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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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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争论的焦点不应当是存废,而应当是如何加强和完善的问题。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权应当保留,这是由中国检察机关的宪政地位决定的。具体可从七个方面完善:第一,赋予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同时严格限制使用程序、范围等;第二,将一次拘传持续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改为24小时;第三,赋予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拥有拘留与逮捕的执行权;第四,重构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管辖范围;第五,从立法上明确规定职务犯罪初查程序;第六,修改检察院组织法将检察机关诉讼职能部门与监督部门实行严格分离,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内部监督机制为诉讼法律关系和上级检察机关监督诉讼程序化;第七,设置人民监督员监督制度,以加强外部监督制约。  相似文献   

2.
人民监督员制度在尊重和保障人权方面发挥了较大的作用,加强了对检察机关的监督与制约,对保障刑诉法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得到正确执行有重要意义。更好的发挥人民监督员制度尊重和保障人权功能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选任优秀的人民监督员队伍;尝试扩大人民监督范围;创新人民监督员监督形式。  相似文献   

3.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主动接受外部监督的有效途径,有利于规范办案程序,提高办案质量。人民监督员监督是一种权利监督,具有刚性的程序保障,监督范围具有特定性。目前,人民监督员制度是一项工作创新制度,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原则和精神,并有内在的法理基础,在我国司法体制下有存在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4.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我国检察机关最近实施的一项全新的工作制度。其主要内容是针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拟撤案的、拟不起诉的案件,由人民监督员实施监督,进行独立评议,提出监督意见。人民监督员制度无论就真正当性和合法性,都有着坚实的基础,是在检察环节实施司法民主可喜的一步。  相似文献   

5.
四年多来,四川省检察机关不断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全面强化查办职务犯罪工作。截止2007年11月底,全省人民监督员共监督“三类案件”2081件,同意拟处理意见的1631件,占95.7%;不同意的73件,占4.3%;其中被检察机关采纳的39件,占53.4%。通过监督,促进了检察机关慎重立案、规范侦查、依法公诉,提高了案件质量。现在全省职务犯罪案件有罪判决人数占立案人数的比例逐年提高,2006年较2002年提高了24.5个百分点;有罪判决人数从2002年的708人增加到2006年的1105人,上升56.1%。实践效果使人民监督员制度得到了各级党委、人大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和充分肯定。应当说,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生命力很强,发展方向是非常正确的。但从实践情况来看,新生的人民监督员制度还有需要进一步完善之处。结合四川省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笔者认为,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要在“强化八性”上下功夫。  相似文献   

6.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性质和功能   总被引:9,自引:0,他引:9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性质是在人民检察院外部和诉讼程序外部,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的案件的特定诉讼决定进行社会性监督的制度。监督的指向是检察机关;监督的范围是自侦案件的起诉前程序;监督的内容是执法主体单一情况下作出的某些可能错误的决定或行为;其功能限于发现和提示错误。  相似文献   

7.
人民监督员制度在发挥人民监督的特殊作用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在人民监督员依附的体制改革背景下,人民监督员制度的独特价值不应受检察机关职能转隶而削弱。应当本着强化人民性和监督职能的原则,将人民监督员及其组织系统纳入各级人大系统,行使对人民检察院、国家监察委两个部门的监督职权,赋予其实施监督的各种实体性、程序性权利,改善人民监督员选任制度使之更适应人权保障、司法监督和反腐倡廉的实践需要。  相似文献   

8.
从世界范围看,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是我国独创的制度。这是由“一府两院”都是党的领导下以人民为中心的国家机关,均具有保护公益的职责,以及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所决定的。传统诉讼的当事人可以完整、充分、自由地行使诉讼权利,检察机关在公益诉讼中的诉权行使则需严格依据法律规定,不可以随意处分。检察机关是诉讼当事人,也是诉讼监督者,但是应当区分出庭检察官作为诉讼当事人享有的监督权利与人民检察院进行诉讼监督的不同时间节点。行政公益诉讼与一般行政诉讼在诉讼请求、是否设置第三人制度、举证责任分配、撤诉条件、类案效应等方面存在不同。检察民事公益诉讼与一般民事诉讼在诉讼请求、实体处分方面存在不同。检察公益诉讼与刑事公诉在诉讼职权、两造关系、二审程序等方面存在不同。与社会组织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相比,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诉权是有限诉权,需要履行公告程序。政府提起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应优先于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二者在诉讼中的地位和权利是相同的。  相似文献   

9.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高检为“加强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工作的监督,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确保依法公正履行检察职责,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而设定的一项外部监督制度。人民监督员制度首先表现为检察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被监督者为监督者设定了具体的权利义务,人民监督员的独立性从最初就受到先天性条件的限制。其次,制度实施也基本上是由检察机关包办的,如人民监督员的产生、履职以及保障均离不开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受到了检察机关的实质上的控制。因此人民监督员制度作为一项外部监督机制的最基本特征——外部性是不具备的。  相似文献   

10.
现行的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 ,但是该制度又具有很强的外部监督的属性 ;人民监督员制度能起到明显的监督效果 ,关键在于该制度能以内部监督的形式融入检察机关的工作程序中 ;不应当将人民监督员制度改造成为检察机关的外部监督 ,而应当通过完善相关的制度 ,来保障人民监督员的外部属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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