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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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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 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关于配偶一方死亡后夫妻财产的继承问题,还存在着一些争论。有些同志认为,夫妻共同财产不能继承,在配偶一方死亡之后只能全部归另一方所有。我院学报一九八一年第二期所载温卓文同志的《我国继承问题初探》一文,就代表了这种观点。文章说:“我国新婚姻法第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  相似文献   

2.
《法学》1989,(4)
转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尚未接受遗产就死亡,他的应继份由他的继承人继承。因此,转继承是两个相连的直接继承的结合,即前一个继承,遗产尚未分割时,后一个继承又相继开始,后一个继承是前一个继承的继续。在司法实践中,对转继承中的遗产处理有着不同的主张。试举一案例:被继承人魏某夫妇生有两女,大女魏萍已婚并有一个二十岁的儿子李小弟;二女魏芬未婚。一九八五年十二月,魏某夫妇因煤气中毒双双去世,遗下银行存款两万元。一九八六年一  相似文献   

3.
法律继承     
近代以来,在法律现代化过程中产生的大量的法律冲突、法律规避,其中一个极为重要的原因便是对西方法律的盲从和对法律移植的盲信,而其根本原因在于由我国社会文化自身特点决定的,能够在中国运行得良好的法律,必然是能够为我国社会文化所容纳的法律.当我们认识到这些问题,重新检讨历史就成为必要;当我们认识到法律移植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法律现代化的问题,就必须寻找新的路径。法律继承将是一个极为便利亦更加有效的途径。因此,中国法律能够在继承上走得更远一些.  相似文献   

4.
转继承只是继承权利的转移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有这样一件继承案件:被继承人杨某夫妇生有两个儿子,大儿子杨强已婚并有一个十九岁的女儿,二儿子杨军一直未婚。一九八四年十月和十二月,杨某夫妇先后因病去世,遗下银行存款八万元。一九八五年一月,大儿子杨强也因车祸不幸去世。由于杨强的妻子陈娟及女儿杨兰同杨军在如何继承被继承人遗留的八万元存款的问题上意见不一,(?)于一九八五年十一月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遗产。法院在调解无效后判决:八万元遗款由杨军继承四万元;应由杨强继承的四万元系杨强与妻陈娟  相似文献   

5.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章共七条对法定继承进行规定,但现今社会体制的变化,经济的发展带来了家庭结构的改变,使得继承也发生变化.现行《继承法》在法定继承方面应当进行发展和完善.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和法定继承顺序方面做出适当调整,以保持与我国社会共同发展,进一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6.
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变化.附着了财产权益的各种形态的继承标的不断涌现。这些标的完全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实体物.也不同于知识产权中的无体财产权.给公证机构办理继承公证带来了全新的课题.公证员对这些标的能否被继承也存有很大的争议。这里举几例:南京市的助力车牌照和上海市的机动车牌照能否被继承?  相似文献   

7.
段伟  李全息 《中国公证》2010,(10):14-17
据报载,嘉兴市母子俩质疑“未公证就不能继承吗”,将嘉兴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告上法庭,要求立即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本案引发了业内人员对继承公证的必要性、价值、未来前景等问题的思考。本文是两位作者针对上述问题展开的讨论,以期引起业内人士的共同关注和思考。  相似文献   

8.
关于转继承     
继承于被继承人死亡开始。当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往往因罹病或意外事故等情况而死亡,即此,使得还未实际接受遗产的继承复杂起来。这种因继承人未实际接受遗产而又因其死亡而开始的继承,在法理上称为继承的转移,即转继承。转继承本是社会生活条件在法律上的反映,因其过程短促,不应成为理论与实践之疑难。然而,在“文化大革命中,由于“左”的严重错误的流毒和影响,公民的合法财产曾横遭劫难,或被  相似文献   

9.
继承之冤案     
据《北梦琐言》记载,古时镇州有一个家财万贯的财主叫刘方遇,其结发妻田氏早年就去世了。田氏有一个妹妹和弟弟,弟弟长于经商,刘方遇经常将钱财交给他去经营。妹妹本来是一个尼姑,自姐姐去世后就经常出入刘方遇家,刘方遇与她相处久了,不禁就两情相悦、卿卿我我起来。后来,田氏的妹妹干脆就蓄发还俗,嫁于刘方遇做了继室夫人。  相似文献   

