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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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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许德风 《中外法学》2013,(5):937-973
法教义学存在于法律虚无与法典万能之间,是以法律文本为依据,依照法律规范的内在逻辑和体系要求解释、应用及发展法律的做法。其功能是:在争议事实有多个可供选择的法律规则时,为裁判者提供可言说、可交流、可检验的规则选择与法律论证机制。尊重体系与逻辑是法教义学的基本特征,而形式推理是法教义学的基本方法。价值共识是法教义学的推理前提,也始终贯彻在法教义学的应用之中。法教义学的应用,在立法、司法与法学研究中均有体现。其中,确立基本价值共识和基础性请求权规范是法教义学形成与固定的关键;而法官解释与补充法律,包括在法律适用中进行漏洞补充(法官造法),是法教义学尤其是民法教义学持续发展的主要动力。法教义学在法学研究中也有所体现。法教义学基本理论的建构,有赖于理论法学的支持;法教义学具体制度的发展与完善,有赖于比较法的经验;而法教义学的应用实效,则取决于对本土实践的准确把握与及时反馈。  相似文献   

2.
Ralf Poscher  隋愿 《清华法学》2012,6(4):102-115
当前的裁判理论都依赖一个形式主义的普遍预设,认为在法律不确定的条件下,疑难案件的裁判不再是法律裁决,而是非法律的自由裁量.不同的裁判理论是对这一普遍预设的不同回应.教义学理论拒绝接受这一普遍预设,坚持疑难案件裁判的法律属性,进而捍卫法律的自治性.教义学理论能为疑难案件的裁决提供理论上可行、规范上可欲、实证上充分的说明.教义学理论以法律论证场域为基础,而法律论证场域又有其特殊的教义学结构,这一结构能够确保疑难案件裁判的法律属性.法律论证场域创造了裁决人与具体当事人的经济、政治或道德利益的距离,而这一距离又保障了公平裁判.法律论证场域是社会分化的结果,是社会时代变迁而孕育的文化成就.  相似文献   

3.
根据后果来证立裁判的裁判思维普遍符合法官的审判经验,但后果考量应当建立在解释规则充分运用的基础之上,从而将后果考量纳入法教义学的框架,在裁判目标上兼顾"正确的裁判"与"可接受的裁判"。为此,应当通过确立裁判后果的系统分类,限制法外因素和间接法源影响裁判后果的条件,确立后果主义审判的法律方法论,从而防范后果主义审判所形成的恣意司法的风险。  相似文献   

4.
《政法学刊》2017,(6):5-18
《民法总则》废止了国家政策作为法源,增设了习惯作为民法的法源。从法教义学的角度来看,我国民法的法源应当包括制定法、习惯法和法理。对应这三种法源,应当有不同的法律解释方法。我国未来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进一步完善法源的规则,同时增设法律解释的规则。  相似文献   

5.
在司法过程中,所有的裁判都始于解释也终于解释,法律规范的大部分是法院在裁判中找到的。而做出这一裁判的主体正是法官本人。法官的判决书,是法律适用的最明显体现,是法律精神的最终产出。本文试从法律解释的对象和立场,法律解释的适用中的法官个人的独立价值判断,法律解释的填补功能与造法性,法律解释答案所存在的非唯一性,来分析法官的主体地位。  相似文献   

6.
"天津老太非法持枪案"二审判决社会争议的核心争点在于如何确定枪支认定的法律标准,基于法教义学立场的肯定和基于法哲学立场的批判截然对立.在法律解释与司法裁判过程中,引入法哲学的视角和解释方法,不但有助于法官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纠正;而且这种对法律体系的反思批判反过来会引领法律制度的自我修正与进化,此乃法官表达对法律忠诚的真正智慧方式.法哲学的立场与方法并非外在于法教义学,而是可以嵌入后者之中并发挥不可替代的功能.  相似文献   

7.
民法领域,法律适用的原则是有法律依法律、无法律依习惯、无习惯依法理。上个世纪30年代民国制定的民法典,就规定了这个原则。虽然1949年以来制定的民法单行法,包括民法通则,都没有规定这样的法律适用原则,不过,在制定物权法的时候,在相邻关系的部分,规定了习惯的适用,这是1949年以来,中国民法第一次明确提到习惯的适用。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的情形是比较常见的。这不仅是因为我国民法尚未健全,即使将来民法健全了,对某些问题也会出现法律空白,需要习惯和法理填补。法院在裁判时,如果出现法律没有规定的问题,法官比较敢用法理裁判,但不敢依据习惯进行裁判。  相似文献   

