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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同志我于2003年8月向张某借款3万元,借款期限两年。去年8月,薛某拿着我写给张某的借条以及他与张某所订的一份债权转让协议找到我,称张某在2005年1月向其借款35000元,借期6个月,按照他与张某的书面协议,张某已经将我所欠的3万元债权转让他了,现在他是这3万元借款的债权人,并要求我在半个月内向他清偿这3万元,否则到法院起诉我。请问,债权人是否可以转让债权,我可否拒绝薛某的还款要求?读者童晨海童晨海同志:合同法第79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二)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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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8年12月28日,李某因公司年底资金紧张,通过朋友介绍从王某手中借款20万元,王某于当日委托张某将该款存入李某的银行卡。借款当日李某说这笔钱只用1-2个月,双方并没有写借条,也未约定具体的还款日期及利息。过了还款日期,王某向李某索要欠款时,李某还了5万元,其余借款15万元一直未还。王某曾多次打电话催讨,并两次去李某公司索要,李某均以各种理由推托。为此,2010年4月,王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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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11年4月2日,谭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陆某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约定2012年7月1日前还款,未约定利息。双方另约定,借款期限届满,谭某如未能及时还款,视为违约,每逾期还款一天,支付不低于总借款金额千分之五的违约金。因谭某逾期300天未归还借款,陆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万元及违约金3万元。法官审理后认为,公民之间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谭某向陆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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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3年8月3日,韦闵从其堂弟韦施斐处借了3万元做生意,约定还款时间是2005年12月31日。但还款时间到后,韦闵没有钱还给韦施斐,韦施斐也一直没有问过这事。2008年8月15日,韦施斐起诉后,韦闵既没有答辩,也没有到庭参加庭审。一审法院基于彼此清楚的借款事实,于2008年9月26日缺席判决韦闵偿还借款3万元给韦施斐。韦阂认为法院判决错误,因为韦施斐在超过诉讼时效后才起诉,已经丧失胜诉权,法院却判决韦施斐胜诉,是违法裁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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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2001年6月,白某向王某借款8万元,当时未约定还款期限,王某向白某多次索要未还后,王某于2002年10月起诉到富川县人民法院要求白某归还借款。但因王某疏忽大意,找不到借条的原件,只找到一张借条的复印件。审理期间,仅凭借条的复印件而没有其他证据相互印证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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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程明问:吴哥和梁姐夫妇是我湖北的同乡,我们都在重庆做生意。自2007年起,吴粱夫妇因商店缺乏周转金,先后向我借款并欠我货款共一百余万元,由吴哥出具了借条和欠条。我每次催他们还款,他们回邮件又许下新的还款日期。很久没有见到吴哥了,给他打电话,他说正在加拿大办公司,赚了钱就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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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人大(汉文)》2007,(6)
债务人去世谁来承担还款义务编辑同志:2001年2月14日,邻居向我借款10500元用于开发自家的柑橘园,可是邻居在2001年5月因车祸身亡。2002年2月,我向其妻子要求还钱,她于2002年2月还给我600元,2003年还给我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