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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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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既遂和未遂形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刑法》第 347条规定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是指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律、法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从这四种行为的外观形式看 ,它们在时间上都有一定的延续过程 ,存在有很多彼此独立又相互联系的阶段。因此 ,这四种行为均须以实行为达到一定程度才构成既遂 ,到底这些行为发展到何种程度才构成既遂 ,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相似文献   

2.
我国《刑法》第356条是关于毒品再犯的规定,毒品再犯的成立条件为:前罪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之一,后罪包括所有的毒品犯罪;国外的判决也属于《刑法》第356条"被判过刑"的范畴;前后犯罪行为不需要时间上的限制;单位可以成为毒品再犯的犯罪主体。在毒品再犯和《刑法》第65条规定的累犯发生竞合时,应优先适用累犯条款;在毒品再犯与《刑法》第71条规定的发现新罪的数罪并罚发生竞合时,应当先对毒品再犯进行从重处罚,然后根据"先减后并"的并罚原则进行量刑,这种处理方式并不违反"禁止双重评价"的规则。  相似文献   

3.
运输毒品行为具有独立性,其在行为方式上体现的社会危害性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的社会危害性有明显差异.因此,不宜将运输毒品和走私、贩卖、制造毒品规定在一个选择性罪名中.运输毒品行为自身的复杂性,决定了对运输毒品行为进行分类研究的必要性,这不仅符合量刑规范化的要求,而且也是刑法罪刑均衡的具体体现.  相似文献   

4.
在司法实践中,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而被判处死刑的人数高居不下,这与我国现行的死刑政策相抵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社会危害性迥异,因此,应对刑法典第347条规定的罪名进行分解,实行条文单一、罪名单一化立法,配置不同的法定刑,并不能对制造毒品罪配置死刑。同时,从运输毒品的性质来看,其不应当作为独立的罪名,而应以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罪的共同犯罪或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从而,毒品犯罪的死刑在立法上得以严格而合理的限制。  相似文献   

5.
贩卖毒品罪基本理论问题探析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贩卖毒品罪中对“贩卖”定义应表述为 :贩卖应当以流通为目的且行为人能按照自己的意志转让事实所有权 ,贩卖的成立不需具备牟利目的 ;贩卖不同于买卖。就毒品犯罪的刑事责任年龄而言 ,14~ 16周岁的人走私毒品应当负刑事责任 ,而运输、制造毒品则应有所区别。就司法难题而言 ,无偿赠与毒品 ,以毒品换毒品均属于贩卖毒品行为。  相似文献   

6.
贩卖毒品罪的认定与处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贩卖毒品罪是毒品犯罪中的一个基本罪名,也是在禁毒斗争中经常适用的一个罪名。修订后的刑法吸纳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在刑法中规定了贩卖毒品罪。本文根据修订后的刑法规定,对贩卖毒品罪的认定与处罚问题进行初步探讨。一贩卖毒品罪概况:贩卖毒品罪是指违反毒品管理法规,非法销售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贩卖毒品是毒品犯罪中数量最多,涉及范围最广的一种犯罪。毒品制造出来以后,必然通过销售来实现其价值并赚取巨额利润,而吸毒者大多也要通过购买毒品来满足自己的需要。因此,毒品的贩卖是毒品…  相似文献   

7.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7款规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这一看似非常简单的条文,实则包含很多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笔者主要以立法及刑法理论为论据,从行为人之刑事责任能力、追诉时效、未经处理、罪名适用等角度对该罪名进行多层次的分析,并在此基础上,着力从公安实践的角度对该条文进行了理性的思考。  相似文献   

8.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中的"未经处理"只能解释为"未经刑事处罚",将非刑罚处置措施、行政责任或者其他法律责任视为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行为的处理方式是缺乏法律根据的。但是如此解释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如使得刑罚过于严厉、影响刑法用语的统一性等,但是对于这些问题,非刑法解释所能为之,只能够通过刑事立法予以解决。  相似文献   

9.
贩卖、运输毒品罪的数量以及复杂疑难程度在毒品犯罪中都占据着重要的位置,控制下交付和诱惑侦查作为司法实践中侦破贩卖、运输毒品案件最常用且有效的特殊侦查措施,前者已经得到我国新《刑事诉讼法》认可,对于利用其侦破的毒品买卖案件,按照毒品是否被侦查机关替换,可以区分为原物的控制下交付和替代物的控制下交付,原物的控制下交付可以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既遂,以无毒物替代毒品由于对象不能则只能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未遂,而对于利用后者侦破的毒品案件则需要区别对待,利用犯意型诱惑侦查收集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范畴,而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则可以作为侦破毒品案件的有效、正当措施。另外"以牟利为目的"不是贩卖毒品罪的必备要素,贩卖毒品罪既遂的标志是毒品的交付,运输毒品根据运输目的的不同,可以区别为"为走私、贩卖而运输"、"为转移而运输"、"为吸食而运输"三种形式,分别构成不同的犯罪。  相似文献   

10.
关于毒品犯罪立法完善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前,我国毒品犯罪的刑事立法工作仍存在不少问题,有待进一步予以完善。一方面,应对相关罪名进行废、立或修改:(1)运输毒品罪应取消,对帮助走私、贩卖、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运输的行为人应以该罪的从犯论处;(2)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罪应增设为非法持有毒品犯罪分子而窝藏、转移、隐瞒毒品的行为方式;(3)应增设非法制造、运输制毒物品罪;(4)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毒罪之欺骗吸毒行为应归入强迫他人吸毒罪。另一方面,刑法第356条应取消,在刑法总则中增设毒品犯罪累犯。  相似文献   

