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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查封与正式查封均是旨在将特定财产置于执行法院控制之下的控制性执行措施,二者基于控制财产的目的具有共通性的效力。但因预查封的标的是案外人的财产,故预查封还具有禁止案外人处分预查封标的和不禁止案外人提出抗辩事由的特别效力。于不动产物权期待权缺位的背景下,符合《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8条规定的条件时,预查封禁止案外人处分预查封标的的效力,可以有效规避案外人再次处分预查封标的的风险,预查封也因而具有独立于对被执行人享有的物之交付或移转请求权执行的方法的程序价值,未来的《民事强制执行法》或《不动产登记法》应当继续保留预查封制度。虽然预查封不禁止案外人提出抗辩事由,但因按揭商品房出卖人并不享有约定或法定解除权,故其不得以承担了阶段性连带保证责任为由于预查封期间解除买卖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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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在被执行的不动产被查封后,提交了在查封前与被执行人达成的以该不动产抵偿债务的合同,主张对被查封的不动产拥有所有权,执行法院应当对该合同的真实性进行实质性审查而非形式性审查。如果发现该合同为虚假合同的,不能产生对抗执行的效力。执行法院对涉案标的物的查封并无不当,案外人对该房屋提出的异议应当驳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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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起异议后,执行法院经前置审查程序而裁定中止对异议标的物执行的,将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特别是申请执行人的利益。申请执行人若具备相关的前提要件、时间要件、请求要件、管辖要件、当事人要件等,则有权依法提起许可执行之诉。符合相关受理要件的许可执行之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进行审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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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执行标的存在多个查封时,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并取得胜诉判决后,该判决的既判力是否扩张到其他申请执行人?从诉讼经济角度出发,既判力确有扩张之现实需求,但这将牺牲其他申请执行人的当事入主体地位,尤其对执行标的有优先权或查封利益者不利,故应再充实扩张的正当性.就程序保障的模式而言,案外人同时起诉多个申请执行人的,仅构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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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异议可以分为案外人执行异议和案外人异议之诉,两者在价值取向上具有同一性。但是在制度构造和法律规则上存在很多差别。现行《民事诉讼法》将案外人执行异议作为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前置程序,但是这一制度安排存在诸多问题待解,如执行机构的审查方式和审查内容、审执分离原则的维护、案外人提起审判监督程序与既判力原理之闻的协调、相关法律条文的进一步解释等。拳文在详解案外人异议制度的基础上,结合民事执行原理和民事执行实践,就案外人异议制度的完善展开了一些有益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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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提出:案外人异议之诉实务困境民事执行中,执行机关为及时、迅速地实现债权人享有的执行依据所载明的债权,遵循的是形式化原则,即在对执行标的物进行查封、扣押、冻结时,仅根据其外观事实判断权属,难免会将案外人的财产当作被执行人的财产执行,从而损害案外人的民事实体权益。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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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异议制度是执行救济制度中最重要的一种。我国在2007年修改民诉法时,在执行异议方面作了很大的变动,最大的亮点就是引入了程序救济,体现为当事人对执行行为的异议。此外,对案外人异议的审查程序、审查期限,也作了更为详细的规定。但在实践中,区分利害关系人异议和案外人异议的问题时常困扰着异议审查人员。本文主要从两种异议的提出主体和提起理由出发,对两种异议.进行分析、界定,并提出两种异议竞舍时的处理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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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规范执行程序中的查封、扣押、冻结(以下简称查封)措施,依法保护执行当事人和案外人的合法权益,2004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30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规定》)。《查封规定》共33条,内容涉及查封的程序、查封时责任财产的认定、申请执行前的财产保全、禁止查封的财产、禁止查封财产的变通、查封方法、查封时对第三人利益的保护、轮候查封、查封期限和查封的解除等内容。本文拟就《查封规定》的起草背景、主要内容作一简要介绍,并就具体适用中应当注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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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财产分割协议在性质上属于清算协议,离婚房产权属约定不具有物权效力,例外时案外人的债权亦可排除强制执行。基于对不动产买受人执行异议权的类推等理由,约定所有权人也应可排除名义登记人之债权人对系争房产申请的强制执行。