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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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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未遂犯与不能犯之区别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刑法理论体系中,不能犯是一个极易混淆而又不应忽视的理论问题之一。不能犯是指行为不可能达到既遂的一种形态,故不能犯的学说与立法主要围绕不可罚的不能犯和未遂犯之区分为标准而展开。我国刑法理论中并不存在“不可罚的不能犯”之概念,只存在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的概念。不能犯未遂在我国刑法理论中仅作为未遂犯的一种类型存在,并且具有可罚性。而且,通说认为不能犯同时具备主观罪过与客观行为两个犯罪构成要件,因此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我国通说的这种主张无疑体现了刑法的主观主义立场。因为不问行为是否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性,一律都…  相似文献   

2.
本文系作者对中外不能犯未遂可罚性问题的综述,特别是对我国理论界对不能犯未遂可罚性的相关学说进行综述。我国刑法理论对不能犯未遂的可罚性的理论主要是通过对西方刑法理论和我国原有通说的对比中产生的,本文在对德、日不能犯理论现状和立法规定阐述的基础上对我国刑法学界关于不能犯未遂的思考进行初步的介绍。  相似文献   

3.
不同于德国刑法第23条第3款,日本刑法并未将不能犯作为未遂犯的子项加以对待,而是从根本上排除了不能犯的可罚性,并认为在不能犯的情形下并不存在实行行为的着手。于是,在不能犯论这一领域,日本刑法理论所面临的问题主要在于:在同样不存在实害结果的情况下,以何种基准和方法区分未遂犯与不能犯。与日本相同的是,我国刑法也否定了不能犯的可罚性以及不能犯这一情形下的实行行为的着手。据此,在刑法条文没有规定必须着眼于行为人的主观认知来区分未遂犯与不能犯时,有必要从客观的层面对不能犯论加以探讨,这正是不能犯论的日本路径于我国的借鉴意义之所在。  相似文献   

4.
不能犯是一个极易混淆而又不应忽视的理论问题之一。在我国刑法中,不能犯是未遂犯的一种,具有可罚性,但行为在何种情况下始成立不能犯在理论上存在争议。本文拟在结合中外有关不能犯学说的基础上,就我国不能犯这一问题略加探讨。  相似文献   

5.
韩国刑法第27条在"不能犯"标题之下明确规定了不能犯可罚的内容。据此,行为"不可能发生结果"和具备"危险性"成为韩国不能犯的结构特点。前一特点与可罚的障碍未遂相区别,只能进行"事后判断";后一特点与不可罚的不能犯相区别,只能进行"事前判断",且在具体的判断上,通说主张"具体的危险说"。  相似文献   

6.
不能犯新论     
不能犯事实上并未着手实施犯罪,而未遂犯是已经实施了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在德国,不能犯是可罚的,而日本的判例和学说都认为不可罚。在我国传统刑法理论的通说中,不能犯因为具备了主观罪过和客观犯罪行为这两个犯罪构成中最基本的因素,被划分在未遂犯的范畴,应按照犯罪未遂予以处罚。这是不恰当的,其本质上并未能理清不能犯和未遂犯构成的不同。本文将从我国司法实践入手,对各国不能犯学说进行批判,试图寻找一种适合我国国情的学说。  相似文献   

7.
陈福华 《法制与社会》2013,(16):129-130
不能犯在我国目前通说中是归入未遂的领域,但时下理论探讨趋势已逐渐将不能犯分为可罚的不能犯和不可罚的不能犯两种,而可罚的不能犯的认定过程实质就是危险性的判断过程,基于诸多理论观点分析及理论架构,本文力图从更实务的角度来判断危险性,认为应以社会一般人的观念为基础,以科学的因果法则为补充来认定危险性。同时在此基础上也具体提出一些认定方式,以期能对实务产生效应。  相似文献   

8.
事后不可罚行为——兼论吸收犯之重构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刘伟 《金陵法律评论》2005,13(1):120-130
事后不可罚行为是指,在状态犯的情况下,主实行行为完成以后,在原法益的范围内又实施的一个对主行为所造成的不法状态加以保持或者利用,未侵害新法益的行为.事后不可罚行为在国内刑法理论中较少讨论,在国外以及我国的台湾地区,争议比较大.不论是法律竞合说还是构成要件解决说,都不能对事后不可罚行为进行合理恰当的解释.本文通过对我国刑法理论的吸收犯进行改造,将事后不可罚行为纳入吸收犯的范畴.并在此基础之上对该行为的基本特征和形态进行了梳理.  相似文献   

9.
事后不可罚行为是指,在状态犯的情况下,主实行行为完成以后,在原法益的范围内又实施的一个对主行为所造成的不法状态加以保持或者利用,未侵害新法益的行为.事后不可罚行为在国内刑法理论中较少讨论,在国外以及我国的台湾地区,争议比较大.不论是法律竞合说还是构成要件解决说,都不能对事后不可罚行为进行合理恰当的解释.本文通过对我国刑法理论的吸收犯进行改造,将事后不可罚行为纳入吸收犯的范畴.并在此基础之上对该行为的基本特征和形态进行了梳理.  相似文献   