11.
控制下交付和诱惑侦查作为司法实践中侦破贩卖、运输毒品案件最常用且有效的特殊侦查措施,前者已经得到我国新刑事诉讼法认可,对于利用其侦破的毒品买卖案件,按照毒品是否被侦查机关替换,可以区分为原物的控制下交付和替代物的控制下交付,原物的控制下交付可以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既遂,以无毒物替代毒品则只能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未遂,而对于利用后者侦破的毒品案件则需要区别对待,利用犯意型诱惑侦查收集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排除的范畴,而机会提供型诱惑侦查则可以作为侦破毒品案件的有效、正当措施。"以牟利为目的"不是贩卖毒品罪的必备要素,贩卖毒品罪既遂的标志是毒品的交付,运输毒品根据运输目的的不同,可以区别为"为走私、贩卖而运输"、"为转移而运输"、"为吸食而运输"三种形式,分别构成不同的犯罪。  相似文献   

12.
毒品犯罪是一个极其严重的社会问题。我国政府对毒品犯罪的严厉打击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许多不足和失误之处。应当将毒品犯罪认定为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走私、制造、贩卖、运输、非法持有毒品中的任何一种行为就构成了相应的犯罪既遂形态; 毒品是否最终流向社会,只能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在主观方面,除了直接故意外,间接故意也可以构成毒品犯罪。在量刑时,涉案毒品数量不是判处死刑的唯一标准,而应当综合考虑其他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为了协调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和刑法的冲突,建议将毒品累犯扩大至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等五种犯罪,个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毒品犯罪累犯。  相似文献   

13.
我国刑法理论和实务界对于如何理解“贩卖毒品”有着不同的看法。第一种观点认为,贩卖毒品是指为销售而非法收购毒品或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的行为;第二种观点认为,贩卖毒品是指有偿转让毒品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购毒品;第三种观点认为,贩卖毒品,其实质是有偿转让,包括专卖与交换,不管是先买后卖,还是先卖后买,也不论是批发还是零售。以上观点为我们探讨贩卖毒品行为提供了一个理论基础,但从总体上来看都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相似文献   

14.
在我国刑事法律当中,有多处关于犯罪的教唆行为的规定,如刑法第26条:“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2条:“传授犯罪方法,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第2条第4款:“利用、教唆朱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从重处罚。”第7条第1款:“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同条第3款:“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走私、制作、贩卖、传播  相似文献   

15.
制造毒品罪是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与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相并列的,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对于作为该罪客观方面核心内容的制造的内涵及外延,人们均进行过激烈的讨论。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新形势下出现的对毒品进行分包、在毒品中搀杂、从毒品原植物中提取乳汁、提纯、稀释毒品等在现实生活中较为常见的行为是否属于造毒品罪的范畴也产生很大的分歧。笔者拟从实体法的角度出发,在制造毒品罪的本质属性——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基础上对上述问题进行分析。  相似文献   

16.
不知道是假毒品而当作毒品进行贩卖的,事实上不可能造成损害法益的结果,不具有实质违法性,属于不具有可罚性且不应作为犯罪处理的对象不能犯.不知道是假毒品而帮人贩卖的,行为人主观上没有以假毒品冒充真毒品骗取他人钱财的故意,客观上贩卖的也不是刑法规定的毒品,按照罪刑法定和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不应以贩卖毒品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17.
一九九零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禁毒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是我们同毒品犯罪作斗争的重要法律武器。《决定》中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列为各罪之首,作为主要打击锋芒,反映了党和政府坚决禁毒的决心。本文仅就严惩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的政策法律依据、本罪的概念和特征、以及在适用法律上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进行探讨。 第一,严惩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的政策法律依据 严惩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犯罪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贯主张。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禁毒工作的历次指示;二是关于禁毒的法律规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禁毒工作曾有一系列重要指示。早在一九五零年二月二十四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严禁鸦片烟毒的通令》中指出:“在军事已完全结束地区,从一九五零年春起应禁绝种烟,在军事尚未完全结束地区,军事一经结束,立即禁绝种烟……”,  相似文献   

18.
制造毒品罪在我国刑法中与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相并列,制造的内涵及外延是该罪客观方面的核心内容。随着社会的发展,新出现的一些关涉"制造"的情形产生了较大分歧,司法实践中需要对毒品的分包、在毒品中搀杂、从毒品原植物中提取乳汁、提纯或稀释毒品等较为常见的行为进行准确界定。从实定法的角度出发,在制造毒品罪的本质属性——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基础上展开讨论,是解决问题的出路。  相似文献   

19.
通过对我国西南某市151份涉及运输毒品行为的一审刑事判决书研究可知,实践中对运输毒品犯罪的处理呈现出对人身危险性考量不足、量刑普遍偏重等现象。而运输毒品行为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均较低,立法将其与走私、贩卖、制造毒品并列规定并不合理。建议将运输毒品罪单列,同时采用“数量加情节”的基准刑确认模式,重新设置该罪的法定刑并废除死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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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贩养吸"是指吸毒者通过贩卖少量毒品获得利润作为其吸毒经济来源的毒品犯罪类型。贩卖毒品的核心是出卖。"以贩养吸"人员运输毒品的,不宜以贩卖毒品罪论处,但可能成立运输毒品罪或者非法持有毒品罪。从"以贩养吸"人员的住所、车辆等查获毒品,数量较大的,不宜以贩卖毒品罪论处,原则上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论处。从"以贩养吸"人员身边或者其住处查获的毒品与贩卖的毒品数量之和明显少于其购买的毒品数量的,对去向不明的毒品,应当坚持"存疑时有利于被告人"原则,不宜以贩卖毒品罪论处,但可以就其被查获的毒品成立非法持有毒品罪。即便认同有关司法解释和司法实践所采取的事实推定方法,也应当严格限制适用范围,以免轻罪重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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