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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246 毫秒
1.
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因引起审判活动中断、诉讼程序倒流等法律后果,背离控审分离、控辩平等,特别是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基本要义而备受疑义。立足于2021年《刑诉法解释》第274条的规范语义,审判阶段补充侦查的分析、研判不应继续囿于以往刑事立法的框定内容,不能以此前规范可能形成的不利后果作为制度诟病的必然论据,而是应当通过更为多元、适恰的论理方法,将此一议题的分析、阐释置于刑事法律规范与刑事诉讼制度变革的现实语境之中,用以有针对性地回应审判阶段补充侦查制度项下的诸多疑义,并以此为基础演绎归纳出此一议题之下以完善制度本体与优化配套机制为导向,以明晰同意补充侦查申请的条件标准、依据刑事诉讼客体同一性理论限缩补充侦查之缺失证据范 围、恢复庭前实质性审查,以及强化对于根据在案证据进行裁判的释法说理为具体内容的渐 进式改革径路。  相似文献   

2.
随着审判中心主义下诉讼改革的推进,警察出庭作证已由过去的"偶尔为之"逐渐成为一项制度化措施。然而,实证调研数据显示,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在具体的贯彻落实中,依然面临着诸多的制度障碍和现实难题。对此,建议通过从犯罪追诉到法庭助手的观念转变,培育警察出庭作证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从侦查中心到审判中心模式的转型,规范侦查办案人员的调查取证行为;从卷宗笔录移送到庭审实质化的改革,倒逼警察出庭作证能力的提升;从诉讼构造的线性分立到侦控结构的整合优化,完善警察出庭作证的内部机制衔接和外部制度环境。  相似文献   

3.
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侦查、起诉、审判等环节及诉讼证据规则都会产生重大的影响,为适应新形势下司法改革的要求,通过借鉴国外有益经验,积极探索审判中心主义背景下侦查模式的改革与创新,重新审视侦查的地位,转变传统侦查理念,提升侦查取证的质量,确保侦查活动经得起审判检验,以期适应并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相似文献   

4.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全面推进,对侦查程序和证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犯罪现场勘查工作提出了更大的挑战。使得公安机关在以审判活动为中心的诉讼模式中非常被动,时常发生因为现场勘查工作上的瑕疵导致关键证据不被法庭采信的情况。因此应构建以犯罪现场为中心的证据体系链条,探索侦勘一体化的工作机制。使得犯罪现场勘查工作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公安机关带来的挑战。  相似文献   

5.
论审查起诉中的补充侦查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补充侦查体现了诉讼程序往复的可能性,如果处理不当将破坏诉讼的终局性和程序的公正性。从对新刑事诉讼法对补充侦查制度改革的法条解读看,在部分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并不一定要进行补充侦查;在案件不符合起诉条件时,应及时中止包括补充侦查在内的诉讼程序。对由补充侦查制度凸显出的侦控关系,有必要适当提升公诉机关的地位,加强公诉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与制约。  相似文献   

6.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公安机关侦查办案的理念、能力、模式和内部管理制度等提出更高的目标要求,公安机关必须顺应法治潮流,着力实现执法理念上由实体正义向实体程序正义并重、有罪推定向无罪推定、查明事实向证明事实的三个转变,完善证据收集、保管、审查三项工作机制,构建新型的侦查起诉和侦查辩护两种关系,健全以审判为导向的未决羁押、表彰奖励和宣传报道三类执法管理制度,着力提升执法质量和公信力。  相似文献   

7.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公安机关侦查办案的理念、能力、模式和内部管理制度等提出更高的目标要求,公安机关必须顺应法治潮流,着力实现执法理念上由实体正义向实体程序正义并重、有罪推定向无罪推定、查明事实向证明事实的三个转变,完善证据收集、保管、审查三项工作机制,构建新型的侦查起诉和侦查辩护两种关系,健全以审判为导向的未决羁押、表彰奖励和宣传报道三类执法管理制度,着力提升执法质量和公信力。  相似文献   

8.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将会深刻地影响我国侦查工作的方方面面。需要重新认识和界定侦审、侦诉关系,其中建立新型侦审关系的重点在于强化审判对侦查的制约、建立新型侦诉关系的重点则是密切侦诉之间的联系;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也对侦查调查取证提出新的要求,需要强化对证据的审查、完善调查取证的方式;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改革,还需要克服侦查本位的观念,切实树立证据裁判意识和诉讼意识。  相似文献   

9.
论补充侦查的种类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补充侦查是一定程度上对侦查程序的回复 ,是对已终结侦查行为缺陷的合法补救。补充侦查在实现其发现真实的主旨的同时却有侵犯人权之嫌。依照发生阶段、行为主体、启动主体以及是否为法律规定等角度可对补充侦查进行不同的分类。建议废除庭审阶段补充侦查 ;完善立法 ,防止事实补充侦查的发生 ;取消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力图通过补充侦查的种类完善 ,弥补补充侦查的种种缺陷 ,使其符合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要求  相似文献   

