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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93 毫秒
1.
民法共同行为是民事关系同一方复数主体之效力及于全部事实后果,但均不足以导致全部法律后果之同向行为。民法共同侵权行为是侵害内容法定权利的共同行为。民法共同危险行为是实际加害人不明之共同侵权行为。主张可能加害之复数行为非共同危险行为,必须确定实际加害人;而主张特定行为不构成共同危险行为之一部分,只须证明特定行为与损害无因果关系。  相似文献   

2.
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均实施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危险行为,但又无法确定造成损害后果的具体行为人。共同危险行为不同于共同加害行为,也不同于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有自己特殊的构成要件。我国应在立法上确立共同危险行为制度。论文对我国当前立法和司法实践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3.
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均实施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危险行为,但又无法确定造成损害后果的具体行为人。共同危险行为不同于共同加害行为,也不同于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有自己特殊的构成要件。我国应在立法上确立共同危险行为制度。论文对我国当前立法和司法实践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4.
论共同危险行为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传统民法理论认为,共同侵权行为可分为三种:一是共同加害行为,又称狭义的共同侵权行为或真正的共同侵权行为;二是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三是教唆、帮助侵权行为(台湾民法称之为造意、帮助侵权行为)。我国《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对共同加害行为和教唆、帮助行为都做了规定,但却未提及共同危险行为,造成了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上的混乱状态。因此,本文拟就共同危险行为的归责基础、构成要件及内外求偿权等问题作一些粗浅的探讨,以就教于学术同仁。一、共同危险行为的归责基础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实施…  相似文献   

5.
共同危险行为争议问题探讨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刘保玉  王仕印 《法学》2007,(2):73-81
共同危险行为是广义共同侵权行为的重要类型。共同危险行为人主观方面为分别过错或者共同过错,但没有致人损害的意思联络。其客观要件不应强调数行为时空上的“同一性”,而应考虑其“时空关联性”,以其是否具有造成同一损害的危险性与可能性为认定标准。共同危险行为中的因果关系,在客观事实层面应为择一的因果关系,对于“加害部分不明”的数人侵权不宜定性为共同危险行为;从构成要件的层面而言应为推定的因果关系,应允许行为人通过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而免责。  相似文献   

6.
随着人们之间交往与接触的加深,共同危险行为已成为侵害他人权益的侵权方式之一,并成为司法和理论界关注的重点。我国《民法通则》等没有对共同危险行为及其制度作出详细的规定。理论界对共同危险行为的概念、构成要件等也存在多种观点。本文将对共同危险行为的相关方面加以论述,以期能对共同危险行为的研究与立法做出微薄贡献。  相似文献   

7.
<侵权责任法>第8条对共同加害行为做出了新的规定.笔者认为,该条中"共同实施"应理解为"共同故意",即数个加害人仅在具有意思联络而实施侵权行为时方构成共同加害行为.以意思联络作为共同加害行为之构成要件,不仅能充分实现共同加害行为之规范目的,还可以有效区分共同加害行为与共同危险行为,并厘清二者之适用关系.同时,意思联络还能够将多数人侵权责任区分为共同侵权行为与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侵权责任法>第11条与第12条对无意思联络数人侵权的规定恰恰表明了第8条中之"共同实施"是指加害人之间的意思联络.  相似文献   

8.
共同危险行为制度并非起源于罗马法上的"倒泼与投掷责任之诉",而是德国法中首次确立的。其在归责基础、构成要件、责任性质、免责事由等方面均与其它类似之侵权行为不同。本文指出在理论上正确认定共同危险行为的性质,对立法和司法实践均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相似文献   

9.
王利明 《法学杂志》2004,25(4):7-10
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有侵害他人危险的行为,并且造成损害后果,却不能判明其中谁是真正加害人。其构成要件应包括数人实施了共同危险行为,数人的危险行为均有可能造成损害结果,损害结果已经发生,但不知何人造成损害,行为人没有法定的抗辩事由。其责任后果是共同参与危险行为的人承担连带责任。共同危险行为人不能仅仅只是证明自己没有实施加害行为,就可以被免责,还必须要证明谁是真正的行为人。  相似文献   

