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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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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赵凯 《法制与社会》2014,(9):276+278-276,278
两高《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首次对网络"诽谤罪"进行了明确规定。该解释详细阐述了"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的含义,排除了散布真实事实构成网络"诽谤罪"的可能性,但对"实际点击、浏览或者转发次数"的认定仍可能产生很多问题。这就要求办案单位在办理网络"诽谤罪"时,对次数的认定要严格依法并具体分析,才能真正发挥网络"诽谤罪"打击网络犯罪、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作用。  相似文献   

2.
《印度刑法典》第二十一章对诽谤罪作了专章规定,共54条,详尽地规定了诽谤罪的概念、例释、处罚以及不构成诽谤罪的例外情况。分析和了解这些规定,对于完善我国对诽谤罪刑事立法及理论有一定的借鉴和参考作用。印度刑法规定的诽谤罪,是指除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无论何人意图、明知或有理由相信会损害他人名誉,以言词、文字、符号或能够辨认的图象,制造或散布对他人的指责的行为。该罪的主要特征是:  相似文献   

3.
谈谈诽谤罪     
诽谤罪,就是以破坏他人名誉、人格为目的,捏造散布事实,恶意中伤他人的犯罪行为。属于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罪之一。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以暴力或其它方法,包括用‘大字报’,‘小字报’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我国古代就有关于诽谤罪的记载。在封建时代,诽谤罪成了危害封建政权、君权、大逆、大不敬罪的同义语。《法经》有:“议国法者诛”的规定;秦朝有“诽  相似文献   

4.
澳门刑法典中的侵犯名誉罪包括五个独立的罪名:诽谤、侮辱、低毁、侵犯对已死亡之人的思念及侵犯行使公共权力之法人、机构或部门。因篇幅有限,本文仅对其中诽谤罪和侮辱罪作一探讨。一、诽谤罪(一)概念诽谤罪规定于《澳门刑法典》第174条中:“向第三人将侵犯他人名誉或声誉的事实归责于他人,即使以怀疑方式作出该归责,或者向第三人作出侵犯他人名誉或声誉之判断者,或者传述以上所归责之事实或所作之判断者……”这一法条指出了诽谤罪的客观方面或者“实施形式”有三:1.将损害他人名誉之事实,即使纯属猜测的事情归于某人,这里的…  相似文献   

5.
陈磊 《法制与社会》2010,(16):89-89
网络诽谤的刑法规制蕴含着网络表达权与名誉权保护的价值冲撞。本文指出与传统的诽谤罪相比,网络诽谤罪的认定具有鲜明的特点。  相似文献   

6.
诽谤罪是言论自由与名誉权两项基本人权相冲突在刑法领域内的典型表现。名誉权有刑事保护的必要,但诽谤罪的成立仍需通过严格的检验。事实与意见的区隔、事实真伪性的认定,以及不实言论造成他人名誉毁损的程度等均为诽谤罪必要的犯罪构成要素。针对某些地方公权力滥用《刑法》第246条第2款规定的情形,创设以公共利益为内容的免责性条款是最佳的解决途径。  相似文献   

7.
司法解释关于"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的规定,属于平义解释而非类推解释。作为诽谤罪对象的"他人"并不排斥公众人物,但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刑法必须适当降低对公众人物名誉的保护规格。司法解释关于网络诽谤"情节严重"规定的缺陷,不在于客观归罪与扩大处罚范围,而在于不当缩小了网络诽谤的处罚范围。"告诉的才处理"并不意味着必须由被害人自诉,而是指不得违反被害人的意愿进入刑事诉讼程序。  相似文献   

8.
张静  安伟 《法制与社会》2013,(33):281-282
近年来,伴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网络通信技术的日益普及,网络在现代社会生活中的也越来越多的受到了广大人民的重视,然而人们也体会到网络在带给我们巨大便利的同时,也带了诸多的问题。在使用网络的过程中,网民的个人隐私得不到有效的保障,个人名誉也会受到损坏。所以,就需要不断来完善传统的网络诽谤罪以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但是伴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人们越来越崇尚言论自由,而涉及到网络言论自由的案例也逐年增长,网络诽谤罪出现的频率也居高不下。就目前来看,我国的部分法律中对网络诽谤罪有所涉及,但尚未有一部系统完善的法律条律将网络诽谤罪的认定标准纳入其中。本文针对网络诽谤罪在理论层次上的认定标准和在具体的实践过程中的遭遇进行了系统的阐述。  相似文献   

9.
网络诽谤行为与传统诽谤行为既有一致性又有新特性,对网络诽谤行为的认定应当谨慎对待。诽谤罪是刑法上少数几个亲告罪之一,厘清诽谤行为的罪与非罪、诽谤罪的自诉与公诉的界限,有利于进一步对网络诽谤行为准确的定罪量刑,从而保护公民言论自由,维护网络社会的和谐。  相似文献   

10.
最近审结的"秦火火"网络犯罪案件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其中涉及的诽谤罪、寻衅滋事罪都存在着相当的争议。就诽谤罪而言,"秦火火"的网络造谣行为的主观心理是出于故意,其有着捏造事实的行为,且属于网络诽谤司法解释所规定的犯罪行为。从寻衅滋事罪而论,本案中的网络环境应被定义为公共场所,且"秦火火"的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关于网络诽谤犯罪的立法应当完善,将网络诽谤犯罪在一定条件下归入公诉罪较为妥当。对"虚假信息"应做明确界定。  相似文献   

11.
"网络诽谤罪"作为当下流行的一个名词,是指在网络环境下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网络诽谤与传统诽谤相比,有其鲜明的特征,对其进行刑法规制更易产生公民言论自由权与名誉权的价值冲突,故应严格其认定标准,使实践中大量存在的该罪被滥用和乱用的情况得以规制。本文就从该罪在理论认定上的疑难问题和实践中遭遇的困境两个方面对相关问题进行阐述。  相似文献   

