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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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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高校自主权的法律性质及规权之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龚怡祖 《河北法学》2008,26(1):32-35
高校自主权的法律性质是指这种自主权在法律上公、私属性的界定。高校自主权的源头可追溯至学术自主权、国家教育权和社会教育权,这也是高校自主权在法律上产生公、私属性界分的根源。高校自主权与高校法定之权同为一物,既包括权力,也包括权利。体制改革使我国高校走向"法人化"成为现实,我国高校客观上具有多种法律主体资格。我国法律并非没有设置对高校行为公、私属性的应有关注,"事业单位法人"界面承载着复杂的"法律内象"。具体界分公立高校自主权的公、私职能,设置"角色串通"的防范机制,对于完善我国教育法制,促使高校更准确地履行其法人权利与义务,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2.
高校内部的权力被分解为行政与学术两个维度并由两类不同性质的主体分别享有和行使。传统美国主流高校内部行政权力和学术权力的运行机制是行政主导模式。美国高校内部的行政权力通常由董事会和校长掌握。教授通过组建评议会集合行使决策学术领域事务的权力。近一个世纪以来,美国高校内部的权力结构由行政主导模式逐渐向学术权力方向迁移。美国高校纵向的系、院、校三级各自在横向上都是二元治理结构,在每一层级的治理结构中这两种权力呈现出此消彼长的变化趋势。我国高校内部也存在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之区分,如何设定两者关系,有待进一步思考。  相似文献   

3.
近年来,高等教育纠纷愈演愈烈,所涉及的领域由学校管理领域延伸至招生领域,争议主体也由学校与在籍学生扩展至学校与考生。公立高等学校作为接受国家财政投入的事业单位,在作为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之外,还代表国家行使着一定的行政管理权,在行使这些权力时具备行政主体资格。鉴于公立高等学校的双重法律地位,对于公立高等学校招录学生行为的性质,不仅理论上存在民事行为和行政行为之争,司法实践中也存在时间和空间上的差异。从高校招生行为的权力的来源、高校招生过程的特点和招生过程中考生与高校的关系来看,公立高等学校的招生行为是公立高等学校基于法律授予的自主权所从事的公共行政活动。为维持正常的办学秩序,对公立高等学校在法定幅度内的办学自主权予以宽容和尊重是必要的,但这种自主权会影响到公民的受教育权和其他重大权益。因此,必须将公立高等学校的招生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其中,作为公立高等学校招生基本依据的内部招生规则则属于法院审查的重点之一。  相似文献   

4.
李灿 《犯罪研究》2016,(6):20-26
学术腐败犯罪是在学术活动领域中,拥有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个人或集体为谋取个人私利或小集体利益,违反学术道德,违背学术良知,实施权力交易或者权力滥用,严重侵犯国家、集体利益和公民权利与自由的行为。学术腐败犯罪的本质属性是学术权力物化。高校学术权力行政化、高校学术权力交易性、高校学术权力庸俗化以及高校学术权力垄断性等四个方面是高校学术腐败犯罪频发的深层次原因。通过建立学术与行政相分离制度,完善学术信用体系,建立法律惩戒机制等措施,能够对高校学术腐败犯罪的预防与控制发挥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5.
沈晓燕 《行政与法》2010,(10):17-19
高校在大学生就业问题上的角色界定模糊,政府主导的就业率导向和行政化管理体制是其深层原因。法治政府的权力治理要求政府的权力行使应有相应的法律纬度。解决问题的途径是淡化高校与政府间的"行政关系",发挥政府服务功能,依法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回归高校的办学本质。  相似文献   

6.
本文从高校自主权的构成和高校自主权与公共利益的关系的角度,论证了高校自主权所具有的混合权力(利)性质,其法律性质的主要特征是社会权力,并从高校职能划分的角度,把高校自主权划分为教育教学自主权、科研自主权和服务社会自主权,指出了三者在法律性质上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相似文献   

7.
王思婷 《法制与社会》2011,(21):157-158
我国高校建立伊始,高校是否真正拥有办学自主权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一方认为高校的行政权力过于膨胀,需要“去行政化”;而另一方则认为在各行各业都存在行政级别的大环境下单独去除高校的“行政级别”在目前是不合适的。本文认为高校“去行政化”改革是必须的,纯化我国高校环境,使学术发展推动我国文化事业的新发展,高校“去行政化”道路任重道远。  相似文献   

8.
最大博士群不在高校在官场,说到底这是-种学术不端.当行政力量可以换取学术头衔时,学术界的浮躁之风、各种不合情理的学术氛围,也自然而然出现并泛滥了.无论哪个国家,最大障士群都应该在学术领域,要么在高校,要么在科研单位.如果最大博士群出现在行政机关之中,那么显然其造成的不仅仅是人力资源上的浪费.这其中既包含了学术界谄媚于行政权力的无奈,同时又包含了学术职称远不如行政职位的尴尬.  相似文献   

9.
特别权力关系与司法审查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太清 《河北法学》2005,23(5):108-111
特别权力关系是社会生活中客观存在的一个领域,它与一般法律相比有自己的特殊性,突出表现在它与司法审查的关系上。特别权力关系理论对司法审查采取了一般性的排斥态度,凸现其局限性。随民主、法治、宪政潮流之进展,司法审查适度介入传统特别权力关系领域已成为一种必然趋势。为此,既与法治潮流相适应,又吸取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科学成分的"重要性"理论是值得借鉴的。作为司法审查介入的应对,我国在引进和完善"重要性"理论的同时,应当明确赋予学校等事业单位行政主体资格,加大内部管理规则的审查力度,在行政法上率先确立判例制度。  相似文献   

