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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06 毫秒
1.
无效期货代理合同的确认及民事责任周传谟,韩林成,刘培森当前期货代理合同纠纷,多以客户为原告,期货经纪公司为被告,以确认代理合同无效、返还保证金、赔偿经济损失为诉讼请求。如何依法确认上述期货代理合同的效力,界定客户、期货经纪公司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是处理...  相似文献   

2.
随着期货业的兴起,期货经纪公司的增多,期货纠纷也成为一种新型经济纠纷案件诉诸法院.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期货纠纷案件中,客户状告期货经纪公司的占期货纠纷案件的90%以上,其中由于期货代理发生纠纷的又占相当的比例.期货代理行为有别于民法理论的一般代理行为这已形成共识.期货经纪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超越代理权进行期货交易造成客户的经济损失,由谁来承担经济责任?这在司法实践中也有判例,即期货经纪公司对本公司期货经纪人的过错造成客户经济损失负有完全法律责任.问题是,民法理论代理行为的规定,能否全部适用于期货代理?期货经纪公司的无权代理行为能否适用于民法代理中的追认和默认?……这在司法实践中,尚属有争议的问题.下面本人就此问题略发管见.  相似文献   

3.
作者认为期货经纪的法律性质既不是居间,也不是代理,而是一种行纪关系。这种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委托人(客户)和行纪人(经纪公司),客户与经纪公司签订的委托协议是一种行纪合同。作者具体分析了期货经纪法律关系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并指出要尽快制定期货经纪业务规则和业务管理方面的法规,明确期货经纪法律关于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进一步完善期货经纪公司的审批、注册登记程序及纪经人资格的取得和考核制度。  相似文献   

4.
不同于单纯法律意义上居间人的概念,在实际的期货市场上期货居间人不仅居间介绍,促成期货经纪公司和期货投资者订立经纪合同,而且还从事包括投资咨询、代理交易等期货交易活动,期货居间人是推动期货市场发展的重要力量。期货居间人引发的期货交易风险包括诱骗客户进行期货交易、代替客户签订虚假期货经纪合同、夸大或虚构交易业绩诱导客户出资、全权代理客户交易而恶性炒单等情形。  相似文献   

5.
本栏主持人:冰潭一是审查期货交易当事人的主体资格。期货交易的当事人主要是客户、期货经纪公司、期货事务所。它们是否是有期货交易的主体资格,关系到期货交易行为的法律效力以及责任承担问题。1.客户的资格认定。客户有公民和法人,均应具有从事期货交易的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部门或分支机构未经法人授权,不得从事期货交易。根据国家关于党政机关一律不得从事经商活动的政策规定,党政机关不得从事期货交易,期货经纪公司和交易所在职人员,有严重违法和违规进行期货交易而受到处罚未过一定期限的人员不能享有期货交…  相似文献   

6.
所谓期货经纪公司,我国《期货经纪公司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定义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设立的接受客户委托,用自己名义进行期货买卖,以获取佣金为业的公司。客户则是指委托期货经纪公司从事期货交易的人,包括公民和法人以及其它经济组织。 近年来,随着我国期货市场的迅速发展,期货经纪公司与客户之间发生的纠纷越来越多。对于他们之间发生的纠纷该如何处理,这既是一个实践问题,又是一个理论问题。笔者试图从它们之间的关系及责任入手,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作一简要分析,供理论研究和司法适用时参考。  相似文献   

7.
期货市场在我国发展很快。据对我省期货市场状况的调查,全省期货经纪公司有20多家,期货纠纷逐渐增多。今年以来成都、重庆两市法院已受理期货交易纠纷案件近20件。从原告起诉的主要理由看:一是被告不具备期货经营主体资格,没有期货经营权;二是超越经营范围,无权从事国际期货和金融期货经营;三是超越代理权限;四是经纪公司作虚假宣传,诱导下单。为了正确处理新类型案件,促进期货市场健康发展。最近我们走访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一些期货经纪公司,到受理这类案件比较多的法院座谈、查阅案卷。现根据案件中反映的问题,结合走访了解…  相似文献   

8.
外汇期货纠纷中的当事人主要指期货经纪公司、客户、经纪人等。本文主要是就律师接受不同当事人委托,代理处理期货纠纷中应注意的问题作些论述。(一)接受客户委托的代理活动和处理方法担任客户委托代理的律师,应注意客户一般为案件的原告,但在诉讼举证中又处于相对不利地位的特点。从维护客户合法权益的角度考虑,代理律师应针对作为被告的期货经纪公司的主体资格和交易等作为突破口来开展代理活动,注意拓宽取证途径。如可通过主管登记部门、外汇部门、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如经纪人、盘房工作人员、管理人员等进行调查取证。调查取证的…  相似文献   

9.
期货欺诈行为的认定与审理韩凌一何谓期货欺诈行为?笔者认为,期货欺诈行为,是指行为人(主要是期货交易所、经纪公司、经纪人)在期货交易、经纪代理及其相关活动中欺诈客户、扭曲期货市场功能,损害客户利益的商业欺诈行为。笔者从海口、深圳、广州、武汉等地法院所受...  相似文献   

