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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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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信赖利益是指法律行为中,一方当事人基于合理信赖所具有的一种既有利益。这种利益可以体现为财产上的利益,也可以表现为法律行为上的机会性利益。我国现行法律在信赖利益的保护方面存在有诸多不足,我们需要建立这样一种责任制度:既能全面保护法律行为中合理信赖人的利益,又能使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符合公平正义。这种制度便是以保护信赖利益为主要目的信赖利益损害赔偿责任制度。信赖利益损害赔偿责任是有别于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一种独立的责任形式。  相似文献   

2.
信赖与信赖利益考   总被引:41,自引:0,他引:41  
信赖是当事人相信要约或合同而为签订合同所导致的财产减少和与他人订约机会的丧失,信赖利益是对合同或要约赋予了信赖一方当事人所故有的,因信赖可能或已经受到损失的利益,对信赖利益的救济包括期待利益损害赔偿和信赖损害赔偿两种手段,且对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不应以期待利益为限。  相似文献   

3.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信赖保护的必要性愈加重要,因此在我国建立完善的信赖利益损害赔偿制度将对保护交易安全、促进诚信市场的建立有重要意义。固有利益的赔偿范围法律已有明确的规定,而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法律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存在较大的争议,也是实践中的棘手问题。本文拟对缔约过失责任制度予以阐述,对目前颇有争议的一些理论问题进行思考,以期达到很好地理解和适用缔约过失责任,防止不适当扩大之目的。  相似文献   

4.
蓝静 《法制与社会》2013,(36):21-23
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包括信赖利益和固有利益,但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法律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存在较大的争议。本文借鉴了国内外的做法,对机会利益是否能纳入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及信赖利益是否应以履行利益为限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5.
本文以缔约中的信赖利益为研究对象,从信赖利益和损害赔偿的角度探讨了与其相关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以期不断完善我国的信赖利益赔偿制度,保护交易安全,促进诚实信用的市场道德的形成。  相似文献   

6.
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是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主要形式。然而信赖利益的赔偿范围问题在理论界却还存在很大的争议。本文通过分析认为应结合法规意旨跟实际情况处理信赖利益赔偿范围的限制问题;同时认为信赖利益的赔偿不仅存在于缔约过失责任中,在合同成立有效的时候同样存在信赖利益的赔偿问题。  相似文献   

7.
梁娟娟  刘涛 《河北法学》2007,25(4):126-129
以缔约过程中信赖利益的保护为研究核心,从信赖利益及损害赔偿角度展开对我国合同责任问题的理论上的探讨,主要探讨了信赖利益在两大法系的内涵,特别是英美法系富勒的信赖利益理论的提出、发展及在司法判例中的应用,论述了"允诺禁反言"制度对我国合同法的借鉴意义,并立足于我国合同法现状,讨论了信赖利益理论在我国合同法中应如何适用.  相似文献   

8.
违约损害赔偿中的信赖利益和期待利益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信赖利益和期待利益作为合同法中具有重要地位的两种利益,是违约损害赔偿中的两大方面,本文对二者进行简单的介绍、比较,明确二者在违约赔偿中的适用范围,试图解决实践中信赖利益和期待利益之间的冲突和适用问题,从而构建更完善的违约损害赔偿体系。  相似文献   

9.
我国缔约过失责任制度赔偿范围的法理思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杨路明 《时代法学》2004,2(3):89-93
本文详细阐述了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特征与法律内涵 ,通过对这些具体内容的分析与归纳最终确立了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不仅包括信赖利益的损失而且包括了固有利益的损失 ,并分析了信赖利益与固有利益的具体损害赔偿范围。  相似文献   

10.
徐建刚 《法学》2020,(2):54-67
信赖不等于信赖利益,合同作为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结合关系,信赖贯穿于其始终。因信赖获得给付而支出的费用区别于因信赖法律行为有效性而遭受的损失,二者在发生的前提、因果关系的判断及概念区分层面存在明显的不同。以"盈利性推定"确定费用的性质仅适用于追求经济性目的之情形;在费用支出具有精神性目的时,此种推定并不成立。在性质上,费用因目的落空而构成一项独立的财产损失,费用赔偿是一项独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费用赔偿范围的确定须满足"对获得给付的信赖"与"合理性"的要求。费用的合理性要求在性质上属于不真正义务。合理性不等于必要性,合理性的判断要从费用支出的时间、因果关系的界定以及合同风险的规范分配等方面进行。此外,在费用支出旨在追求经济性目的时,须注意避免费用与履行利益的重叠。  相似文献   

11.
论信赖利益赔偿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信赖利益赔偿制度是基于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而设。我国法律中对此没有明文规定 ,仅在《合同法》中规定了诚信原则和缔约过失责任。本文对信赖利益赔偿的概念、构成要件、赔偿范围等问题进行了探讨 ,以利于在司法实践中 ,对善意信赖人的信赖利益加以救济 ,保护交易安全  相似文献   

