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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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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职务犯罪日益呈现跨国化的趋势,《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出台为跨国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提供了重要依据。该《公约》所规定的腐败犯罪概念对我国职务犯罪的立法具有重大启示意义,其在刑事管辖权和引渡制度方面的理论突破丰富了当代国际刑法学的相关理论,其建立的资产追回机制为我国打击携资外逃追回脏款提供了法律框架和国际合作的平台,使我国职务犯罪的预防和惩治步入了与世界接轨的新时代。  相似文献   

2.
王剑虹 《求索》2007,(10):92-94
近年来,我国贪官携款外逃的现象有逐年上升之势,如何将外逃贪官绳之以法及追回流入境外的腐败资产是反腐斗争所面临的一个重大挑战。我国已正式批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这给我国通过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惩治外逃贪官及追回腐败资产提供了一个新的契机。但是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相关缺席审判制度的缺位却使得有关的腐败资产追回机制难以实现,所以有必要在兼顾公正与效率的基础上,建立针对外逃贪官的刑事缺席审判制度。  相似文献   

3.
梅傲 《理论月刊》2012,(7):96-100
腐败已成为困扰世界各国的毒瘤,打击腐败犯罪需要世界各国通力协作。2003年10月31日,在第58届联合国大会上通过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该公约旨在克服区域反腐败的局限性,倡导治理腐败的科学理念,并进一步形成全球打击跨国腐败的合作准则。在反腐败国际合作中,引渡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引渡原则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实施后有了新的发展趋势。我国应积极应对,加强国际合作,有力打击腐败犯罪,促进我国经济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相似文献   

4.
追回转移国外的犯罪资产。是国际法体系中的一个新的分支——国际司法合作制度新近发展起来的一个新领域。结合《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相关条款的规定,分析实体法、程序法、证据法、司法协助法规则,研究追回资产国际立法初步确立的一整套原则、制度、规则和规范。探讨追回资产国际立法的发展趋势。  相似文献   

5.
面对腐败犯罪国际化的新形势,十六大以来,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在反腐败领域同世界各国和有关国际组织进行合作。加强了国际司法协助立法;逐步建立起对外逃腐败分子的‘全方位围剿’体系;追回了大量腐败资金、缉捕了一些潜逃腐败分子,对腐败分子形成威慑;注重向国际社会宣传我国反腐败的坚定决心、指导思想和显著成效。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要本着尊重主权、平等互利、尊重差异、注重实效的原则。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国际公约框架下,加强与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是我国进一步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的基本思路。  相似文献   

6.
这个国庆节,外逃贪官们的日子可不好过。9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批准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正式生效,使我国成为该公约147个签署国之一。这对于我国在全球范围内打击腐败行为,以及寻求外国政府的司法协助,奠定了法律基础。10月1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谈判工作特设委员会第七届会议在维也纳确定并核准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草案。草案将正式提交第58届联合国大会审议通过,并于今年12月在墨西哥召开的高级别政治签署会议上签署。这两个公约对外逃贪官来说,无异于晴天霹雳,特大号的坏消息,但对我国乃至其他国家的政府和民…  相似文献   

7.
陈赤 《理论月刊》2010,(9):98-101
《联合国反腐公约》包含了大量的刑事司法规定,就腐败犯罪的追究程序也作出了许多规定,有些规定已经突破了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范围,如我国在侦查程序的许多环节,特殊侦查手段,腐败犯罪资产追回的程序和方式,特别是在犯罪人潜逃情况下如何追回资产,证人作证方式及证人保护等方面,与公约存在较大的差距。本文将根据我国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定的精神,针对《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我国刑诉制度进行理论探讨,以推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更好的打击腐败犯罪。  相似文献   

8.
跨国有组织犯罪破坏各国的社会、经济环境,侵犯国家利益和公民利益,并对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已成为各国关注的全球性问题。跨国有组织犯罪具有跨国性的特点,要有效打击这种犯罪,国际合作是基石和应最优先考虑的途径。《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是各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一种有力工具和在该领域进行国际合作的法律框架。  相似文献   

9.
中国应从双边、区域、多边角度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在经贸投资、民商事刑事司法协助、国际商事仲裁、打击跨国犯罪和腐败行为等领域的司法合作,为"一带一路"倡议的顺利实施构筑牢固的法治保障网,推动全球治理体系变革。  相似文献   

10.
我国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05年10月27日批准通过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成为其缔约国.从我国反腐败及追究外逃人员责任的角度看,公约对我国生效后,必将推动我国与其他缔约国在国际反腐败工作中的合作.但并不是说有了该公约,我国缉捕外逃人员工作就会顺利开展,关键在于我国要以该公约为契机,将公约上的一些原则体现在我国国内法上,从而修改我国相关法律,为我国开展国际司法合作奠定良好的法律基础,能够更好地追究外逃犯罪嫌疑人的责任.  相似文献   