10.
不能犯研究的重心是确立不能犯未遂的成立条件与不可罚的不能犯相区别。传统的刑法理论关于不能犯未遂的研究存在误区。对于不能犯未遂的成立条件应从以下几点来分析:客观上行为具有法益侵害的相称性;主观上具有犯罪故意及犯意指向的明确性;不完全具备《刑法分则》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行为人对事实存在认识错误。  相似文献   

11.
国外关于不能犯的学说及其处罚有不同的观点,我国刑法理论中把不能犯作为犯罪未遂的一种类,认为具有可罚性。本文主张不能犯不能作为犯罪处罚。  相似文献   

12.
本文站在客观未遂论的立场上,对我国传统的不能犯理论进行了反思和重构,认为未遂犯与不能犯的差别不在于行为人主观上的危险或者犯罪计划是否危险,而在于行为自身是否具有导致发生结果的现实危险。以此明确不能未遂犯与不可罚的不能犯之间的关系,希望能对不能犯的深入研究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3.
不能犯的可罚性判断——印象说之提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不能犯的可罚性判断,从本质上而言,是在不能犯领域为法律调控与道德调控划定合理的界线。因此,只有上升到法与道德的高度,从不能犯客观构造的角度,以其造成的外在影响为基础进行研究,才能得出合理的结论。印象说以行为对社会公众造成的侵害法秩序的印象为标准判断不能犯可罚性,符合法与道德基本关系的原理,顺应了当今风险社会的基本形势,与中国当前的社会发展形势相契合,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具有可行性,应予以提倡。  相似文献   

14.
由于行为具备数个犯罪非价内涵,想象竞合犯、牵连犯和连续犯在罪数上应定位为数罪。对想象竞合犯和牵连犯非并罚的实质根据是行为人刑事责任的降低,对连续犯非并罚的实质根据则是出于对诉讼经济的考量。在认定非并罚数罪的主要特征时,对同一行为应从自然重合与规范限定两个层面进行判断,对牵连关系则应从行为人所认识的、数行为在经验法则上所具有的通常伴随关系方面进行判断。鉴于我国对同种数罪不实行并罚的现实状况,我国刑法中应弃用连续犯的概念,以彻底解决其可能带来的程序繁琐问题。  相似文献   

15.
从行为侵害法益的危险性中寻求未遂犯的可罚性根据.它抛开具体情况而抽象地、一般地、事后性地判断可罚性的依据,在所有的结果发生不可能的场合下便认定为不能犯,而在有时候结果发生不可能的场合下则认定为未遂犯.  相似文献   

16.
从行为侵害法益的危险性中寻求未遂犯的可罚性根据。它抛开具体情况而抽象地、一般地、事后性地判断可罚性的依据,在所有的结果发生不可能的场合下便认定为不能犯,而在有时候结果发生不可能的场合下则认定为未遂犯。  相似文献   

17.
在刑法理论体系中,不能犯是一个极易混淆而又不应忽视的理论问题之一。在我国刑法中,只有有关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的概念,并没有规定不能犯的有关问题,因而理论界对此问题争议颇多。通说认为不能犯同时具备主观罪过与客观行为两个犯罪构成要件,因此应当承担责任。文章通过分析我国通说与日本刑法理论中不能犯之区别与理论根源,指出通说之不合理性,并提出我国刑法中增设不能犯条款的具体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8.
对向犯是指以存在两人以上的对向性参与行为为要件的必要共犯形态。在两面对向犯的场合,双方的参与人构成必要共同犯罪的正犯,应直接根据刑法分则的规定对双方的参与人定罪处刑,无需适用刑法总则关于主、从犯的规定。在片面对向犯的场合,只处罚一方的参与行为是立法者的意思,而不处罚一方的参与行为只要尚未超出最低必要参与程度,没有创设或者提高法不允许的风险,就不能认定为受处罚一方的共犯;反之,其行为就属于可处罚的参与行为,成立受处罚一方的共犯。在第三人参与、协力片面对向犯的场合,其可罚性之有无取决于被协力一方的行为是否可罚;在第三人参与、协力两面对向犯的场合,应依具体情形作不同的处理。  相似文献   

19.
试析不能犯     
这是一个常见于各教科书的例子“某甲意图毒死某乙,可误将食盐当成砒霜放入乙要吃的食物内,乙吃后平安无事。”这个案例所要引出的一个概念就是“不能犯”。什么是不能犯最早提出不能犯问题的人是费尔巴哈。在他看来,关于未遂犯,犯人的行为与作为其目的的犯罪结果立于原因结果的关系是必要的。从所实践的手段或对象看,没有结果发生危险的场合,作为不能犯应当承认不罚性。当代研究不能犯理论较多的当属日本,他们认为不能犯或不能犯未遂,并不成立犯罪,因而不具有可罚性。从几个权威学者对不能犯所下的定义来看,尽管存在一定区别,但…  相似文献   

20.
王尧 《法制与社会》2011,(30):295-295
本丈的主要内容是未遂不能犯的概念、性质、特征和处罚依据及范围,围绕未遂不能犯的核心问题“可罚性的依据”展开研究,对我国未遂不能犯的理论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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