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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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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正处于从一元社会向二元社会的转型过程中,二元社会的确立势必导致政治刑法向市民刑法的转变,而在市民刑法的构建进程中对人权的保障和制度设计、刑法的人道主义原则确立以及刑法对人性的关怀等核心问题均无法回避,本文试图对人权、人道和人性的本体作简要探讨,对现存政治刑法对人权、人道、人性的漠视进行批判,进而对回归市民刑法后人权保障、人道主义、人性关怀等命题在市民刑法的视野中进行梳理,从而确立充满人文关怀精神的市民刑法。  相似文献   

2.
社会结构的转型与变迁,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过渡、发展,导致了我国刑法观念的更新,由过去的国家本位的国权主义刑法观逐渐向以权利为本位的民权主义刑法观的转变。民权主义刑法观是以人权保障观、刑法谦抑观理念为支撑。本文通过对民权主义刑法观上述理论内涵及合理性进行探讨,在此基础上初步提出了在我国确立民权主义刑法观的基本要求。  相似文献   

3.
有利被告论探究——以实体刑法为视角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邱兴隆 《中国法学》2004,(6):146-154
实体意义上的有利被告,作为罪刑法定与刑法的明确性原则的一条派生与补足原则,指的是当刑法适用上遇有暂时"解释不清"的疑难时,应该做出有利于被告的选择。它可以从国家作为立法者应对刑法规定不明承担的责任、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刑法与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刑法的正当目的以及传统刑事政策等诸多维度得到证成。从有利被告的立场出发,在刑法解释领域,应当排除违背立法精神的不利被告的解释,允许不违背立法精神的有利被告的解释;在定罪环节,应当坚持"疑罪从无"与"罪疑惟轻"的规则:在量刑环节,应当排除违背立法精神的重刑选择,而允许不违背立法精神的轻刑选择。  相似文献   

4.
孟德斯鸠说过“公民的自由主要依靠良好的刑法”,在人权日益高涨的今天,随着民主法治的建立,以人为本,体现人文关怀是刑法法治的必然要求。本文从人权的角度主要对刑法的根基问题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5.
论社会危害性理论与实质刑法观的关联关系与风险防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社会危害性理论与法益理论确实可以成为实质刑法观的理论基础,但是社会危害性理论与实质刑法观的关联性比较复杂,并非如部分学者所提示的那样一一对应。就持有传统社会危害性理论立场的学者而言,他们其实并非可以简单地归入实质刑法观立场;而主张改革完善传统社会危害性理论的部分学者,反而坚持实质刑法观立场。在中国语境下,实质刑法观面临的风险与批评,主要根源就在于作为实质刑法观理论基础的社会危害性理论具有太过强大的解释功能,且实质解释论的功能表现包括了保障人权的正面功能与严重侵犯人权的负面功能的两面,呈现出矛盾属性。为了防范风险,不但需要发展实质刑法观,而且需要完善社会危害性理论。单面的实质刑法观或者保守的实质刑法观,主张通过实质罪刑法定原则的限制、实质犯罪论的限制与实质司法解释权的限制,以有效防范开放的实质刑法观可能存在的侵蚀人权保障机能的风险,因而应当成为当下中国最理想的选择。  相似文献   

6.
刑法关怀与刑法解释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刑法应体现法律之公平善良的特质 ,刑法关怀是指刑法对自然人、社会组织及社会所给予的刑法关注、刑法抵御和刑法保护 ,刑法解释即有权解释 ,是指有权机关依据一定原则使用法定方法对法律文本所作的阐释 ,是连结刑事立法与刑法适用的纽带和中介 ,是折射和反映刑法关怀的最佳视角。欠缺刑法关怀的刑法解释在一定程度上说可能是合法的但未必是合理的。从刑法关怀的维度审视我国现有的刑法解释 ,一方面在于把刑法关怀坚持到底 ,另一方面在于反思刑法解释的真正科学的定位 ,由此建立合法合理的刑法解释体系。  相似文献   

