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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韩光 《中国律师》2005,(1):49-51
20世纪90年代以来,有限责任合伙在英、美等国为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合伙所广泛采用。据资料统计,到2002年底,美国已有5148家律师事务所注册为有限责任合伙,尤其是许多大型律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合伙发挥了合伙在经营管理上的灵活性特点,同时将合伙人无条件的无限责任变为有条件的无限责任,既有利于律师减轻执业的心理压力,促进执业律师拓展业务,同时又有利于吸纳合伙人的加入,扩大律师事务所的规模。而在我国,《律师法》虽然规定了合伙律师事务所是我国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之一,但其规定的“合伙人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  相似文献   

2.
2006修订的《合伙企业法》增加了"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一节,2008年新修的《律师法》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法律上对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形式的确认,是对传统的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重大改革,有助于我国律师事务所的健康、良性发展。自新《律师法》实施以来,全国已有40多家律师事务所改制为特殊的普通合伙制,然而特殊的普通合伙的组织形式究竟有什么特点、对事务所发展有何优势等,还是需要深入讨论的问题;"特殊的普通合伙"的内涵、责任风险承担方式、普通合伙向特殊普通合伙转变的条件、与普通合伙企业的异同等问  相似文献   

3.
一、背景 2006年8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新《合伙法》)在第二章普通合伙中的第六节规定了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确立了有限责任合伙制度。采用“特殊普通合伙企业”这个名称表示我国与美国类似,认为有限责任合伙只是普通合伙中的一种特殊形式,除非属于法律对其有特殊规定,否则适用普通合伙的规则。而英国立法则将有限责任合伙作为与普通合伙、公司并列的一种组织形式。  相似文献   

4.
有限责任合伙,简称LLP,是近年来流行于英美的商业组织形式,在一些著名的国际会计师事务所被普遍推行。它结合对传统合伙与公司各自优点,又合理限制专业人士法律责任。本文作者从有限责任合伙制度的历史发展出发,针对其特点就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引进这一组织形式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5.
论律师执业机构组织形式的变迁与发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岳鸿 《中国司法》2005,(7):52-57
西方律师制度起源于古罗马帝国,距今已有二千五百年,在漫漫的历史长河中,律师业的发展一直遵循传统,律师执业形式基本以单独执业和合伙执业为主要执业形式。但到了二十世纪七十年代,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快速推进,律师制度在欧美,尤其是在美国取得了巨大的发展,几千人的大型律师事务所开始崭露头角,执业机构组织形式开始变得丰富多彩,有单独执业、合伙、有限合伙、有限责任合伙、有限责任公司、  相似文献   

6.
张灵 《中国律师》2009,(1):55-59
2007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新修订的《律师法》,对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进行了调整和完善。其中,关于合伙律师事务所,新修订的《律师法》第15条第2款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据此,在我国,合伙律师事务所现在可以包括(或者说区分为)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和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两种形式。  相似文献   

7.
有限责任合伙是90年代以来英美国家新出现的商业组织形式。但与国内学者通常存在的理解———作为风险投资的载体———不同,有限责任合伙本质上是专业人士、特别是会计职业,为化解日益沉重的法律风险而推动的制度创新,力图在保留专业合伙组织的传统价值与合理规避法律责任之间探索出一条新路。英国《有限责任合伙法》的立法过程,展现了一种普遍适用的商业组织形式与专业人士执业活动之间的互动关系,为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改制提供了有益的启示。专业人士,特别是会计职业在商业组织形式法律制度创新过程中扮演的积极角色,也应当引起我们的关注。  相似文献   

8.
在中国律师业中,合伙制已经发展多年并成为律师事务所的主流组织形式,但由于合伙人对风险的无限连带责任使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根据新修订的《律师法》,今年6月1日以后,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将允许设立,这对目前规模化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将产生重大影响、,但是,“特殊的普通合伙”的内涵、责任风险承担方式、普通合伙向特殊普通合伙转变的条件、与普通合伙企业的异同等问题还有待明确。在2007年12月20日由中国律师杂志社和北京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共同主办的“规模化合伙所发展的新契机”主题研讨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司法部法制司、律师公证司,北京市司法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以及北京、上海、山东等地大型规模化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和有关学者各抒己见.对“特殊的普通合伙”这一新型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进行了探讨,表达了各自的见解。现将各位发言摘要辑录如下。  相似文献   

9.
我国《合伙企业法》中规定的特殊的普通合伙,与英美法中的有限责任合伙相类似。解决各类专业人士从业组织的专业特点与传统企业组织形式之间存在的矛盾为其根源,对于我国是一种全新的合伙形式。本文从特殊的普通合伙的特征入手,分析我国此种合伙的责任形式及完善的建议。  相似文献   