10.
补充侦查不是每一个刑事案件都必须经过的程序,文章以刑事诉讼法及人民检察院实施刑事诉讼法有关细节规定为依据,论述了审查批捕、审查起诉、法庭审判三个阶段补充侦查的法律规定的有关问题及补充侦查案件的司法处理。  相似文献   

11.
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确立的庭审方式 ,出现了明显的当事人化的趋势 ,这种角色的配置 ,加重了检察官承担的举证责任。现行的侦查、起诉、审判块状的各处独立的体制 ,致使检察机关在同为指控一方中 ,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合法性、证据取得的有效性和充分程度上的制约力明显不足。诉侦体制改革在提高诉讼效益的同时 ,更要注重检察机关与侦查部门的相互配合与制约。  相似文献   

12.
公诉环节程序倒流是由检察机关发动的对案件实体或程序上的补救程序。我国公诉环节程序倒流具有以下特征:实体补救型程序倒流比例过高;程序补救型程序倒流比例偏低且效果不佳;错误规避型程序倒流以较高比例不当存在;等等。上述诸多问题不利于人权保障和实现公诉程序正当化。构建科学、合理的公诉环节程序倒流规则,必须进一步完善退回补充侦查程序,加强检察监督,取消移送单位撤案制度,严格规范撤回起诉的范围和后果。  相似文献   

13.
刑事诉权理论是刑事诉讼法学的理论基础。其内涵表现为它是向国家审判机关请求的权利,是宪法性基本权利,是程序涵义和实体涵义的统一。其外延在程序上表现为公诉机关的公诉权、刑事自诉人的自诉权和被告人的应诉权,在实体上表现为控辩双方的期待胜诉权。其本质特征表现为它是由宪法保障、国民平等享有的权利,对审判权具有制约性,自身具有程序性。刑事诉权理论为当事人主义审判机制的存在和发展及侦查权的刑事诉权属性奠定了理论基础,为当事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具体权利的合理配置、公诉案件中被害人诉讼主体地位及一些新型刑事诉讼制度和原则的引进和确立提供了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14.
公诉是连接侦查和审判程序的枢纽,对侦查权和审判权的行使起着重要的作用。案卷移送是我国公诉案件中的一个环节,涉及庭审的实质化、审判中心主义、审判权与检察权的关系等多个方面,是一个复杂的问题。审判方式改革决定了移送案件材料的数量和时间,反过来移送材料的数量和时间又会直接影响到审判方式改革的力度甚至成败。因此,案卷移送制度的研究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5.
我国现行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存有明显的缺陷与漏洞,从职权上看,检察机关的监督权力缺失,缺乏对民事、行政案件进行立案监督的条文规定;从监督范围来看,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过窄,不利于监督权的行使等。针对现行制度存在的不足,只有尽快从立法上解决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所面临的窘境和困难,赋予检察机关相应的民事审判监督权和行政诉讼监督权,完善民事审判监督和行政诉讼监督程序,才有可能真正实现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的有效监督。  相似文献   

16.
认罪认罚从宽试点制度中无论是原则性的证据规则还是具体性的证据规则都存在很多问题,严重影响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效实施。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予以确认,但是对其涉及的特殊性的证据规则鲜有涉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证明标准应采取定罪证明标准与量刑标准相互区分的双阶标准,以充分体现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特殊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具体性证据规则,包括侦查阶段重点重构有关保障认罪自愿性的取证规则;起诉阶段的具体性证据规则突出认罪认罚的量刑合意证据规则;审判阶段的具体性证据规则要体现事实审查和自愿性认罪的双审查具体性证据核查规则以及认罪撤回的证据规则。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证据规则的立法路径上,必须考虑中国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将证据性规则与程序性规则,将实体性证据规则与程序性证据规则有机统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文本中。  相似文献   

17.
公诉制度是中国特色的诉讼制度的最大特点 ,现代公诉制度的构建应以公诉为中心 ,起诉引导侦查、侦查服务公诉为理论核心 ;以主诉检察官为诉讼主体 ;以职业公诉人为形象代表 ,建设特别公诉队 ,实现公诉公正、效率的宗旨  相似文献   

18.
目前的侦结报告存在着重有罪轻无罪、重综述轻论证、重实体轻程序以及随意性较大等问题,侦结报告应在实体方面加强对有罪事实、无罪事实以及量刑情节事实的关注和程序方面对强制措施、告知义务以及赃款赃物情况的进一步充实以及通过对侦结报告的科学设计,促进侦查工作质量的提高.  相似文献   

19.
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我国法律援助辩护制度范围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辩护服务也呈标准化趋势,但仍不能满足司法实践需要,且同国际通行的法律援助辩护制度存在一定距离。对此,应将法律援助辩护的范围扩大至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案件,并适用于审前侦查、审查起诉两阶段。对于可能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为保障被告人在被拘禁期间最低限度的合法权利,至少由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援助。鉴于死刑的严厉性与不可弥补性,死刑复核程序必须有律师辩护。为提高法律援助辩护率与质量,应考虑设立公设辩护人制度,健全法律援助辩护质量监督体系,并落实对法律援助事业的资金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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