7.
自国家运用刑法统治社会以来,先后出现了"决断论"、"规则论"和"秩序论"的刑法观。虽然这三种刑法观在我国当下的刑法实践中都有所展现,但是"规则论"和"秩序论"的刑法观还没有得以充分展开。为了有效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我国必须提倡规则、决断、秩序"三位一体"的刑法观。一方面需要通过提升文义解释的地位来深入贯彻"规则论"的刑法观,另一方面需要通过深化区域刑事立法和引入文化与社会人类学的研究方法来使"秩序论"的刑法观得以有效展开。此外,还要求在刑事立法层面突出"秩序论"思维,在刑事司法层面注重"规则论"思维。  相似文献   

8.
论越权刑法解释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在当代中国,越权刑法解释问题已经成为类推制度寿终正寝之后罪刑法定主义的最大敌人,极大地损害了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刑法解释有权力和权利两种不同层面的存在样态,刑法解释的对象是刑法条文背后的刑法规范,对刑法立法而言具有从属性特征."越权"包括越实有职权和越解释权两种类型.越权刑法解释包括越权刑法立法解释和越权刑法司法解释两大类.本文进一步探析了越权刑法解释的成因,进而提出了包括建立撤销机制等在内的一系列应对方案.  相似文献   

9.
当下我国刑法解释的主要争论是刑法的主观解释与客观解释之争、形式解释与实质解释之争。其内核在于如何合理权衡刑法的秩序维护与人权保障之间的紧张关系(同时还包括刑法立法公正与刑法司法公正之间的紧张关系),以最终达致某种最佳价值权衡状态,其中至为重要和关键的价值权衡原理是在适当照顾刑法的秩序维护机能的前提下尽力实现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以及个别公正、实质公正)。刑法解释的保守性命题的主要内容在于:在入罪解释场合下,为侧重贯彻刑法人权保障价值,应以刑法主观解释和刑法形式解释为原则,且原则上不得以刑法的客观解释和刑法的形式解释为由对被告人入罪,而仅谨慎地准许例外的、个别的且可以限定数量的客观解释与实质解释对被告人入罪(以适当照顾刑法解释适应秩序维护价值之需要);在出罪解释场合下,为侧重贯彻刑法人权保障价值,应主张准许有利于被告人出罪的刑法客观解释与刑法实质解释这样一种常态化刑法解释立场,原则上不得以刑法主观解释与刑法形式解释反对有利于被告人出罪的刑法客观解释与刑法实质解释;刑法解释的保守性命题承认刑法(立法)漏洞并坚定地反对通过解释性填补而将行为人之行为解释入罪(但不反对通过解释性填补将行为人之行为解释出罪),同时主张要防止解释者将某些已有规定误解为“刑法漏洞”而出现该定罪而不定罪的情况发生。可见,刑法解释的保守性具有十分重大的刑法解释论意义,是一种较为科学合理的刑法解释论命题。  相似文献   

10.
中国刑法理念的前沿审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事法治建设中的刑法理念超越刑事立法、刑法解释技术和刑法规范文本占据着更高的位置,具有根本性的引领作用。刑法理念引领、统摄刑事立法、刑法解释和刑事司法,但其作用场域不应包括刑事政策领域,其根本和关键在于坚持形式与实质统一的罪刑法定原则基础上的罪刑法定理念。罪刑法定既是一个原则,更是一种理念,刑法规定罪刑法定原则并不等于罪刑法定理念的树立和恪守。罪刑法定的核心归结为一点即是通过强调限制国家刑罚权即立法者的制刑权和司法者的求刑权、量刑权以实现对被告人人权的保障,审视"两点论"与"一点论"的争议,"一点论"更可取。单单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并不能消解由此带来的不可避免的"文字困境",需要以人为本、保障人权的人道主义理念的补足和调济,即在刑事立法上需要由重刑主义、功利主义、万能主义刑法立场向表征人道主义、以人为本核心理念的非犯罪化、非刑罚化、宽缓化刑法立场转变,在司法上需要恪守和践行国家刑权力的克制、宽容和谨慎,在刑法解释中需要贯注和坚守人道主义。基于宪法与刑法之间母法与子法、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分析,刑法突破自身"视限"寻求正当性的更高指向和衡量标准应当是合宪性。"风险社会"理论无法为"风险刑法"提供理论支撑,二者没有直接的逻辑联结。"敌人刑法"在本质上与"风险刑法"有契合之处和内在共通性,二者都强调刑法介入早期化、法益保护前置化,实际上都是对刑法威慑恐吓效应特别是积极的一般预防机能的重视和强调,凸显注重以行为人为基础的社会防卫理念的抬头,实质上都对以行为为基础、坚守罪刑法定原则的人权保障理念提出了挑战,蕴藏着不可控制的隐性法治风险和人权保障风险。基于刑法的保障法地位、后置法角色,结合中国法治建设的历史,"风险刑法"和"敌人刑法"理念应当慎行。  相似文献   

