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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侵权法上“公平责任”源流考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我国《民法通则》第132条是80年代中期民事立法由起草"民法典"向起草《民法通则》转轨特殊时期,总结50年代和80年代两次民法典起草经验,引进南斯拉夫债法修订贯彻的社会主义公平原则,综合借鉴1922年和1964年《苏俄民法典》的产物。《民法通则》第132条应仅适用于第133条和类似情形,未来《侵权责任法》应通过在具体侵权行为类型中适用"分担责任"来限制公平责任的适用范围。  相似文献   

2.
编纂中国的民法典,既是促进宪法实施的重要举措,也是一项重大的政治抉择,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全国人大代表不应该缺席民法典编纂的过程。《全国人大组织法》、《代表法》和《立法法》都赋予了全国人大代表联名提出法律案的权力,全国人大代表通过行使立法提案权推动我国的民法典工程可以充实民法典的民主性基础,为民法典工程提供持续的动力和智识。根据对《全国人大常委会公报》披露的数据进行分析,可以发现:30余年来,全国人大代表根据国家民事立法实践的进展,有针对性地提出近400件与民事立法有关的法律案,试图推动我国相关单行民事法律的制定、修改,并在此基础上实现民法典的编纂。虽然相关代表议案对我国民事立法实践的影响有限,但代表议案反映了许多我国民事立法实践中存在的棘手问题,立法者也在审议代表议案的过程中作出了"通盘考虑"的立法承诺。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在编纂民法典时不能回避代表议案中反映的现实问题,必须予以妥当解决,否则将有损民法典的民主性基础,也有碍民法典功能的实现。  相似文献   

3.
一、法、德、日民法典制定的概况 从十九世纪初到二十世纪初,民事立法的法典化浪潮席卷了全球。以1804年《法国民法典》为开端,各国通过民法典的制定,统一了民事立法。其中作为集大成者的法、德、日三国民法典具有典型的代表性。 (一)法国民法典的制定 法国封建社会末期,商品经济日渐发达,民事交往日趋频繁,而全国民事规范极不统一,北部使用习惯法,南部使用罗马法。到了资产阶级大革命时期,法国进行了大量的民事立法活动。法国1791年宪法规定,应制定一部共通于整个国家的民法典。但由于客观的历史条件的限制,当时的资  相似文献   

4.
我国现行民事法律、法规中的许多内容已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制定统一的《民法典》是我国民事立法发展的必然趋势。针对我国司法机关和民事主体在适用和援引现行民事法律、法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建议我国《民法典》立法时对死亡宣告等几种制度予以修订。  相似文献   

5.
我国《物权法》已于3月16日在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获得通过,并将于10月1日开始施行.然而,在此之前被人们广泛关注的"民事优先权"却依然没有在《物权法》中以单项权利的形式得到定义和规范,这与人们对民事优先权的性质认识息息相关.文章以此为视角,通过考察国外相关立法指出,民事优先权是独立的权利,其优先权顺位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包括总原则和技术原则,并提出在我国民法典立法中建立"总分式"民事优先权体系的立法构想.  相似文献   

6.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然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法编有关格式条款的规制依然存在诸多问题,未能有效规制格式条款,以平衡合同自由和合同正义.此外,对格式条款的规制是现代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难题.以2019年的一起关于格式条款是否合理,是否有效的迪士尼乐园案件,引出关于规制格式条款必要性的探讨.而且,我国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依然存在难以有效规制"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条款的问题.因此,借鉴德国民法典关于格式条款的立法模式和具体制度规则的经验,能够完善格式条款的规制路径.一是引入德国的关于格式条款的灰名单和黑名单制度,二是运用行政权力针对特定行业的格式条款建立备案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7.
2013年6月23、24日在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召开的“第十一届海峡两岸民法典论坛”研究了民法典视野下的民法总则与继承法立法问题。论坛分别针对“民法典视野下的民法总则立法问题探讨”,“比较法视野下的民法典立法问题探讨”,“民事主体制度的修改与完善探讨”,“民法基本原则的适用及具体制度的立法完善”,“民法典制定中的疑难问题探讨”,“《继承法》的修正与继承法的现代化”进行了详尽的探讨。论坛的举办为我国正在进行的《继承法》修正工作提供了理论参考和经验借鉴,同时对于我国未来民法典总则编的制定给予了宏观和微观的参考。  相似文献   

