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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03 毫秒
1.
抵押贷款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抵押贷款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一种公证行为。抵押贷款合同关键是抵押权的设定。围绕抵押权就涉及到抵押物,对抵押物的实际控制和保管;对抵押物的处理和强制执行的证明等问题。为了提高办证质量,更好地提供法律服务,笔者仅就上述几个问题,作一初探: 一、依法设定抵押权 依法设定抵押权,就是依据国家法律、法令和政策的规定设定抵押权。抵押权是一种优先受偿权。抵押物一经设定抵押权,当债务人不履行还贷义务时,债权人就享有从变卖抵押物中优先受偿的权利,这种权利称作抵押权。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将财产交付抵押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抵押人。  相似文献   

2.
不动产登记机关对建设部《房屋登记办法》所规定的抵押权设立登记事项,且规定不得加载相关文字作其他表述。由此导致房地产抵押的物权担保范围被限于主债权的本金部分,无法全面反映和完整覆盖抵押合同当事人关于抵押担保范围的约定。应纠正不动产登记机关对《物权法》、《担保法》法律规定误读所导致的错误登记。司法审判时,对抵押范围登记内容与抵押合同约定不一致的,法院应查证登记记载内容是由于执行登记机关的规定所致,还是抵押合同当事人自愿选择的结果。如属前者,不动产抵押登记的担保范围应以抵押合同当事人的约定为准。  相似文献   

3.
抵押登记的效力在我国采取的是登记生效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二元结构,对不动产和特殊动产的抵押采取的是登记主义。这一规定不利于保护抵押合同交易安全,也不利于保护抵押权人的权利,在本文中笔者认为应当区别抵押合同的生效和抵押权的设定,对不动产和特殊动产抵押的登记生效主义改为登记对抗主义,即将担保物权的原因行为和物权变动予以区分,把设定的抵押权和抵押合同的效力与抵押权设定的效力予以区分。  相似文献   

4.
最高额抵押权是一种特殊的抵押权,具有积极的价值功能.但最高额抵押亦有其弊端,如设定巨额的最高额抵押,致抵押物价值不能充分发挥;或债权人不与债务人正常交易,使债务人经济活动自由受限,因主合同备案存在瑕疵最高额抵押权实现不了等.完善我国最高额抵押立法应明确规定最高额抵押确定请求权制度、减额请求权制度和消灭请求权制度;以立法形式规定综合授信合同及其他带有约定决算期的框架性合同可以作为最高额抵押合同的主合同进行登记备案.  相似文献   

5.
抵押权登记的范围在各国民法中有不同的规定,至于公证抵押权登记的范围是伴随着我国的担保法的实施而逐步清晰的,而且将在今后会发挥出其独特的性能,服务于民商事活动。   在我国的担保法及公证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中,已为公证抵押登记划定了范围,一类是属于动产的抵押权登记,另一类是属于财产权利的抵押权登记。   首先,我们了解一下动产的抵押权登记在担保法中是如何规定的:   (一 )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二 )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三 )以企业财产的设备和其他…  相似文献   

6.
我国对在建船舶的抵押早在《海商法》就给予了肯定。但是在建船舶抵押融资的实务开展较晚。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受到了银行风险控制的影响,另一方面主要还是我国在建船舶抵押制度欠缺可操作性的规则。现行立法对抵押主体、抵押标的的范围等问题的规定并不一致,而有关在建船舶抵押权的效力以及法律适用等问题也存在空缺。因此建议立法尽快完善在建船舶抵押的法律制度,以解决我国船舶工业发展过程融资的瓶颈问题。  相似文献   

7.
不动产抵押是抵押制度中最为常见的一种形态,甚至被奉为抵押之别称,可见不动产抵押在抵押制度中的重要地位。德国、法国等国家的民法典中所称的抵押均指不动产抵押,我国台湾“民法”也规定抵押权之标的物应为不动产及存在于不动产上之权利。根据我国担保法第34条的规定,能够作为抵押权标的物的财产除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它地上定着物外,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以及抵押人依法有处分权的其他财产也可以作为抵押权的标的。由此可见,在我国可作为抵押物的财产范围较上述国家广泛得多。虽然如此,不动产抵押尤其是房地…  相似文献   

8.
当事人之间约定抵押期间的效力问题;抵押登记部门规定的抵押期间的效力问题;流质契约禁止与抵押合同的效力问题;主债权超时效,抵押权的时效问题;抵押人(出债人)是否具有先诉抗辩权。  相似文献   

9.
最高额抵押权是一种特殊的抵押权,为现今多数国家民法,如德国、日本、瑞士等国民法所承认。我国的《担保法》亦对最高额抵押权作了规定。由于最高额抵押权在我国是一项新的法律制度,而《担保法》的规定又十分简单,因此有必要对此进行深入的研究。  相似文献   

