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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656 毫秒
1.
我国公司法第149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可见,我国公司法对公司取得自己股份是持原则禁止、例外允许的立法态度。但对子公司能否取得母公司的股份及其引发的一系列法律问题却缺乏规定。有鉴于此,笔者拟就此一问题进行探讨,以期对完善我国公司立法的相关规定有所裨益。一、子公司取得母公司股份的立法例及其评析西方国家公司法虽多数允许一般公司间的相互持股,但对母子公司之间相互持股限制很严。有的国家于公司立法中明文禁止此种行为,如《日…  相似文献   

2.
公司取得自己股份的法理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司取得自己股份的法理分析范启其就理论上而言,公司取得自己股份并非不可能,然而法律基于公司资本充实原则的维护,股东及投资人利益的保护,股东平等原则的维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似有作某些程度上禁止的必要。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相似文献   

3.
公司间借贷关系立法结构性调整:禁止、许可抑或其他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货币借贷是自然人之间、公司之间以及相互之间常见的行为,目前调整借贷的立法众多,渊源层次复杂且不协调,借贷合同效力规范争议较大。《公司法》第149条和第116条的规定没有解决公司间借贷关系与效力问题,公司立法应该梳理已有的法律条文,明确对公司间借贷活动的禁止、允许或其他安排,以促进公司借贷行为的规范运作。在禁止加例外许可的公司借贷立法模式下探讨公司借贷立法的结构性调整,实现公司对内部关系人借贷禁止的同时,平衡合理的公司资金融通渠道与资金调度周转。  相似文献   

4.
股份是一个可以流通的有价证券,公司在发行新股之后就可以通过交易或其他行为取得自己的股份。在法学理论上,公司取得自己股份又称为公司股份的赎回,即公司重新获得发行在外或流通在外的本公司股份的所有权。本文将对通过对公司取得自己股份有关问题的研究来修正我国《公司法》第149条之规定。  相似文献   

5.
禁止强制作为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一项重要原则,我国《行政强制法》第43条规定了两种适用情形,但没有充分考虑实践中涉及弱势群体、公序良俗等情形.禁止强制原则体现出公民权与行政权、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的博弈与平衡.不过,禁止强制原则的现有规定存在立法疏漏应予完善,增补规定也应有明确的制度设计.  相似文献   

6.
我国法律目前并没有禁止已婚者变性的规定。按照"法无禁止即许可"原则,只要其符合医学上有关变性的公认条件,就应当确认和保护他们的变性权。同时,已婚者实施变性手术不应以离婚为前提条件。我们应当加快立法步伐,从法律上赋予其变性权利,并将变性作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法定理由。  相似文献   

7.
我国公司法调整公司相互持股问题的不足 我国《公司法》借鉴西方各国的立法经验,并结合自己的实际情况,对公司转投资行为作了一般规定,该法第12条规定了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  相似文献   

8.
李晓春  李建国 《法学杂志》2012,33(10):78-82
在美国,防御式股份回购是目标公司董事会采用的抵制敌意收购的惯用措施之一,目标公司采用防御式股份回购的方法有公开市场回购、自我要约收购以及绿邮回购。本文通过对此三种防御式股份回购的判例法与成文法之评析,指出美国对防御式股份回购的法律规制过于自由,应予以适当管制。反观我国立法,应对目标公司管理者的防御式股份回购进行限制,但不能一概禁止。以法律有效规范为前提,可允许目标公司采取自我要约收购方式回购股份,而应禁止采用防御式公开市场回购和绿邮回购。  相似文献   

9.
各国立法对股份回购均有较为严格的规制。上市公司通常只能在符合法定情形时.才能以法定的资金来源,根据严格的程序回购和处理自己的股份。我国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实践已有相当规模的发展.但现行有关股份回购的立法没有联系中国实际,过于原则并且缺少许多内容。因此,我国必须从回购条件、资金来源、比例、价格、方式等各方面完善股份回购的立法.以维护公司、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10.
WTO框架下完善我国知识产权滥用规制制度的若干思考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防止滥用知识产权是WTO框架下的TRIPs协议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对于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既要充分利用TRIPs给予成员的立法空间,又要符合TRIPs协议的要求。我们应该就TRIPs协议中已经规定的对限制竞争行为的禁止、专利强制许可、滥用知识产权执法程序等几个方面来建立和完善规制知识产权滥用的制度,以全面履行TRIPs协议。  相似文献   

11.
新《公司法》的资本公积补亏禁令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燕 《中国法学》2006,1(6):151-159
资本公积不得补亏是2005年《公司法》对资本公积规则的重大变更,与此次《公司法》修改放松资本管制的基调颇不和。资本公积的构成主要依赖于公司财务会计规则的界定,但其功能及其实现方式则是公司法中的命题,资本维持原则的要求构成了资本公积补亏的法律约束条件。然而为实现证券监管之目的,新资本公积规则不仅逾越了公司法的功能边界,而且忽略了其自身的基本逻辑。1993年《公司法》缺乏对公司理财行为的关注,客观上为公司财务操纵提供了一种庇护。2005年《公司法》则走到另一个极端,剥夺公司财务运作上的自主权。证券监管思路的调整与会计准则的修改将完全消解新《公司法》资本公积补亏禁令的存在意义。  相似文献   

12.
In Sevilleja v Marex Financial Ltd the Supreme Court considered the ambit of the prohibition on a shareholder recovering losses from third parties for the reduction in the value of their shares or loss of dividend income arising from a wrong suffered by the company. This prohibition on ‘reflective loss’ had been growing in scope in recent years, leading to a lack of clarity as to whether it is taxonomically situated in company law or in private law. The majority in this case situated the prohibition firmly within company law. This note argues that the majority judgment did not go far enough and explores the impact of this case on company law more broadly.  相似文献   