8.
为了克服1995年颁布的《越南民法典》的不足,2005年颁布的《越南民法典》不仅保护交易和其它各种民事关系中所有人的权利而且还保护善意的第三人的利益。同时,俄罗斯联邦的《民事法》及法国《民法典》也有相关的规定。  相似文献   

9.
在我国对公法人民事执行立法准备过程中,首先必须明确界定作为民事执行对象的"公法人"之内涵。但由于我国民法典并没有采用大陆法系"公法人和私法人"这一传统法人分类方式,导致对作为民事执行对象的"公法人"内涵界定的混乱。应当在立足我国现有立法基础上,借鉴我国台湾地区对公法人民事执行"立法",明确作为民事执行对象的"公法人"应当包含中央或地方机关、营造物以及有关民生的公用事业,并通过"依法为公法人"作为兜底条款,实现与我国民法典现行法人分类制度的立法协调。  相似文献   

10.
民事习惯是我国所有习惯中流传最久、范围最广的,至今仍在我国许多地区与现行法并行或抗衡。民事行为的意思自治性特征决定了民众对民事习惯和民事法律选择的可能性。在法治追求和谐的当代,这种现象不应该在民法典制定过程中视而不见。国内法学理论界对民事习惯调研的肯定与《物权法》对民事习惯规定的漠视形成强烈反差。进一步了解民事习惯调研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并制定科学合理的调研方法是民法典后续立法工作的重点。  相似文献   

11.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初次审议,我国迎来了民法典编纂的新高潮。虽然我国民法典将努力延续民事部门法的立法传统,但依然要面对体系的构建问题,以便协调民法典各部分之间的关系。在《民法总则(草案)》公布的背景下,民法典体系的构建显得尤为重要,因为它将直接影响到民法典分则的编纂。从民法典总则到民法典分则再到整个私法,民事权利要素在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而对民事权利要素的讨论通常隐藏在民事权利本质论之中。一方面,民法典总则作为民法典乃至整个私法的"公因式",以民事权利要素为体系基础;另一方面,民法典分则以典型民事权利为基础,要求高度独立性和体系完整性,分则是民事权利要素分化的结果,同时构成了流动性私权体系的基础。  相似文献   

12.
民国民法典的编纂,基本上是以西方理念为理论基础,受源自于古代罗马法理性精神的启发,适应了经济社会发展运行的规律,效仿了西方私法的"民商合一"体例。同时,民国民法典编纂非常重视民间习惯这一实践资源,在编纂之前进行了大规模的民商事习惯调查,充分利用经过实践检验过的本土法制资源。可以说,"中西合璧"成了民国民法典编纂的主要基调,古罗马观念影响了民国民事立法融合中西的风格,清末变法开启了民国民事立法融合中西的时代,孙中山思想奠定了民国民事立法融合中西的基础。中国当下的民法典编纂,既要借鉴和吸纳世界上先进的民法制度及理念,也应传承和弘扬中国各地优秀的风俗习惯及传统。  相似文献   

13.
民法的法典化立法技术面对诸多挑战,具有特殊性,其成功至少需要满足政治支持、市场经济体制和具有较高的民法学水平三个要件。自建党以来,我国立法机关先后开展了五次民法典编纂工作,前四次均因政治、经济、社会等原因而搁浅。本次《民法典》编纂在九个民事单行法的基础上,参酌国际先进,完善交易规则;结合国情实际,凸显中国特色;回应时代问题,彰显时代精神,取得了一系列重要成就。《民法典》的成功编纂取决于党的领导、民法学的智力资源和立法实践积累、社会各界广泛参与以及域外立法经验借鉴。《民法典》的科学解释和正确实施必将助力党迈向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新征程。  相似文献   

