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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828 毫秒
1.
保证期间是保证人能够“容忍”债权人不积极行使权利的最长时间,其性质是区别于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的一种特殊的责任免除期间.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是一种相互衔接的关系,就一般保证而言,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向主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中断,债权人在重新计算的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开始计算...  相似文献   

2.
保证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下简称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该第三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为保证人,债务人为被保证人,被担保的债务(权)为主债务(权)。除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人与债权人依法设定保证担保之后,保证人在通常情况下都要承担保证责任。尽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但保证人的追偿权往往难以实现。所以,有人说为他人提供保证担保就等于…  相似文献   

3.
论保证人保证责任之缺陷及补救何建宏保证是保证人向债权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向保证人请求履行或赔偿损失。确立保)正制度的立法本意在于促进和确保债务的履行和债权的实现。但在以权利为本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这一制度的缺...  相似文献   

4.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25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6’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该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  相似文献   

5.
保证是由主债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作为保证人,保证主债务人按约履行债务,当主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则由保证人代为履行债务或承担连带责任的一种担保形式,其目的是保障债权的实现,以维护交易安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它一般要求债权人与保证人自愿协商订立保证合同而成立,在保证合同中规定保证范围和保证期限。保证期限是保证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有效期,双方当事人可在合同中约定为一定期限的担保,除此特约外保证期限应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相同。保证合同一般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经债权人请求而发生效力,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保证人与债权人仅有法律意义上的民事责任法律关系,保证人承担的是一种可能责任,只有期限届满时主债务人仍未履行债务,保证人才承担一种  相似文献   

6.
保证是指由债权人和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其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保证的设立须有保证人与债权人的合意,并订立书面合同。但是,保证合同的成立并不能等于保证合同的有效。本文拟就无效保证合同的确认及其当事人或第三人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谈点看法。一无效保证合问的确认(一)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担保法第5条第1款规定,但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主合同即使成立,但如果它欠缺合同生效的法定要件,那么主合同所确认的当事人债权债务关系就得不…  相似文献   

7.
一在第三人作担保人的担保法律关系中 ,存在三方当事人和三方关系。主合同法律关系的双方是债权人和债务人 ,担保合同的双方是担保权人和担保人 ,在担保人与被担保人之间也构成法律关系。担保人承担了担保债务后 ,在担保人与被担保人即主债务人之间即产生新的以清偿担保债务为标的的法律关系 ,这就是求偿关系 ,它产生了代位求偿权。保证是较典型的第三人作担保人的担保形式 ,本文以保证为例 ,谈一谈对代位求偿权的理解。(一 )概念。保证人的代位求偿权是指保证人享有的于履行保证债务后得向主债务人请求偿还的权利。从担保对于被担保人的效…  相似文献   

8.
把保证的目的建立在"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履行其债务"或保证"债权人的债权实现"上会造成一系列理论和实践上的问题.保证的目的就是保证债务人不违约,以及保证人承担因债务人违约而造成的后果.根据这一目的便把主合同解除与保证合同一系列复杂的关系简单化了--那就是主合同解除与保证合同并没有必然的关系.  相似文献   

9.
论保证期间     
一、保证期间的确定和意义 所谓保证期间,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起止时间,保证人在规定的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经过了该期间,即使债务人未履行债务,保证人也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根据其产生方式可将保证期间分为约  相似文献   

10.
特殊保证论     
保证,是指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这种方式称为普通保证。根据普通保证成立的方式不同,可以把普通保证划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我国担保法对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作了详细规定,但对其他法律中所涉及的一些特殊保证方式,如信用证、产品质量保证、委托信用保证和凭要求即付保证等,均未作出规定。特殊保证广泛适用于经济领域,对经济生活产生重大影响。  相似文献   

11.
审判实践中有追索权保理合同法律性质的界定存在分歧,主要有债权让与说、间接给付说、债权让与担保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66条将有追索权保理的法律性质认定为债权让与担保,法律性质的界定影响到保理人的权利行使.依据债权让与担保的理论,有追索权保理人对债权人行使追索权和向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并无顺序限制,可以一并起诉应收账款债权人和债务人,也可以单独提起诉讼.保理人的受偿范围为保理融资本金、利息、必要费用.为避免保理人重复受偿,可以由债务人偿还保理人应收账款本金和利息;应收账款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上述债务承担回购义务,将应收账款反转让给债权人.当事人可以对追索权的行使进行特别约定,由应收账款债权人对债务人履行应收账款债务承担一般保证或者连带责任保证.  相似文献   

