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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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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立法目的是反垄断法的首要问题,实施机制则关乎反垄断法目的的实现,前者是反垄断法的出发点,后者是反垄断法的归宿。我国反垄断法目的具有公益和私益的二元性性,决定了反垄断法公共执行和私人执行的双重性。但公益与公共执行,私益与私人执行并不是一一对应关系,而是交叉互动的,公共执行与私人执行的协同有助于反垄断法目的的实现。  相似文献   

2.
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制度在反垄断法的实施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国的反垄断立法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断丰富和完善的过程中,需要引进这一制度来对受害者进行充分的救济。本文通过论述公共执行模式存在的不足和私人执行模式的优越性来论证此制度的价值,并简要分析了我国反垄断私人执行制度的构建。  相似文献   

3.
王健 《法律科学》2007,25(4):104-111
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立法和实践始于美国,现在已经成为大多数国家的必然选择.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具有自发性优势和比较优势两大优势,"赔偿功能"和"威慑功能"是私人执行"自发性优势"的主要体现,而"救济功能"和"指示功能"则是私人执行"比较优势"的主要表现.为了充分实现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优越性,在制度设计上应遵循"法律上可能,经济上有利"的原则.为了促进我国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应引入私人执行制度,并在反垄断立法中对私人执行制度作出详细的规定.  相似文献   

4.
张瑶 《法制与社会》2012,(22):28-29
《反垄断法》的颁布是中国经济体制转型的重要标志,三年来,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巨大成就,同时也突显了一系列弊端.随着王海打假案再度引发关注,反垄断法的私人实施问题也引起学者热议.私人实施是对公共执行的补充,但由于《反垄断法》的特殊性,私人实施制度存在很大的障碍,本文通过对特殊规则的探讨,从而寻求克服我国反垄断法私人实施障碍的路径.  相似文献   

5.
法律执行机制是竞争法律政策能否有效实施的决定性因素。反垄断法价值目标的实现亦有赖于法律公共执行和私人执行机制。赋予市场经济主体发动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权利,乃民主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为更好地促进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我国应健全反垄断法私人救济权利保障体制,采取直接民事诉讼模式,完善反垄断私人执行监督制度,建立私人执行与公共执行的平衡协调机制,更好地维护个人和企业等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有效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相似文献   

6.
中国反垄断法的实施一般由公共执行所垄断,但是,公共执行事实上却存在机构设置、公法责任等方面的局限性,因而反垄断法的实施不应由公共执行所垄断,还应引入私人执行,因为私人执行不仅是一种权利救济的途径,也是反垄断法的实施方式之一,有助于弥补和矫正公共执行的不足.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中国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可采取民事诉讼、仲裁、行政诉讼等三种方式.  相似文献   

7.
私人执行应逐渐成为我国反垄断执行的主要方式。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减少国家行政权力的主动干预,降低国家权力运行成本,充分尊重企业之间、企业与消费者之前的平等地位,具有其必要性;随着国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反垄断法私人执行逐渐为企业和消费者所关注和采用,私人执行已具有相当的可能性;经过年几年的司法实践、私人执行实践,无论是司法机关还是企业、消费者都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使得私人执行具有一定的可行性。因此,我国反垄断执行应逐渐从公共执行向私人执行过渡。  相似文献   

8.
公共执行和私人执行是反垄断法实施的两大支柱,这两个方面应同等重视,不能有所偏废。两年以来,我国反垄断法实施效果不太理想,其中最重要的原因之一是反垄断私人诉讼不发达。应努力改进举证责任分配、诉讼费用承担、损害赔偿、诉讼程序规则等方面的制度,以扫清影响私人诉讼实现的障碍。在现阶段,应以消费者私人诉讼作为切入点,先积累案例经验,然后颁布相关的实施细则或司法解释,以此对现有制度障碍进行突破或者建立新的制度,循序渐进,促使我国反垄断私人诉讼的最终实现。  相似文献   

9.
从欧盟竞争法的最新发展来看,私人诉讼在反垄断法中的地位正在逐步增强.欧盟委员会认为,行政执法始终是反垄断法实施的中坚力量,但私人诉讼是公共实施的有益补充.此外,欧盟积极借鉴美国的反托拉斯私人诉讼制度,旨在促进欧盟区经济的发展及欧盟消费者权利的保护.就我国而言,可以借鉴欧盟的经验,高度重视私人在反垄断法实施中的作用,完善法律制度,以推动反垄断私人诉讼在我国的发展.  相似文献   

10.
王晓明  孙利 《法制与社会》2013,(16):182-183
反垄断法私人诉讼有利于拓宽垄断行为的救济途径,维护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然而我国的反垄断私人诉讼一直被忽略,存在着文化观念落后、诉讼程序不规范、诉讼动力不足等困境。完善反垄断法私人诉讼制度,应注重竞争文化的培养、私人诉讼制度的完善、私人诉讼与公共执行的合作机制的构建。  相似文献   

