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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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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扩大之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姬亚平 《河北法学》2004,22(7):150-153
首先,分析了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存在的价值基础和确立原则,然后,分析了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现状与确立模式上的缺陷,指出受案范围过窄已成为行政诉讼法的最突出的问题,应当使用概括式加上否定列举式重构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再次,主张将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和内部行政行为纳入受案范围,取消行政终局行为。最后,还应当从法律所保护的行政相对人利益角度、当事人角度和司法审查的内容等角度扩大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范围。  相似文献   

2.
尽管新《行政诉讼法》一定程度上扩大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但是,本次修改明显带有"权宜之计"的嫌疑,缺乏深层次的理论基础,也必然带来司法实践中如何明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困惑.因此,以主观公权利与客观法秩序为两条基本路径探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逻辑,具有理论与现实基础.在主观公权利救济模式下,一个行政行为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主要取决于一个最基本的逻辑,司法审查与被诉的行政行为之间的实质上的关联程度.在客观法秩序模式下,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基本逻辑,就是假定一切行政行为可以接受司法审查为原则,其最大化的结果就是被诉的行政行为与起诉人是否有利害关系无关,对行政行为是否遵守所有与行政行为相关的法律规范进行完全的司法审查.我国《行政诉讼法》应当立法明确双层结构的受案范围标准,假定行政行为可以审查标准,立法排除司法审查的例外范围.  相似文献   

3.
李劲 《法学杂志》2005,26(5):75-77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缺陷主要表现为范围上的狭窄和司法审查权受到制约。重构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制度应确立正确的立法指导思想,选择正确的立法模式,拓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赋予人民法院对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司法审查权。  相似文献   

4.
外交保护行为属于国家特权和政治问题不足以成为其豁免司法审查的充分理由,近年来,某些西方国家的宪法法院已经开始受理外交保护行为司法审查案件,并对其实质问题进行审理。然而,外交保护行为毕竟具有很强的政治性和外交性,司法机关应当保持一定程度的司法节制,尊重行政机关的判断和自由裁量权,因而,是否将外交保护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以及司法审查的范围和强度应当在尊重和保障基本人权和实现行政效能之间寻求适当平衡,在突破外交保护行为非具可司法审查性的先验假定禁区的同时,在受案范围、条件以及审查决定类型等方面予以合理限制。  相似文献   

5.
《行政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在《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基础上,又列举出八项不属于受案范围的行政机关的行为。但是这八项行为实际上分别属于三类不同的诉讼制度范畴,在司法实践中并未充分发挥其作为起诉条件对案件的筛选、过滤作用,还传递出了司法保守主义的信号。为此,应当再造行政诉讼理念与空间,确立可审查假定原则以消减否定性列举的生存空间,设置实体判决要件以实现受案范围的制度归位,构建复合型审查程序以优化审判流程,从而使受案范围回归其本来面目。  相似文献   

6.
论抽象行政行为的不可诉性与可附带司法审查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与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不完全是一回事。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包括专门审查和附带审查两种方式,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属于前者,然而,在我国现行法院体制下,抽象行政行为不宜具有可诉性,不宜将其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但规章及其以下的抽象行政行为在实践中事实上具有可附带司法审查性,我们可以在修改《行政诉讼法》时完善现行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的附带司法审查制度,这是一种更为明智的选择。  相似文献   

7.
在我国假定不予审查的立法模式下,现行《行政诉讼法》采用概括式和肯定、否定列举式的方式界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有颇多限制,这极大限缩了我国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也使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边界不甚明确.在《行政诉讼法》的首次大修中,受案范围的修改正是其中最重要的部分.本文通过对新旧两部《行政诉讼法》中关于受案范围的法律条文进行分析,厘定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边界,并结合理论分析和行政诉讼的司法实践,阐释两部法律的不足之处和新法相较于旧法的不同之处.  相似文献   

8.
目前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仅限于外部的、具体的、涉及人身权和财产权的行政行为,其范围的狭窄限制了司法审查的力度,不能有效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拓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非常必要,应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扩大受保护的权利范围并将合理性审查引入行政诉讼之中。  相似文献   

9.
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张玲 《行政与法》2005,(7):92-95
我国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过于狭窄,限制了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使对行政主体的司法审查在很大范围上受到了限制。正确界定行政诉讼的范围,应当从行政诉讼目的出发,从我国立法对受案范围的规定入手,提出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除某些特殊权利)、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准行政行为、侵犯公益性质行政行为等的可诉性等问题加以重点研究,以期在今后完善我国行政诉讼立法时,更加合理科学地界定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相似文献   

10.
学界通常认为,被受案范围排除在外的行政计划未能得到有效的合法性审查。然而,剖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上刊载的两份涉及城乡规划的司法裁判文书,可以发现法院在事实层面上实施了对城乡规划的合法性审查。进一步的理论提炼展示了法院审查城乡规划的不同进路及其与城乡规划不同定性之间的内在联系:具处分性的城乡规划立项决定通过多阶段行政行为救济中的“违法性继承”理论进入到司法审查的视野。而对作为“依据”的城乡规划方案来说,“间接附带审查”方式使得法院的审查触角延伸至被受案范围明确排除的行政活动。文末对司法审查突破受案范围的规范要件进行了提炼,并可类推适用于与城乡规划具有同一法律性质的其他行政活动。  相似文献   

