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郑言 《江淮法治》2022,(2):50-52
合肥首例"加装电梯"案 [案情简介] 2020年9月11日,合肥市绿园小区6栋一单元业主与某加装电梯工程公司签订了"加装电梯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并出具"加装电梯公示报告",载明经绿园小区6栋一单元户数及面积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一致同意加装电梯.7天公示期内,未收到书面反对意见,后业主代表向相关单位备案.施工单位进场施工后...  相似文献   

2.
案情 2006年9月21日,被告重庆银昌公司取得了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双碑六洞村“鼎盛时空”的“商品房预售(预租)许可证》。2006年9月28日,原告成莉与被告重庆银昌公司签订《重庆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双碑六洞村的“鼎盛时空”商品房住宅一套,该栋楼房总层数为26层。  相似文献   

3.
2006年7月17日,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第1条约定,甲公司购买乙公司开发建设的商业楼房一栋:第3条第五款约定.该商业楼房建筑面积共2475.39平方米;第4条第一款第四项约定,乙公司与甲公司约定按下述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按整栋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人民币3000万元整,实测面积变化不影响总价款;  相似文献   

4.
荒唐血案     
虹霞 《江淮法治》2014,(16):44-45
正"不要和陌生人恋爱",在高科技的信息时代和人们交往越发随便的当下,应该成为一条"血的规则"被牢记2013年8月21日,一对中年夫妇向江苏淮安警方报警,称其在淮安读大学的女儿暑假外出旅游被人绑架,歹徒向他们勒索60万元!警方一边安排他们用互发短信的方式与歹徒"讨价还价",一边展开密急侦查,最后锁定了犯罪嫌疑人。9月3日,在河南方城县警方  相似文献   

5.
最近,杭州两楼盘接连大幅降价,引发老业主聚集维权,高喊"退房",售楼处楼盘沙盘被砸,现场一片混乱。"逢降必闹"成了楼市的一种常见现象,其背后的缘由值得探究。退房维权缺乏法律依据。《合同法》明确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买房是一种自愿的经济行为,开发商没有强迫业主购房。业主购房之后,房价上涨收益归己,房价下跌风险自担。前些年,房价上涨,购房者收益颇丰,可购房者从来没有把收益分给过开发商。如今,房价下跌,却要求开发商赔偿。这种退房维权行为,违背基本的契约精神。  相似文献   

6.
赵欣  孟哲 《法庭内外》2012,(2):34-35
在中央房价调控政策的坚定推进和北京市政府的坚决落实下,北京的房价逐步步入下行通道,频现新楼盘退房和二手房交易违约现象,并催生了地产新词——房闹。和"医闹""薪闹"的含义一样,"房闹"是指已购房的老业主由于对新开或新推盘价格低于其购房时的价格不满,从而要求退房或者退差价集体与地产开发商闹事的行为。众多买了高价房的老业主到售楼处"维权",要求"退房"或是"退差价",甚至引发冲突。2011年10月22日,位于上海嘉定区双单路上的两个楼盘销售点,因开发商  相似文献   

7.
1999年 4月,原告李××与被告中山市××园房地产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中山××园商住小区认购书》,原告向被告购买××园商住小区 C型 1座 601房,后又签订了《商品房购销合同》,该《商品房购销合同》约定了与《认购书》基本相同的条款。原告在房屋峻工搬入居住时,发现该栋住房首层有高压水泵房并存在严重噪音干扰。而在被告销楼给原告时,其印制的广告画册及相关宣传资料均标示 C1栋首层、二层为商铺,楼盘模型上也没有用文字说明或图片标示 C1栋首层设置有高压水泵房。据此,原告认为被告在房屋买卖过程中隐瞒事实真相,误导其购买…  相似文献   

8.
《公民与法治》2010,(12):21-22
6万多元就可买两室一厅!在江苏淮安,这并非天方夜谭。只不过在房产证上,拥有产权的不仅是老百姓个人,同时还有当地政府。  相似文献   

9.
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随着社会经济的日新月异和科学技术的日益提高,为了适应现代社会大量的交易活动,格式合同在经济社会、人类生活中广泛的应用。格式合同以方便的交易模式和低廉的交易成本赢得了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信赖。但是,格式合同的广泛应用也带来的一系列问题。格式合同的产生却是对古典契约理论质疑,对于消费者而言"要么全部接受,要么就只能走开"更加是对合同中平等原则、自由原则的重大冲击,当前此种合同中存在的"霸王条款"已经在无形中侵犯着消费者的利益。本文通过系统剖析格式合同这把"双刃剑",梳理利弊,从而提出对格式合同进行完善的理论依据。  相似文献   

10.
蒋光辉 《法律适用》2012,(8):113-114
在我国,因种种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购买房屋的现象相当普遍,在房屋价格大幅上涨的近几年,由此引发的纠纷也非常多。普通的借名购房案件,如无其他原因,一般不会仅仅因是借名购房就认定合同无效。但对于借名购买经适房,则在合同效力及房屋所有权归属上,存在着截然相反的两种判决。一、对借名购房纠纷的司法判决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借名购房合同纠纷产生后,首先涉及的是合同效力。关于借名购买合同效力  相似文献   