14.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第828条第4项规定,"以伪造、变造、冒用证件等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婚姻是无效婚姻,该项规定存在表述方式突兀、涵义不明确等问题。以特定方式骗取结婚登记的行为实质是违反了婚姻的成立要件,规定其为无效婚姻不符合法理,也不利于保护被侵害民事主体的利益。结婚登记瑕疵对婚姻关系的影响,应从行为是否违反了婚姻的成立要件或生效要件进行判断。涉及婚姻成立与效力的实体问题纠纷应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相似文献   

15.
自德国民法典颁布以来,许多国家的民事立法都接受了物权与债权的区分理论,我国的传统民事立法和理论研究也一直是该区分理论的赞成者。可是随着社会生活的发展、进步,出现了物权与债权区分的相对性问题,因此一些学者主张在我国民法典的制定中拒绝接受物权与债权的区分理论。从物权与债权区分理论的发展出发,结合我国民事立法的传统与实际,我国的民法典应该采纳二元区分体系。  相似文献   

16.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5条第1句创造性地规定了第三人责任类型的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在法律适用时,要结合《民法典》第500条,并准用《民法典》第509条,承认第三人也应当负有合同前的保护义务。第三人责任的成立以违反先合同义务为前提,第三人原则上承担信赖利益损害赔偿责任;在第三人欺诈的情况下,还可能承担惩罚性损害赔偿责任,并且在刑事追缴、退赔之外也可能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第5条第2句的但书规则,排除了非真正的缔约过失责任类型以及侵权责任属性的缔约过失责任类型,但在体系上仍保持一定的再发展的可能性,第5条第1句规定的第三欺诈人、胁迫人责任可以类推适用到“引发信赖、影响缔约”的第三人责任类型。  相似文献   

17.
中、越两国经济体制改革,是推动两国法律制度发展和完善的原动力。中国的改革起步比越南早,但法律制度建设的某些方面并不比越南快。就民事立法而言,我国迄今为止民法典仍然处于草案的起草阶段,合同法只能以单行法形式存在,而越南新《民法典》和新《商法典》的颁行,从体例到内容都充分肯定了合同法在民法体系中的地位。本文试图以两大法系民事立法模式为引导,指出立法体例只有在成文法背景下才得以形成和存在,在判例法国家则缺乏形成的基础,同属成文法传统的中国和越南,当然有立法体例的存在。其中,重点通过对中、越两国合同法体例之比较研究,探讨越南在民商分立模式下其体例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分析我国当前合同法体例之不足,借鉴越南合同法归入民法典的结构,明确我国在未来民法典中,合同法应是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  相似文献   

18.
新中国成立五十多年没有制定出一部统一的民法典,但是制定民法典的要求和努力一直就有,从195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到198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讨论稿)》,民法典总则和分则草案近百。对历次民法典草案流产的原因,论者见仁见智;可以肯定的是,民法典不是坚船利炮的技术,没有现实生活作根基,没有相应的经济和政治制度作保障,任何创制的努力注定不会成功。现在,在改革开放二十多年后,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中国似乎真正到了必须创制民法典的关口。决策层和法学界都在积极动作,民法学界的重要活动都以制定民法典为中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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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在《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部门都已制定了较为完备的法律。而我国现行民法的立法状况却相对落后 ,为了适应我国改革开放的形势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民事法律关系 ,我国民法典的制定应被提到议事日程。制定出一部完整科学的民法典 ,对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加快中国法治建设的进程 ,具有积极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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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意义上,新型民事权利保护问题,是民事立法本身的局限性(固定性)和社会生活的发展性(变动性)之间的矛盾所导致的。新型民事权利是否具有保护之必要性与正当性,以及如何保护等问题,是困扰司法机关的重大裁判负担。该问题不会由于《民法典》的通过而一劳永逸地获得解决;但是,《民法典》关于权利的一般规定条款,特别是第1条、第3条、第109条和第990条第2款、第129条、第130条以及第132条,形成了关于新型民事权利保护的基本规范,为司法裁判正确和顺利地解决新型民事权利保护问题,提供了有益且必要的规范基础和裁判方向指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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