11.
传统的行政诉讼法学理论认为,行政指导是一种事实行为不应该受到司法审查。我国的司法解释也规定行政指导不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在 20 世纪 80 年代以后,我国学者开始对行政指导可诉性进行探讨。但是,我国加入 W TO 以后,以 W TO 为视角研究行政指导可诉性的成果十分少见。行政指导不可诉与 W TO 规则的要求相冲突,W TO 成员国对行政指导诉讼的认识也经历了一个由不接受到逐步接受的过程。只要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受到了行政指导的不利影响,都应当在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内。  相似文献   

12.
杨伟东 《法学论坛》2007,22(4):82-89
国内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研究,基本局限于对某类行政行为是否属于或者应否纳入司法审查范围的分析之上,忽视了受案范围最基本问题--"行政"界限的厘定.当今对行政的界定有两个重要趋势:从形式标准向实质标准转化,从权力标准向公共因素标准转化.面对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加快,国内对行政的界定采取权力来源标准的状况必须加以改变.现阶段可以将垄断性组织、成员无选择权的组织的管理行为先纳入行政诉讼范围.  相似文献   

13.
在行政审判中,司法建议应当严格明确以行政行为存续力为效力范围,禁止法院直接以司法建议方式对进入诉讼的行政行为进行具体指导,在处理与行政判决的关系上,应当坚持行政判决的最终既判力。未来司法建议制度必须从文书制作、反馈机制、法律责任、信息公开等方面作出规范。  相似文献   

14.
行政诉讼的审查范围受制于公私法的划分,而公私法的划分又受制于所调整的利益关系。不仅要加强公法制度与公共利益之间的直接关联性,而且也应当培养公法制度的独立品格。具体事务是纳入公法还是私法加以调整,应当以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共利益而加以确定。行政诉讼的审查范围也应当根据公共利益保护的需要和自身的独立品质而加以确定。  相似文献   

15.
WTO下我国行政补贴司法审查制度的建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入世后 ,我国行政补贴司法审查制度向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规则和标准靠拢 ,有利于提升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维护我国的司法权威和贸易利益以及加强个人权利保障。具体宜从以下方面加以完善 :增加诉讼类型 ,引入课予义务之诉 ;扩大受案范围 ,行政补贴规则纳入受案范围 ;扩展原告资格 ,从“法定权利”标准转变为“法律上的利益”标准 ;构建宽严适度的司法审查密度 ,一是要“合法性”审查与“合理性”审查并举 ,二是主要进行“法律审”。  相似文献   

16.
法学对那些模糊而容易产生歧义的法律用语称为"不确定法律概念"。它们经常出现,并为适法者在具体个案中将其内涵加以明确。如果与他的专业知识联系起来,便可以将不确定法律概念分为涉及判断余地和不涉及判断余地两部分。前者应得到司法的尊重,后者应进行高密度的审查。在高教行政案件中也如此,另外,如果这类案件出现作答余地的问题,判断余地应该为其让路。  相似文献   

17.
论行政公告行为的司法救济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行政公告行为不同于传统的行政行为类型化讨论中的行政行为,它是以告知方式的公开普遍性为标准分类的行政行为,具有主体的职权性、性质的多样性、方式的公开性三个特征。行政公告的法律性质具有不同表现形态。在目前的立法框架下,性质上为具体行政行为的公告应该可以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行政事实行为状态的公告如果对相对人的权利有影响,则应当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抽象行政行为类型的公告则只能有条件地纳入司法审查。  相似文献   

18.
徐继敏 《现代法学》2004,26(6):93-98
我国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认定事实采取怀疑或否定态度,对行政机关认定事实实行全面审查。英美法系国家法院对行政机关的事实认定采取尊重态度,对事实问题采用宽松的审查标准。大陆法系国家行政诉讼一般不区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都进行全面审查。我国应当重新思考人民法院的全面审查制度,对专业性和技术性强的行政案件,以及行政机关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决定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行政机关对事实的认定。对一般案件事实,如果法律规定以具备某种性质为要件时,审查行政机关对事实性质的判断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对于重大的或对当事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行政案件,进行全面审查。  相似文献   

19.
我国司法实务对教师职务评审委员会所作之升等与否之决定,仍停留于内部管理行为及非具体行政行为之阶段;唯从我国之教育之立法管制政策、相关法令规定及对大学自主权之规范结构并无意将此评审行为视为特别权力关系之一部分,而拒绝司法审查。行政法学理论与实务之落差,不能不谓之为司法缺位。如果理论与实务之落差可以缩减,而消除行政法可以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合法权益但不可能得到行政诉讼法之全部保护之迷思,则我国迈入最高层之法治国境界不远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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