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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0,(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不断提高法官的政治、业务素质,适应审判工作发展的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法官培训分为任职、晋级、续职资格培训以及其他培训。 拟任法官和拟任法院院长、副院长,须接受任职资格培训。 晋升高级法官,须接受晋级资格培训。 法官须定期接受续职资格培训。 第三条 法官有依法接受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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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董事法定任职资格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定任职资格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对内保护公司财产的安全和股东权益,对外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和交易安全。我国修改后的《公司法》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作了专章规定,取得了较大进步,但对具体任职资格的设定、不符合任职资格的法律后果、任职期间出现资格缺陷后的解任程序等问题的规定仍有不够完善之处。进一步审视相关条款的设定,区分在不同阶段不具备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为的效力,建立相应的解任程序,对公司法的继续完善深具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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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新法规月刊》1998,(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活动的管理,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是指从事证券、期货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以下列形式为证券、期货投资人或者客户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等直接或者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活动: (一)接受投资人或者客户委托,提供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服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