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2.
【案情】2011年9月初,某行政机关部门主任赵某,利用双休日时间,经领导同意,用单位轿车送儿子上大学。途中不慎将老年人刘某撞成重伤,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等5万余元,刘某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经公安交警责任认定,赵某负事故全责。事故之后,保险公司在该机动车强制险限额内赔偿。余款赔偿双方未能达成协议,刘某以赵某及车辆所有人――某行政机关为被告,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赵某(在强制险限额之外的)承担全部损害赔偿责任,车 相似文献
3.
4.
曾引发无数争议的北京“奥拓车撞人案”2005年12月5日尘埃落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司机刘某承担无过错责任,赔偿死者10万余元。因行人曹某在事故中有过错,终审判决减轻了司机的赔偿金额。法院的终审判决不仅适用了无过错赔偿原则,并且首次在司法判决中确认了目前各保险公司销售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为强制险, 相似文献
5.
6.
我是一家企业的职工,下班途中不慎被刘某开车撞伤,经鉴定构成7级伤残,交管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我在按规定享受了工伤保险赔付后,向刘某要求赔偿损失,应当相应地减轻他的赔偿责任。请问,获得工伤保险赔付后,能否免除第三人的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7.
肇事车主将受害人撞成高位截瘫后,立即将此前购买的两套房产无偿转让给了自己的两个女儿,并办理了过户手续。当受害女子的父亲拿着判决书向其索要近200万元巨额赔偿时,肇事车主以无财产可赔偿为由,拒不执行法院生效的判决。法律真的拿“过户避债”行为没办法吗? 相似文献
8.
案情:一起造成受害人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发生后,肇事车主被认定无事故责任,承保肇事车辆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第八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费用为1.1万元。由于赔偿数额与事故损失差距过大,死者家属与肇事车主及保险公司对簿公堂。最后,法院认定事故中肇事车主虽无责任,但保险公司仍需赔付巨款。 相似文献
9.
10.
11.
12.
13.
两家公司共同雇佣的门卫被他人杀死,作案者无力承担赔偿责任。被害人的家属在与其中一家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后将另一家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苏州市两级法院经审理,支持了被害人家属的要求。 相似文献
14.
刘建军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10):114-116
我国现行机动车登记制度遵循实质审查原则,不仅具有行政登记的法律属性,还具有物权登记的法律属性。作为机动车物权变动的法定公示方法,机动车登记具有对抗力和公信力两种法律效力,是机动车物权存在状况的法定证明。在无反证或者反证不成立的情况下,登记名义人即为机动车所有人。除非登记名义人能够证明其具有法定免责事由,即机动车已转让并交付但未办理登记或者机动车被盗抢,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5.
16.
17.
2006年3月,张某请朋友陈某帮忙购置一批物品。并请朋友李某帮忙开车运送。李某驾车时出现交通事故。造成其本人及陈某死亡。经检测,李某在事发时血液中酒精浓度超标,系醉酒驾驶。事后,交警支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李某在这起交通事故中应负全部责任。为此,陈某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家属及张某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18.
19.
公司由于违章堆放建材。导致一骑摩托车小伙遭遇毁容、受伤。然而,法院判决肇事公司承担5万余元的赔偿责任后。该公司却迅速失踪,然后又两次变更名称。费尽心思逃避赔偿。 相似文献
20.
在现实生活中,车主与驾驶员的关系是多样的,简单的一概令车主承担共同赔偿责任或者连带责任,是不公平的。因此,不应当仅仅根据车主的身份就确定责任,而应通过进一步的审查车主与实际使用人之间的关系以及车主对交通事故发生是否有过错,从实际情况出发,确定车主应承担的责任。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