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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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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诉讼法》第71条规定了撤销重作判决产生的禁止重复行政行为效力,其性质属于既判力的作用之一。学理和实践中普遍对该条的适用范围作扩大解释,支持将其适用于独立的撤销判决和其他重作判决。禁止重复行政行为效力是撤销判决理由产生的效力,本质上属于一种消极效力,其作用领域应当从主观范围、客观范围、时间范围三个维度进行界定。司法解释明确了被告重新作出的行政行为具有可诉性,但并未相应规定简便的审理程序与裁判方式。为有效保障原告的胜诉利益、防止循环诉讼和程序空转、实质性化解行政争议,建议增强判决书释法说理的质效,确立判决理由的积极效力,简化涉及重复行政行为案件的审理程序和裁判形式,并在立法上统一行政诉讼既判力的作用体系。  相似文献   

2.
作为保障行政纠纷在行政诉讼程序中得到实质性解决的判决形式之一,重作判决的适用必须以原告提出重作请求为前提,须附加在撤销判决之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针对的行政管理问题需要重新处理,且被告对需要重新处理的事项具有法定管辖权。法院在重作判决中,应确定重作的期限,对羁束性行政行为的判决,可附加必要的指示。同时,立法应明确重作判决的效力,明确重作判决的适用要求及对重作行为进行监督与救济的保障性措施。  相似文献   

3.
我国亲子关系诉讼制度沿革具有“实务先导、实体法先行”的特点,基于这一现状,在制度实施时容易忽略其诉讼法的本质属性与程序要求。亲子关系所具有的牵涉多方主体利益、稳定性与明确性之实体法属性,决定了在诉讼实施上须实现抑制亲子关系随意变动、亲子关系变动统一性与明确性之程序价值目标,由此也决定了在诉讼类型和判决效果上,亲子关系诉讼应采用形成之诉,并应在判决效力上赋予其对世效。与此同时,着眼于程序保障的基本理念,还需基于第三人程序保障要求,对诸如职权探知主义适用、当事人适格法定、参加制度的适用、我国第三人撤销制度的转型适用、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调整等配套规则予以解释论完善,以使判决对世效的制度设定获得正当化根据。  相似文献   

4.
既判力相对性原则是既判力制度中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指判决的既判力在一般情形下仅发生于当事人之间.这一原则不仅有助于纠纷的终局解决,保障法律关系的稳定,同时能够为没有参加诉讼的案外第三人的民事权益提供程序保障.作为既判力相对性原则的例外,确定判决对于诉讼系属后的承继人及为当事人或其承继人占有请求之标的物者,亦有效力.为他人之利益而作为原告或被告者之确定判决,对于该他人也有效力.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尚未明确规定既判力相对性原则.这一原则的缺失导致了民事诉讼法在第三人权益的程序保障方面存有重大缺陷,也造成了实践中第三人撤销之诉适用的混乱局面.应当完善既判力制度,确立既判力相对性原则,将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用限制在确定判决既判力相对性的例外情形.  相似文献   

5.
我国1989年制定的《行政诉讼法》已经呈现诸多弊端和问题。尤其是立法设计之初,由于对行政撤销诉讼的基本性质与诉讼规律认识不足,行政撤销诉讼的本质特征在行政诉讼立法与审判实践中并没有得到充分彰显。概括而言,行政撤销诉讼性质上属于形成诉讼,其立法设计应遵循形成诉讼的程序规则;其诉讼标的是原告在诉讼中提出的行政行为违法并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权利主张;其诉讼判决具有形成力,既判力主观范围的确定应遵循"既判力相对性"原则。  相似文献   

6.
葛翔  曾翔 《法制与社会》2013,(18):81-82
本文的目的在于从行政诉讼中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中的被诉行政行为分类入手,厘清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与行政不作为属于交叉概念,进而通过分析目前履行法定职责案件的审理方式和审理标准,阐明以撤销之诉为导向的审理方式不利于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予以充分的救济,也难以体现诉讼的经济性。通过规范分析和理论比较,本文认为针对履行法定职责案件,应构件行政诉讼中的给付之诉,基于原告之诉请、原告与所申请事项之利害关系、未履行职责之内容这三项要件,辅以履行判决,才能实现中立、经济的诉讼方式和服务行政的要求。  相似文献   

