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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梅傲 《北方法学》2016,10(2):110-121
在涉外民商事纠纷中,应赋予意思自治原则为选法之首要规则,尊重当事人之间选择的法律,法官不能运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或例外条款排除其适用,除非违反法院地国的强制性规范或严重影响法院地国公共利益.在国际私法总则中,应引入例外条款来替代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地位,同时限定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范围.保护弱方权益原则应渗透到国际私法的各个领域,遵循有利原则的精神,促成民事行为的有效,实现当事人的意愿,平等保护各方当事人.对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的限制抑或扩张应持谨慎态度,在通常情形下,法官必须通过冲突规范的指引适用准据法,只有当适用准据法后会严重影响个案公正,法官才可以援引例外条款行使自由裁量权,并据此否定本应适用的准据法.  相似文献   
3.
国际关系的发展日益聚焦在应对气候变化的全球治理上,气候危机加剧迫使各国重新审视传统的安全观,开始在对外关系中引入气候安全因素。气候变化引发了全球安全治理的多个层次,并在多边和多维互动中衍生出新的全球气候变化安全治理。但全球气候变化的谈判进程曲折艰难,全球气候安全治理的态势令人堪忧。我国不仅应该将气候变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之下,还应该将其置于国家安全的总体框架下,积极参与气候变化的全球治理。  相似文献   
4.
梅傲  陈子文 《电子政务》2023,(11):104-115
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提出赋予了国家安全概念更具时代性的内涵,数据安全也因此愈加得到重视。数据安全的保障高度依赖监管制度的完善,我国也依据实践需要初步构建起一套数据安全监管制度。我国现有数据安全监管制度主要由事前预防制度、事后处置制度,附加以数据出境安全评估制度为典型的特殊领域制度构成,基本实现覆盖数据生命周期及重点领域的监管。然而,上述制度在设计及运行方面均存在不足之处,产生了主管部门不明、监管制度模糊、制度适用重叠等问题。对此,须结合制度设计之目的,在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指引下,在制度的颗粒度、衔接性方面进行改进,方可发挥数据安全监管制度维护数据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的现实价值。  相似文献   
5.
随着直播行业的兴起以及线上商品营销的火爆,"直播+电商"这一新兴销售模式无疑成为"直播+"时代的一项创造性成果。直播带货为社会提供全新商业模式的同时,也给现行网络治理机制带来了新的冲击。如今电商直播行业在主播跨界融合、直播乱象整治、治理思维协调及新旧规范统一等四个领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解决电商直播行业的治理困境,一方面,应积极调整现有治理措施,明确各方权责以切实保障电商直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应加强政策文件与法律规范的协调与统一;另一方面,应积极引入区块链等创新性监管技术,探索市场监管领域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建设性路径。  相似文献   
6.
梅傲 《理论月刊》2012,(7):96-100
腐败已成为困扰世界各国的毒瘤,打击腐败犯罪需要世界各国通力协作。2003年10月31日,在第58届联合国大会上通过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该公约旨在克服区域反腐败的局限性,倡导治理腐败的科学理念,并进一步形成全球打击跨国腐败的合作准则。在反腐败国际合作中,引渡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引渡原则在《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实施后有了新的发展趋势。我国应积极应对,加强国际合作,有力打击腐败犯罪,促进我国经济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相似文献   
7.
梅傲 《现代法学》2015,(2):153-166
随着时代的发展、新技术革命的影响,整个国际社会的交往已经摆脱了地域的限制,涉外民商事关系出现主体多元化、法律行为空间偶然化的特征,为了将国际民商事交往中崇尚人本关怀的社会价值加以确认与弘扬,要求国际私法的原则、规则适时进行调整。"人本说"认为:解决涉外私权争议是国际私法的存在基础;明确保护私权是国际私法的中心任务;弱化国家主权在国际私法中的影响;提高"人"在国际私法中的主体地位,确立意思自治原则为选法之首要规则;保护弱者权益的人文关怀应渗透到国际私法的更多层面;应在总则中引入例外条款,限定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范围;给予法官和当事人更具确定性和可预见性的冲突规则。  相似文献   
8.
国际私法中意思自治原则的实质即对当事人选择法律的自由与限制。意思自治原则在国际私法中的扩张主要表现在其适用领域的扩大、当事人选法范围的增加、突破实质性联系的束缚、选择法律时间的延长、赋予默示选择效力、例外条款不适用于意思自治等。但意思自治原则并不是没有限制的,主要体现在适用领域的限制、强制性规定的限制、基于保护弱方权益的限制、公共秩序保留的限制。我国立法及司法解释都对意思自治原则的扩张与限制作出了回应。意思自治原则的扩张与限制是"人本"思想在国际私法中最为直接的体现,恰当地将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相结合,生动地展示了国际私法的确定性与灵活性。  相似文献   
9.
梅傲 《政治与法律》2024,(2):113-126
算法技术已借助大数据技术被广泛应用,成为影响人们日常生活的重要角色,其也因技术中立性不断遭受现实挑战而呈现出事实上的歧视性。重新审视算法歧视及其治理路径是发挥算法积极作用、避免算法消极影响的重要前提。传统伦理观念影响下的算法歧视治理模式存在价值观念偏航、治理结构失衡及技术治理落后的问题,影响算法歧视治理实效。社会发展促进了伦理观念的革新,积极伦理观的树立可以为算法技术向善的实现提供理论指引。算法治理结构的优化及反歧视技术水平的提高是纠正算法歧视的重要前提,理念、制度及技术三维措施的综合运用方可在算法领域实现科技向善的伦理目标。  相似文献   
10.
梅傲 《法商研究》2023,(4):58-71
从欧美《隐私盾协议》失效到欧盟委员会新近对欧盟-美国数据隐私框架作出充分性决定,欧美间的数据博弈既反映了欧盟“权利本位”与美国“市场本位”的价值取向之争,又体现了欧盟利用“布鲁塞尔效应”扩大其监管力的基本策略。标准合同条款在数据跨境传输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欧盟也在新一轮数据博弈中对相关规则进行了更新。欧盟关于数据跨境传输规则的调整在给中国企业的数据跨境传输带来消极影响的同时,也为中国数据保护水平的提升提供了新的机遇。在规则变革的浪潮下,中国应当倡导融合性价值取向,对内完善自身的数据跨境传输制度,对外加强数据传输的国际合作,提升中国在国际数据规则制定中的话语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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