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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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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晓明  孙利 《法制与社会》2013,(16):182-183
反垄断法私人诉讼有利于拓宽垄断行为的救济途径,维护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然而我国的反垄断私人诉讼一直被忽略,存在着文化观念落后、诉讼程序不规范、诉讼动力不足等困境。完善反垄断法私人诉讼制度,应注重竞争文化的培养、私人诉讼制度的完善、私人诉讼与公共执行的合作机制的构建。  相似文献   

2.
王健 《法律科学》2007,25(4):104-111
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立法和实践始于美国,现在已经成为大多数国家的必然选择.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具有自发性优势和比较优势两大优势,"赔偿功能"和"威慑功能"是私人执行"自发性优势"的主要体现,而"救济功能"和"指示功能"则是私人执行"比较优势"的主要表现.为了充分实现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优越性,在制度设计上应遵循"法律上可能,经济上有利"的原则.为了促进我国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应引入私人执行制度,并在反垄断立法中对私人执行制度作出详细的规定.  相似文献   

3.
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制度在反垄断法的实施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国的反垄断立法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断丰富和完善的过程中,需要引进这一制度来对受害者进行充分的救济。本文通过论述公共执行模式存在的不足和私人执行模式的优越性来论证此制度的价值,并简要分析了我国反垄断私人执行制度的构建。  相似文献   

4.
法律执行机制是竞争法律政策能否有效实施的决定性因素。反垄断法价值目标的实现亦有赖于法律公共执行和私人执行机制。赋予市场经济主体发动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权利,乃民主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为更好地促进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我国应健全反垄断法私人救济权利保障体制,采取直接民事诉讼模式,完善反垄断私人执行监督制度,建立私人执行与公共执行的平衡协调机制,更好地维护个人和企业等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有效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相似文献   

5.
我国目前的《反垄断法》对私人执行仅规定了垄断行为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条款不多操作性不强。本文采用了比较分析的方法,通过对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制度的概念界定、历史起源进行分析阐述,希望可以为我国今后反垄断私人执行制度的立法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6.
厉潇逸 《法学杂志》2016,(8):134-140
反垄断私人诉讼是反垄断法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传统的反垄断公共执行的重要补充.目前我国审理反垄断案件适用“谁主张,谁举证”这样一般的民事诉讼规则,但垄断案件具有很强的特殊性,受害人很难发现和证明垄断行为.原被告之间的力量失衡、司法救济被动性延迟以及现有的制度框架缺乏激励,极大地限制了反垄断私人诉讼的有效实施.在考虑我国传统的诉讼基础和现行的法律制度基础上,我国应保留证据开示制度的优点并进行相应的改良,将其引入我国反垄断私人诉讼.  相似文献   

7.
私人执行应逐渐成为我国反垄断执行的主要方式。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减少国家行政权力的主动干预,降低国家权力运行成本,充分尊重企业之间、企业与消费者之前的平等地位,具有其必要性;随着国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反垄断法私人执行逐渐为企业和消费者所关注和采用,私人执行已具有相当的可能性;经过年几年的司法实践、私人执行实践,无论是司法机关还是企业、消费者都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使得私人执行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因此,我国反垄断执行应逐渐从公共执行向私人执行过渡。  相似文献   

8.
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制度初探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立法和实践始于美国。20世纪90年代末期特别是21世纪以来,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已经成为大多数国家的必然选择。私人执行模式有直接执行模式和“审决前置”执行模式之分,但直接执行模式是主流模式。对于私人执行主体的确定,世界上有两种做法,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损害”标准,另一种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影响”标准,“影响”标准代表着未来的发展方向。在理论上,任何反垄断违法行为都可以成为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对象,但实践中有一定的局限性。诉讼是私人执行反垄断法的主要途径,而损害赔偿和禁令则是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主要救济方式。  相似文献   

9.
从欧盟竞争法的最新发展来看,私人诉讼在反垄断法中的地位正在逐步增强.欧盟委员会认为,行政执法始终是反垄断法实施的中坚力量,但私人诉讼是公共实施的有益补充.此外,欧盟积极借鉴美国的反托拉斯私人诉讼制度,旨在促进欧盟区经济的发展及欧盟消费者权利的保护.就我国而言,可以借鉴欧盟的经验,高度重视私人在反垄断法实施中的作用,完善法律制度,以推动反垄断私人诉讼在我国的发展.  相似文献   

10.
我国反垄断法目的具有公益和私益的二元性,决定了反垄断法公共执行和私人执行的双重性.公共执行与私人执行的协同有助于反垄断法目的的实现.我国《反垄断法》设立了举报制度,这一点是基于私人执行考虑的,举报制度作为公权力主体和私人力量合作执法的一大折射,它在反垄断法的发展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与价值,举报制度是如何发展起来,这一制度有何种优势让其成为一大实施机制.  相似文献   