12.
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没有履行依诚实信用原则产生的必要义务,而造成另一方当事人的信赖利益损失,为此要承担的一种损害赔偿责任就是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注重在合同缔结阶段对当事人的保护,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我国关于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保护利益的适用范围和原则不明确,明确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保护利益的适用范围,确立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的信赖利益原则及范围才能更好的完善我国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13.
随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信赖利益越来越广泛的存在于各种法律关系中,而"信赖利益"能否作为民法保护客体,我国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本文从信赖利益成为民法客体的理论基础和现实依据分析,将信赖利益纳入民法保护客体中,使其法律化,从而完善我国民法对信赖利益的保护。  相似文献   

14.
对纳税人的信赖利益进行法律保护是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随着税收权利关系学说逐渐被税收债权关系学说替代,我国开始日益重视纳税人信赖利益的法律保护问题。本文从为什么要保护纳税人的信赖利益和为什么值得保护纳税人的信赖利益两个角度入手阐释了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的理论基础,以期对我国纳税人信赖利益保护研究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5.
在我国"信赖利益"对大多数人来说还是一个陌生的概念,如何对信赖利益进行保护和救济,如何对信赖利益进行保护的范围和限度进行界定等一系列问题都还存有争议。因此,对缔约过程中信赖利益保护进行全面的研究,澄清理论中的模糊认识,具有重大的理论与实践意义,本文就力图以缔约过失责任为切入点,深入分析探讨缔约过程中的信赖利益保护问题。  相似文献   

16.
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与民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拥有共同的思想渊源,在行政协议制度中引入行政法上的信赖保护原则需要克制。以富勒与帕杜对契约利益的三分法为基础,当前行政协议审判实务所使用的“信赖利益”概念,其真正的内容对应了期待利益、返还利益和信赖利益的不同组合。信赖得到存续保护或积极保护时,“信赖利益”实际上对应的是期待利益;信赖得到财产保护或消极保护时,“信赖利益”对应的有时是期待利益,有时是“信赖利益+返还利益”,也有时是返还利益。问题的症结在于信赖与信赖利益之间被粗糙地画上了等号,解决的方案是区分行政协议领域中的信赖与信赖利益,让行政协议中的“信赖利益”与合同法上的信赖利益在概念上保持一致。  相似文献   

17.
论信赖利益损害的民法救济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余立力 《现代法学》2006,28(1):85-91
损害赔偿作为公认的信赖利益损害的主要救济手段,在理解其构成要件时应注意:首先应考虑信赖关系是否存在,其次要求责任承担者须有主观过错,第三不必要求受害人完全善意。在理解赔偿计算的问题上,可以对信赖利益损害给予超出履行利益的赔偿,同时应当承认信赖利益中的非财产损害事实,并予以相应赔偿。在对强制缔约理论适当改造的前提下,可以应用强制缔约措施以救济信赖利益损害。  相似文献   

18.
违约赔偿应以期待利益为基本标准,在期待利益无法证明或难以确定时,可采取信赖利益标准.美国法上的信赖利益与德国法上就“徒然支付的费用”的赔偿,其基础都在于债权人的信赖.信赖利益的赔偿也并没有改变违约赔偿的既有规则.富勒最大的贡献即在于将违约损害赔偿的全部基础与合同拘束力的来源统一为信赖.即使没有期待利益,信赖损失也可以基于信赖本身得到救济.我国《合同法》将来宜借鉴美国法,规定五种合同利益:返还利益、期待利益、信赖利益、归入利益与固有利益.只要不造成重复赔偿,当事人就可以同时请求两种或多种利益的赔偿,这不仅契合契约自由和信赖保护,也裨益法律的统一适用.  相似文献   

19.
余立力 《法学评论》2006,24(5):57-65
文章认为,信赖关系是指一切尚无有效合同关系的特殊对待关系。信赖关系是法律调整交易过程中一般的相互保护关系与特殊的对待关系相互转化时的利益关系而形成的法律关系。信赖关系有四大特点,即相对性、法定性、信赖性和合同关系外部性。文章指出,与其将信赖关系视为合同关系的扩张不如将其看作侵权关系的扩张更符合事实。文章列举了几项重要的有代表性的权利与义务,分别将其归纳并命名为信赖义务与信赖权利。文章最后指出,信赖关系是信赖利益存在的大环境;信赖利益是固有利益进入信赖关系后的特定化;信赖利益是在信赖关系中计算信赖义务违反责任的依据。  相似文献   

20.
李爽 《法制与社会》2012,(11):67-68
缔约过失责任的损害赔偿范围应包含信赖利益损失以及固有利益损失,但不应把精神损失归入其中。而其中的信赖利益损失也应全面包含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不过间接损失要谨慎的判断。此外,我国不应采纳德国的"附保护第三人作用之契约"制度,即我们不应保护不可控之"第三人"的利益损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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