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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怡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2,(11):152-152
<正>一、基本案情朱某系个体工商户,经朋友担保,向黄某借款3万元,约定月息4%,借款期限8个月。朱某来到黄某家,谎称还钱,要黄某看看借条上的利息是多少。黄某拿出借条后,朱某一把抢走,黄某要上前夺回,朱某拨出随身携带的尖刀,威胁黄某说:"你要过来,就别想活"。黄某没有办法只得让朱某把借条抢走。朱某抢到借条以后,即将其销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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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李某进入A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工种为设计师,月工资为3000元。合同到期后,双方又签订了一份合同期限为2年的合同,合同约定李某为主任设计师,月工资为6000元。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1)任何一方违反劳动合同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依照过错方责任大小及所造成的损失程度确定。(2)未按照双方约定期限履行合同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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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1年6月,白某向王某借款8万元,当时未约定还款期限,王某向白某多次索要未还后,王某于2002年10月起诉到富川县人民法院要求白某归还借款。但因王某疏忽大意,找不到借条的原件,只找到一张借条的复印件。审理期间,仅凭借条的复印件而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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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经济活动中,人们签订合同或者借款给他人时,为保证债权顺利实现,往往会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但在实际履行中,由于债权人怠于行使担保权,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因保证期限届满归于消灭,导致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枣庄市市中区检察院受理了这样一起民事纠纷申诉案。2010年5月11日,葛某向刘某借款5万元,并给刘某出具借条一张,借条内容为:"今借刘某现金伍万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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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11年4月2日,谭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陆某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2012年7月1日前还款,未约定利息。双方另约定,借款期限届满,谭某如未能及时还款,视为违约,每逾期还款一天,支付不低于总借款金额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因谭某逾期300天未归还借款,陆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万元及违约金3万元。法官审理后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谭某向陆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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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案例]徐某于2011年8月向沈某借款3万元,借款期限2年。今年8月,陆某拿着徐某写给沈某的借条以及他与沈某所订的一份债权转让协议找到徐某,称:沈某在2012年8月向其借款3.5万元,借期1年,按照他与沈某的书面协议,沈某已经将徐某所欠的3万元债权转让他了,现在他是这3万元借款的债权人,并要求徐某在半个月内向他清偿这3万元,否则就到法院起诉。那么,债权人是否可以转让债权,徐某可否拒绝陆某的还款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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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抵押期限的法律依据 ,实际工作部门的操作及影响对于抵押期限 ,现行《担保法》第52条规定 ,“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 ,债权消灭 ,抵押权消灭”。在实际工作部门中 ,一些地方的房地产、国土部门(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无视《担保法》第52条的明文规定 ,对于“抵押期限”有不同的操作和做法。如 :有的登记机关内部规定 :“抵押期限”即债务履行期限 ,表现在贷款业务上 ,贷款期限有多长 ,抵押期限就是多长 ,二者同时到期 ,一天也不多 ,同时登记部门要求借贷双方将其载明于登记机关提供的标准抵押合同格式中 ;有的规定在建工程的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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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劳动保障部门透露,最近有关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劳动纠纷时有发生。一方面是职工工作满10年。要求与公司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捧。铁饭碗”;另一方面是公司担心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套上了枷锁。发生纠纷时无法与职工解除合同,于是提出只与职工签订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否则合同到期不再续签。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员工真的就是捧上“铁饭碗”,公司真的就无法与员工解除合同了吗?就此问题。天津市劳动保障部门的有关负责人特别强调:无固定期限合同不是终身合同,职工与企业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不是一劳永逸,企业根据情形可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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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2008年3月。刘某与上海某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劳务派遣单位”)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每月工资9000元,派遣至某自动化输送技术(有线)公司(以下简称“用工单位”)工作,派遣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完全一致。2008年6月,劳务派遣公司收到用工单位书面通知.称刘某严重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收到通知后当天解除了与刘某之间。的劳动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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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4月,原告张某诉被告刘某贷款一案,在庭审中被告提出原告另欠其借款捌万多元,并提供一份“借条”给法庭。原告看后,否认该“借条”是其所写,且认为该“借条”是由他留下的BP机、电话号码添加伪造而成的。 明眼人一看此“借条”便知是假的,但我们不能口说无凭,得拿出依据来才行。原告说其先写BP机号码,然后签名,最后写上电话号码,没有再写其他内容,属于通讯联络字条。而被告则说由其写好“借条”内容,再由原告签名。本可以通过两部分文字交叉笔划的先后顺序来确定谁先谁后,进而确定“借条”是否成立。可惜张某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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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朋友马某在1998年2月因进货缺少资金向我借款四万元,当时未约定还款期限,借条上仅写明:今借方浩现金四万元,借款人马某。自1999年2月到现在,我口头催要过几次,可他一直不还款。听人说,借款超过二年便不受法律保护了,即使起诉也不能胜诉。请问,像这种情况,法律对诉讼时效是如何规定的?读者方浩方浩读者:我国《民法通则》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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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保:王某于2008年应聘到某房地产中介公司做房产经纪人,公司与他签订了1年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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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保:
至2009年6月30日,我已在一家公司连续工作了10年。此后。公司一直没有与我续签无固定劳动合同。鉴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已明确规定:“用人单住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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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董事会决定,张某被某有限责任公司聘任为总经理,聘期三年,月薪五万。上任后不久,他认为薪水太低,于是他自己和自己签定了一份劳动合同.规定了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劳动报酬等,盖上了由他掌管的公司的印章,没经董事会同意便把自己的月薪提高为十万,并利用手中的职权,每月从亲手掌控的小金库中支出多出的五万元“工资”。请问:张某自己和自己签订劳动是否有效?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