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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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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刑事诉讼法视野下的法医DNA证据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自DNA技术被引入法庭科学领域以后,其逐渐成为刑事案件法医物证鉴定的主要手段。由该技术产生的法医DNA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的功能,既能为侦查提供线索,又能为认定罪犯提供依据。但是,由于人们对该科学技术的认识存在局限性,DNA证据在刑事司法中的功能尚未完全发挥,在应用中还存在很多问题。因此,刑事诉讼中要在程序上规范DNA证据的收集、检测,完善DNA证据在法庭上的审查程序,以更好地发挥其在法庭审判中的证明作用。  相似文献   

2.
走出DNA证据的误区——对DNA证据“不可质疑性”的质疑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近十多年来 ,基因科技得到了迅速发展 ,其被应用的领域越来越广泛 ,DNA证据被引入法庭就是其中一种。由于DNA证据与证人陈述指认证据具有的主观性不同 ,它从一开始就被认为是不可撼动的铁证。然而 ,DNA证据的获得是一个由人操作、完成的过程 ,我们不能排除其中可能出现的故意或非故意的错误。因此 ,法庭在评价DNA证据的证据价值时不应陷入“DNA证据 ,铁证如山”的误区。  相似文献   

3.
通过科学技术手段解决专业问题是鉴定意见作用越来越突出的重要原因之一。但也正是由于其具有科学性、专业性、技术性的外衣,法庭和控辩双方更应对该证据的证据资格予以特别重视。2012年新刑诉法和两高发布的司法解释、诉讼规则对其证据资格的保障措施进行了规定,但是依然存在不足,亟需相关部门在制定具体操作规程时予以完善,以确保案件事实的最终认定是建立在有证据能力的鉴定意见基础之上的,以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4.
在人权保障和正当法律程序呼声日渐高涨的今天,通过现场勘查获得的物证来证实发生的犯罪更显重要。现场勘查是法律性和科学性很强的诉讼行为,必须遵循一定的原则,按照具体的程序进行;否则就很难发挥诉讼功能,所获得证据就不具证据能力,将被排除在法庭之外。  相似文献   

5.
DNA技术应用于法医鉴定已30年,成为法庭证据之首。新一代DNA测序、"互联网+"等技术为法医DNA技术的发展迎来新的发展机遇,"互联网+"时代的大数据挖掘、数据分析模式、云计算等互联网技术的引入,使得DNA技术必将实现新的飞跃。  相似文献   

6.
DNA证据作为新科学证据的代表,给刑事司法领域带来了深远的、变革性的影响。在强调DNA证据特殊证明价值的同时,也要关注其自身出现错误以及对其进行错误解读的风险。在司法实践中,DNA证据的应用已经暴露出诸多技术、管理和程序等方面的疑难问题,有必要加强对DNA数据库比对、混合DNA分型、DNA检材污染以及鉴定文书等的审查,确保DNA证据在诉讼过程中发挥预期的正向功能,避免司法错误发生。  相似文献   

7.
刑事诉讼中的举证是指在法庭主持下,由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向法庭对其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说明、展示和论述其证明力的诉讼行为。公诉案件中,法庭举证的主体为:公诉人、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和辩护人;举证的对象为:证据;举证的方式有:连续性陈述、发问、宣读、出示、播放等;举证行为由证据的说明、证据的展示和对证据所证明对象的论述三部分组成。举证和刑事诉讼中的无罪推定原则及举证责任制度不同。  相似文献   

8.
法医鉴定若干问题探讨王朝勇法医鉴定是法医受司法机关委托,运用医学科学手段,对涉及案件诉讼的法律事实进行分析、甄别,确定该法律事实发生的原因、程度等的诉讼活动,其目的在于确定和固定某种证据。长期以来,司法界很少对法医鉴定中的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证据学界...  相似文献   

9.
诉讼证据的本质属性是诉讼证据本身所具有的并区别于一般意义上证据的内在属性,在揭示诉讼证据有哪些本质属性时必须从诉讼证据本质属性的涵义出发;“法律性”与“合法性”在内涵上是存在差异的,不能简单地把“法律性”与“合法性”等同起来。“法律性”是诉讼证据的本质属性,而“合法性”不是诉讼证据的本质属性,但在诉讼证据制度中具有重要意义。在对“合法性”目标的追求上,民事诉讼证据制度与刑事诉讼证据制度是有区别的。  相似文献   

10.
行政案卷排除规则是行政诉讼中的重要证据规则,它的基本要求是:行政程序中的行政案卷是诉讼程序中证据的唯一来源,凡在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的证据、理由,原告在诉讼中不得提出;被告只能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收集到的证据和依据的规范性文件,非在行政程序中收集到的证据和适用的法律依据,法庭将不作为认定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相似文献   

11.
论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的三大诉讼法和仲裁法皆把司法鉴定结论作为法定证据,鉴定人是鉴定结论产生的主体,必然受到诉讼制度和证据制度的规范,而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和责任。在我国当前的诉讼模式下,诉讼证据依靠两个屏障加以过滤:其一,当事人、鉴定人出庭质证参与诉讼;其二,由法官的采证、法官的内心确信而形成。所以鉴定人出庭出具作为证据的司法鉴定结论,接受当事人的质询和法官的询问,这是鉴定程序的最后阶段,也是鉴定结论能否升华为诉讼证据的关键所在,直接影响法庭对鉴定结论的采信。鉴于此,鉴定人出庭作证是十分必要和必须进行规范。当前,鉴定人出庭甚少,该制度需要进行调整和完善。  相似文献   