11.
随着反垄断法的颁行以及反垄断法执行的发展,我国反垄断法的实质一元执行体制在实践中面临着严峻挑战,因此通过法律规范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的私人执行体制,作为我国反垄断法的公共执行体制的有效补充显得尤为必要。在目前行业协会研究中,绝大部分人都把研究的主要精力放在了行业协会限制竞争的问题上,以及探讨如何规范和解决,而忽视了行业协会可以利用自身优势提起反垄断集体诉讼,以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的积极作用。所以,构建我国的行业协会反垄断集体诉讼制度,对于完善我国反垄断法执行体制和维护行业公平竞争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和理论价值。  相似文献   

12.
厉潇逸 《法学杂志》2016,(8):134-140
反垄断私人诉讼是反垄断法执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传统的反垄断公共执行的重要补充.目前我国审理反垄断案件适用“谁主张,谁举证”这样一般的民事诉讼规则,但垄断案件具有很强的特殊性,受害人很难发现和证明垄断行为.原被告之间的力量失衡、司法救济被动性延迟以及现有的制度框架缺乏激励,极大地限制了反垄断私人诉讼的有效实施.在考虑我国传统的诉讼基础和现行的法律制度基础上,我国应保留证据开示制度的优点并进行相应的改良,将其引入我国反垄断私人诉讼.  相似文献   

13.
我国目前的《反垄断法》对私人执行仅规定了垄断行为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条款不多操作性不强。本文采用了比较分析的方法,通过对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制度的概念界定、历史起源进行分析阐述,希望可以为我国今后反垄断私人执行制度的立法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14.
论《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则是指那些自身利益受到不法垄断行为影响的法人和自然人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违法行为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来执行反垄断法。《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优势可以弥补《反垄断法》公共执行的不足。但由于不法垄断侵害行为的特殊性,按照传统的民事责任规则追究反垄断法民事责任存在很大障碍,为了消除这些障碍,有必要设计一些特殊规则,使得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变得更加容易。  相似文献   

15.
21世纪之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反垄断法执行体制的常态是公共执行,目的在于维护社会的公共利益。进入本世纪之后,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开始认识到对个体利益的保护和丰富的私人资源对于完善反垄断执法的重要性并期待建立完善的反垄断法二元执法体制。  相似文献   

16.
反垄断法私人执行制度初探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立法和实践始于美国。20世纪90年代末期特别是21世纪以来,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已经成为大多数国家的必然选择。私人执行模式有直接执行模式和“审决前置”执行模式之分,但直接执行模式是主流模式。对于私人执行主体的确定,世界上有两种做法,一种是以美国为代表的“损害”标准,另一种是以德国为代表的“影响”标准,“影响”标准代表着未来的发展方向。在理论上,任何反垄断违法行为都可以成为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对象,但实践中有一定的局限性。诉讼是私人执行反垄断法的主要途径,而损害赔偿和禁令则是反垄断法私人执行的主要救济方式。  相似文献   

17.
王先林 《法学评论》2012,(5):96-103
反垄断法实施的基本方式可大致上归纳为反垄断法的遵守、反垄断法的执行和反垄断法的司法适用,它们在反垄断法的实施中各有其作用和特点。从实施主体的性质和实施程序来说,反垄断法的实施机制分为公共实施和私人实施,应尽量扬长避短,搞好两者的协调配合。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三年多来的现状不甚理想,但对其效果应当理性地、历史地和全面地去看待。我们应将垄断行业作为进一步推进我国反垄断法实施的突破口。  相似文献   

18.
反垄断法的私人执行可以分为直接执行模式和行政前置模式,其中直接执行模式已经成为绝大多数国家的选择。行政前置模式使公权力不适当地介入了私主体领域,不利于竞争文化的培养,违背了竞争法的目的。我国应当引入直接执行模式,以促进反垄断法的有效实施。  相似文献   

19.
我国<反垄断法>规定的承诺制度,是一种以经营者与执法机关之间的互相承诺来代替反垄断法处罚的执法方式.事前进行可置信的承诺,是该制度有效运作的条件,但主体能力差异、信息偏在以及相关主体的自利追求等因素,都会导致制度执行中呈现"动态不一致性",从而使得规制目标落空.为了解决"动态不一致性"问题,可以通过扩展"公共知识"的传导渠道、保障经营者的"理性预期"、进行公共利益的法律识别、建立替代性的制约与补偿机制等方式,为反垄断法承诺制度提供足够的执行激励.  相似文献   

20.
公私协作执法是公共执法和私人执法基于各自特点进行协作的法律执行模式,可以有效弥补公共执法动力不足、腐败和信息劣势的缺陷,也可以有效弥补单纯私人执法过程中的执法过度、缺乏强制力等缺陷.长期以来,我国法律执行活动被公共执法机构垄断,公私协作执法的制度空间不大.为此,应当通过扩张诉讼当事人资格、建立罚金分享制度、增加惩罚性赔偿规定以及放宽风险代理诉讼限制等方式为公私协作执法开辟空间,使公私协作执法能够成为我国法律执行机制改革的重要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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