10.
期货欺诈行为及其认定高明生期货欺诈行为,是指期货经纪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期货经纪业务及其相关活动中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故意制造虚假事实或隐瞒实情,欺骗客户,使客户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从事期货交易,从而损害客户利益,扰乱期货市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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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瑕 《中外法学》1994,(6):76-78
<正> 如何界定期货经纪公司与客户之间的关系?目前极为流行的看法是“代理说”,即认为期货经纪公司接受客户委托后,代理客户买卖或转让期货合约,因而公司的此类行为乃法律规定的代理行为,双方之间的关系是代理关系。 这种主张不仅散见于各类文章之中,也体现在某些现行法规之中,如原物资部颁布的《工业品生产资料期货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第17条规定:“会员在交易所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则:会员进行代理交易,必须如实纪录客户指令,及时指示其出市代表执行,并保存每日交易记录及其他有关资料。会员从事代理业务可按有关规定收取佣金和保证金,自营业务帐务与代理业务帐务必须分设。严禁会员出市代表直接为客户代理交易。” 此外,《深圳有色金属交易所管理暂行规定》第7章、《上海金属交易所管理暂行规定》第六章、《上海金属交易所规则(试行)》第10章等均对期货交易中会员的代理活动设专章予以规定。在现时我国法律对期货交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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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经纪人过错致客户受损的民事责任承担□杨永清期货经纪人是以期货经纪机构的名义而不是以单个的个人名义为客户服务的期货经纪机构的从业人员。客户只和期货经纪机构签订委托合同,而不与经纪人签订委托合同。所以,经纪人不能单独对外承担责任,对外承担责任的主体是...  相似文献   

13.
期货经纪公司,又称期货佣金商,指接受客户委托,用自己的名义与期货交易所为期货交易,以收取佣金为业的公司。目前全国各类期货经纪公司已达数百家,由于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还不健全,有相当一部分公司在实际经营中存在不同程度的违法行为,其中以欺诈行为最突出。在审判实践中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依据,有的法院对期货经纪公司的欺诈行为与一般违约行为或侵权行为不加区别,让其承担相同的法律责任,甚至将期货经纪公司欺诈行为与利用期货交易为手段进行诈骗犯罪行为相混淆,抹杀了民事欺诈与刑事诈骗犯罪的界限。因而,正确认定期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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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交易是一种新型的经济关系,至今我国仍没有统一的、健全的期货立法来予以规范调整。期货纠纷案件法律适用比较复杂,且案件多半诉讼标的额大,诉讼主体复杂,法律行为具有特殊性,因而律师在代理此类纠纷案件时,应特别慎重细心。根据代理实践,笔者认为,律师尤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法院管辖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有关规定,从地域管辖来说,原则上由被告所在地或期货交易所、经纪公司及领取营业执照的期货经纪公司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从级别管辖来说,原则上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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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正确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1.客户与经纪公司的委托代理合同与民法上的委托代理关系民法上的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接受被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以及代理合同中委托的事项进行活动,其结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它分为全权代理和部分权项代理,代理人一旦取得代理权,可在允许范围内独立进行活动,只要不超出代理权限,其代理活动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而期货中的委托代理合同是经纪公司接受委托后,以自己的名义参与交易,因为期货交易实行的是会员交易,只有具有交易所会员资格的经纪公司才能人市交易,而入市交易的会员均以自己名义进行交易而不是以被代理的客户名义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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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一、基本案情2019年初,宋某、佘某以从事期货居间为目的成立公司,后以公司名义与期货公司签订居间协议,约定为期货公司提供居间服务并按比例收取客户交易手续费。经营期间,二人为牟取利益,在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未取得期货投资咨询业务资格的情况下,以开展期货居间名义招募刘某(另行处理)等人担任期货交易分析师,黄某、胡某等10余人(均另行处理)担任业务员。二人安排业务员通过网络渠道发布期货行情分析,以承诺提供期货交易辅导吸引客户开立账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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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货透支交易的责任承担□可鸣期货透支是指客户占用经纪公司或会员公司占用期货交易所的资金进行交易的行为。透支交易纠纷在目前期货交易纠纷中占有一定比重,深入研究、公正地解决好这一类纠纷,对处理前一时期遗留下的期货交易纠纷是有积极意义的。规范的期货交易应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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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期货交易中,除了一少部分期货商在期货交易所中仅仅进行自营业务外,大部分期货商或者是专营经纪业务或者是兼营期货经纪业务。期货经纪活动是期货交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法律上,所谓期货经纪活动是指期货经纪商接受其他无权进场从事期货交易客户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在交易所内为委托人(客户)进行期货及期权买卖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对这种民事行为的性质,在我国理论界和实践中存在有不同的看法,主要可以归纳为三种:代理说、居间说和行纪说。 一、关于“代理说”。这种观点认为期货经纪活动的性质属于代理行为。郑州商品交易所的《期货交易规则(试行)》第8·1条即规定:“经纪业务是郑州交易所会员在郑州交易所内为客户代理交易的活动。”其他交易所的有关文件中也有类似的表述。可以说,这种看法在  相似文献   

19.
由于一些期货公司没有在交易所为不同的客户设不同的代码,造成了多户一码的客户在从事期货交易时,对同品种、同交割月、同数量期货合约的反向操作时被交易所认为该期货经纪公司已平仓而停止与其他会员单位的实物交割,由此造成客户的损失而发生期货纠纷.多户一码是否允许?其交易后果是什么?期货公司的赢亏和经纪公司“多户一码”有无关系?经纪公司应否承担民事责任?本刊“问题与探讨”栏目刊登的《期货经纪公司对多客户使用同一代码应否承担民事责任》一文对上述问题提出自己独到的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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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缘由1993年2月26曰至4月5日,日本东京谷物交易所红豆期货行情一路狂泻3150点,使得从事日本东京谷物交易所红豆期货合约交易的投资者因无法拋出在手合约,被套牢而损失惨重。据有关消息称,全世界在这段时间从事该品种交易的人被套7亿多美元。在这次暴跌中也有一部分中国投资者受到损失。去年以来,随着我国期货市场的建立,期货经纪公司应运而生,沿海地区陆续开办起国际期货经纪公司,通过与国外交易所的经纪公司签订协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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