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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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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汇发[2014]4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进一步完善外汇管理法规体系,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现就部分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的效力通知如下:一、对主要内容被新的规范性文件所代替、与当前管理实际不符的18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1)二、对适用期已过或者调整对象已经消失,实际上已经失效的16件外汇管理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目录见附件2)  相似文献   

2.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印发《关于对携带外汇进出境管理的规定》的通知(96)汇管函字第324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为加强对携带外币现钞、外币支付凭证的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联合制定了《关于对携带外汇进出境管理的规定》,现发给各有关单位,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新情况,请按系统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和海关总署监管司反映。上述规定实施之日起,1990年6月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签发"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管理规定》和以往所发布文件规定中凡与本通知附发规定相抵触的内容,应同时废止。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一九九七年一月八日  相似文献   

3.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根据国务院对上海、天津等地设立保税区批复的精神,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保税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附后)。经商国务院特区办、海关总署并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现发布此办法。各有关分局可根据当地保税区的具体情况,按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附件:《保税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  相似文献   

4.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 为完善外债转贷款的登记和汇兑管理,简化外汇管理程序,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外债转贷款外汇管理规定》(见附件1)。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5.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为促进我国与周边国家边境贸易的发展,规范与边境贸易相关的外汇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  相似文献   

6.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 2003年8月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新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确保贯彻执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规  相似文献   

7.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为加强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各分(支)局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办案程序的规范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我局对1992年公布的《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案件程序》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检查处理违反外汇管理行为办案程序》下发你局,请你局在外汇查处工作中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8.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自2009年8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在激励银行贯彻和实施外汇管理规定,促进银行依法合规经营方面起到了良好效果。为进一步推进考核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考核工作的科学性和公平性,国家外汇管理局对《银行执行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考核办法》进行了修订(见附件,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9.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贯彻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的有关精神,国家外汇管理局已取消了境外投资汇回利润保证金(下称"保证金")制度,并决定将已经收取的保证金退还给相应的投资主体。为保证该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0.
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深圳分局: 自1980年我国外汇调剂业务开办以来,为境内机构尤其是外商投资企业调剂外汇余缺提供了便利渠道,促进了我国外向型经济的发展。随着我国外汇体制改革的深入,尤  相似文献   

11.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 为提高境内企业资金使用效率,进一步促进贸易投资便利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在试点基础上,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货物贸易出口收入存放境外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见附件1)。  相似文献   

12.
一、为贯彻执行国务院批准的《境外投资外汇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二、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分局(以下简称外汇管理部门)是境外投资有关外汇事宜的管理机关,负责境外投资的投资外汇风险审查和外汇资金来源审查,以及对投资资金的汇出和回收、投资利润和其它外汇收益汇回的监督、管理。  相似文献   

13.
国家外汇管理局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古、新疆、西藏、广西、云南、甘肃分局:为落实国务院国发(1996)2号文件精神,加强和规范边境贸易外汇管理,我局在广泛调查及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订了《边境贸易外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现发给你局,请遵照执行。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核定限额问题。根据《暂行办法》第二章第八条规定,边贸企业经常项目下外汇收入,在外汇局核定的最高限额内保留外汇。该限额由各有关分局根据当地情况具体核定并报我局备案,原则上最高限额不得超过边贸企业上一年进出口总额的50%。二、"边境贸易企业外汇登记证"由各有关分局自行印制(规格见样本)。该登记证可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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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驻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院校;各外汇指定银行: 为了方便出入境人员的对外交往,规范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行为,打击洗钱、货币走私和逃汇等违法犯罪行为,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联合  相似文献   

15.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为了适应对外开放的新形势,更好地满足境内居民个人经常项目下的真实用汇需求,方便和  相似文献   

16.
一、为了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保证金融活动顺利开展、加强对外汇担保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二、本办法所称外汇担保,系指担保人以自有的外汇资金向债权人承诺,当债务人未按合同规定偿付债务时,由担保人履行偿付义务的保证。三、外汇担保的管理机关为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以下简称"外汇管理部门")。四、可以提供外汇担保的机构仅限于:  相似文献   

17.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贯彻落实“走出去”发展战略,促进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的健康发展,对跨境资本流动实行均衡管理,维护我国国际收支基本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予以发布。《规定》自2009年8月1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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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总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完善外汇监管,提高国际收支统计数据信息的全面性、准确性和标识的统一性,解决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特殊机构代码的赋码问题,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在外汇业务中全面使用组织机构代码标识的通知》(汇发[2002]24号)的规定,将对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的特殊机构赋予代码。为此,国家外汇管理局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制定了《国际收支统计申报中特殊机构代码赋码业务操作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见附件)。现将该《规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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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国家外汇管理局各分局、北京、重庆外汇管理部,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国家税务局,各外贸中心,各有关总公司:为贯彻《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中扶优限劣的精神,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订了《出口收汇考核试行办法奖惩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请接到本通知后,立即转发人民银行各分支行,外汇局各分支局、各地外经贸部门及各地国家税务局。特此通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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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私出国境如何申请外汇一、申请旅杂费外汇:境内居民因私出境可凭已办妥前往国家有效入境签证的护照和出境登记卡、前往港澳通行证或往来港澳通行证.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当地分局指定的银行购买调剂外汇。因私出境可购旅杂费调剂外汇范围有:出境探亲、出境定居、赴台湾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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