8.
比较民法研究应以解决实际问题为目的,采用功能主义的研究方法,对各国法制的关联项进行比较,寻求较优的问题解决方案。就研究立场而言,在宏观比较过于繁荣的中国当下,比较法的研究应更多地强调微观方面,即法教义学比较。功能主义与法教义学的结合让比较民法的研究超越了"概念法学"的局限,以司法机关的裁判或判例为研究对象,关注社会中的"活法",从而获得更真实可信的结论。当下中国,民法学人的使命应当是将"法教义学、比较法、案例研究"结合起来,通过判例研究展开学界与司法实务界的良性互动,促进法律的合理化发展;用点点滴滴法教义学知识的累积构建当代中国的法学和法治。  相似文献   

9.
法教义学中法律解释性命题的可接受性证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国龙 《北方法学》2012,6(3):103-114
法教义学研究是对实在法尤其是实在法规则进行解释和体系化的研究,法律解释性是法教义学考察的核心命题,是对规范陈述在具体案件事实当中意义的研究。法律解释性命题的有效性证立除了需要满足自我证立的融贯性要求之外,也要符合相关理性论辩规则的规制,尤其需要满足可接受性法律证立的修辞论证需要。解释性法律命题的有效性是以法律解释结果的可接受性为基础的,阿尔尼奥的法律解释证立理论正是在此探讨理路上展开的。  相似文献   

10.
法教义学观念的源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雷磊 《法学评论》2019,(2):42-52
从历史上看,教义学观念首先起源于古希腊医学,随后古希腊哲学和古罗马的"规则法学"继受了相关观点并予以创新。法教义学经中世纪注释法学与人文主义法学奠定雏形,并由理性自然法学说提供方法论基础。源流时期的法教义学观念保持了大体一致:在基本观念上,法教义被认为是用以表述法律的一般性规则或命题,具有权威性;在方法论上,法教义学被认为是公理演绎方法(几何学方法)构造出的概念-命题体系。这使得作为知识形态之法教义学有别于研究型思维、决疑术和论题学。澄清这一源流可以为当下的法教义学研究提供更为扎实的"历史的向度"。  相似文献   

11.
正近年来,中国法学研究日益呈现出两种研究进路之间的竞争。以一些理论法学者为代表的社科法学倡导者,强调"不断从各个学科汲取新的知识"去"发现法律制度或具体规则与社会生活诸多因素的相互影响和制约";1而以一些部门法学者尤其是民法、刑法学者为代表的法教义学倡导者,则强调以法律文本为依据,"遵循逻辑与体系的要求,以原则、规则、概念等要素制定、编纂与发展法律以及通过适当的解释规则运用和阐释法律"。2前者预测,若按照目前的法学发展趋势乐观估计,"大约30年后,法教义学研究——  相似文献   

12.
批复上所见的疑难案件裁判方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批复系最高人民法院"对于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就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所作的答复"。以法律论证的角度来看,司法批复具有法律解释与替代裁判两种功能,因此可以之作为观察我国法院之疑难案件裁判方法的实证材料。在法律解释的层面,由于中西方司法体制与法律行文的差异,西方法学方法论上的一般解释理论在用来说明我国司法解释操作特别是再解释问题时未必适用。在法律论证的层面,特别是理由给出的层面,我国法院主要依据制定法、司法解释与行政政策作为法律论证理由,但是在理由的给出过程中缺乏必要的具体化解释与正当性说明、同时过分地依赖审判委员会的集体人格权威来作为论证的主要理由。  相似文献   

13.
刑法教义学方法论   总被引:21,自引:0,他引:21       下载免费PDF全文
罪刑法定原则下的刑法适用 ,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对法律的正确解释以及在此基础上的逻辑推理。为此 ,在刑法理论上应当加强法教义学方法的研究。刑法教义学方法中涉及的重大问题包括刑法解释方法论、犯罪构成方法论、案件事实认定方法论以及刑法论证方法论等。有必要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角度对类推解释、犯罪构成类型化特征、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的区分、法律论证的必要性等问题进行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14.
进入后立法时代,民法的体系化,已然构成了法教义学的核心内容。体系化的思维,是法教义学的逻辑主线。在法律的适用过程中,体系化既有助于减轻法律适用者的负担,亦有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法教义学所建构的民法的双重体系,有助于保障民法规范体系的相对独立性,同时又能促进法律适用与社会的互动。  相似文献   

