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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佳丽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09,24(3):16-21
我国刑法将"入户抢劫"作为法定加重处罚情节的关键原因在于行为人对抢劫行为有预谋和事先准备,由此决定了抢劫的社会危害性、既遂可能性、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一系列问题."入户抢劫"中的"户"应具备家居生活性和相对封闭性两个特征.入户的非法目的应限于为实行抢劫、盗窃、诈骗、抢夺四种犯罪,而不及其他.入户抢劫的对象不应限于户主,不应为共同居住成员或近亲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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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是侵犯财产犯罪中比较严重的犯罪,是刑法打击的重点。《刑法》第269条规定了一种比较特殊的转化型抢劫罪,即由盗窃、诈骗、抢夺行为转化为抢劫罪。文章对转化型抢劫罪成立的前提条件、客观条件和主观条件作了详细的论述,并且认为这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才能成为转化型抢劫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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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抢”是对抢劫和抢夺两种犯罪行为的合称。抢劫,指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方法当场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夺,指不采取暴力、胁迫等强制方法公然夺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与抢夺的根本区别在于行为方式不同。抢劫是通过对财物所有人或者持有人采取人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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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典第269条规定了转化型抢劫罪,也称准抢劫罪、准强盗罪、事后抢劫罪,是指在盗窃、诈骗、抢夺的实施过程中或实施完毕后非法状态持续的一定期间内,由于行为人在主客观方面出现了特定的变化,使整个行为的性质恶化,从而在法律评价中要以抢劫罪论处的情形。厘清转化型抢劫罪的形态,把握转化型抢劫罪的适用条件,才能正确定罪和准确量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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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潞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4,(12):70-74
如何区分抢夺罪与抢劫罪,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比较抢夺罪与抢劫罪在犯罪构成上的异同,分析如何从使用暴力的对象及实施暴力的目的上区分抢夺罪与抢劫罪,探讨抢夺罪转化为抢劫罪的前提、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以及抢夺行为拟制为抢劫中的"凶器"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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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12):60-62
抢劫是指压制反抗强行取得财物,抢夺是指直接夺取他人紧密占有的财物且有导致他人伤亡的可能性,盗窃是指以平和方式转移他人对财物的占有。抢劫罪、抢夺罪和盗窃罪三者之间不是对立关系,凡是构成抢劫罪的行为必然构成抢夺罪和盗窃罪,构成抢夺罪的行为也必然构成盗窃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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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各地抢劫罪和转化型抢劫罪多发。尽管1997年《刑法》第269条规定了转化型抢劫罪,界定了适用《刑法》第269条的法定条件,但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仍存在不尽一致甚至是截然对立的见解和做法,从而使之成为抢劫罪的理论和实践中的又一个重要而疑难的问题。在适用《刑法》第269条时,笔者认为先行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既不要求数额较大,也不要求构成犯罪。从刑法理论和罪刑协调的角度考虑,笔者建议将《刑法》第269条修改为“以盗窃、诈骗、抢夺手段实施侵犯公私财产的行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263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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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抢夺罪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准抢劫罪的结构实际是一个预备性质的违法行为和抢夺行为的结合 ,而以抢劫罪的实质判断 ,其行为结构应当是具有威胁性的行为和抢夺行为的结合 ,以相当性原则衡量 ,“携带凶器”盗窃、诈骗的行为也应当以抢劫罪论处 ,但以立法价值衡量 ,准抢劫罪的规定没有必要 ;认为转化型抢劫罪的前提行为应当构成犯罪的观点 ,既不符合无罪推定原则 ,又不恰当地束缚了侦查权、检察权的行使 ,同时剥夺了被害人或第三人的绝对防卫权 ,与抢劫罪的构成要件也不相符 ;随附暴力强度较大的抢夺行为不应一律以抢夺罪论处。抢夺罪其行为表现不应以“乘人不备”和“公然”夺取为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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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一时期,我国经济发展面临严峻挑战和困难,各种不稳定、不确定因素随之增多,对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造成的负面影响逐步显现,多发性侵犯财产犯罪也有所增多。多发性侵犯财产犯罪主要指罪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实施对社会治安秩序构成严重影响的犯罪行为,集中表现为抢劫、抢夺、盗窃等三种犯罪,简称"两抢一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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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议会以法律的形式通过了反社会行为令,用来处理各种各样持续性的问题行为。英国反社会行为令明确规定,所谓"反社会行为"主要包括:带有侵犯性的乞讨; 街头酗酒;暴力盗窃;暴力抢劫;妨碍治安秩序;入室盗窃;团伙暴力;盗窃手提包内物品;街头侵犯行为;对无家可归者的暴力;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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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建设》1999,(7)
林锋的行为是否构成销赃罪?编辑同志:1998年10月,赵勇告知林锋,其能以低价从朋友处购得一辆高档轿车,该车转手后便有利可图。但因手头缺少资金,需向林锋借10000元,并许诺,将该车倒手盈利后,可给林一定的好处费。为监督借款的使用,林锋随赵勇一同到郑州买车。在市郊一租用的车库内,二人以6万元购得停放在此的一辆红色桑塔纳2000型轿车。后查明此车系盗窃所得的赃车。请问,林锋的行为是否构成销赃罪?读者林伟林伟读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七条的规定:"明知是盗窃、抢劫所得机动车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处罚""本规定所称的‘明知’是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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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抢劫、抢夺及盗窃等侵财型案件仍呈高发态势,究其原因有公安机关内部考核机制的因素,有民警思想认识方面的因素,也有社会防范等方面的因素。要提高多发性侵财型犯罪的打防效能,必须:一、完善考核机制,使考核更科学合理。二、强化教育培训,全面提高民警的综合素质。三、健全防控体系,努力压缩犯罪空间。四、加强管理力度,夯实基层基础工作。五、加强综合治理,铲除销赃市场。六、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群众安全防范意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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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准确有效地打击抢劫犯罪,有必要对抢劫罪中"暴力""户""枪"的内涵作进一步的探讨和明确.抢劫罪中暴力程度的下限是足以抑制对方的反抗,暴力上限是致人死亡,包括故意杀人的行为;单纯的在户抢劫不应认定为入户抢劫;持枪抢劫中的"持枪",要求行为人外露或明示其携有枪支;携带枪支抢夺中的"携带",符合胁迫方式的,依照抢劫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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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10):70-72
对于"诈称借打手机、趁人不备逃走"行为的定性,刑法界存在争议。单纯的盗窃、抢夺或者诈骗,其构成要件均不能完整地涵盖整个犯罪行为过程,该类行为实质上属于诈骗罪和抢夺罪的牵连行为,应当通过罪数形态理论进行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之间的关联性分析。在处断模式上,则以牵连犯对其从一重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