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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自实施以来,行政审判的司法环境大为改善,但不可否认的是,有些行政机关一把手不但无视规章纪律,行为极其恶劣。因此,在正确认识的同时,必须加以构建行政机关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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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从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制办和高级人民法院获悉,目前宁夏全区正在酝酿一个既能要求行政"一把手"出庭应诉又能对此进行科学考核的刚性规定,从根本上解决"告官不见官"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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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从宁夏回族自治区法制办和高级人民法院获悉,目前宁夏全区正在酝酿一个既能要求行政“一把手”出庭应诉又能对此进行科学考核的刚性规定,从根本上解决“告官不见官”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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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建议形成、提出和变更是量刑建议实施程序中的三个关键阶段。量刑建议要阐明所建议刑罚的依据和理由。量刑建议的提出时机,应该以被告人是否认罪为标准。量刑建议应赋予出庭检察官一定的变更量刑的权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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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是自信洒脱的商界名流,一个是沉着冷静的工商局长,一场激烈的法庭争辩,成了一场儒雅的“君子之争”。近日,西山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民告官”案件,这是云南首例“一把手”出庭应诉案。上百人的大法庭里座无虚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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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定期宣告判决的,在宣判时,公诉人是否应当出庭,对此,法无明文规定。有的人认为,定期宣判是法庭审理的继续,应当出庭;有的人则认为,定期宣判时公诉活动已经结束,出庭没有意义。以上哪一种意见正确,请贵刊解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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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司法建议到“红头文件”
“告官不见官”现象在我国行政诉讼中长期存在,一直饱受诟病.新《行政诉讼法》明确要求“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就在全国各地陆续建立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机制之时,北京市平谷区已将推动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的“平谷路径”升级至3.0版.目前,平谷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率已超60%.5年前,这一数字仅为2.45%
平谷区人民法院党组成员、政治处主任张海成在接受本刊记者采访时说,2010年年底,平谷区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对2006 ~ 2010年审结的行政案件进行调研,在114件行政案件中,只有在起诉北京市规划委员会规划许可的案件中,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平谷分局副局长出庭应诉.这位副局长成为5年间唯一出现在法庭上的行政机关负责人,而其他行政机关的“一把手”则从未露过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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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以为"简易审"案件中,检察机关派员出庭利于司法公正却不必然导致司法效率的降低。司法实践中,案多人少,检察人员办案压力大是一个不可回避的事实。"简易审"案件派员出庭必然增加办案时间,进而影响到司法效率。但司法效率提高的途径、方法不止一种,不仅也不应"纠结"于检察机关是否派员出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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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实施“两法”以来,我们地区对依法应该公开审理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基本上做到了公开审理,而且大部分公诉案件有律师或辩护人出庭为被告人辩护。但当前,公开审判的质量还不够高。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我认为辩护人在出庭前没有充分准备的时间,仓促出庭,使辩护制度流于形式,也是重要原因之一。不少律师反映说:“出庭案件太多,时间要求过急,我们经常是来不及吃透案情,摸清被告人的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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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关于一把手违法违纪的报道不断见诸报端。在已经查处的领导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中,一把手的犯罪比例居高不下,这表明对一把手的监督是我们监督工作中的薄弱环节。鉴于一把手的在领导岗位上的特殊地位和重大影响,我们应该也必须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首先,我们要认清一把手权力缺乏监督对社会的严重危害性,在此基础上,找准解决问题的对策,增强对一把手监督工作的实效,完善对一把手权力运行的监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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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作为证据中的一种,对于查清案件事实十分的重要.但是在目前的诉讼中尤其是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认定案件事实中起着巨大的作用.但是证人出庭率却十分低,从各地的统计数字来看,证人出庭率普遍不足5%.甚至在一些案件中,证言起着关键性作用,但是作为陈述证言的证人却拒不出庭,其实就意味着证据没有经过质证.所以,在运用这种证据的时候,应该十分谨慎.要求证人出庭接受审查等问题已经迫在眉睫.试从刑事诉讼人手,分析解决证人在诉讼中出庭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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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再审中存在的新问题。(一)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审理中的问题。检察机关在抗诉案件的开庭审理中的地位和角色是什么?出庭检察官是否可以询问当事人?法庭辩论结束后是否要征求出庭检察官的意见?对检察机关收集的证据是否可作证据使用、由谁举证、谁与谁质证?抗诉案件适用一审程序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找不到的,是公告送达、中止诉讼还是终结诉讼?尤其是受侵权的第三人提出的申诉的抗诉案件,怎么办?检察机关要求撤回抗诉的,人民法院是否准许?准许与否是否需要作出民事裁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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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辨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对于一个专家型法医来说,可以作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被申请出庭,对其他法医鉴定意见提出意见,这就是通常所谓的"专家证人出庭制度"。但是非专家型法医是否也可以出庭对其他法医鉴定意见提出意见呢?在《刑事诉讼法》修订前这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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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辨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对于一个专家型法医来说,可以作为"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被申请出庭,对其他法医鉴定意见提出意见,这就是通常所谓的"专家证人出庭制度"。但是非专家型法医是否也可以出庭对其他法医鉴定意见提出意见呢?在《刑事诉讼法》修订前这个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