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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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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知识产权人及用益人对知识产品的占有都是准占有。对他人知识产品用益的权利,是用益债权。知识产权用益法律关系是对各类知识产品他人用益的理论概括。知识产权用益法律关系包括法定和意定两类。法定用益法律关系的给付,是被动给付,以用益债权人的准占有为前提。对知识产品的法定用益债权,主要包括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使用。目前学界尚不存在以法定债权来表述合理使用权和法定许可使用权的理论。意定用益的法律形式包括用益权合同、实施强制许可、用益出资等。  相似文献   

2.
论知识产权法与竞争法在促进有效竞争方面的平衡与协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冯晓青 《河北法学》2008,26(7):40-49
知识产权法不仅需要维护权利所有人的利益,而且需要服务于维护公平竞争的目标。在知识产权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竞争法之间,存在一种利益平衡问题,需要实现知识产权的行使与反垄断控制、反竞争控制间的平衡。这种平衡机制总的来说是平衡各种应当保护的利益,主要涉及知识产权的私人利益和促进公平竞争的社会利益。  相似文献   

3.
谢焱 《北方法学》2017,11(4):109-120
知识产权是私权,知识产权犯罪是法定犯,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法益是一种超个人法益,具体说来是知识产权管理秩序,以经济安全为其价值标准。权利人的私权是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必要条件,但非充分条件,刑法不以保护私权为足。正确界定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法益,有助于对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作出正确的判断,例如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此罪与彼罪的区分等,知识产权刑法法益在刑事立法和司法活动中的作用不容小觑。  相似文献   

4.
民法法益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上的民法法益是值得为民法所保护之利益,狭义上的民法法益是民事权利之外已为或应为民法所保护之利益。对民法法益的研究有利于统一民法法益的概念,正确认识民法法益和民事权利的关系,发挥民法法益克服民事权利类型化不足的功能。  相似文献   

5.
从一定角度看,知识产权法上的公共利益可以诠释为与知识产权人利益相对应的、不特定的、众多的、潜在的各种知识产品使用者(公众)对受知识产权保护的知识产品加以获取与使用的利益.在国际层面上,这一利益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存在交叉.以促进公共利益为目的和原则是各国知识产权法乃至早期国际知识产权公约的历史传统.以 《TRIPS协定》为核心的当代国际知识产权制度,对知识产权实体权利进行猛烈扩张,并纳入国际贸易制度予以保护,严重偏离公共利益原则,与发展中国家健康权、食物权等基本人权困境存在正相关关系,警示现行知识产权制度需要进行一定的修正.未来知识产权制度的改革需要重拾公共利益传统,可以在 《TRIPS协定》框架下,对现行国际知识产权制度进行“一收一扩”: “一收”即将知识私权的权利边界进行适当收缩和限制,扩大和加强公共领域保护; “一扩”即把传统资源剥离出公共领域,纳入知识私权范畴.  相似文献   

6.
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民事主体权利的产生和目的,无非是实现自己利益。由于利益范围广泛,不能完全不受限制。法益的出现,解释了权利的本质。本文对法益与利益、权利三者进行了分析,进而完善我国的法益提出相关见解。  相似文献   

7.
于飞 《政法论坛》2012,(4):141-150
德国民法典立法时,侵权法上的"法益"指且仅指"生命、身体、健康、自由",从而与"所有权、其他权利"这些主观绝对权利相区分。区分的功能在于使"其他权利"这一开放式概念的扩张功能不及于"法益",从而实现限制保护人格利益的立法目的。但随着社会、法制及观念的发展变迁,这一区分已经不适宜。现在侵权法上的"法益"概念已经与"侵权法保护的权利"合一。德国侵权法上的"法益",从来不是指权利之外受法律保护的利益,我国侵权法中,也没有必要在这个意义上设立一个"法益"概念。  相似文献   

