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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利益是诉之利益在上诉阶段的具体表现.作为上诉被受理的条件,对上诉利益的判定将直接决定着当事人提起的上诉能否得到法院的受理.我国台湾地区及其他一些大陆法系国家的诉讼法理均认为,被提起上诉的一审裁判须对上诉人不利益,即上诉人提起上诉应有上诉利益,从而给上诉设置了一个较高的准入门槛.但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上诉的条件,由此造成当事人对上诉权的滥用,其危害甚大.上诉利益标准的确立在我国具有现实必要性,应通过相关制度加以构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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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AO Xu-dong 《河北法学》2012,30(1)
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对于提起上诉的条件仅规定了形式要件,缺乏实质要件的内容,这与理论上对上诉权的不适当定位关系密切.上诉权作为一项程序性权利,必然受到程序进行规律的制约,而不应当视为一项当然性权利.在此前提下,借鉴国外的上诉审查理念和制度,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构建我国的上诉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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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对于提起上诉的条件仅规定了形式要件,缺乏实质要件的内容,这与理论上对上诉权的不适当定位关系密切。上诉权作为一项程序性权利,必然受到程序进行规律的制约,而不应当视为一项当然性权利。在此前提下,借鉴国外的上诉审查理念和制度,结合我国实际情况构建我国的上诉审查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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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性上诉是一种重要的程序制裁与救济机制,主要包括程序性上诉的模式、程序性上诉的提起、程序性上诉的审理程序、程序性上诉的裁判方式等方面的内容。程序性上诉有三种模式,其中二审实行事实与法律审之事后审、三审实行法律审之事后审是较为普遍采用的模式;程序性上诉提起的基本要求是必须明确上诉理由,但该要求需与辩护制度衔接起来,否则会变相地剥夺当事人的上诉权;程序性上诉审以上诉理由为审判对象,以庭审笔录为调查基础,以开庭审理为原则;发回重审是主要的程序性裁判方式,但只有严重影响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的程序错误,才会导致发回重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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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附带上诉制度研究——兼论我国附带上诉合法要件的构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附带上诉具有依附性、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双重性、目的上的对抗性、不服范围的惟一性、审理上的合并性共5个特征。关于附带上诉的本质,有非上诉说与上诉说两种学说。附带上诉制度具有平衡当事人双方诉讼程序利益,实现当事人双方攻防机会平等;打消好讼当事人的侥幸心理,便于息讼等多项价值功能。附带上诉的合法要件是:须有合法的主上诉存在,须由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提起,须对上诉人所上诉的第一审判决声明不服,须于法定期间内提起、须不可再为附带上诉、须遵守法定程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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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刑事诉讼中,当事人具有上诉利益是提出上诉的实质要件,“无利益,不上诉”是判断上诉合法与否的标准,对不合法的上诉,法院裁定予以驳回.社会伦理规范、诉讼经济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共同构成了刑事上诉利益的理论基础.我国《刑事诉讼法》缺乏上诉实质要件和上诉和益审查制度的规定,相关研究几近空白,实践中不加任何限制的上诉在增加诉累、浪费司法资源的同时,导致二审庭审时出现“控辩错位”的异常现象.为消除以上弊端,应当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相关制度的经验,增加上诉实质要件的规定,明确上诉合法性的判断标准,从而推动刑事上诉利益审查制度的中国式建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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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事诉讼二审程序的完善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改革和完善我国的上诉程序 ,应当理顺第二审与第一审的关系 ,将一、二审关系定位为续审主义 ,并将事实审理的重心放在第一审。为了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应当确立附带上诉制度 ;完善上诉程序中的反诉 ,如果当事人愿意放弃审级利益 ,在第二审同意他方提起反诉的 ,上诉法院应尊重当事人双方的选择 ,对一方当事人提起的反诉进行审理 ,而不应当发回重审。改进第二审的裁判 ,规定“移送裁判” ,即如果第一审法院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 ,第二审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决 ,将案件移送到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明确确立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 ,即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第二审法院不得变更第一审判决 ,导致对当事人更加不利 ;改进“发回重审”之裁判 :其一 ,以“第一审诉讼程序存在重大瑕疵”为第二审法院发回重审的事由 ,其二 ,对于第一审程序存在重大瑕疵的 ,在不损害当事人审级利益的前提下 ,第二审法院可以依职权决定由自己审判 ,其三 ,当事人双方可以合意决定由第二审法院作出判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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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带上诉制度在传统大陆法系国家几经变革日臻成熟。