15.
张翔 《中外法学》2013,(5):916-936
法学的核心工作是为法律人解释法律和处理案件提供规则指引的法教义学。中国宪法学尽管有其特殊性,但只要取向于实现宪法政治,就不能脱离此基本进路。宪法是"政治法",但其高度政治性并不妨碍宪法学的"教义化"。并且,宪法学的教义化并不会取消政治,而是会为政治系统保留功能空间,宪法学术也可借此避免沦为政治的工具。尽管中国缺乏运行良好的违宪审查制度,对现行宪法的教义学操作也存在若干正当性和技术性困难,但如果我们面对中国法治发展的真实问题,在既有的成文宪法之下,将各种利益纷争和意识形态对立限定于规范的场域,将各种价值争议技术化为规范性争议,完全可以实现宪法调和利益冲突、建构社会共识的功能。中国宪法学应该确立此种法教义学的基本进路。  相似文献   

16.
公司决议程序瑕疵轻微且对决议形成未有实质影响的,法院可以裁量豁免决议的撤销,适用要件包括“轻微程序瑕疵”和“不对决议产生实质影响”。实证研究表明,此类司法裁判存在要件适用标准不一、要件关系判定不一、裁判理念偏颇等问题。立足于裁判的实证研究和法教义学的概念体系,可以进一步解释何为“轻微程序瑕疵”,进而探寻“不对决议产生实质影响”的真意,并明确这两个要件的体系关联。唯此,裁判者方能对公司决议程序瑕疵做实质性价值判断,在个案中精确判定公司决议程序瑕疵之于决议形成的影响力度,进而形成清晰的论理逻辑链条,实现对裁量驳回裁判尺度的妥当把握。  相似文献   

17.
在民法适用中,利益衡量是一种重要的思维方式,也是一种重要的法律解释方法。利益衡量在民法基本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具体适用,体现了民法在司法实践中的价值取向。利益衡量适用是通过对其不同法益的价值位阶做出判断,做出符合法律规定和考虑公众情感的公正裁判,并总结利益衡量的规律,形成制度规范,最终实现民法适用的法律价值。  相似文献   

18.
王彬 《法商研究》2021,38(6):143-156
在疑案判决中,法律程序中的事实探知无法独立于对裁判后果的考量,"排除合理怀疑"作为证明尺度应该体现司法决策在准确性与效益性之间的均衡.道义论的进路将"排除合理怀疑"作为证明过程正当化的虚饰手段而使其沦为模糊不清的道德话语,而后果论的进路则将其作为错判风险的分配机制使之转化为可操作的证明技术.根据"排除合理怀疑"的经济学公式,错判风险的情境性考量要求证明标准的层次化表达和类型化解释,这也体现了法经济学与法教义学之间的互通之处.  相似文献   

19.
陈兴良 《现代法学》2023,(3):150-169
目的解释是一种独具一格的法律解释方法,它超越法律文本的语义范围,具有对语义解释的补充性。目的解释的目的是指规范目的,它为目的解释提供了实质根据。目的解释可以区分主观的目的解释和客观的目的解释,主观的目的解释探寻法律制定时的立法者意图,而客观的目的解释则以立法者通过法律文本所反映的规范目的为解释的根据。这两种目的解释对于正确理解法律文本的含义都具有重要参考意义,但客观的目的解释在司法实践中更具有实际适用价值。目的解释存在目的性限缩和目的性扩张两种情形。在刑法解释中,受罪刑法定原则的限制,目的性限缩具有正当性,但目的性扩张则被禁止。因此,刑法教义学中的目的解释具有不同于其他部门法中目的解释的特殊性。  相似文献   

20.
姜涛 《法学家》2020,(2):29-44,191,192
中国法学界系统地研究法教义学之功能的专门作品目前尚很少见。研究法教义学的功能,旨在回答法教义学的服务对象问题。若其功能不明,则必然会引发立场、方法与主体性之争,导致法教义学成为一种"无底盘的游戏"。法教义学乃是法学家针对规范适用、规范评价、规范塑造展开的理论建构与知识储备,具有司法与立法两个基本面向。其中,司法面向的法教义学具有三重功能:个案的妥当性解决、案件处理之间的协同性与理清社会发展的理想。立法面向的法教义学则是通过教义分析,明确法规范中存在的矛盾之处、有违明确性原则之处或处罚漏洞等,从而促进立法改进,确保法律良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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