10.
《法学》1986,(3)
现在有人认为继承的方式有五种,即: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扶养协议继承和无人继承收归国有。也有人说只有两种: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那么,究竟什么是继承方式?又到底应是几种? 继承法第五条规定得很明确:“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  相似文献   

11.
继承是指公民依法承受死者个人所遗留的合法财产的一种法律制度。在继承关系中,遗留财产的人(死者)称作被继承人,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称为遗产,依法承受他人遗产的人为继承人。继承权是一种财产权,是财产所有权的延伸和继续。继承权的实现就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当继承人作出接受或者不放并继承的表示,继承人就取得了继承权,从而取代了被继承人的法律地位,取得了死者遗产的所有权。继承权与一定的身份相联系,它以姻亲关系、血缘关系和扶养关系为产生的基础。按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  相似文献   

12.
13.
论有限公司股东的股权继承与股东资格继承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公司法》第76条的规定应该解释为对死亡股东继承人股东资格的取得而设。可以认为,自然人股东死亡后,若公司章程没有相反的规定,其继承人或继承人的代理人可以马上向公司申请办理股东变更手续。为此,我国公司立法应该进一步明确公司有义务在合理的时间内办理股东变更手续,否则推定继承人取得股东资格。  相似文献   

14.
皇位的继承和替代,是皇帝制度一个极为重大的问题.从我国古代皇位的传承情况看,大致可分为同姓相继、异姓相代两种. 所谓同姓相继,是指皇位的继承,世世代代只限于同一始祖的父系后代中进行,这是皇位继承的世袭制.而历代皇位的世袭又有以下几种情况:  相似文献   

15.
羌族继承习惯法试析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少数民族习惯法是目前我国民族法学研究的热点问题。羌族继承习惯法源远流长 ,无论是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主要内容 ,还是对继承关系的法律调整 ,都有自身的特点和规律 ,并得到羌民的普遍承认和严格遵循 ,在羌族地区发挥着调解社会矛盾、维护民族团结、促进地方安定的积极作用  相似文献   

16.
一、转继承的概念和内涵 转继承又称转归继承、连续继承、再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实际接受遗产前死亡的.继承人有权实际接受的遗产归其法定继承人继承的一项法律制度.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称为转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继承人称为被转继承人。  相似文献   

17.
李敏 《中国公证》2014,(5):27-29
一、日本有法定继承主义和遗嘱继承主义两个立场 日本现行继承法,对于权利义务的继承规定,遗嘱优先,没有遗嘱的情况下适用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但对于法定继承人,会事先对继承份额作出相应的规定,故遗嘱的自由被加以限制。对于法定继承的遗产,采取概括继承的原则,即即使有债务也不会清算,丽将其作为继承财产让继承人加以继承。  相似文献   

18.
股权是股东基于其在公司或企业中所持有的股份或出资而享有的法定权利,是一种特殊的权利.继承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与被继承人和继承人个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一项财产权利,其主要内容是继承人取得被继承人全部财产权利和承担产财义务.股权继承公证可以理解为:公证处根据有关部门的要求和继承人的申请为其办理继承权公证,出具继承权公证书,以确定继承人的继承权利。股权继承问题在继承法和公司法中均没有明文规定.  相似文献   

19.
曾照旭  王锋 《人民司法》2012,(12):101-104
【裁判要旨】继承公证不是办理房产继承登记的法定要件,房地产管理部门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实房产因继承发生所有权转移的证据办理房产继承转移登记并无不当。案号一审:(2011)章行初字第22号二审:(2012)赣行终字第13号  相似文献   

20.
闫晓君 《法律科学》2012,(2):189-195
汉代身份继承一般是在被继承人生前置后或立嗣子。后可以是直系,也可以是旁系;既可以是卑幼,也可以是尊。汉代身份继承是在先秦时期“立子”与“立弟”两种继承方式中进行选择的结果,以“立子”为主,以“立弟”为补充,并逐渐过渡到唐宋法律中严格的“立嫡立长”的规定。在财产继承方面,准确地讲应该是分家析产,随着宗法大家庭的解体,嫡长继承制面临挑战,诸子均分制尚未建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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