11.
谷帆凯 《政法学刊》2011,28(4):88-91
反垄断私人诉讼制度是反垄断法的一种有效的实施机制。其以公法私人执行、权利监督制约、权利救济等理论为基石,旨在维护良好的竞争秩序、保护私人主体的合法权益。在经济飞速发展、市场行情变幻莫测的当今社会,反垄断私人诉讼制度的建立显得愈发必要和可行。其必要性可以从民主法治建设、公共资源节约、权利监督制约、便于获得赔偿等方面得以表现;其可行性主要体现在法理和法规两方面。  相似文献   

12.
我国《反垄断法》第50条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该规定赋予了受到垄断行为侵害的当事者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获得救济的权利。私人主体在反垄断法实施过程中的作用首次在立法层面获得肯定,由此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施行后,在短短的一年多时间内,就有十余起反垄断私人诉讼案件的相关报道见诸报端,其中较为引人注目的有北京律师李方平诉北京网通公司垄断纠纷案、重庆律师刘方荣诉重庆市保险业协会垄断纠纷案等案件。反垄断私人诉讼又称反垄断私人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等垄断行为的利害关系人依据《反垄断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以追究垄断行为人的民事责任尤其是赔偿责任的诉讼。近年来,许多国家积极倡导并努力推进反垄断私人诉讼的发展和完善。我国《反垄断法》中尽管只有一个条文对反垄断领域的私人诉讼制度做出概括性的规定,但该条文为我国反垄断私人诉讼制度的建  相似文献   

13.
立法目的是反垄断法的首要问题,实施机制则关乎反垄断法目的的实现,前者是反垄断法的出发点,后者是反垄断法的归宿。我国反垄断法目的具有公益和私益的二元性性,决定了反垄断法公共执行和私人执行的双重性。但公益与公共执行,私益与私人执行并不是一一对应关系,而是交叉互动的,公共执行与私人执行的协同有助于反垄断法目的的实现。  相似文献   

14.
中国反垄断法的实施一般由公共执行所垄断,但是,公共执行事实上却存在机构设置、公法责任等方面的局限性,因而反垄断法的实施不应由公共执行所垄断,还应引入私人执行,因为私人执行不仅是一种权利救济的途径,也是反垄断法的实施方式之一,有助于弥补和矫正公共执行的不足.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中国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可采取民事诉讼、仲裁、行政诉讼等三种方式.  相似文献   

15.
王盈 《法制与社会》2013,(11):259-260
自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的反垄断私人诉讼已取得初步成就,但也存有诸多不足之处,如成功率低、案件类型单一、损害赔偿的象征性等。为了发展我国的反垄断私人诉讼,必须树立优先理念,借鉴国外经验,考虑它的特殊性,不能按民事诉讼法或民法的原则去制定反垄断私人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16.
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中存在许多问题。反垄断执法机构设置问题、反行政垄断问题、反垄断法私人诉讼问题、反垄断司法机制问题是反垄断法实施过程中的核心疑难问题。通过对这四个疑难问题的分析,提出解决对策.对完善反垄断法的实施有所帮助。  相似文献   

17.
张瑶 《法制与社会》2012,(22):28-29
《反垄断法》的颁布是中国经济体制转型的重要标志,三年来,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同时也突显了一系列弊端.随着王海打假案再度引发关注,反垄断法的私人实施问题也引起学者热议.私人实施是对公共执行的补充,但由于《反垄断法》的特殊性,私人实施制度存在很大的障碍,本文通过对特殊规则的探讨,从而寻求克服我国反垄断法私人实施障碍的路径.  相似文献   

18.
论《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则是指那些自身利益受到不法垄断行为影响的法人和自然人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违法行为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来执行反垄断法。《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优势可以弥补《反垄断法》公共执行的不足。但由于不法垄断侵害行为的特殊性,按照传统的民事责任规则追究反垄断法民事责任存在很大障碍,为了消除这些障碍,有必要设计一些特殊规则,使得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变得更加容易。  相似文献   

19.
关于推进我国反垄断私人诉讼的思考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反垄断私人诉讼虽然在我国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就,但也存在着案件类型单一、成功率不高、损害赔偿的象征性等诸多不足之处。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国反垄断私人诉讼,必须树立反垄断私人诉讼优先理念,同时借鉴国外的有益经验,采全面促进为主、适当金钱激励为辅的模式。在落实具体的推进措施时,不应该照搬民法、民事诉讼法的一般原则和规定来设计反垄断私人诉讼制度,而应充分考虑反垄断法的特殊性,在扩大原告范围、激励私人诉讼、增强私人诉讼成功可能性、促进更为全面的私人诉讼、提高私人诉讼的信心和决心、减轻私人诉讼的风险等六个方面作出适应性的制度安排。  相似文献   

20.
剌森 《法律适用》2016,(4):117-121
在反垄断私人诉讼领域,一个重要的价值目标就是威慑,特别是反垄断损害赔偿诉讼。除了损害赔偿和定罪率,公共执行和私人执行都面临着错误的成本,或者因预期处罚偏低而导致个人选择从事违法行为,或者因预期处罚过高而产生过度威慑进而抑制有效的商业行为。为了实现最优化的执行,错误成本也是重要考量因素之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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