10.
在过去三十年里,很多商事组织的法律形式在美国诞生,包括: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liabilitycompany,LLC)、有限责任合伙(limitedliabilitypartnership,LLP)、有限责任有限合伙(limitedliabilitylimitedpartnership)和法定商事信托(statutorybusinesstrust)等。这些商事组织形式将传统商事公司的债权人权利或财产分隔(assetpartitioning)与合伙中的投资与管理的合同自由结合在一起。将这些新法律主体视为类合伙组织是把合同自由度作为传统公司与合伙组织的最主要区别;而将它们视为类公司组织是将债权人权利的类型作为公司与合伙的最主要区别。虽然近期学者通常采纳前一种观点,但后一种观点似乎更准确。历史证明传统公司形式中的固定合同仅仅是支撑公司制企业债权人权利的基础,这种固定随着投资者保护的其他替代方式的发展而消亡。因此,新的商事组织形式最好被认为是公司形式继续发展的一部分表现而不是更类似于传统的合伙。合伙实际上一直在另一个方向上发展。文章的研究首先以合同自由和直到今天仍然吸引学界最广泛关注的有限责任这种财产分隔形式之间的平衡为出发点。进而,笔者从一个大家相对不熟悉的视角,即聚焦于财产分隔中的"主体保护"(entityshielding)的组成来研究新商事组织形式。。亨利·汉斯曼和理查德·斯科维尔是耶鲁大学法学院的教授,雷  相似文献   

11.
经2007年10月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2008年6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取消了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并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律师法》规定可以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是我国律师事务所管理方面的一个重大突破,也是我国律师事业与国际接轨的一项重大举措.它必将对我国律师事业的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相似文献   

12.
1998年以来.我国律师事务所逐步开始改制为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和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合伙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合伙所”)。合伙所已成为我国律师执业的主要组织形式,在我国目前1.1万家律师事务所中.合伙所占到总数的70%。”合伙所从其本质来说,属于合伙人自愿组合、财产归全部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人合组织。合伙所具有较灵活的内部运行机制,较大的自主权,较高的个人收益,能调动律师的积极性,有利于律师事务所形成相对稳定的领导核心。促使合伙所内部建立激励机制、竞争机制和风险机制。但因为在我国合伙所合伙人承担的是无限责任,风险太大。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律师事务所规模的扩大。很多人建议在新的《律师法》中确立有限责任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的地位,这样更有利于律师事务所走向规模。律师事务所的体制固然会对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有一定的影响,但从国外律师业的发展情况来看。国外有的大型律师事务所历史长达上百年,人员多达上百人、上千人,他们之所以能长盛不衰.其中一个不可忽略的因素是他们有一整套科学、规范、有效的管理制度。这也是我国大部分律师事务所欠缺的,需要引起高度重视的一个问题。  相似文献   

13.
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度是一种较新的合伙形式,类似于英美法中的有限责任合伙,主要指各合伙人在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基本前提下,对因其他合伙人过错造成的合伙债务不负无限连带责任。这一制度主要为了解决各类专业人士执业特点与普通合伙人无限连带责任之间的矛盾、以及传统合伙的“人合性”与专业组织规模化经营的矛盾等等。2006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修订之后,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度被初步确立,在2007年10月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被再次确认。  相似文献   

14.
有限合伙是美国风险投资基金通常采用的组织形式,也被认为是推动美国风险投资发展的一种重要因素。我国借鉴了美国的经验,在新修订的合伙企业法中引入了有限合伙制度,试图通过在法律制度上的创新,椎动我国风险投资的发展。本文通过对美国Ⅸ统一有限合伙法》中有关对普通合伙人信托义务的研究,指出我国合伙企业法中缺乏有关普通合伙人的信托义务的规定,而这种信托义务的立法缺失,将导致对普通合伙人制约机制的欠缺,且不利于有限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  相似文献   

15.
《中国律师》2015,(2):57
2015年1月12日,经有关部门批准,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变更其组织形式,现公告如下:一、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由普通合伙所变更为特殊的普通合伙所,变更后的律师事务所名称、地址保持不变。二、变更后的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对变更前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和债权债务承担法律责任。三、广东德纳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为陈峻峰,对外代表律师事务所,对内负责对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和内部事务进行管理。  相似文献   

16.
古良 《法治研究》2009,(1):90-96
律师制度发展历史悠久,执业机构组织形式日趋丰富,有单独执业、合伙、有限合伙、有限责任合伙、有限责任公司、专业公司等。英国、美国、法国、德国的律师执业机构组织形式有着各自的特色。本文通过比较外国律师执业机构组织形式、发展趋势,为我国律师执业机构组织形式的发展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17.
邢五一 《中国律师》2011,(10):14-16
2008年7月,修订后的《律师法》开始实施,依据《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律师法》增加了特殊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这一新的组织形式。按照全国人大法工委的说法,随着律师事务所规模的扩大和合伙人的增加,一个合伙人的过错.要求其他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失公允。  相似文献   

18.
合伙是一种古老的企业组织形式,具有悠久的发展历史。英国合伙法是普通法的产物,英国已有《英国合伙法》(1890)、《英国有限合伙法》(1907)和《英国有限责任合伙法令》(2000)三部成文法,旨在通过三部法的相关规定探讨英国合伙制度的起源与发展。  相似文献   

19.
潘攀 《中国律师》2008,(7):42-43
6月1日,新《律师法》正式实施,这将对我国律师业的发展产生重大影响;6月1日,是儿童节,人们在这一天里祝福孩子们节日快乐:也在这一天,原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和原北京市证泰律师事务所完成合并,成立了新的中银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银所),中银所宣布其组织形式拟实行特殊的普通合伙制,律师行业首个宣布拟实行特殊普通合伙的律师事务所成立。  相似文献   

20.
有限责任合伙给予合伙人一定的有限责任的保护,其实质上仍是普通合伙。因此,本文着重讨论有限责任合伙(特殊的普通合伙)的概念、适用范围、责任承担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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