不过其应满足如下要件:执行债权为无担保、无优先受偿地位的普通金钱债权或其他无偿债权;离婚协议债权在房产特定查封前产生并合法有效;案外人在房产特定查封前已占有房产;约定所有权人对未及时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无过错。"唯一家庭生活住房"与"无逃债恶意"不宜作为异议权成立的积极要件,但"有逃债恶意"可作为执行债权人的抗辩事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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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是指人民法院将需要进行财产保全的财物清点后,对当事人的价值不确定的同一财产、争议标的物、帐户及存款先后加贴封条,进行封存、扣留和冻结,后续送达的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不因该财产先行被保全而无效。轮候查封、扣押、冻结(以下简称查封)与我国以前实行的不得重复查封制度相比较,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一是查封产生的效力不同,二是后续查封法院的权力不同,三是查封产生的后果不同,四是对查封的要求不同。轮候查封制度是在2004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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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7,(3):47-54
案外人异议之诉在执行过程中有效地保障了案外人的权益,然而,要想更有效地发挥案外人异议之诉的作用,就必须解决好案外人先后提起的确权诉讼和异议之诉的关系问题。较为可行的方案是,在理论上建构案外人异议之诉的诉讼标的理论,在实践中针对具体问题进行具体分析,全面解决两诉的重复起诉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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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案外人异议之诉制度的完善应从明确案外人异议之诉为给付之诉,摆正执行程序的地位;坚持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前置程序,保障执行程序的效率;兼顾案外人异议之诉的三方主体,保护各方主体的诉权;扩张案外人异议之诉裁判结果的效力范围,彰显异议之诉的特性4方面入手。2007年《民事诉讼法》第204条规定:"执行过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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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是立法为执行中可能遭受不利益的案外人提供的实体救济制度。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目的是排除法院对案外人享有实体权利之标的执行处分,异议之诉应当定性为程序上的形成之诉,异议之诉的理由应当是案外人对执行标的物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之权利。法院对执行中针对执行标的物的确权诉讼应当采取审慎的态度,立法上可将此种确权诉讼规定为由执行法院专属管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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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不同意见,主张独立的实体权利,被称为执行异议。执行异议是一种与执行行为相对立的民事法律行为。执行目的在于保护和实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错误的执行根据和错误的执行行为也可能侵害案外人的利益。案外人为保护自己利益免受执行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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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现行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执行程序中当事人以外的人可以提出的异议种类有:执行行为异议、案外人实体异议①、执行依据异议等三种类型的异议,每一种异议都有不同的审查程序和救济途径。但是,由于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在不同的条文中将执行标的物和执行标的混用,对当事人以外的人分别使用案外人、第三人和利害关系人三种称谓,但又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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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实施的民诉法修正案赋予了执行法官对执行标的实体权属的判断权,但案外人异议中执行法官的权利判断所遵循的程序、适用的法律、判断标准和效力均有别于审判法官的判断,权利判断的性质为形式物权、权利表象,而非实质物权、真实权利。在有体物作为执行标的之案外人异议的审查中,执行法官的权属判断标准是物权公示原则;在有体物以外的其他权利和利益(如股权、知识产权等)作为执行标的之案外人异议的审查中,执行法官的权属判断标准则为权利外观主义。以上述判断标准为依据,可以总结出执行程序中执行标的实体权属的若干判断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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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案外人异议之诉的废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以程序性争议与实体性争议的分类为基础的案外人异议之诉,并不符合民事诉讼的法理。案外人异议之诉和案外人执行异议,实系分别以强制执行法的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为基础。因此,制度的法理基础完全冲突的案外人异议之诉和案外人执行异议,无法在强制执行法中并存,二者必废其一。强制执行中的当事人主义和职权主义本无优劣之分,但需要结合一国的国情予以选择。从当前的国情出发,我国应当废除案外人异议之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