12.
债务人应对债权人清偿债务 ,本是天经地义 ,惟若债权人以侵权行为之方式取得债权(例如以暴力胁迫或诈欺之方式令被害人签发本票或支票 ) ,债务人在未依法撤销该债务之前 ,债权人诉请履行债务 ,则债务人 (即侵权行为被害人 )该如何主张 ,保障自身之权利 ?台湾民法为解决此问题 ,仿照德国之立法例 ,于第 198条规定 :“因侵权行为对被害人取得债权者 ,被害人对该债权人之废止请求权 ,虽因时效而消灭 ,仍得拒绝履行。”然而条文中之“废止请求权”及“拒绝履行”究系何指 ?其与意思表示不自由之撤销权关系如何 ?其行使时间有无限制 ?应如何行使 ?又侵权行为之被害人受领加害人之给付后 ,得否再行使废止请求权或拒绝履行债务 ?针对以上问题 ,本文首先探讨废止请求权之意义及性质 ,进而论述废止请求权之行使方法及其限制 ,最后再分析拒绝履行权行使期间之限制 ,以期对此问题有一全面性之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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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票据抗辩的一般原理 《票据法》第1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依本法规定对票据债权人拒绝履行义务的行为。票据法上,拒绝履行票据债务的法定事由,称之为抗辩事由;提出抗辩,并依此而拒绝履行票据债务的权利,称为抗辩权。在票据关系的权利义务中,支付请求权、追索权等,是票据债权人的权利,票据抗辩权,则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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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民事经济纠纷案件中,有一些案件早已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人为了“挽救”已经超过的诉讼时效,在起诉前找债务人重新签订协议或者要求债务人出具还款计划,然后继续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当债务人在协议或者计划约定的期限内未能履行义务,债权人则依据“协议”或者“计划”向法院起诉,如何认定协议或者计划的诉讼时效效力在审判实践中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前,若债权人未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债务人亦未表示履行义务,债权人即从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日起,失去对债务人的实体意义上的请求权,其债权不受司法保护。理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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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担保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保证的方式有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两种,连带责任保证人的责任显然较一般保证人为重,对债权人更为有利。而对连带责任保证的概念、成立、效力等问题少有论述,本文拟就这些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一、连带责任保证的概念 连带责任保证是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与主债务人连带负债务履行责任或赔偿损失责任的保证。其特征如下: 1、连带责任保证是保证的一种:连带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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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是债的担保的一种重要形式.其成立需要由保证人和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实践当中,因主合同无效而导致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对此无过错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保证人对此有过错的,则应承担民事责任.主合同有效,保证合同无效的,如果合同无效是由债务人、债权人造成的,则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则由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保证人有过错的,则保证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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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房地产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是为担保债权实现而设立的法律制度。它以成立于抵押之前的债权为存在基础,债的行为中的债权人就是抵押权人,抵押人,一般是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之外的第三人。抵押权人就拍卖抵押的房地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就是抵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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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没有规定超过保证期间后保证人在债权人催收通知书上签字的效力,实践中认识不一。本文从不同角度分析了该行为的效力,指出如果债权人没有在合同规定或法定的保证期间内对保证人主张权利,超过保证期间后,即使保证人在债权人的催收通知书上签字,也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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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利他契约,债权人在第三人未表示享有利益前可变更、撤销利益第三人约款;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向第三人给付,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寻求司法救济;同时,债权人有义务确保债务人向第三人给付。债务人应依据诚信原则全面向第三人履行债务,否则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向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时,债务人可就契约所生抗辩,对抗第三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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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深入发展,各种生产经营活动和商品交换都要通过合同的形式进行。因此,合同法律关系已成为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生产的一项重要手段,对于促进我国经济腾飞起着重要作用。就我国目前来说,双方当事人在合同订立以后,一般是能够自觉地履行的。但是,也出现了不少当事人不愿履行合同或者违反合同的情况。为了维护合同的严肃性,保证合同的履行,我国民法设立了担保制度,而担保方法之一就是保证。保证是第三人对合同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所作的担保。保证债务人履行合同的第三人是保证人,被保证履行债务的一方叫被保证人。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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