7.
行政诉讼应增加确认判决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一、行政诉讼增加确认判决的必要性根据现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我国行政诉讼的一审判决分为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变更判决、限期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和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判决五种。但从目前行政诉讼的实践来看,仅使用上述五种判决不能完全解决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不能完全适应整个行政法律制度发展的客观要求,行政诉讼中增加确认判决势在必行。首先,增加确认判决是有效和彻底解决行政争议纠纷的需要。《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几类判决对于解决行政争议纠纷是必要的,但是,在有些情况下使用上述几种判决并不能有效解决争议。…  相似文献   

8.
既判力是关于诉讼终结点的理论。要树立法院行政判决的权威,从根本上解决行政判决反反复复而缺乏稳定的状况,关键在于要确立行政判决的既判力。既判力是一种禁止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度提出争议的强制性效力,因此,有必要对其涵盖的效力范围进行探讨,以深化行政判决既判力理论的研究,从而指导行政诉讼的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9.
与普通民事判决相比,离婚判决的特殊性在于:判决内容具有复合性、裁判价值取向具有多元性、判决效力具有扩张性、裁判法律效果具有社会性。离婚判决的既判力有多种下位效力,其中,再诉禁止效力、遮断效力和预决效力具有一定的特殊性,需要结合离婚判决的具体内容进行分析,并要为受离婚判决效力影响的主体设置相应的程序保障措施。  相似文献   

10.
论行政诉讼证据的审查判断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论行政诉讼证据的审查判断高家伟证据的审查必须反映诉讼性质和判决种类的客观需要;诉讼性质不同,判决的种类不同,审查判断证据的方式和重点就应当有所不同。一审判决是行政诉讼区别于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的特色之一;维持判决和撤销判决表明,我国行政诉讼具有司法审查...  相似文献   

11.
死亡宣告与婚姻关系之存废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范李瑛 《法学杂志》2007,28(4):38-40
失踪人在宣告死亡后自然生存,法律允许本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撤销死亡宣告;如失踪人在判决确定死亡之日前死亡,法律也应当允许利害关系人提出反证,以推翻宣告死亡所为的推定。死亡宣告一经撤销即失去效力,并视同没有死亡宣告,财产关系回复原状,但婚姻关系消灭的效力不受撤销之影响。  相似文献   

12.
一般认为仲裁裁决具有和法院判决同等的效力,在解决社会纠纷和确定权利义务关系中发挥了相当于司法裁判的作用。但仲裁所具有的民间性特征以及其特殊的审理过程,使其裁决之效力不可能完全等同于法院判决。对仲裁裁决主文之既判力,学界和实务界多持肯定意见。但是对于仲裁裁决理由,则不能简单肯定其完全的拘束力。仲裁裁决争点效与仲裁制度的一些基本特征存在不兼容之处,甚至有侵害仲裁公正之可能。因此,不应承认在仲裁裁决理由之上,有类似既判力的争点效力。  相似文献   

13.
行政诉讼判决形式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崔胜东 《法治研究》2007,(12):20-24
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在面对社会现实的发展时,暴露出了越来越多的问题,在行政诉讼判决形式上也是如此,行政诉讼判决形式已无法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政治体制的制约、立法的不成熟、对行政诉讼规律认识的不足等因素是造成行政诉讼判决形式出现问题的原因。所以,有必要对其进行调整和完善。在保留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变更判决、驳回判决、确认判决等判决形式的同时,逐步舍弃维持判决,并引入新的判决形式,这样就可以使行政诉讼判决形式更为全面和完善。  相似文献   

