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自首的本质是犯罪嫌疑人犯罪后主动将自己交付国家追诉,节约司法资源。自首制度是我国刑法中一项重要的量刑制度。司法实践中,自动投案的认定是适用自首制度中最为困难与复杂的部分。为了更加合理地适用自首制度,应当运用法学方法论中的目的解释方法,结合自首的本质对自动投案作相对理解。  相似文献   

2.
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是构成自首的必备要件,但对自动投案的认定标准应当灵活把握,避免法律教条主义倾向。立法及司法解释通过两次法律拟制放宽了自动投案的认定标准,在实际上肯定了亲友因素介入的情况下,"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的归案方式可以"视为自动投案"。在实践中,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其亲友带领公安机关捕获而被动到案的,可以视为自动投案,这不仅仅符合自首制度的规范及价值取向,更有助于实现自首适用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  相似文献   

3.
取保候审期间,犯罪嫌疑人由于某种原因先脱保,后又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犯罪行为的,能否认定为自首,这在司法实践中极具争议。现有法律规定并未完全排除该种情况的自首可能性,关键在于查明嫌疑人是否仍然负有到案义务。认定自首虽然在某种意义上,是对于行为人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行为的肯定评价,但是未必能因此导致刑罚的从轻或者减轻。  相似文献   

4.
试论两种特殊情况的自首认定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新刑法正式设立了余罪自首制度,余罪自首与典型的普通自首相比是一种特殊型的自首。其本质特征在于“如实供述本人的其他罪行”。犯罪嫌疑人虽经司法机关传唤,但在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主动、直接投案的,应属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自首。  相似文献   

5.
在司法实践中,对以下七种疑难自首应这样认定:判断“形迹可疑”型自首的关键在是否已被司法机关发觉;“纪律处分”期间行为人如实交代自己基本犯罪事实的,应当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被传唤归案后如实供述的,应认定为自首;单位主管人员或直接责任人员自动投案的,应认定单位自首;测谎仪测谎后被测对象如实供述的,应认定为自首;被告人自动投案后供述中未报真实姓名及前科情况的,应认定为自首;行为人被网上通缉,但因通缉以外的案由被通缉机关以外的警察机关抓获,供认真实姓名和被通缉的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  相似文献   

6.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三条分别规定了自首、交通肇事罪,其核心点是对于交通肇事罪中没有逃逸者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罪行的,能否认定为自首,目前对此行为的认定持有两种不同的观点,即认定为法定告知义务和认定有自首情节两种观点。对认定为有自首情节的观点进行理论论证和要件分析迫在眉睫。  相似文献   

7.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后 ,又在某个足以影响整个犯罪构成的事实要素上推翻原来的供述 ,虽然只是部分翻供 ,但足以影响整个犯罪事实的性质 ,应当认定为翻供 ,不能认定为自首。  相似文献   

8.
现行《刑法》对于犯罪自首的规定过于原则性,自首认定上的困境延伸到了职务犯罪自首的认定中。职务犯罪自首认定的困境首先来源于"自动投案"认定的标准存在"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指向的事实"三者之间的矛盾,其次是对余罪自首中的"同种罪行"进行了不必要的扩张。"线索指向的事实"如能锁定犯罪嫌疑人,则其无成立自首的可能,而对"同种罪行"应理解为罪数上的连续犯,因此罪犯的犯行即使触犯同一罪名,如有同种数罪的可能,应认为仍有成立自首之可能。  相似文献   

9.
交通肇事罪中自首的认定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是一个值得关注的话题。本文认为:在过失犯罪中存在自首;肇事后履行报警义务的应认定为自首;肇事后未在约定的时间投案的也应认定为自首;还有肇事后逃避的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只要具备自首条件,均认定为自首。  相似文献   

10.
交通肇事罪中自首的认定在刑事司法实践中是一个值得关注的话题.本文认为:在过失犯罪中存在自首;肇事后履行报警义务的应认定为自首;肇事后未在约定的时间投案的也应认定为自首;还有肇事后逃避的应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只要具备自首条件,均认定为自首.  相似文献   