8.
私法原则、规则的二元结构与法益的侵权法保护   总被引:5,自引:1,他引:4  
白飞鹏  李红 《现代法学》2002,24(2):55-58
私法是由原则与规则组成的。侵权法对法益的保护途径有如下两种 :1.通过规则实现法益保护即以保护权利之名保护法益 ;2 .通过原则实现法益保护即以一般的立法条文制裁故意违反公序良俗行为。我们应该分析两种途径的利弊 ,确定我国侵权法对法益的保护方法。  相似文献   

9.
利益平衡论:知识产权法的理论基础   总被引:28,自引:0,他引:28  
冯晓青 《知识产权》2003,13(6):16-19
知识产权法可以被看成是在知识产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一种利益分配、法律选择和整合。知识产权法本身是作为平衡知识产权人的垄断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而做出的制度设计,旨在激励知识创造和对知识产品需求的社会利益之间实现理想的平衡。知识产权人的私权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利益平衡,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基石。这种利益平衡机制在知识产权法上具有充分的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10.
《民法典》与知识产权法之关系既有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共性,更有知识产权特质带来的个性。知识产权法的适用需要民法视野,更需要保持其个性,且其个性更多源于公共政策性,并以此与其他民事权利保护相界分。合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知识产权法,但又被赋予知识产权特色和内涵。知识产权法开放性地保护法益,是法益保护的重镇,但法益保护以合法为前提,并应对保护的正当性进行实质性衡量,非法行为不产生法益。诚实信用原则有广泛适用性,但又需要保持适用上的边界与谦抑。知识产权与物权在权利外观上有相似之处,但二者的原理和规则迥然不同,在理念与制度上不能简单类比。  相似文献   

11.
国际法视野下的农民权问题初探   总被引:14,自引:0,他引:14  
农民权问题主要涉及植物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的保护和利益分享 ,是当前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争论的焦点之一。农民权问题反映了在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上南北世界的利益分歧 ,对现有的知识产权制度提出了挑战。发展中国家提出实现农民权的要求 ,试图消除由于发达国家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所带来的不公平。农民权不应停留在政治和道义层面上 ,而应作为一种知识产权性质的权利 ,参与传统植物遗传资源及相关传统知识后续开发利益的分享。  相似文献   

12.
知识产权法的价值构造:知识产权法利益平衡机制研究   总被引:17,自引:0,他引:17  
利益平衡是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的重要原则。知识产权法具有保护知识产权与维护公共利益的双重目的,利益平衡成为知识产权法价值构造的内核。知识产权法可以被看成是一个利益平衡机制。通过剖析知识产权法中所涉及的各种权利配置和利益分配的制度设计,可以建构一个以利益平衡原则为基础和核心的知识产权法的理论框架和体系。利益平衡也可以作为认知知识产权法的理论模式与方法论原则。  相似文献   

13.
商品化权概念存在已久,但因为商品化形式的层出不穷而弥新.商品化权在行为客体等方面与知识产权各单行法存在相似甚至重合,所以对其存在知识产权法的保护模式.在如何保护商品化权的语境下,根据侵权法上的权益区分理论,应当将其解构为权利和利益,权利交由各单行法保护,利益则由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但可能需要对反法中的经营者身份和竞争关系作更广泛的解释.商品化权不是一项权利,而是一个权利(利益)集群,所以更称不上是新型知识产权.  相似文献   

14.
民事法益是实体权利外应受法律保护的一类利益,对民事法益的保护,各国及各部门法采取了不同的法律制度,主要有权益区分和不区分两种保护态度。本文探讨民事法益与权利的混同保护,从合同法、侵权法的部门法横向比较,及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的法律传统比较方面,析别混同保护的优势及不足,并讨论了我国《侵权责任法》不区别保护权益的立法政策。  相似文献   

15.
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内在根源主要在于立法技术不完善和法律滞后.从权利构造看,知识产权权利冲突存在于权利连结点交叉的场合.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实证法基础在于知识产权不断扩张,同一知识产品根据不同知识产权单行法形成相互冲突的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复杂性不仅表现为个体权利与社会公众利益的冲突,也表现为群体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冲突.保护在先权利已成为我国处理知识产权权利冲突的一项基本原则.然而,对于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权利冲突,保护在先权利原则并非绝对适用.解决因客体牵连而引起的异网域权利冲突应遵循权利位阶法则.化解知识产权权利冲突也并非绝对适用非此即彼法则,权利并存法则应当具有适用上的妥当性.  相似文献   