14.
民事判决的理由是否具有拘束力,以及具有何种拘束力,这一问题属理论盲区。在民事判决数量持续激增、系列案件频发及裁判文书要“释法说理”的大背景下,回答这一问题具有紧迫性。在实然和应然角度,民事判决理由效力的正当性存在着预决效力、争点效力和参加效力等解释路径,分别反映不同的制度目的,对应于不同的程序保障标准和价值判断空间,体现不同程度的正当性。预决效力可通过免证事实机制缩小证明范围,能够提升诉讼效率,但保障证明权是其适用的前提条件,对后诉事实认定的拘束力较弱,难以为判决理由效力提供正当性支撑。争点效力与民事判决理由效力的关联最紧密,可与既判力形成合理分工。既判力原则上只及于判决主文,而争点效及于判决的理由,借助于价值判断机制落实诉讼诚信原则,阻断生效判决认定的争点事实再次被后诉当事人争执,维护裁判统一。参加效力立足于责任分担理念和诉讼担当法理,为判决理由向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及案外第三人扩张提供正当性法理基础。以此为基础的类型化分析,则可廓清判决理由效力适用范围,扩大判决理由拘束效果。  相似文献   

15.
基于撤销的理由、目的和法律效果,撤销许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已经生效但在成立时即存在瑕疵的行政许可事后被撤销;另一类是合法的行政许可因被许可人在获得许可后从事违法行为而被撤销。撤销许可很有可能构成一种行政处罚,但并非所有的撤销许可都是行政处罚。司法行政机关以申请人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真实信息而骗取许可登记为由撤销许可,在本质上属于行政处罚。该撤销许可不具有溯及力,也不影响司法鉴定机构在撤销许可前出具的、被司法机关采信的司法鉴定文书的效力。  相似文献   

16.
行政确认判决的适用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确认判决援自于民事诉讼,即确认民事诉讼当事人之间一定的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判决。由于制订行政诉讼法时,我国的行政诉讼仅仅处在起步阶段,没有丰富的审判实践,对行政诉讼是否需要确认判决认识不足。尽管当时一些学者提出行政诉讼中应当有确认判决的形式,①但在当时未引起立法机关的足够重视。因此,行政诉讼法最后通过时,没有规定确认判决的形式。随着行政审判的深入发展,特别是国家赔偿法颁布实施后,人们逐渐感到,仅靠维持、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和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4种判决形式,已经难以适应对各种类型案件的处理。…  相似文献   

17.
本文探讨了民事判决既判力的客观范围中一个重要的问题即判决理由有无既判力,并对有关民事判决理由效力的几种学说进行了归纳和评析。  相似文献   

18.
论判决的效力江伟,肖建国一、引言判决因宣示或送达而成立后,就发生一定的效力,表现在:为该判决的法院,即应受其判决的拘束。此后该法院在同一审级内不得自行撤销或变更其判决,即使当事人同意撤销或变更时亦然。判决对法院的拘束力是判决的内在属性,任何满足了成立...  相似文献   

19.
行政法理论和行政诉讼制度以违法为行政行为撤销之前提。由于行政行为合法性乃以其作成为判断基准时,从该时点审视,"错误但合法的决定"是存在的。对此情形,现行诉讼制度下"合法——维持;违法——撤销"的判决方式非救济良方。本文认为,应打破目前对行政行为撤销的概念框定,由法院在认定行政行为合法的前提下,根据比例原则,以既存行政法律关系当否摈弃为标准,决定是否撤销。此做法与形成之诉原理相符,在合法性审查和行政判决两端拓展裁量空间,既利于行政相对人以简便方式保护权益,实现行政诉讼的实效性,又卸除行政机关不应承担之责任。  相似文献   

20.
论行政审判中人民法院的完全管辖权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论行政审判中人民法院的完全管辖权郑永强我国《行政诉讼法》第5条确立了行政诉讼的合法性审查原则,第54条中又规定了人民法院一般情况下对行政案件的判决形式只采取维持、撤销、部分撤销或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或判令被告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等几种形式。只有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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