11.
法定犯时代下,后工业社会中各种风险逐渐升格,古典自由主义刑法理论地位受到动摇,刑法制裁体系相应地吸收了积极刑法观理念,前置刑法干预起点,降低入罪门槛,而社会整体评价体系中却缺乏相应的轻罪或微罪评价模式、犯罪分层意识,从而导致刑法附随法律责任引发实质意义上罪责关系的不协调,违反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责任主义原则等问题。同“以刑制罪”对“从罪到刑”的罪刑关系的反思,在意图限缩刑罚的法益理论逐渐沦为为刑法扩张“背书”的情况下,对犯罪附随法律责任的重视能够促进法益判断标准的实质化,从而有利于促进立法批判机能的实现,也能对保安处分科学化和刑罚“双轨制”发展有所裨益。基于新社会防卫论的论证逻辑也应该对附随后果的逆向论证逻辑以及定位做出限制,同时提出犯罪人处遇重构、引入复权制度等具体举措,以期达到法律体系内部法律责任的协调。  相似文献   

12.
控制和惩治洗钱犯罪是包括我国在内的国际社会的共同任务。我国现行刑法关于洗钱罪的规定存在诸多不足,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本文参照国际公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的国情,就我国反洗钱刑事立法的完善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13.
我国现行刑法中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立法上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应予完善。在罪名方面,将罪名确定为“生产、销售一般伪劣商品罪”;在犯罪对象方面,将“建筑工程”纳入其中;在金额方面,使用经营金额代替销售金额,使得追究生产伪劣产品的刑事责任成为可能。  相似文献   

14.
国际环境犯罪正严重威胁着人类的生存环境,国际社会已意识到各国应共同合作,以刑法的手段保护我们的家园。但是,国家在特定情况下能否对特定环境犯罪行为承担国家刑事责任,学界至今未能达成一致意见。鉴此,从理论的角度阐述国际环境犯罪的范围,并对国家承担刑事责任的必要性和法定要件进行界定.将有助于问题的妥善解决。  相似文献   

15.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是一个新类型的罪名,虽然刑法增设近5年的时间,但由于罪名相对陌生,司法实践中,对本罪的理解和适用,尚处于探索阶段。本文仅以2010年5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出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简称《立案追诉标准(二)》)中涉及到的相关概念为切入点进行展开分析,以明确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立案追诉标准,从而加深实践中司法人员的感性认识。  相似文献   

16.
我国刑法中的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罪,其渊源在于《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但是,在我国将国际公约内化为国内刑法的过程中,本罪的若干方面仍与公约存在脱节之处。笔者认为,应将本罪构成要件中的"不正当商业利益"修正为"不正当利益";重新界定"外国公职人员和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的内涵;扩大"贿赂"的范畴;最后提出在我国刑法中应增设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受贿罪。  相似文献   

17.
约定受贿在我国刑法中并无规定,不是一种单独的受贿类型。理论和实务界对约定受贿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属于受贿罪的哪种犯罪形态,分歧颇多。通过对中外受贿犯罪的立法比较,以符合构成要件的法益的解释论为立场,"约定"应当被认为是"收受"的"着手",约定受贿是受贿罪的未遂形态。从体系解释和量刑纠偏的角度出发,约定受贿应当认定为犯罪未遂,而"达成合意既遂说""代为保管既遂说""将来交付既遂说"等观点并不具备合理性。  相似文献   

18.
犯罪现场遗留有重要的作案信息,通过对犯罪现场的勘查,能够获取刑事案件诉讼所必需的证据。随着"两个规定"的实施和庭审制度的改革完善,犯罪现场勘查程序是否合法、提取物证是否具有法律效力,逐渐成为庭审关注的焦点,也对当前犯罪现场勘查见证制度提出了挑战。本文从解析当前犯罪现场勘查见证制度入手,通过对其现状和弊端的反思,提出重建犯罪现场勘查见证制度的对策,以期为侦查机关刑事执法活动提供指导和借鉴意义。  相似文献   

19.
文章在分析恐怖主义、恐怖主义犯罪及国际恐怖主义犯罪三者关系的基础上,着重探讨了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概念、犯罪构成及其与相关刑事犯罪的区别,旨在于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日益猖獗的今天为打击该类犯罪提供刑法上的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20.
我国法律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应当以非法行医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此种将多次行政处罚后再实施违法的行为纳入刑事犯罪构成要件或者说作为罪量要素的定罪模式是合理的,不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和刑法谦抑性原则。但为了防止刑事制裁范围的肆意扩大,应从违法主体、违法程序及违法次数上对"非法行医被二次行政处罚后再次非法行医"入罪进行一定的限制,以实现人权保障和惩罚犯罪的有机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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