10.
对行政诉讼制度而言,应逐渐将包括高等学校在内的行使公共职能组织的管理行为纳入受案范围,打破此类组织自身对纠纷解决的垄断和对司法审查的排斥。而司法在高校行政案件审查时,也应当保持司法谦抑和自制,适当尊重高校自主权,减少司法干预学术的嫌疑。司法的谦抑和自制,在受案范围、受理时机、审查依据、审查强度、裁判方式等诸多方面,都应当予以体现和坚持。  相似文献   

11.
我国高等教育改革正经历从"管办评分离"到"放管服"纵深推进,但迄今为止,推出的政策举措仍囿于教育行政部门放权微调和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正面清单的改革思路。本文澄清并提出,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的目标是依照"法无授权不可为""法无禁止皆可为"的法治精神建立现代大学制度;具有实质性含义的改革举措在于落实三张清单: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权力清单、责任清单;以及有关高校"不得如何"的禁令性规定的"负面清单"和教育评价组织自主权的"负面清单"。  相似文献   

12.
在行政诉讼实体审查阶段,第一项司法审查就是针对职权:被告是否有权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如果无权,则应依法判决撤销或者确认违法。职权审查往往具有行政权力再分配的效果,尤其在涉及授权依据可适用性判断时,其影响可能超出个案,对行政权力的结构造成冲击。这种威力并未明显强化司法的力量,反而无形中增加了司法判断的压力,除了职权问题自身  相似文献   

13.
高等学校管理权的行使与学生受教育权的保护   总被引:6,自引:1,他引:5  
高校管理者的自主权不是民事权利,而是法律授权和政府下放的准行政权力;学生的受教育权是 受法律保护的权利,剥夺这种权利(如开除)的理由应由法定,非依法不能被剥夺。  相似文献   

14.
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制度,是指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对国家和地方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行政机关依照人民检察院的审查意见或审查决定,作出相应行政处理决定或者执行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的制度。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制度是执政党和人民代表大会按照"权力分立和权力制衡"的基本原理在我国宪政制度上作出的重要安排,  相似文献   

15.
商事登记中行政权力定位的理论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妍 《北方法学》2009,3(2):65-76
随着《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修改,我国的商事登记制度,特别是商事登记审查制度发生了很大的变化。《行政许可法》将商事登记规定为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行政许可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又规定企业(公司)的设立采取以形式审查为主、实质审查为辅的折衷审查制,问题随之产生:将商事登记作为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表明,在商事登记领域国家行政权力的运用带有较强的行政权力介入色彩,但形式审查制又代表国家行政权力在登记审查方面的消极态度,是商事登记领域行政权力弱化的表现,这种并不是很和谐的权力定位一方面彰显了传统的行政权力无限膨胀的习惯,另一方面又对私权的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相似文献   

16.
郭殊 《现代法学》2006,28(4):38-43
行政紧急权力是国家紧急权力中的重要部分,是紧急状态法制的核心问题。为了更好地进行紧急状态立法,需要对行政紧急权力的宪政基础、宪法规范、宪法性质及宪政规制做深入研究。行政紧急权力在宪政上是必要的,但其性质不应具有“超宪性”,其宪法规范依据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对行政紧急权力需要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宪政规制,特别是来自司法审查的制约。  相似文献   

17.
司法变更权是法院对行政机关具有裁量性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后,认为该行政行为欠缺应有的合理性、正当性,基于合理公正的原则给予变更行政行为内容的权力。从行政权与司法权制衡的宪政角度,行政权必须服从司法审查,法院或法官运用其知识和经验来审查判断行政行为合法正当性。但是,基于行政管理性质、行政效率和技术条件之考量,司法审查一般遵守有限原则并尊重行政行为。行政机关据以作出行政行为的各种法律规范存有滞后性和周延性,以及行政权恣意滥用的潜在"自由裁量",使得司法审查的强度被广泛期待。本文拟通过比较法考察,结合实务中发现的问题,通过对司法变更权扩权因素的考量,探求在司法权与行政权行使的交叉领域拓展司法审查权是现实的路径选择。  相似文献   

18.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检察机关一般监督权的配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一般监督检察权是指检察机关对行政法规、地方法规、行政规章、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及司法解释等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合法性,依法请求有关机关审查处理的活动。由此可见,一般监督检察权的权力主体是检察机关,权力客体是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权力内容是对上述法律文件是否遵守宪法、法律实施检察监督,其权力行使方式是向有关机关提起合宪性、合法性审查的请求,但自身不享有直接审查或评判上述法律文件的权力。  相似文献   

19.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现代行政权力中最活跃的一部分权力,其膨胀和错位对依法行政构成了极大的威胁。行政合理性原则是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规制的有效手段,要求行政行为客观、适度,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其规制的核心内容是立法规范、司法审查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职业素质。  相似文献   

20.
教育行政诉讼是行政相对人在穷尽了教育行政申诉和行政复议等行政救济渠道后,采取的一条司法途径。在教育行政方面,权力向权利的回归表现为司法审查对学校自治有限介入。教育行政诉讼案件通过法院的判决,除了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得到保护外,个人也对高校和学生权利和义务会有更清晰的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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