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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刑事拘留期限延长的实证分析——兼谈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适用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了公安机关实施刑事拘留的基本时限、延长期限及理由。据之,延长拘留期限的情况分为两类:一是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二是“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①上述规定使公安机关在特定情况下可以获得较长的侦查时限,但在实践中给人的印象却是“被严重扩大化,几乎所有犯罪,侦查机关都是在接近30日时才报请检察机关审查批捕。”有的检察人员在审查批捕工作中发现,侦查机关在7日内提请批准逮捕的一例都没有。[1]应该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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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实施刑事拘留的基本期限、延长期限及延长期限的理由。据此规定,公安机关延长刑事拘留期限的情况分为两类:一是“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二是“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但在司法实践中给人的印象恰恰相反,公安机关在一般情况下对诸多犯罪嫌疑人都适用了刑事拘留期限的延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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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诉法第六十九条对拘留犯罪嫌疑人的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该条第二款规定:“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但在司法实践中,以“案情疑难复杂”适用该条款规定对犯罪嫌疑人延长拘留期限的问题较突出。据调查,某县公安机关2001年所办理的12件交通肇事案件,均以“案情复杂”延长了拘留期限。在抢劫、故意伤害、盗窃、重大责任事故等案件中,也有以“案情疑难复杂”延长拘留期限的情况。这种作法,有悖法律规定。首先,扩大了适用范围。按照刑诉法的规定,公安机关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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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的羁押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 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但司法实践中却大量存在公安机关在用足30日期限提请批捕后又“主动”撤回案件,借检察院的法定审查时间延长拘留期限;对一些不能及时侦查终结,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先移送检察院起诉,然后再“主动”撤回案件,从而为自己“借”得1至2个月的补充侦查期限的现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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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 ,认为需要逮捕的 ,应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 ,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 ,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 ,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 ,身份不明的 ,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 ,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的 ,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在司法实践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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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拘留犯罪嫌疑人最长期限为三十日。但在办案实践中,侦查机关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犯罪嫌疑人,拘留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查不清犯罪嫌疑人真实身份,可以"无限期"地拘留,适用的法律依据是公安部1998年5月14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办案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即"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在三十日内不能查清提请批准逮捕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留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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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刑事强制措施体系的技术改良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我国现行刑事强制措施体系存在诸多问题,集中表现在:法定的拘传时限过短,其功能被留置盘问所取代;取保候审的定性错位,出现功能障碍;监视居住的定位不清、功能模糊;拘留期限设置过长,悖逆了其作为一项临时性强制措施的本质;否认公民“无证拘留”的合法性,“公民扭送”造成逻辑上的混乱。刑事诉讼法修改在际,应当借此机会对刑事强制措施进行技术性改良,具体而言:延长拘传期限,拘传后不讯问视为非法拘禁;设立权利取保和裁量取保相配套的取保制度;将监视居住制度改造为暂缓逮捕制度;取消刑诉法第6l条第7款的规定,“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不再单独作为适用拘留的事由;建立无证拘留制度,赋予普通公民无证拘留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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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有关方面于1998年5月14日发布实施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在三十日内不能查清提请批准逮捕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留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提请批准逮捕。”笔者认为,这一规定不符合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精神,应予取消。一、“拘留期限重新计算”与刑事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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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7月2日,公安机关将涉嫌运输毒品的刘某刑事拘留,后于7月8日以流窜作案为由办理了拘留期限延长至三十日的审批手续。7月11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直接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受理案件后,从快审查,于7月25日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于次日来函要求检察院对刘某变更强制措施并将相关材料送交法院,而检察院认为法院可在刘某刑事拘留期限届满后直接作出逮捕决定以确保刑事诉讼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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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犯罪嫌疑人李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4月17日被A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上网追逃。2013年5月23日,李某被B地公安机关抓捕,寄押于B地看守所,A地公安机关于2013年6月3日将其押解回A地看守所羁押。因属流窜、结伙作案,A地公安机关决定延长李某刑事拘留期限至7月2日,并于7月2日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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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对潜逃在外的犯罪嫌疑人往往采用委托异地公安机关拘留、逮捕的方法, 当异地公安机关根据案发地公安机关提供的协助拘留、逮捕证明文件(刑事拘留证、逮捕证)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拘留或逮捕,通知发案地公安机关后, 发案地公安机关一般都及时派人将犯罪嫌疑人押解回发案地按办案程序处理。在犯罪嫌疑人从异地被押解回发案地的整个路途中,事实上是被强制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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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了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拘留以后提捕的期限,普遍期限就是拘留3日以后应当提捕。特殊期限又分为二种,一种为短期期限,即特殊情况下,提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4日,另一种为长期期限,对具有法律规定的三种特殊情形的犯罪嫌疑人的提捕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拘留期限自执行之日起计算,加上检察机关审查作出决定的期限,根据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