10.
王艳玲  李静芹 《河北法学》2004,22(12):36-39
2004年5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了共同危险行为及其民事责任的承担,填补了我国共同危险行为的立法空白。阐述了共同危险行为理论的产生,分析了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合理性,对共同危险行为和共同侵权行为进行比较,并对最高人民法院该司法解释的有关条款进行了评析。  相似文献   

11.
共同危险行为是大陆法系的一项重要制度,对于保护受害人利益具有重要意义。由于我国立法规定的不完善,在共同危险行为构成、责任承担、免责事由等方面仍存在争议。本文通过对这些方面的探讨,力求从理论上对共同危险行为作进一步的阐述和澄清,促进其在实践中的正确适用。  相似文献   

12.
谭威 《法制与社会》2013,(8):248-249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十条规定了共同危险行为,它是指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行为并造成损害后果,不能确定实际侵害行为人的情况。本文将重点探讨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分析在司法实践中应该如何认定这种特殊的行为,同时分析它的免责事由,从而为相关行为人免除自己的责任提供帮助。  相似文献   

13.
试论共同危险行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共同危险行为涉及民事领域的共同行为、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和准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可能适用过错推定责任,也可能适用无过错责任,如发生在高危作业、产品责任领域.但行为人都可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无因果关系而免责.  相似文献   

14.
论共同危险行为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原永红 《法学论坛》2000,15(4):26-30
在日趋复杂的现代社会关系中,因共同行为而致人损害的情况时有发生.在排除了共同故意侵害而又无法确定谁是真正的加害人的情况下,应按共同危险行为来对待.共同危险行为的归责原则仍然是过错责任原则,但应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办法,实行过错责任推定;如果共同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无过失也可免责.共同危险行为的责任是连带责任,如果其中的一人或数人超出了其应承担的份额,则可向其他共同危险行为人求偿.  相似文献   

15.
共同危险行为争议问题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共同危险行为属于责任者不明型共同侵权,其与份额不明型共同组成客观共同侵权之类型。此类共同侵权中连带责任的正当化基础为可能因果关系,故当行为人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时,便可免于承担责任。共同危险行为制度同样可以适用于无过错责任领域。共同危险行为与共同过失型共同侵权的区分,主要看行为人是否具有共同过失,共同过失表现为基于一致的行为安排而作出一定行为,而该行为中含有可预见并可避免的致害可能性。  相似文献   

16.
共同危险行为的法律效果主要涉及因共同危险行为所导致的在共同危险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共同危险行为人相互之间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前者称为共同危险行为的外部效力,后者称为共同危险行为的内部效力.  相似文献   

17.
在日趋复杂的现代社会关系中,共同危险行为时有发生。本文在分析和借鉴各种理论学说的基础上,对共同危险行为的构成要件、责任承担以及免责事由进行了深入阐述,提出了应将法律推定的各自过错作为共同危险行为的主观过错要件,同时应当坚持推定的因果关系,对其免责事由应当采取"排除可能的因果关系即可免责"这一学说。  相似文献   

18.
共同危险行为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共同危险行为探讨叶知年传统民法将共同侵权行为分为三种形态:一是狭义的共同侵权行为,又称共同加害行为;二是共同危险行为,又称准共同侵权行为:三是有教唆人、帮助人参加的侵权行为。其中,共同危险行为在实际生活中屡见不鲜,由此发生损害赔偿纠纷者不乏其例。但我...  相似文献   

19.
提要共同危险行为法律制度是一项古老的制度,早在罗马法时期就已经存在。但其制度产生以来,对其构成要件和免责事由学界争议较大。本文通过对共同危险行为的历史分析,就其构成要件和免责条件提出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20.
“ 行为共同说”所宣扬的较之于“犯罪共同说”的一系列“比较优势”不仅是无以立足的,而且司法实践中所出现的有关共同犯罪的疑难问题,运用“犯罪共同说”是同样能够迎刃而解的。在此意义上,我们大可不必有悖于司法实践中的通行理解与做法而去倡导所谓的“行为共同说”。如果真的以“行为共同说”作为认定共同犯罪成立与否的依据,还将面临着一系列的“风险”。该风险大体上来自于两个方面:与相关的刑法理论存在着冲突、与我国的《刑法》规定存在着冲突。我国刑法中的“共同犯罪”体现的应当是“犯罪共同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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