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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律师法》已于2008年6月1日开始实施。这部法律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的重要举措。新修订的《律师法》进一步完善了关于律师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权的规定,改善了律师执业环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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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1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新《律师法》)开始实施,至今已逾两年。新《律师法》特点鲜明,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一是完善了律师的具体执业权利.特别是进一步完善了关于律师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的规定;二是增加了律师执业权利保障的内容,如增加了律师执业人身保护权、律师执业言论责任豁免权以及保守执业过程中知悉的当事人秘密的权利和对律师采取强制措施方面的保障措施。上述规定扩大了律师权利,加强了对律师的执业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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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1日,新的《律师法》已正式实施。该法对律师的会见杈、阅卷权、取证权等作了较大的修改,全面加强了律师作为辩方的权利,强化了对侦查工作的制约。可以说,新《律师法》对包括反贪在内的侦查工作将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在依法治国的道路上,新《律师法》对于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保护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以及社会的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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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俊民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8,(4)
2008年6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律师法》对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进行了强化或完善,律师的权利得到了进一步扩大与保障。然而,由于《律师法》的这一修改超越或突破了现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而且它自身存在不足之处,引发了该法的相关规定是否可以有效施行、如何施行以及施行后可能会对检察机关的审查批捕工作带来怎样的影响等问题。本组文章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相信会对新《律师法》的顺利实施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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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课题组 《中国司法》2009,(5):64-68
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新《律师法》”),已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新《律师法》的实施使侦查阶段律师的权利得到扩大,也引发了《律师法》修改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影响的讨论。要明确这种影响,必须了解《律师法》修改的立法背景及相关立法趋势。本文分析了国外关于侦查阶段律师权利的相关规定、特点及立法趋势,并通过北京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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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制度的健全与否,标志着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的程度。旨在建立具有现代诉讼理念的科学和新型控辩关系的新《律师法》已于2008年6月1日施行,一方面它强化了律师的人身权、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权利,另一方面也将控辩对抗提前至侦查阶段,形成控辩平衡的诉讼关系。扩张的律师权利和控辩平衡的诉讼关系必然会给基层检察工作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然而,面对挑战,很多基层检察院都以“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为由拒绝贯彻实施新《律师法》,主张《刑事诉讼法》未修改前,基层检察院可以不贯彻实施新《律师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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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法制的不断完善,我国新刑事诉讼法完善了律师会见权的规定。随着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切实有效的落实新刑诉对律师会见权保障的规定成为重中之重。作为落实法律的主体,公检法机关应树立平等意识,律师自身要提高权利意识,另外对于新刑诉对律师权利保障规定的落实问题政府应于律师协会联合建立有效的投诉机制,进一步保障律师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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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律师法》第33条①对律师会见权的规定使律师会见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尤其在律师介入时间以及会见不被监听等方面都显示了很大的立法进步。本文通过阐述律师会见权的概念、特征以及重要意义,分析了新《新律师法》第33条并比较了新、旧《律师法》对律师会见权的规定,以说明第33条对律师会见权的完善,并对该条的不足提出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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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的修改已经提到了议事日程并在业内引起广泛讨论。《律师法》应该是一个权利法,即规定律师所享受权利及所承担的义务;同时《律师法》也应该是一个规范法,即规范律师及律师组织的行为。从这个意义说,权利和规范是《律师法》修改的两个重点。笔者就此发表如下浅见,就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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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辩护权的有效行使是衡量一个国家司法文明的重要指标之一。2012年新《刑诉法》对律师辩护制度作了很多改进,诸如律师在侦查阶段第一次以"辩护人"的身份出现,意味着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始于侦查阶段;还有在审查逮捕阶段律师的介入也有了法律基础。在肯定新《刑诉法》对律师辩护权的优化性修正体现了我国加快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立法意义的基础上,也必须认识到侦查阶段的律师行使调查取证权依然存有很大限制,同时关于审查逮捕程序中律师介入也存在操作性不强,权利救济不完善等问题,需要在完善相关配套制度的基础上对审查逮捕程序中律师介入权提供进一步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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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律师法》的实施,是我国法治建设的又一个里程碑,但由于该法对律师的刑事调查取证权规定得过于原则简单,与三大诉讼法,尤其与现行《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相抵触,甚至相悖,直接导致刑事司法实践中律师调查取证权仍得不到保障,甚至被架空。从维护我国法制统一的角度出发,规范刑辩律师调查取证权刻不容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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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新《律师法》”)即将施行。自新法公布以来,围绕旧《律师法》、新《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的意见言说,不时见诸报端、杂志。笔者试从律师辩护权角度,尤其是对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豁免权问题作一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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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律师法》与现代刑事司法理念的契合及对现行刑诉法的超越——以新《律师法》对律师权利的修改为视角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本文试图通过对新《律师法》中关于律师权利的规定与我国现行刑诉法中有关律师权利的规定进行法条对比,揭示其背后刑事司法理念的转变,以及新《律师法》对我国现行刑诉法的超越之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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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法》修改的困境与出路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律师法》实施已经7年多,7年来关于《律师法》修改的呼声就一直没有停止过。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律师业的不断进步,《律师法》越来越凸显其不能适应律师业发展的新形势,因此律师界和律师管理机构对《律师法》的修改投入了很大的热情,律师界对《律师法》的修改寄予了很大期望。但是到目前为止,《律师法》的修改还是“犹抱琵琶半遮面”。按理,律师界法律精英荟萃,不要说修改《律师法》,就是重新搞一部《律师法》也不是什么难事。但是事情远没有这么简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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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新《律师法》”)已于2008年6月1日起实施,而该法关于律师会见权、阅卷权及调查驭证权方面的变动是对我国辩护制度的一次变革,是对被追诉人权利保障的突破,是刑事诉讼发展的阶段性产物。新《律师法》与我国现行的《刑诉法》关于辩护制度的部分内容存在冲突,基于此,本文结合学术界的观点,将《刑诉法》与新《律师法》衔接中出现的问题及根源作简要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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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订后的《律师法》于去年6月1日开始实施。成为2008年中国律师行业的一件大事。时过一年,回头看看这部法律的执行,可谓有喜有忧。喜的是,不少地方抓住修订的《律师法》开始实施的契机,全面推进本地区行业的发展,取得了新的成就;忧的是,修订的《律师法》中规定的律师执业权利在全国范围内并没有比以前实现得更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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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俊民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8,11(4):95-101
2008年6月1日正式施行的新《律师法》对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进行了强化或完善,律师的权利得到了进一步扩大与保障。然而,由于《律师法》的这一修改超越或突破了现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而且它自身存在不足之处,引发了该法的相关规定是否可以有效施行、如何施行以及施行后可能会对检察机关的审查批捕工作带来怎样的影响等问题。本组文章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相信会对新《律师法》的顺利实施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