13.
我国《公司法》2005年的修改拉开了公司法现代化的序幕。在大量借鉴和引入西方先进公司法制度的同时,我们应审视我国公司法发展和变革轨迹。目前,西方国家公司法发展和竞争的良好态势使学习和借鉴一些判例法国家的先进公司法律制度成为首选,但是,一味将这些属于舶来品的制度进行盲目借鉴,必将导致产生一些不可预知的后果,我国的公司法改革也将可能因此而误入歧途。这就有必要在我国现有公司成文法体系的基础上,适时引入产生先进公司法律制度的方法和途径即判例法方法,以有效推进有中国特色公司法的改革,使我国公司法既能满足自身制度发展的内在需求,也能够沉着应对潜在的区域公司法的制度性竞争,为今后我国公司法的不断改进和迅速发展奠定良好的体系性基础。  相似文献   

14.
在我国行政复议程序中确立不利变更禁止原则的构想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针对目前我国行政复议法实施不尽人意的现状,有必要参照司法救济程序和域外的行政救济实践,在我国行政复议程序中确立不利变更禁止原则;行政复议中的不利变更禁止原则有其特定的含义、特征和适用规则;在行政复议程序中确立不利变更禁止原则并不违背现行宪法和政府组织法的立法宗旨,也不会冲击依法行政原则,相反,却有利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复议申请权和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的功能。  相似文献   

15.
一事不再理原则研究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宋英辉  李哲 《中国法学》2004,(5):128-137
一事不再理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保障生效裁判既判力的重要原则,与此相对应,英美法系国家实行禁止双重危险原则。本文从一事不再理原则的含义入手,考察该原则的适用对象、条件及例外情形,比较该原则与禁止双重危险的异同,分析各国基于不同理念和司法背景下的不同做法,探究其规律,并提出中国适用一事不再理原则建构确定裁判救济程序的具体设想。  相似文献   

16.
公法上的让与禁止属《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因而须在区分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和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基础上判断违反让与禁止的法律后果。私法上的让与禁止旨在保护特定主体的利益而限制权利人的处分权,故属相对的让与禁止而非绝对的让与禁止。违反相对的让与禁止与违反国家机关发布的让与禁令一样,其后果都是行为相对于所保护的特定主体无效,但受让人可获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违反约定的让与禁止应区分物权和债权而异其效力。《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和《担保法》第37条既不属"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能理解为关于让与禁止或处分禁止的规定,它们在性质上都属警示性规范,因而仅仅是行为规范,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  相似文献   

17.
公司瑕疵设立的法人格规制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房绍坤  王洪平 《中国法学》2005,5(2):104-116
公司瑕疵设立是公司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各国对公司瑕疵设立的法人格规制主要有三种形式,即公司法人格之维持、公司法人格之否认与公司法人格之扩张。我国公司法应当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建立科学、合理、完备的公司瑕疵设立的法律调控机制。公司法对公司瑕疵设立的法人格规制,应当遵循“原则维持、尽量补正、例外否认”的立法原则。  相似文献   

18.
董事忠实义务及其扩张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董事忠实义务在本质上是董事信义义务,与勤勉义务并列,成为约束董事行为的法定机制。董事忠实和勤勉义务均建立在公司与董事之间的信义关系基础上,均以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为宗旨,但规制重点不同。忠实义务主要规范董事与公司之间利益冲突关系,勤勉义务旨在推动董事发挥聪明才智,两者共同成为评价董事履职的主要标准。忠实义务与民法中禁止自己代理和双方代理的规则之间关系密切,但在制度功能和义务要素上仍有重大差别,不能彼此替代或混为一谈。随着现代社会中公司交易复杂化以及公司集团现象普遍化,规制公司与董事利益冲突的公司法规则正在从“绝对禁止”向“禁止缓和”发展,忠实义务主体则已适度扩张至控股或主要股东,成为补充调整股东与公司关系的特殊机制。  相似文献   

19.
历史上盛行国家无不法行为能力理论,据此国家不对其公务员履行职务时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公务员要自己承担赔偿责任。随着法治国家观念的确立,国家开始代替其公务员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即所谓的代位责任。也有国家确立了国家的直接赔偿责任,即自己责任。但无一例外,国家的赔偿义务均建立在民法基础上,以全额赔偿为原则。我国国家赔偿制度确立了独一无二的"个人不赔,国家不全赔"的赔偿模式,偏离了赔偿法所固有的民法属性,无法良好保护受害人。而其根源则在于欠缺对国家赔偿责任的历史与本质的全面理解。有鉴于此,应尽快修订《国家赔偿法》,确立国家的全额赔偿责任,更好地服务法治国家的建设。  相似文献   

20.
在企业的刑事归责问题上,西方国家传统上遵循的是以企业员工的行为和主观过错推论企业行为和主观过错的原则。如今,这一归责方式正在受到普遍的质疑和挑战,一种建立在“组织责任”基础上的理论正在兴起,并为企业合规引入企业归责原则确立了理论上的依据。我国刑法所确立的单位犯罪制度,面临着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入罪标准不统一”“同罪不同罚”,单位所承担的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难以保持均衡,以及认定单位主观意志较为困难等方面的问题。唯有建立“企业独立意志理论”,将单位视为一种独立的生命有机体,承认其具有实施独立行为和具有独立主观意志的能力,才能走出上述困境,并将企业合规融入单位归责原则之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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