10.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91条对于抵押物转让的规定是对传统抵押权理论的实质性改变,采取了抵押物转让受抵押权人意志限制、否定抵押权的追及效力的做法。然而,这种制度设计存在着以下缺陷:否认抵押权的追及效力,直接影响了抵押权制度功能的发挥;未对动产抵押和不动产抵押进行区分对待;受让人代位清偿的制度存在缺陷。为此,首先应当从原则上取消对抵押物转让的限制,废除抵押权人同意的限制规定,承认抵押权的追及效力;其次,考虑到动产抵押的特殊性,法律应做出特殊的规定以保护抵押权人的利益;最后,还应确立代价清偿、涤除权制度为善意受让人提供全面、有效的保护。  相似文献   

11.
在委托贷款中 ,只要不指定贷款对象 ,贷款的安全责任由受托人承担。在抵押贷款中 ,抵押合同经登记方生效。为贷款人担保将承担一般担保或连带担保责任。融资租赁合同中有六个方面的内容不可或缺  相似文献   

12.
在我国现行抵押权法律制度框架下,建造中的船舶作为一种"未来物",与一般船舶的抵押在登记、客体、效力及实现等各方面都存在显著不同;并且,由于建造中的船舶很难变现,导致现行抵押制底对担保权人的利益保护不同,由此认为,在"未来物"上设立担保宜采用"让与担保"这一方式,其不仅有利于担保权的实现,而且有利于维护担保法在体系上的清晰和完整.  相似文献   

13.
房屋按揭中的回购又称为无力还贷型回购,从条款设立的目的以及回购人履行义务所表现出来的效果来看,将其定性为保证担保行为而不是买卖行为更有利于回购关系中各方利益的平衡,但前提条件是保证人能够行使代位权。在债务人提供担保物的情况下,签订不可撤销回购条款的后果相当于保证人放弃先诉抗辩权。保证人的权益可以通过代位权的行使,在程序上以变更抵押登记或者直接实现抵押权的方式得到相应保障。  相似文献   

14.
论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根据我国担保法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现行立法是禁止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的。为促进土地资源的充分利用.实现农村经济发展.允许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从理论和现实两个方面分析都有可行性;并且对发展农业生产具有重要意义.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功能的体现,需要法律上的支持和相关配套制度的构建。  相似文献   

15.
在英美法上 ,按揭 (mortgage)是一种单一的担保方式 ,它在法律属性方面不同于大陆法上的抵押和质押 ,却类似于其让与担保。中国大陆的“按揭”一词来源于英美法 ,但它经过我国实践改造以后 ,本质上已经突破了英美法上按揭的涵义界限 ,从而成为我国一种将买卖、贷款 ,担保等紧密结合而设立的新型交易方式。文章最后指出 ,我国的合同立法有必要适时地将按揭合同类型化、固定化为一种新型的典型合同。  相似文献   

16.
在我国,实务上之商品房按揭并未转移所有权。鉴于英美法国家(我国香港)对传统意义Mortgage制度之扬弃,淡薄所有权转移观念而趋向大陆法的抵押制度;即便大陆法,不动产让与担保也仅在小范围内适用,故我国不宜规定不动产让与担保。而我国的商品房按揭可作为一种特殊的抵押予以规制,这比让与担保更为优越。  相似文献   

17.
由于《物权法》实施所带来的影响,以及《物权法》与《海商法》调整对象的一致性,导致其在船舶物权制度领域存在着些许法律冲突,这些冲突在船舶抵押权领域的表现尤为突出。在相关法律适用中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国内冲突规则,尤为重要的是在立法领域,应通过修改《海商法》和《船舶登记条例》的有关规定以进一步完善我国现有的船舶抵押权制度。  相似文献   

18.
担保物权的物权属性解读——与孟勤国教授商榷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判断担保物权属不属于物权,关键在于考察担保物权人能否对物进行直接支配。从国外担保物权制度的发展动向和我国现实经济生活的需要来看,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支配范围、支配能力有逐渐扩张的趋势,特定情况下会对抵押物的实体进行全面的、事实上的控制和支配。就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价值的法律上的支配而言,在抵押权实现之前,即使抵押人转让抵押物,抵押权人仍然没有丧失对抵押物价值的直接支配,而在抵押权的实现过程中,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价值的直接支配性表现得更为明显。担保物权具备了物权的核心法律特征,将其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并无不妥之处。  相似文献   

19.
当今世界许多国家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对流质契约采取的是禁止的态度,我国亦不例外,但是现代各国的许多学者对此已经产生了质疑。流质契约具有维护私法自治、提高市场经济效率和实现各种制度协调发展的优势,其存在的缺陷完全可以用现存的法律制度来调整,没有必要事先在法律中做出禁止性规定。流质契约的禁止并不能如初地维护债务人的利益,有时甚至还会因为担保物的贬值或市场竞争的约束机制而损害债务人的利益,所以流质契约的解禁已经成为了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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