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查询到1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890 毫秒
1.
2.
《比较法研究》2020,(1)
在我国刑法总则没有规定间接正犯的立法体例下,必须对间接正犯的构成要件符合性进行规范判断。规范判断的基本方法是:根据行为支配原理,应当将利用者和被利用者实现的构成要件要素结合起来,按照单独犯实施犯罪那样进行构成要件符合性判断。然而,并非所有的构成要件要素都能被他人支配或者决定,因此,必须分别判断利用者与被利用者各自应当具备的构成要件要素。被利用者必须具备行为、对象、结果等构成要件要素。在利用他人自杀或自伤的场合,相对于利用者而言,被利用者行为的对象是符合构成要件的对象要素。在真正身份犯场合,身份是无法被支配或者决定的要素,被利用者的身份无法归属于利用者,因此,只有当利用者自身具备身份要素时,才可能符合间接正犯的构成要件符合性。 相似文献
3.
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是指蕴含价值关系或评价内容的构成要件要素,对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的明知是成立故意的前提。对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的明知实质上是对其意义的认识,应当采用"外行的平行评价"标准。此外,对于具有类别关系和属种关系的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的认识,也应该属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的明知组成部分。 相似文献
4.
构成要件的罪刑法定机能表现为过滤机能、类型化判断;罪刑法定和构成要件的关联始于贝林格,但构成要件仅仅具有形式上的保障作用,在类型化作用上仅仅提供判断的框架,客观的超过要素和主观的超过要素破坏了构成要件的故意规制机能,有损于构成要件的类型化机能;构成要件中规范性要素、开放构成要件的发展,使得构成要件符合性必须借助实质解释... 相似文献
5.
德日构成要件理论的嬗变——贝林及其之后的理论发展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德日刑法学上的构成要件理论发端于贝林提出的构成要件概念。然而,在此之后,德日构成要件理论经过近一个多世纪的发展,因主观的构成要件要素、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的发现以及消极的构成要件理论的影响,构成要件概念已然脱离了原初的客观的、价值中立的特点,进而发展成为内含有客观要素与主观要素并具有不同内涵和多层次的概念。 相似文献
6.
类型思维:刑法中规范构成要件要素存在的法理根据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理性至上与科学实证主义为刑法中记述性构成要件要素的创建及其普遍化提供了原动力,而同时它们的历史局限性也为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的产生与存在敞开了大门。法学方法一元论为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的类型特征与开放结构奠定了认识论基础,而规范构成要件要素的类型结构则是法学方法一元论在刑法中的一种具体体认。对规范构成要件要素具体内涵的把握也必将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刑法诠释方法的发达必将成为其发展方向。 相似文献
7.
空白罪状与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的关系不清是造成空白罪状误判的主要原因。为清晰界定空白罪状,本文将尚未完成行为定型且需要补充规范发挥填补构成要件作用的描述方式归为空白罪状;将具备"违反……"和规范的构成要件要素,而且构成要件已经完成行为定型的条文作为完全刑法。 相似文献
8.
在规范构成要件要素与明确性原则关系的探讨中,传统刑法理论从明确性原则角度审视规范构成要件要素,往往自陷困惑。如果从规范构成要件要素本身存在的原则基础出发,审视其与明确性原则之间的关系或许是一个很好的观察视角。 相似文献
9.
《北方法学》2022,(4):105-114
与自然犯的构成要件不同,行政犯构成要件之中包含规范要素,即“违反前置行政法规”,规范要素的内容需要通过前置行政法规的具体规定予以填补,填补的内容关系着构成要件的准确适用。行政犯构成要件规范要素内容的填补原理在于法秩序统一,也就是前置行政法规与刑法评价的行为类型具有一致性,在目的上统一于前置行政法规与刑法共同保护的实体性法益类型。行政犯构成要件规范要素内容的填补方法在于以行政犯构成要件行为类型及背后的实体性法益为基准按照三步走的方法选取适格前置行政法规进行填补。第一步,在前置行政法规中挑选出与刑法构成要件行为类型具有一致性的保护性规范;第二步,在前置行政法规中选取出第一保护性规范所保护的调整性规范;第三步,在前置行政法规中筛选出保护实体性法益的保护性规范和调整性规范。 相似文献
10.
构成要件的形式与实质变更及其合理解释——尤以《刑法修正案(八)》为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构成要件及其要素的变更并非均在实质上影响到犯罪成立的评价标准。这种变更存在实质变更与形式变更之别,判断构成要件及其要素的变更是实质性的还是形式上的,应当综合考虑刑法在保护法益方面的态度是否发生变化以及目的解释的要求。在形式变更的情况下,应当对规范内容进行实质解释。在实质变更的情况下,应区分不同情形进行形式解释或者实质解释。刑法有权解释不能变更构成要件及其要素,否则即属越权解释。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