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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小额诉讼程序基本理念及制度建构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小额诉讼的基本理念除了诉讼效率之外,其更加关注对当事人的程序保障和程序利益的保护,根本的目的在于正义的实现。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建构应当借鉴各国的立法经验,注重对当事人的程序保护,不应当为了程序之简便而忽视正义之保障。在此基础之上,在机构设置、程序进行、能否上诉等方面做出合理的构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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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改革与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检讨和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民事诉讼改革的核心内容之一 ,就是调整法院与当事人之间诉讼权利的配置。基于完善民事诉讼制度的需要 ,摒弃陈旧的研究模式 ,深化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探讨 ,将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就现行《民事诉讼法》而言 ,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规定还存在着一定的欠缺 ,其不仅使当事人难以凭其诉讼权利去制约法院的审判权 ,而且使民事诉讼程序本身不能体现出应有的公正。因此 ,本文在检讨当事人诉讼权利的理论研究和立法的基础上 ,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立法完善提出了相应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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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程序选择权:法理分析与制度完善 总被引:3,自引:1,他引:2
民事程序选择权是从处分权分离出来的一项权利,这一权利的提出,对完善民事诉讼立法,对法院在诉讼中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具有重要意义。当事人的程序主体性、程序的一般性与当事人需要的特殊性、程序的差异性与利益的可转换性是选择权得以存在的基础。程序性、权利与责任的一致性、有限性是该权利的特点。单方选择与合意选择、明示选择与默示选择、主动选择与被动选择、绝对选择与相对选择是其丰富形态。应通过扩大可选择程序的范围、改进已有程序、设立专门性的纠纷处理机构、对行使选择权进行阐明等措施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程序选择权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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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峰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7,10(1):70-74
民事诉讼程序选择权是现代司法理念的要求,赋予当事人一定的程序选择权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构建程序选择权制度或是确立程序选择权原则并非一蹴而就的事,需要与当前的立法和诉讼环境相结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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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收集证据只做出宣誓性的规定,相关程序保障的法律规定严重缺失,这不仅严重影响了诉讼程序效用的发挥,也阻碍了我国诉讼制度的改革进程。因此,应着力完善相关制度加强当事人收集证据的程序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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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正案对民事再审事由作出了重大的修改和完善。其中对程序性再审事由的规定体现了我国立法机关奉行程序公正的立法理念,向构建再审之诉迈出了非常重要的一步,目的是充分保障当事人的申请再审权,有效地解决当事人反映突出的"申请再审难"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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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受制约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检察权需要健全外部监督制约机制,以保证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具体思路:改善党的领导方式,实现党对检察权的依法监督;明晰权力机关监督的宪政内涵,完善人大对检察权的宪法监督;规范社会监督渠道,保障社会公众对检察权的权利监督;健全权力救济程序机制,强化诉讼当事人对检察权的利害监督;完善公安司法机关内部制约规定,加强公安司法机关对检察权的诉讼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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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诉讼案件对诉讼程序的"需要"与诉讼程序"供给"之间的规律和实现诉讼效率价值目标的需要,民事诉讼法有必要在现有立法基础上扩大一审终审的适用范围.对民事纠纷案件实行一审终审的标准及范围应由立法按诉讼标的额确定一个基本的幅度,再由各高级法院根据本省的具体情况在法定幅度范围内确定本省小额案件的标的额.但小额民事案件具有法定情形时不得实行一审终审制,同时,立法不宜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方式选择审级制度的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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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重要的基本原则。该原则存在当事人诉讼权利缺乏对审判权的制约、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权利不完全平等、有的诉讼权利行使范围偏窄、诉讼权利与诉讼程序的运行相分离等缺陷。为了克服这些缺陷,要改变当事人诉讼权利的立法指导思想,完善当事人诉讼权利的立法方式,进一步充实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本文提出了解决意见,供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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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当事人之诉讼促进义务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当事人诉讼促进义务是现代各国为阻止诉讼程序滥用、防止诉讼程序滞延而提出的旨在促使当事人积极行使其权利和推动程序之迅捷进行的行为规范.其主要表现于诉答程序、证据交换、审前意见交流等诉讼阶段,违反之将承担诉讼上的不利后果.我国民诉法对此规定显有缺失,应对其做进一步的立法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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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为达成其公平价值,就要给予双方当事人平等的保护,既要保障当事人有效地行使诉讼权利,又能对当事人滥用法律程序进行必要的制约.两大法系国家程序滥用制度的建立,正是出于这一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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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杏飞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6,9(3):80-85
民事诉讼中的合意是指诉讼当事人之间达成的以直接或间接发生民事诉讼法上效果为目的的契约。诉讼合意合法化不仅彰显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而且有利于制约审判权的滥用与诉讼效率的提高。确立诉讼合意原则并将其规则化既是实现司法公正与诉讼经济的必然要求,又是诉讼民主与诉讼文明的重要体现,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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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律程序的实质是排除恣意因素,保证法律实体正义的客观公正,而通过程序正义实现刑罚效益是追求程序和实体正义完善统一的唯一正确选择。民主主义和法律职业主义相结合的刑事立法程序是保证刑罚实现最大效益的首要条件。刑罚功能的发挥取决于刑事司法程序的公正,其基本要求是把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实体真实和正当程序有机结合起来。程序公正、诉讼当事人对诉讼及其裁判结果的主观感受和情感反应可以促使刑罚效益的最大发挥。我国刑事司法走向程序法治之路漫长而曲折,只有通过程序正义才能真正实现刑罚实体正义,达到惩罚犯罪、保障人权和程序公正、合理的有机结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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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对权力的规制而言,一个合理分权的权力结构当是最为根本和富有实效的,然在这一根本性前提尚未具备且短期内难有实质性变化的境况下,程序对于控权的意义更应被特别强调,尤其在如《行政诉讼法》这样的程序性立法中.因为对权力的规制需要程序要件的满足;权力行使的过程性要求对其制约的程序性;程序特别是正当程序本身即为控权机制;程序制约的过程正当性是法治之德的核心;程序的牵制性有助于催发权力结构的合理变化.但遗憾的是,在如《行政诉讼法》这样的控权性质相当浓厚的程序性立法中,由立法目的所体现的对于权力刻意维护的立法指向却是需要深刻检讨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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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官)违反程序法规定而导致案件瑕疵具有不可避免性。赋予当事人程序瑕疵救济权是治愈程序缺陷、维护当事人程序利益的有力保障。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所确立的程序瑕疵异议制度过于粗疏,且忽视对审判权的制约等功能,以致许多违反程序法的行为无法得到有效救济。以现代司法理念为指导,因地制宜地吸纳域外立法例中合理内核,凸显当事人主体性地位,从理念、立法模式、程序规制和具体运作四个层面完善我国程序瑕疵救济制度,对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司法公正具有现实和制度上的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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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对司法者在审判活动中侵害当事人诉论权利的行为未规定否定性法律后果 ,是导致司法实践中有权利无救济、当事人诉讼权利形同虚设、司法恣意得不到规制的主要原因。为保障以“当事人为中心”的现代诉讼理念和模式与程序正义的实现 ,民诉法必须设置完整的程序性法律规范 ,使程序性权利受到侵害的当事人得到应有的救济。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