11.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1条规定: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现,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的,视为投案自首。这就是所谓的"形迹可疑型自首"。司法实践中,各地对形迹可疑的范围缺乏统一的标准认定,从而导致了对形迹可疑型自首认定存在着一定的偏差,甚者为有些不法分子提供了便利。笔者以平常工作中接触的实案为例,就实践中怎样认定形迹可疑型自首仅作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12.
“自首”在治安处罚案件中的运用如同一把双刃剑,正确合理的运用将会给社会带来积极作用,若不能正确合理运用则会造成有法不依、执法不公,甚至是徇私枉法、纵容违法、败坏风气,给社会带来消极作用。治安处罚中“自首”情节应包含主动投案;如实陈述;投案后自愿置于公安机关控制之下,听候、接受公安机关调查及作出的处罚决定,不得逃避处理三部分。对治安处罚中“自首”情节在实践运用时总体上应当把握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两个尺度。  相似文献   

13.
我国境外追逃实践中存在诸多自首情形(以下简称"限期自首"),此类自首的认定与《刑法》规定的自首制度(以下简称"法定自首")存在一定冲突,所以,不能机械地套用后者的成立条件、量刑规则去解决前者的适用问题。对此,首先需要重新探讨限期自首制度的实质根据,在此基础上,然后着眼于自首的成立条件,分别研究如何认定其投案自动性、投案接受主体和投案时间,最后从劝返承诺及其对量刑的影响方面,分析这类自首情节的量刑规范化路径。  相似文献   

14.
对自动投案和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措施性质的认定是自首认定的关键。只要司法机关不掌握嫌疑人有关犯罪事实的线索和证据,纪检监察机关办案中无论何种情形均可认定为自首。为了解决相关法律适用的统一与公平,就必须完善自首的司法解释,正确把握量刑情节的自由裁量。  相似文献   

15.
“和谐追逃”实证考量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和谐追逃"是指公安机关通过做逃犯亲友的工作,促使逃犯主动投案,其尊重和彰显了刑法的人权理念,凸显了和谐社会视域下当代公安侦查工作的新观念。实证考量表明:过失犯罪的逃犯比故意犯罪的逃犯、激情犯罪的逃犯比预谋犯罪的逃犯、初犯逃犯比屡犯逃犯较容易实施"和谐追逃"。和谐追逃的思路是从思维观念上依靠群众来营造氛围,操作路径上依托媒体和基层组织,运用策略上排忧解难,真情感人。和谐追逃过程中涉及到对自首的认定和对过失犯罪的法定刑配置等相关法律问题。对自首的认定应补充一个可操作性的司法解释,以防止执法的随意性;对过失犯罪应配置财产刑和资格刑,减少自由刑,将有助于和谐追逃的实施。  相似文献   

16.
论自首的成立条件和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首是我国刑法体系中重要的量刑制度之一。现行刑法对自首制度作了修改和完善,本文就此进行初步的研究和探讨。自首的概念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同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从这个表述中可以看出,自首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自首,也称为一般情况的自首;另一种是被采取强制措施或服刑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自己罪行的自首,也称为特殊情况的自首。两种…  相似文献   

17.
经传唤到案可以成立自首。投案对象可以包括被害人,但要求具有接受审判的意愿。亲友送首时,可以不要求行为人具有投案自愿性。供述同种罪行可以成立特别自首。交通肇事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构成自首。  相似文献   

18.
刑法第133条规定的逻辑结构决定了如若将交通肇事者肇事后报警并保护事故现场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将违反刑法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对与交通肇事罪同质的其他过失犯罪的法定刑配置对比,可得出交通肇事罪的基本法定刑适用情形中包含了肇事者报警并保护事故现场的内容之结论;其他法律、法规为肇事者设定自首义务有其内在合理性,并不违背刑法之精神;肇事者逃逸后又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成立本罪之自首。  相似文献   

19.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一般自首的构成要件有两个,一是自动投案,二是如实供述。对于“如实供述”的理解,司法操作中有一定的争议。笔者认为,主犯和从犯、协从犯的供述内容不同;如实供述的判断标准应当是以客观说为核心的折衷说;进入二审程序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不能认定自首;“双规”、“双指”期间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区别对待。  相似文献   

20.
单位犯罪存在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单位犯罪自首的主体包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其他主管人员以及经单位授权委托投案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位犯罪后,法定代表人及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单位和本人的犯罪事实的,可以认定单位自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单位和本人的犯罪事实的,单位是否成立自首不能一概而论。单位犯罪自首是否成立,应根据犯罪单位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其他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犯罪后的不同表现分别加以认定。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