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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1985年,45岁的谢海与邻村丧偶的周女士再婚,时年周女士有一12岁的女儿章某。1998年始,女儿章某因与谢海经常发生矛盾,后经协商双方同意分家生活,约定谢海单独生活,章某与其母共同生活;谢海分得房屋两间、部分家庭承包责任田和一些日用品;协议还约定谢海分家后生活自理,章某不付谢海生活、死葬等任何费用。2002 年4月,谢海以自己无劳动能力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章某承担赡养义务,章某则认为,自己与谢海已协议约定免除其赡养义务,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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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死亡补偿赞46800元。张某的亲属为,分割这笔死亡补偿费发生纠纷诉讼到法院.张某有第一顺序亲属父亲64岁,母亲62岁,妻子38岁.儿子14岁,女儿11岁.张某的父母称自己年老多病。已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儿媳年轻有劳动能力。孙子孙女虽来成年,但他们有其母抚养.为此儿子的死亡补偿费应由他们所有,张某的妻子称,公婆与她分家生活多年.现丈夫死亡.子女又未成年,为此丈夫的死亡补偿费应归她和子女所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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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赡养案件时,往往只注重在经济、物质方面给老人以扶助和供养,而对老人精神方面的“赡养”有所忽视,这是不完全符合婚姻法精神的。我国婚姻法第十五条在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义务的同时,也规定了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这里所说的赡养扶助,包括精神上的尊敬、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三项内容,缺一不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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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子女读大学、研究生甚至留学期间普遍都处于父母供养状态。这是父母的自愿付出,并非法定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条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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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之一,宪法四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婚姻法规定: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刑法一百八十二条和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了虐待和遗弃罪。以上规定说明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国家机关和公民应遵守的义务,国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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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赡养案件执行面临的现状。父母抚养子女,子女、,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偏远、落后山区.由于经济落后.人们的法制观念淡薄.许多老人在失去劳动能力后,得不到赡养。有的拿起法律武器.状告了那些不孝之子女。可是由于法院的执行工作跟不上.每当法律文书规定的履行时间要到时.权利人都得往法院跑,催促法院执行,领取法院已执行的赡养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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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60岁以上的老年人超过1.26亿人。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我国老年人中大约有98%的老年人依靠家庭提供生活照料。”为此,全国人大代表、陕西步长集团总裁赵超表示,准备建议设立“子女养老社会保险金制度”,由银行每个月从就业子女的工资中扣除3%给父母养老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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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我的外祖母张邢氏生前只有我母亲一个女儿。母亲也只有我一个儿子,母亲一直依靠我生活。一九六六年前,外祖母能参加些轻微劳动,我们补助她部分生活费维持生活,后因丧失劳动能力,我家又无力尽全部赡养义务,由徐州市云龙区天桥街道办事处每月给救济款八元,不足部分仍由我家负担。一九八○年街道办事处每月给我外祖母的救济款增加到十四元。多年来外祖母的日常生活全由我们料理,一九七六年秋,外祖母的腿摔断,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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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中国独生子女政策开始实行。1999年,中国进入老龄化社会。2011年,中国社会养老金缺口超过1.3万亿元。2012年,刘易斯拐点到来,中国总劳动力快速下降,出现短缺。2023年,中国人口开始负增长。2050年,中国人预期寿命达85岁,60岁以上人口将超过4.38亿,不足两个劳动力赡养一个老年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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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3年我国正式迈入老龄化社会以来,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在总人口中的比例逐年提升,老龄化问题已成为中国面临的前所未有的新挑战。中国政府高度重视和解决人口老龄化问题,积极发展老龄事业。其中依法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家庭生活中的合法权益是发展老龄事业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这不仅在宏观上有助于实现社会经济健康、稳定、可持续的发展,在微观上也有利于缓和老龄化对于家庭结构和赡养功能所带来的负面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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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然而现实生活中,老年人的养老状态不容乐观,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子女与父母或者子女之间在赡养老人上的纠纷不断增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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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民事权利的处分方式之一,继承人可以明示放弃自己的继承权。我国继承法第7条还规定了四种行为会丧失继承权。对这种继承人放弃或丧失继承权的情况,有的同志认为其直系卑亲属不得再代位继承。其理由主要有两点:(1)子女代位,是代为行使父母的权利,父母的权利既已丧失,子女还有何权可代?(2)从继承法第11条:“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份额”之规定来看,必须是父母有继承权时子女才能代位继承。本人不同意这种观点。我认为:丧失或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若未先于父母死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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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正在逐步进入老龄化社会。如何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使之安度晚年,已成为重大的社会问题。但是,子女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而引起的赡养纠纷时有发生,不仅侵害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而且影响社会安定。因此,认真分析、研究赡养纠纷的成因,并采取有效对策、对于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