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及我国台湾、澳门地区民事诉讼均有附带上诉制度。大陆法系国家对附带上诉制度规定不一,但基本原则相同。各国依据本国国情,制定符合自身的附带民事制度。近些年,二审法院案件数量有增无减,人民群众对诉权的要求有更进一步的提高。附带上诉制度本身就是诉权处分的延伸。附带上诉让处于弱势的一方有防御的盾牌。作者撰写此文之目的,就是认为附带上诉制度对缓解现阶段案件压力重,信访、上访等社会矛盾。构建我国的附带上诉制度,从制度上解决群众困难,也是和谐社会的需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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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及上诉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但目前,不少当事人却恶意利用管辖异议及上诉制度拖延时间,严重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本文试从制度完善方面入手,讨论防范恶意管辖权异议及上诉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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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现行《行政诉讼法》对行政上诉条件的规定失之于宽,从而增添了许多不必要的诉讼,并引发诉讼费用征收标准及负担原则上的悖论。为避免上诉权的滥用,充分发挥二审程序的制度功能,应从制度上对当事人的上诉予以适当的限制,并完善我国行政裁判的纠正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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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于民事诉讼领域的立法例表现为"限制法官于上诉不服声明范围内变更",不宜直接规定"禁止法官对上诉人进行不利益变更";"不得大于上诉请求全部被驳回"以及"单方上诉"不是该原则概念的准确要素;该原则是一项指导和规制法官裁判行为的"预警"性原则;附带上诉制度的适用与该原则的适用并行不悖;我国相关立法并没确立该原则,我国确立该原则欠缺的不是理念基础而是制度基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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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中的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具有充分的法理依据和重要的法律意义,我国的民事上诉程序中应确立此项原则。另外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有其适用的具体情形同时也需要附带上诉等相关制度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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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度。诉讼法对上诉、上诉期以及撤回上诉作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对一审判决在上诉期内的效力、上诉后到二审裁判前这一时间段内一审判决的效力、以及在上诉期内撤回上诉后能否再次上诉等问题没有明确规定。笔者在此仅做理论上的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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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冠棋 《中国律师和法学家》2005,1(6):68-76
海峡两岸之民事诉讼上诉制度,差异颇大.本文拟从比较法学之观点,将二者做一简要评析。两岸上诉制度首要之差异在于审级,大陆方面为二审四级,台湾方面为三审三级;其次在上诉期间、上诉主体、上诉裁判费、上诉之法定程序、上诉审理范围、上诉之判决、上诉之反拆、附带上诉、上诉之撤回与舍弃等方面之相关规定上,二岸亦颇有不同。“上诉”为民事诉讼法最为重要之诉讼行为之一,经由本文之介绍,亦可对两岸民事诉讼制度之整体差异,获得相当程度之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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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的二审上诉程序中移植了大陆法系国家的制度。它体现了对上诉自由的保障和对被上诉人权利的平等保护,以及对当事人合意性权利的尊重,与此相对应的是不利益变更禁止原则、附带上诉原则以及合意上诉反诉等诸多法律规则。这一系列严谨和周密的制度有助于上诉功能的充分实现,值得我国大陆立法借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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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审级中,有关裁判范围的制约机制主要体现在对上诉审裁判范围的制约上,这一制约机制主要通过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的确立发挥作用。从域外来看,各国和有关地区均在理论或司法实践上不同程度地体现了该原则的内涵。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则未能对判决结果明确禁止不利益变更原则,也未体现该原则的精神实质,配套的制度建设更是极为缺乏,从而使得我国上诉审裁判范围处于制约失控的状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