11.
对风险刑法观的反思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黎宏 《人民检察》2011,(3):16-20
风险刑法观已经成为当代颇具影响力的刑法思想.目前,由于我国刑法学界对"风险"的不当理解,在研究风险刑法时出现三个倾向,需要对此予以反思:一是对"风险"的理解过于宽泛,容易导致处罚范围扩大;二是颠覆传统刑法观的倾向,违反了刑法谦抑性原则,违背了近代刑法的基本原则,为侵犯人权提供了借口;三是偏离我国刑事立法模式的倾向.所以...  相似文献   

12.
叶洪和 《行政与法》2006,1(12):122-125
刑法理念在刑事法治建设中占据着极其重要的位置。我国一直偏重于刑法规范的法治化,而忽视了与之相应的刑法理念的法治化,使得传统刑法理念仍依着惯性持久地存在,并深刻影响乃至困挠着我国当代的刑事法治建设。为此,我国应当致力于破除传统刑法理念,树立人权保障观、刑法谦抑观、社会防卫观、刑法理性观等现代刑法理念,并以此指导开展刑事立法、司法工作,以进一步推进我国的刑事法治建设。  相似文献   

13.
郭泽强 《现代法学》2023,(3):170-184
刑法主观主义通常对应刑法行为人主义,刑法客观主义对应刑法行为主义,二者的争论在西方刑法学说史上的地位举足轻重。我国大多数学者会选择行为主义的立场,对行为人主义存在明显忽视,刑法行为人主义也曾成为众矢之的。但是,行为人主义其实不乏具有诸多可以借鉴之处,它在我国日益繁荣的刑法学研究中不应该被淡忘,对此有必要重提行为人主义,以充分发挥行为人主义的理论与实践价值。行为人主义贯穿刑法始终,其至少应分别从刑法观、犯罪论与刑罚论三个层次逐一进行分析。近些年来的刑法修正案也涉及到诸多的行为人主义思想内容,像预防刑法、犯罪人处遇方式的发展、犯罪圈的扩张范围等。在理论上,应当主动运用行为人主义的视角与内容,去合理解释这些现实问题,对于不合理的地方也应当结合行为主义及时进行合理的刑罚限缩。在行为主义占据绝对优势地位的情形下,重提行为人主义,既是对未来刑法学发展的合理预见,也是对当下刑法的范围保持清醒认知。  相似文献   

14.
谦抑性考察已成为当下评判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基础性分析工具。与此相应,我国晚近以来的历次刑法修正案所反映的犯罪化进程被不少学者反复诟病为"不谦抑"。刑法谦抑主义虽然彰显了古典刑法保障个人权利的理念,但是谦抑性并非一个价值中立、超越时空、至高无上的刑法原则。直面现代社会刑法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的内在紧张关系,仅从单一化的谦抑主义维度去评判刑法发展的得失是偏颇的。谦抑性应该还原为罪刑法定原则之下用来说明和贯彻罪刑法定原则的子原则。反思刑法谦抑主义,并非要放弃或终结对刑法谦抑性的追求,而是主张在肯定谦抑理念的同时对谦抑性在立法和司法、设罪和配刑等不同场域作不同的把握。刑法的发展需要在法益保护与人权保障中寻求一种张弛有度的动态平衡,而绝非单向度的谦抑主义。  相似文献   

