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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情】1996年6月,公民曹某与章某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协议》,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将曹某所有的两间门面房,面积共为40平方米,由章某租赁,租期为2年,第一年租金为每月人民币2000元,第二年租金是在第一年租金基础上每月递增1.5%。且合同约定租期届满后,章某有权继续承租。1998年6月,章某的租期已满,其要求与曹某继续订立租赁协议,但曹某却不同意续订租赁协议,并与公民蔡某另订了该房屋的租赁协议,而蔡某并未实际入住。后章某诉至法院,要求曹某与其继续签订该房屋的租赁协议,并要求曹某、蔡某赔偿其经济…  相似文献   

2.
郑文科 《河北法学》2007,25(10):87-90
在中国分家是有其特定含义的,仅指兄弟之间以及兄弟与父母之间的分家,而不包括女儿在内.分家行为是属于民事行为,主要属于处分行为.分家行为本身也是一项法律事实.从本质上看,分家单不具有合同的根本属性,不是合同,只是一般的民事协议.分家单只要有主体、客体和内容三要素就能成立.分家单的效力表现在三个方面:从财产的归属方面看,有权利证明的效力.对当事人而言,产生约束力.依法成立并生效的分家单,对于在其上签名的当事人有约束力,应当自觉遵守.从诉讼过程来看,有证据效力.对于分家单中记载的对父母赡养义务的分配,原则上有效.  相似文献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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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未抚养的孩子对我有赡养义务吗编辑同志:我年轻时与丈夫离婚,经法院判决,一男一女两个孩子,我与丈夫各抚养一个,抚养教育费各自分担。我养女儿,丈夫养儿子,离婚40年来两家始终没有联系。现在我已70多岁,生活困难,想让儿子分担部分赡养费,但儿子拒绝了。请问:离婚后不属于自己抚养的孩子对自己有赡养  相似文献   

4.
请你断案     
上期答案:《赡养义务能够免除或者转让吗?》阮某的女儿应当赡养他。《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时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同时,《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也明确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可见,赡养父母是子女法定的责任与义务,凡有赡养能力的子女,都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继承遗  相似文献   

5.
赡养协议是子女与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生活困难的父母签定的关于子女承担赡养义务,以父母在物质生活上不低于其子女生活水平,精神生活上保持愉快为原则的一种书面协议。这种赡养协议目前已在我国的陕西、山西、山东等省的部分地区出现并且愈来愈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支持和拥护。这种现象的出现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首先,由于寿命的延长以及我国实行了十几年的计划生育政策,我国60岁以上的人口增长速度要比整个人口增长的速度快得多。目前我国60岁以上的老人已达总人口的7.42%,到2000年将增至11%,即1.3亿人;到21世纪中叶,仅65岁以上的老年人就将占我  相似文献   

6.
原告刘桂芝有一子四女,儿子于永清,女儿于桂芝、于桂荣、于桂珍、于桂莲。于永清于一九五○年病故,留下儿子于庆福,女儿于庆仙、于庆翠。于永清的妻子带着两个女儿改嫁,于庆福时年十四岁,随祖母刘桂芝生活。一九六六年,刘桂芝与于庆福分家,刘桂芝分得两间草房、一口板柜、一张高桌、一口水缸、一口大锅。分家后,刘桂芝轮流在几个女儿家生活,分家所得财物一直放在于庆福处,由他占有使用。一九八五年四月,刘桂芝向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于庆福返还以上财产,同时要求返还以上财产的利息。原审法院判决被告于  相似文献   

7.
某区人民法院最近受理了一件追索赡养费案。原告人杨某(女,七十三岁,无业)在被告人魏甲(男,五十五岁,工人)五岁时与其形成了继母子关系,并履行了抚养义务。但被告人工作后,却一直未对原告人履行赡养义务。杨某为追索赡养费,对魏甲提起诉讼,并委托与她一起生活的亲生子魏乙(三十九岁,工人)作为自己的代理人。经过调解,原、被告人之间达成了协议,内容是:被告人魏甲自一九八一年九月起,每月  相似文献   

8.
正父母对子女均具有法定抚养义务。一对夫妻,离婚时双方协议约定女方免付抚养费,法律不承认。离婚后前夫向前妻讨要抚养费得到法院支持,但前妻拒不履行并起诉向前夫追偿,法律不支持。夫妻协议离婚免妻抚养费现年35年的卜丹妮是江苏省镇江市人。2002年年初,经朋友介绍,卜丹妮与年长自己5岁的董文卿相识。经过一年的交往,2003年3月,两人携手走入婚姻殿堂。同年,她生下女儿董璐瑶。  相似文献   

9.
赡养是子女对父母的义务。如果是亲生父母,赡养的义务基于血缘;如果是继父母,赡养的义务基于继父母是否抚养过子女。尽管上述案例中的子女对自己未尽赡养义务提出了各种理由,但均未获得法律的支持。其实,法律并不禁止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由子女进行约定分配,但前提是须解决父母的赡养问题,且父母与子女无争议。秉承不告不理的原则,一旦父母与子女在赡养问题上有争议,法律即会介入。一方面,  相似文献   

10.
曹蕾 《法庭内外》2012,(12):48-50
1948年,25岁的张虹因家庭出现变故,无奈将年幼的女儿江枫送给他人抚养;骨肉分离40余年后再次相聚,母女之间却难以挽回昔日的亲情。矛盾越积越深终于爆发,89岁的张虹一怒之下将女儿告上法庭,要求女儿履行赡养义务。2011年12月,法院经审理认为,江枫与养父母之间的事实收养关系成立,与生母张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解除,一审判决驳回了张虹的诉讼请求。  相似文献   