11.
俗话说:"人生喜事三大件:买房子、娶妻子、生孩子。"购房本是一大喜事,但是在个人购房迅速增长的今天,由于商品房买卖的监督机制尚不健全,楼市整体发展有待进一步规范,加上许多消费者缺乏购房经验,偏听偏信,给了一些不守规矩的开发商以可乘之机,从而导致购房人经历了一系列不愉快的事情。根据浙江省消费者协会提供的数据显示,2011年,该协会全年受理房屋建材类投诉1994件,比前一年增长7.4%,其中不少是群体投诉。对于普通老百姓而言,购房是最大的消费之  相似文献   

12.
王发强 《时代法学》2005,3(1):76-80
房地产开发项目停工后 ,商品房无法交付 ,按揭银行先起诉购房户要求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购房户后起诉房地产商和按揭银行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贷款合同。两案应否合并审理 ,司法解释未明确规定。笔者认为 ,两案应合并审理或中止商品房贷款合同案诉讼。不合并审理或中止诉讼 ,直接剥夺了司法解释赋予购房人要求房地产开发商直接返还购房贷款的权利。将导致两案判决发生直接冲突。合并审理或中止诉讼能提高审判效率 ,减轻当事人诉累。符合“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惩罚过错方并保护弱势群体购房户合法权益的宗旨和目的。  相似文献   

13.
针对长期以来商品房买卖合同存在的各种问题,主要为避免开发商滥用格式合同,改变商品房买受人在合同关系中的弱势地位。建设部于2002年公布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新的格式版本,推荐使用。但新版本仍然没有穷尽解决实践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因此笔者撰写本文,一方面指导商品房的买受人运用补充条款充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希望为国家建设行政部门或建设行业协会日后再次修订商品房买卖格式合同版本提供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14.
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房地产市场日趋火爆。尽管国家一再调控,房价仍居高不下,人们纷纷涌向房地产领域,在这种情况下,房产纠纷也频繁发生,其中最典型的就是"一房二卖"现象。在我国《物权法》颁布以前,法律对房屋买卖合同中债权人的物权请求权缺乏行之有效的保护方法,债权人的权益,通常受到损害。房地产开发商为了及早获得利益,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对其商品房进行预售。房屋没有落成之前就和购房人签下购买合同。购房人虽然持有开发商签订好的合同,却由于房屋没有建成而无法拥有房产证。一些无良的房地产开发商可能会利用这个空子,将这套商品房再与第三个签订购房合同。是的原购房人的利益受到侵害。《物权法》的设立就是为了预防这样的行为发生,本文从实践的角度,就预告登记后预售商品房的强制执行,做出浅略的分析,以供探讨。  相似文献   

15.
张衍阁 《法人》2004,(5):64-67
不仅仅是购房合同蕴藏深意,而且后来出现的债权债务转移合同又让这个债权连环套变得更难以参透其中玄妙  相似文献   

16.
夏楠 《法制与社会》2013,(19):58-59
商品房预售作为房屋销售的一种普遍方式,在房地产领域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商品房预售采用"先售后建"的方式,从而决定了商品房预售法律关系复杂、标的物不可预见、履行期过长等一系列特征。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性质,存在不同的学说,宜认定为不动产买卖合同。  相似文献   

17.
《法庭内外》2007,(12):59-59
法官: 2005年4月,刘某以一栋二层楼房作抵押向同学朱某借款20万元,借期2年,作为开办公司的资金。双方订立抵押合同并到房产部门办理了登记手续。2005年11月,因用作抵押的房屋闲置不用,  相似文献   

18.
房产商违反预约合同的民事责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裁判要旨】购房意向书从性质上讲应为有效的预约合同,其对双方当事人产生在未来某个时候为达成本约依诚信原则进行谈判的义务。房产商违反购房意向书的约定属于一种违约责任,对守约方因信赖利益落空产生的损失应酌情予以赔偿。  相似文献   

19.
江苏淮安周恩来故居中,陈列着1961年1月16日周恩来指示办公室同志写给淮安县委的一封信.信是这样写的:  相似文献   

20.
对于规避限购令之借名购房行为,一种颇有代表性的观点认为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应认定无效,而所购之房屋应归名义购房人所有。这种观点值得商榷。借名购房可分为三种类型:名义购房人实施购房行为型、事实购房人实施购房行为型、冒名实施购房行为型。名义购房人实施购房行为型借名购房行为的性质属于间接代理,其内部关系中委托合同虽然只是违反有关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关于房地产市场调控的通知、意见的有关规定,并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但其中关于名义购房人将购得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事实购房人(限购对象)的内容,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而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系另一份独立的合同,属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事实购房人实施购房行为型借名购房的名义购房人与事实购房人之间构成直接代理关系,名义购房人是本人(被代理人),事实购房人是代理人。冒名实施购房行为型借名购房行为属于无权代理,该合同在被代理人(名义购房人)追认之前,属于效力待定合同。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