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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主诉检察官制度改革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主诉检察官制度(以下简称主诉制),是在检察委员会和检察长的领导下,以一名检察官为主,辅之以数名助理检察员、书记员组成办案组,依法相对独立地承担刑事案件的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工作的内部办案制度。主诉制是一项权力与责任相统一的制度。推行主诉制是最高人民检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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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诉检察官,是指依一定条件和程序产生的,依法相对独立履行审查起诉、出庭公诉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检察官。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在检察长领导下,以一名检察官为主,按规定依法相对独立地承担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工作的内部办案制度。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检察机关内部办案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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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诉检察官制度的主要内容主诉检察官制度是主诉检察官在检察长(包括分管副检察长)和审查起诉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依法相对独立地办理案件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办案制度。主诉检察官制度由主诉检察官的资格和任免、考核和培训、奖励和惩戒、权力和责任、保障和监督等基本内容组成,主诉检察官的权力和责任、保障和监督是其主要内容。(一)主诉检察官的权力原有的办案方式,公诉人承办案件,只有建议权,没有决定权。案件层层审批,环节多,效率低,责任不明,责和权不相对应。主诉检察官制度的本质是按诉讼规律来管理公诉活动,用司法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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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指在检察长的领导下,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在审查起诉部门实施的,以主诉检察官为主要责任人.相对独立承担刑事案件的办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一种办案制度。此制度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推进司法改革一项重大改革举措。该制度的确立是为了从根本上改革公诉工作的管理体制,实现权责利相互统一的新的办案机制。这种办案制度的实质就是“放权检察官”或称“还权检察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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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指主诉检察官在检察长的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相对独立地行使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职权,履行相关法律监督职责并承担相应责任的办案制度。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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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是指检察官在检察长、起诉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独立处理所办案件的检察事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一种办案制度。当前,在全国检察系统开展的六大改革中,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占据了其中一项。在我国,检察机关实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有其必要性和紧迫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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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诉检察官制度”一词是新时期司法改革之产物,它是检察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其含义简而言之,是一种检察官办案负责制。它是指在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的领导下,以一名具有某种指定法律职务和资格的检察官为主,按照规定依法相对独立承担起诉和出庭公诉的一种检察机关内部办案制度。主诉检察官制度是一种新生事物,需要不断发展、修正方可完善,才能顺应我国法治改革的潮流。一、实施主诉检察官制度的成效主诉检察官制度在今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物,它历经5年的试行,在广大法律工作者和学术界专家学者的共同努力和艰苦探索中,已成为一套较为完备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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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以下简称主诉制)是指主诉检察官(以下简称主诉官)在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的领导下,依法独立行使审查起诉职权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检察官办案制度,是高检院1999年11月推出的六大改革举措之一。三年多以来的实践证明,主诉制改革既带来了积极的效应,也提供了深化的空间。简而言之,它产生了三大效益:一是有效地精减了办案环节,压缩了指令层级;二是明确了主诉官的办案责任,检察官办案的责任意识和质量意识得到了增强;三是公诉人的综合素质明显提高,初步实现了公诉活动的专业化。但是,随着主诉制全面推进,在实践中也遇到了一些具体操作上的问题需要规范,以有利于主诉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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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诉检察官与检委会、检察长的关系 现行主诉检察官制度,是指按规定程序产生的主诉检察官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在检察长的领导下,有权独立处置与刑事案件审查起诉相关的检察事务,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一种检察业务管理机制。因此,主诉检察官与检委会、检察长之间的关系,主要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主诉检察官因检察长的聘任而产生,因检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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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诉检察官负责制是指检察官在检察长、起诉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独立处理所办案件的检察事务,并承担相应的责任的一种办案制度。当前,主诉检察官负制已从理论界的构想逐步转为司法实践。但是,诸多法律上的困惑、运作中的矛盾,严重影响和制约着主诉检察官负责制健康发展。因此,客观地审视和研究主诉检察官负责制的相关问题具有迫切而现实的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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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职权的法定代表是检察长,主诉检察官是由检察长授权、受检察长委托独立办理具体的个案,直接对检察长负责。因此,检察长对主诉检察官独立办案的领导、监督和制约尤为重要,这是保证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健康发展的关键。作为分管公诉工作的副检察长,是代行检察长职责管理、领导和监督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实施的具体承担者。根据宪法、刑事诉讼法、检察官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及高检院关于主诉检察官制度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分管检察长在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中的领导职责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律事务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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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淀模式”主诉制改革的主要内容为:在现有法律框架内,通过对检察机关内部机构设置的某种调整,及对检察官职责、权限的定位,建立一种在检察长和检委会领导下,在审查起诉部门内部设立若干检控办公室,由主诉检察官、若干事务检察官和书记官组成的办案实体,从而实现刑事检控职能分离的制度。这里的事务检察官(以下简称事务官)是我院不同于其他主诉检察官改革模式的一大特色,备受各方关心和瞩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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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主要是指在检察长领导下,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部门内实施的以主诉检察官为主要责任人,相对独立地承担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及法律监督等职责的办案责任制。这项制度最早可以追溯到1995年,河南省郑州市人民检察院率先试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两年后南阳市和驻马店市等人民检察院也开始进行了探索。1998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推出了建立在审控分离机制下的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又称“海淀模式”。1999年初,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工作五年发展规划》在全国检察长工作会议上通过,提出了“推行主诉检察官制度”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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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自2000年1月起,在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全面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毫无疑问,主诉检察官制度作为已在全国检察系统开展的六大改革之首,它的推行是大势所趋,在现阶段显然有着积极意义。但是,由于无经验可循,各种实施措施不配套,目前的主诉检察官制度并不成熟和完善,仍存在许多亟待明确和解决的问题。 首先,主诉检察官的“主诉”内容如何确定? 在改革中,各地一般都规定了应由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的事项:改变侦查机关认定的事实或定性的案件;改变管辖的案件;需要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变更或撤销强制措施的案件;追加漏罪、漏犯的案件;拟提起抗诉的案件。除此之外,重大案件、疑难案件、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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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诉检察官制的理念 主诉检察官制的核心,在于行使公诉权的检察官享有一定范围的独立决定权并承担相应的责任。在《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负责制的情况下,为什么又要实施公诉检察官的部分负责制?笔者认为,这是检察权的性质决定的。 检察权性质的双重属性说,在当今世界多数国家成为通说。笔者认为,我国检察权的性质亦应界定为双重属性说:第一,我国检察机关为司法机关。我国不是以三权分立制衡理论为基础组织国家机构的,而是实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一府两院体制。在这一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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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资格确认的根据主诉检察官是在检察长和部门负责人的领导下,依法相对独立行使审查起诉职权、正确应用法律进行刑事诉讼并承担相应责任的检察官。对主诉检察资格的确认是主诉检察官制度的重要内容。1.主诉检察官首先是检察官我国法律规定,国家检察权的行使只能由检察官行使,其他机关、团体或个人均无权行使。因此,担任主诉检察官首先应当具备担任检察官的资格:(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2)年满二十三岁;(3)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4)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5)身体健康;(6)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或者…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