12.
付立庆 《法学》2012,(6):107-113
明知是他人捏造的事实而恶意予以散布以败坏他人名誉的行为如何定性,在刑法理论上存在不同的理解。无论其被认为构成诽谤罪的正犯还是共犯,都存在解释上难以跨越的障碍。同时,将此行为定性为侮辱罪也会带来新的问题,甚至有将侮辱罪视为口袋罪之嫌。尽管这样的恶意散布行为在情节严重时具备刑法上的可罚性,但在现行刑法的规定面前,对类似行为只能作无罪处理。通过立法变动将类似行为纳入诽谤罪的法网实有必要,而在中国当下,比对个案的实质正义更为重要的,应该是对罪刑法定原则的信仰和坚守。  相似文献   

13.
诽谤罪公器私用现象是近年来一个持续的热点问题。本文首先对诽谤罪但书设计的薄弱环节——兜底条款进行规范分析;其次对诽谤罪公器私用进行实证分析,解析其公器私用的经济逻辑和社会动因;最后对比分析了解决诽谤罪公器私用的三种路径,认为诽谤罪国家公诉权的废除是当下的最佳选择。  相似文献   

14.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1)民请字第10号《关于刊登侵害他人名誉权小说的出版单位在作者已被判刑后还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出版单位刊登侮辱、诽谤他人的小说,原告多次向出版单位反映,要求其澄清事实、消除影响,出版单位未予置理。在作者为此被以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后,出版单位仍不采取措施,为原告消除影响,致使该小说继续流传于社会,扩大了  相似文献   

15.
诽谤罪的比较研究应审度国内外立法规定,基于刑法理论与生活事实展开。我国诽谤罪的刑事立法、司法现状和理论研究差强人意,应站在民主宪政的高度,衡平名誉保护与言论自由的紧张关系,侧重保护宪法上最基本的言论自由,合理认定诽谤罪的成立条件和刑罚范围。在解释论上,诽谤罪不适用于政府机关对象,限制对诽谤政府官员名誉的刑法保护,扩大适用于法人等团体和死者;名誉和诽谤事实等内容司法中应具体判定;诽谤罪的未遂不予处罚。在立法论上,应以独立条文规定诽谤罪;诽谤罪的构成要件应取消捏造行为的规定;可将通过印刷品、传媒等方式实施诽谤规定为加重法定刑;诽谤事实不限于虚假(作为例外,诽谤死者的事实必须是虚假的);可专条规定诽谤死者罪或在诽谤罪条文中增加一款规定诽谤死者的法定刑,并且明确限制可以提起告诉的死者亲属范围;应对诽谤不罚事由作出专门规定。诽谤罪的犯罪圈从长远来看应逐步限缩。  相似文献   

16.
最近,安徽省蚌埠市纪委与公安部门联手,成功查处了该市商业银行原副董事长郑智(中共党员,副县级干部)伙同他人利用新闻网站散布虚假消息,恶意中伤、诽谤他人,干扰破坏当地投资环境和文明诚信形象的案件。日前,郑智因犯诽谤罪、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没收其收受的赃款赃  相似文献   

17.
侮辱,诽谤死者,损害死者生前的人格、名誉,行为人是否构成侮辱罪或诽谤罪,也即死者能否作为侮辱罪、诽谤罪的对象?通行的观点坚持侮辱罪、诽谤罪的对象只能是有生命的自然人,因此认为死者不能作为侮辱罪、诽谤罪的对象。笔者对此论断不敢苟同,特撰拙文略抒管见。  相似文献   

18.
张静  孔令歆 《法制与社会》2013,(34):276-277
网络诽谤罪对于我们来讲并不陌生,它以网络为载体,是近几年开始在网络上涌起的新名词,其特点是传播的速度快,波及的范围广,具有不可控性等.由于网络诽谤犯罪的形式变化多端,网络载体形式多样化,我国目前对于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尚不健全,这也就决定了单纯依靠事后司法处置并不能完全消除网络诽谤犯罪的恶劣影响,还应该加强预防措施,完善各种干预机制.  相似文献   

19.
随着网络的普及,涉及网络的诽谤案件不断出现,对于被害人的名誉权造成了很大的损害,在司法界也引起了很大的争议.在实践中诽谤罪的认定本身就存在争议,涉及网络诽谤的事实认定更是存在问题.本文结合一个案例,对于网络诽谤案件涉及的管辖、举证责任分配、案件定性等相关问题进行了阐述.  相似文献   

20.
我国刑法对诽谤罪采取自诉为主、公诉为补充的双轨制模式。由于刑法但书“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公诉依据具有模糊性,同时司法解释本身缺乏解释力和可操作性,存在同义解释、近义解释等问题,加剧了公诉诽谤罪和其他罪名之间的冲突和竞合,特别是当被害人为地方领导干部时,诽谤罪的公诉权在实务中存在被滥用风险,部分限制公诉权的要件在实务中被淡化甚至忽略。从相对狭义的角度看,“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只有在行为人对侵犯个体法益具备主观故意,但对侵犯社会法益或国家法益不具备主观故意(或无法证明其具备故意)的情形下,才有其独特的法律适用价值并不与刑法其他罪名相冲突。为妥善处理和平衡诽谤犯罪中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的关系,适应互联网时代的内外部变化,建议通过修改我国刑法,将诽谤罪区分为情节不严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三种形态,为充分保障宪法权利,情节不严重的不作为犯罪处罚;为充分保障自诉权,情节严重的为绝对告诉乃论;为依法惩治犯罪,对符合特定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情节特别严重的诽谤犯罪可以依法公诉,以维护网络信息秩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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