11.
《法学》1986,(8)
山东省文登县司法局在排查民间婚姻、赡养、家务、继承、债务纠纷中发现百分之六十四是因分家遗留问题引起。主要原因是,有的口头协议分了家,分家后情况变化而发生争执,但无据可查;也有的当时分得不清,事后发生纠葛;还有的子女在对老人的赡养、债务等问题上引起新的矛盾。  相似文献   

12.
今年一月,我们受理了这样一起继承案件,原告人杨××(五十岁,工人)和被告人(五十三岁,退休工人)、关系人(四十一岁,精神病患者)是同胞兄弟。父死后,被告人于一九四六年与母郜×分家单过,郜×为此登报与被告人脱离母子关系。解放后,特别是“文革”期间,被告人同其母又有来往,并尽过赡养义务。原告人和关系人一直与母郜×一起生活。关系人在一九六三年患精神分裂症住进北京市精神病院至今,“文革”前其住院的医疗费、伙食费等均由其母负担。“文革”中郜被抄家,即停止给付关系人所需的费用。一九七九年四月郜×病故。至一  相似文献   

13.
请你断案     
正儿子不尽赡养义务,可否索回赠与财产?老郑与老伴生有4个子女(2儿2女),早在8年前分家时,受老家固有的财产"赠儿不赠女"的传统思想影响,老俩口将原来农村的3间平房分给了小儿子郑晓勇(房屋产权证上系老郑的名字,一直未更名过户,但一直由小儿子一家居住);20万元现金给了在城里工作的大儿子郑大勇。老郑与两儿子还写有扶养协议。如今,随着年龄增高,需要两个儿子赡养时,儿子却把责任推到女儿身上。对此,老郑与老伴非常伤心、气愤,更后悔当初将财产赠与他们。  相似文献   

14.
哥哥方继华把自己位于青城山风景区境内的房产赠送给了妹妹方秀琼,让妹妹帮自己代为赡养老母。可一年之后由于赠送的房产增值,方继华和妻子开始反始了。于是,方继华以其妻不知赠房事宜及赡养老人义务不能随意转让为由将妹妹方秀琼告上法庭,要求妹妹返还先前赠送的房产。 2004年1月20日,四川都江堰市法院对这起转让赡养义务案进行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赡养老人的义务可以进行转让,所赠房产不应返还!至此,这起轰动全国的首例转让赡养义务案终于尘埃落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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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晓华 《江淮法治》2014,(18):57-57
正【基本案情】林某系泾县泾川镇某村村民,早年丧偶,在其女儿小英14岁时,经人介绍与肖某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小英成家后与林某夫妻分开生活并生育一子王某。2000年,小英因故去世。2002年,林某去世,肖某认为其与外孙王某平时来往少,加上王某身体有病,生活也较困难,因此就未向王某主张赡养义务,独自一人生活。2006年,李某向村委会申请"五保",获得批准后,住进敬老院,由村委会负责李某的日常生活及开销。2012年,肖某去世。村委会将其原居住的房屋、山场林  相似文献   

16.
杨磊 《人民司法》2022,(5):15-17
赡养人的配偶不属于法定赡养义务人的范围,对被赡养人没有法定赡养义务,被赡养人主张赡养人的配偶履行法定赡养义务,法院不予支持。如果系赡养人与配偶之间就赡养老人达成协议,该协议约束的是夫妻双方,被赡养人不能以此为由向赡养人的配偶主张履行协议内容。如果系被赡养人与赡养人配偶之间达成协议,则应当审查协议具体内容并准确定性,进而作出正确判决。  相似文献   

17.
赡养协议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证明赡养人就履行赡养义务与被赡养人订立的协议或赡养人之间为履行赡养义务订立的协议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本文拟从赡养协议公证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作些粗浅探析,与广大同仁共同商榷。   一、公证机关在办理赡养协议公证过程前,要注意宣传法律,统一思想。   在办理赡养协议公证工作实践中,部分村组干部对签订赡养协议并公证工作不理解、不支持,认为赡养老人签不签协议都可以,办不办公证无所谓,起不到什么作用;还有部分被赡养人或赡养人有种“面子”观念,认为赡养老人还要签订协议办公证,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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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 原告许某以养子邝某未尽赡养义务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赡养协议,调解书送达九个月后,原告又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经查,被告履行了调解协议。据此,法院再次进行调解,双方又达成了协议,协议内容与前次协议基本相同,又发了调解书。请问,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一方再向法院提起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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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传梅,女,61岁,某矿退休工人。被告:王衍想,男,33岁某矿工人。原告系被告生母。87年3月,原告张传梅以身体多病、生活困难为由,告到法院要求被告王衍想赡养。被告辩称自己有养父母在山东,每年需尽赡养义务,且本人生活收入较低,拒绝给付赡养费。此案在审理中,法院认为被告自回东北顶替继父接班工作后,即同原告之间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两次开庭调解,达成协议,被告每月给付原告赡养费八元。  相似文献   

20.
胡明玉 《行政与法》2013,(4):122-125
赡养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赡养协议是对赡养义务的具体化。赡养协议的产生有其深刻的社会背景.随着老年人社会地位和家庭地位的下降、青年人赡老养老意识的淡化以及农村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不健全.使家庭养老仍占重要地位。赡养协议作为一种新型的温和的预防和解决农村养老纠纷的方式。它有利于切实实现“老有所养”。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能够为养老纠纷的解决提供一种温和的非诉讼的求解模式,有助于减少或化解赡养人之间,以及赡养人与被赡养人之间的矛盾;有利于家庭养老机制的巩固和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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