16.
《现代法学》2019,(3):127-137
知识产权制度之正当性在于其能够有效地促进知识的学习和传播,激励创新,从而增加社会福利。知识产权劳动价值论、激励论、对价论等均蕴含着公共领域保留的理念。公共领域保留能够促进知识的创造、传播与学习,促进创新驱动发展有益循环。过高保护水平的知识产权制度对公共领域是一种侵蚀,不仅不利于知识产品的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平衡,反而会增加知识传播的成本,不利于可持续创新的实现。知识产权公共领域保留需要在立法中明确表明,以结合知识产权私权保护规范共同实现知识产权立法目的。公共领域保留也是知识产权司法实践中有效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方面。  相似文献   

17.
试论知识产权的私权属性及其公权化趋向   总被引:46,自引:0,他引:46  
知识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正由传统意义上的私权蜕变为一种私权公权化的权利。私权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知识产权私权的公权化趋向乃是建构知识产权法的利益平衡机制、保障知识产权人的专有权、实现知识产权法的公共利益价值之所需。知识产权私权的公权化表明知识产权兼具有私权属性和公权属性,二者对立又统一。其中,私权属性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公权属性是矛盾的次要方面。知识产权私权的公权化意味着在加强知识产权私权保护的同时应当重视社会公共利益,以防止私权保护不足或私权保护过度从而破坏知识产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知识产权法在民法体系中具有相对独立地位。  相似文献   

18.
论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的制度理念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费安玲 《知识产权》2008,18(3):3-10
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认识,应当构建在清晰梳理知识产权行使行为与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之关系的基础上.它们两者之间虽有联系,但决然不能简单等同,因为超越知识产权权利范围行使权利的行为不是滥用行为,知识产权垄断行使行为是否构成滥用需要依其是否具有正当性而做出判断,知识产权不当行使行为与滥用行为有着本质不同.防止知识产权滥用,需要制度理性的思考.防止知识产权滥用的制度理念主要有二:一是在法律正义的基础上解决知识产权的利益冲突.我们需要对利益冲突与法律正义做出正确的判断,我们也需要在利益实现与秩序安全之间寻找衡平点;二是在私权基础上关注知识产权的社会功能.现代社会不仅需要高扬私权保护的旗帜,同时亦需要更多地关注权利的社会功能,尤其需要关注社会发展与知识产权社会功能的强化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19.
孙山 《河北法学》2020,38(4):64-87
《民法总则》第126条中的"利益",与我国民法学界持者甚众的狭义法益说中的"法益"含义大致相同,指的是权利之外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客体,是立法者为解决其预见性不足的弹性规范设计。上述界定与"法益"概念的原意不符,和刑法学界的惯常用法存在明显差别,属于概念移植过程中的本土化改造。"民事权利和利益"的二分法和狭义法益说在法理、逻辑上都不能成立,也不具备法益理论应当具备的分类、区分保护和评价功能,必然会造成立法表述与司法裁判说理中的冲突。"法益"概念的本土化界定,应当建立在共识的基础上,寻求统一的、适用于包括刑法、民法等在内的各个部门法的"法益"概念。"法益"是应当受到法保护的利益,此处的法既包括实然意义上的法律,也包括应然意义上的法。法益是权利的上位而非平行概念,《民法总则》第126条中的"利益"实质上是未被立法明文规定的未上升为权利的法益,未来修法时应将该条修改为"民事主体享有其他民事权利和未上升为权利的法益"。  相似文献   

20.
知识产权本身作为一种合法的垄断权,是近现代社会为推动科技进步、经济繁荣和社会发展而作出的一项重要的制度设计,它一般是作为反垄法的适用除外而存在的。随着以知识、信息为基础的新经济时代的到来,高科技日益成为各国竞争的核心力量,知识产权的研发与保护也越来越引起各国的普遍重视。但是,利益的驱使以知识产权本身所具有的专有独占性,导致了知识产权权利的滥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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