15.
形式刑法观与实质刑法观,其学术标签虽似对立,其自我证立的思想资源却是共享的,二者都是在“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的交织下展开的。而在两种刑法观的历史论辩中,双方最终都不自觉地将自己的论辩导向实践理性。如果说形式,里性致力于寻求法律的确定性,实质理性渴求于彰显法律的灵活性,那么,实践理性则倾心于构建法律的适应性。以“适应性”理论来检视两种刑法观的学术论争,我们会发现,形式刑法观与实质刑法观真正的分歧其实并不在于是否坚持刑法的形式要求,而在于对“形式”的具体判定。求同存异之下,“适应性”理论似乎能够解释两种刑法观共同的努力与贡献。  相似文献   

16.
苏永生 《法学杂志》2018,(12):19-27
德国刑法中的双重罪过立法主要是指罪过由对行为的故意与对结果的过失组合而成的故意犯罪的立法,主要分布在公共危险之犯罪中,共涉及20余个罪名。双重罪过立法严格贯彻了明确性原则、责任主义和刑罚个别化,体现了较为鲜明的法治立场。我国刑法总则把罪过形式的判断根据明确限定为"危害社会的结果",但分则对部分犯罪的罪过形式规定不明确,致使难以解释抽象危险犯的罪过形式,在侵害犯和具体危险犯上难以贯彻责任主义,同时无法消除罪过形式解释上的混乱。从德国刑法中的双重罪过立法来看,在完善我国刑法中的罪过立法时,不仅应当满足判断罪过形式的实际需要,更应当注重贯彻法治对刑法的基本要求,同时还应坚持刑法文本的逻辑性和适度性。  相似文献   

17.
刑期折抵制度的刑法精神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石经海 《现代法学》2004,26(6):66-71
不仅要预防犯罪,还要保障人权、关怀人性、崇尚公正,这是当代刑法的基本精神所在。而刑期折抵制度因其彰显了当代刑法的人权保障功能,实践了当代刑法的人性关怀,体现了当代刑法的公平公正而弘扬了刑法的精神,是刑法走向现代化的重要表现和必然要求。  相似文献   

18.
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刑法目的对刑法解释的结论具有最终决定作用。通过刑法目的解释刑法才能实现刑法机能,使之同现代罪刑法定主义相一致,并最终实现刑法的目的。要根据刑法的具体规定探寻刑法的目的,从刑法的基本价值立场出发探寻刑法目的。要区分刑法目的与目的解释方法,区分刑法目的与刑法的立法目的,区分刑法的主观保护目的与客观保护目的。解释刑法时,应当将刑法文本与案件事实同时作为解释的对象,对解释目标进行利益衡量、价值判断,运用法益对构成要件的指导机能解释刑法。  相似文献   

19.
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刑法目的对刑法解释的结论具有最终决定作用。通过刑法目的解释刑法能够与刑法的机能相协调,能够同现代罪刑法定主义相一致,能够最终实现刑法的目的。要根据刑法的具体规定探寻刑法的目的,从刑法的基本价值立场出发探寻刑法目的。要区分刑法目的与目的解释方法,区分刑法目的与刑法的立法目的,区分刑法的主观保护目的与客观保护目的。解释刑法时,应当将刑法文本与案件事实同时作为,对解释目标进行利益衡量、价值判断,运用法益对构成要件的指导机能解释刑法。  相似文献   

20.
在提倡刑法学派之争以及风险社会与法治建设初成的背景下,通过对实质的刑法解释立场之知识谱系的详细考察,可以发现,我国实质的刑法解释立场之主张与我国刑法犯罪构成的结构特点之间并不存在实质性联系。形式的与实质的刑法解释立场之间的对立,从表面上看,对刑法解释结论起决定性作用的似乎是刑法规范中的立法原意抑或客观规范目的,而根本上,则是法哲学根基与法学方法论的对立。绝对的强调尊重字面含义、注重从概念直接推导出结论的形式的刑法解释立场实质上是不存在的,以此对形式的刑法解释立场进行责难其实是一种理论上的误读。实质的刑法解释立场固然有其合理性,但方法与本体、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主观的立法原意与客观的规范目的等范畴的对立都是实质的刑法解释立场运用中无法回避的问题。实质的刑法解释只有在形式的刑法解释结论与刑法的正义性存在根本性的冲突而又无法获得妥当性结论时,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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