12.
《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于检察机关非法证据排除权限的规定是适当的。我国审判阶段的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应当被设定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程序。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非法证据承担一定举证责任,以避免被告人任意提起非法证据排除程序。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只承担提供证据责任,提供的证据使法官对证据的合法性产生合理怀疑即可。而控诉方应当对证据的合法性承担说服责任,证明标准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当控诉方未能证明其证据为合法所得或证明未达到证明标准时,法官应当推定该证据系非法手段所得,并依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将该证据予以排除。从我国刑事诉讼的发展趋势来看,应当赋予被告方就非法证据排除问题独立地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的权利。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全面有效实施,还需要相关制度予以配合。  相似文献   

13.
围绕刑事二审出庭,从检察人员出席二审法庭的法律地位争议,二审案件审判方式的确定及监督,二审案件开庭如何“参照”一审程序,二审证据的补查及对刑诉法第189条第3款的理解、运用和监督等几个方面深入探讨了检察人员出席刑事二审法庭过程中面临的诸多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监督方法和解决对策。  相似文献   

14.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全面推进,对侦查程序和证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犯罪现场勘查工作提出了更大的挑战。使得公安机关在以审判活动为中心的诉讼模式中非常被动,时常发生因为现场勘查工作上的瑕疵导致关键证据不被法庭采信的情况。因此应构建以犯罪现场为中心的证据体系链条,探索侦勘一体化的工作机制。使得犯罪现场勘查工作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公安机关带来的挑战。  相似文献   

15.
《刑事诉讼法》对程序性违法的规定,彰显了程序公正的重要价值,突出了公正审判的独特效用。程序性违法于再审理由中居重要位置,但在司法实践中以程序性违法为理由引发再审的案件数量很少。从再审程序作为特殊救济程序的功能定位出发,为避免该条款沦为"僵尸条款",需从解释论上对程序性违法进行激活,藉由理论周延和实践探索方式归纳程序性违法的解释适用规则。作为再审理由的程序性违法应当包括剥夺诉讼权利的程序性违法和违反法庭审理规则的程序性违法。程序性违法能否引发再审应当采取"基础性程序性违法+影响公正审判"的判断标准。影响当事人基本诉讼权利的行使或者违反法律规定的法庭审理规则导致对案件的事实认定或者证据采信产生严重影响的,即为影响了公正审判,应当启动再审程序。  相似文献   

16.
法医和临床医生提供的病历记录都是医学证据,但实际上临床医生的病历与法医要求有一定的距离。临床医生着重于损伤的诊断、治疗和康复,而法医侧重于确定损伤对机体功能和伤者心理影响的程序。因此,法医不仅要具有法医知识,同时应具有丰富的临床医学知识,运用科学的思维方法,全面分析病历资料,结合活体检查结果,进行综合评定。  相似文献   

17.
本文在简要地追述了指纹证据和DNA的历史的基础上,介绍了两个法庭证据在技术上的运用并讨论了两个领域相关专业知识的界限和构成。指纹证据拥有独特的说服力来让陪审员定被告的罪。DNA分型研究渗入了主流媒体,尽管它可以明显地辨认嫌疑犯,但DNA分型研究的证据性还是在法庭上遭到质疑。  相似文献   

18.
诉讼证明标准运用范围之广,运用主体之众,决定其在诉讼法学和证据法学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但由于我国“重实体轻程序”的一贯传统,以及以往一系列政治、哲学的传统因素,使诉讼证明标准的研究没有得到长足的进展。随着近年司法改革的迅猛发展,诉讼证明标准开始成为法学界关注的焦点。  相似文献   

19.
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是一项精细化的系统工程,任何一项具体制度的改革完善都有着“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效果。补充侦查的目的在于弥补前期侦查疏漏,完善案件事实和证据。法庭审判阶段补充侦查是程序倒流的典型样态,导致侦查行为与审判程序交错,渲染了侦查中心主义色彩,与程序安定、程序构造、公正审判等诉讼原理冲突,缺乏理论证成。实践中,这一制度呈现功能异化倾向,成为延长诉讼期限、规避控诉风险和终结诉讼程序的变通之策,背离立法初衷。从长远来看,宜于废止法庭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同时建立健全检察引导侦查、公诉审查、撤回起诉、司法业务考评等配套制度,以契合审判中心之要求和庭审实质化之价值。  相似文献   

20.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鉴定制度做了一些修改,这些修改对于我国刑事诉讼中司法鉴定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明确了“鉴定意见”只是证据种类之一,对其的采信也应经由法庭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审查判断,其也受“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规则的限制,不具备法定条件的鉴定证据,都应当排除在法庭之外,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鉴定意见还应接受程序的检视,与其他的证据一起形成严密的证据锁链.最终达到法官的内心确信.进而保证案件的公正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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