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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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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金钱债务合同僵局表现为债务人不愿履行金钱债务,而债权人坚持实际履行。依据金钱债务人不愿继续履行合同的原因,可以区分金钱债务人丧失支付能力、自己原因引起相对方履行不能、订立合同的使用目的实现受到严重影响三种典型情形。对于金钱债务合同僵局的破解,法定解除权规则与违约方起诉解除合同规则无法适用;允许金钱债务人解除合同在价值判断上也不正当。不过,金钱债务合同僵局如果满足情事变更规则的构成要件,可以借助情事变更规则,由双方当事人重新协商直至变更、解除合同。但情事变更规则的适用受到严格限制,借助减损义务规则限制债权人的金钱债务实际履行请求权,倒逼能够合理进行替代交易的债权人解除合同并进行替代交易,是破解金钱债务合同僵局更为可行的路径。  相似文献   

2.
武腾 《法学》2021,(3):84-100
合同僵局涉及的本质问题是合同拘束力限制制度如何适用、应否完善。《民法典》第580条第2款是限制合同拘束力的新规定,其固有适用范围是,利益同向型合同的当事人不履行合作义务,致使共同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租赁合同等利益反向型合同原则上不适用该规定。不过,在承租人遭遇不得已事由,难以期待其继续使用标的物时,出租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同意承租人转租的,法院可以根据承租人的请求类推适用合同僵局规定终止合同。承租人单纯返还标的物、停止支付租金的,构成期前拒绝履行,对出租人可类推适用减损义务规定。合同僵局规定不能适用于“新宇公司案”及其类似案件。在债务人发出的解除合同之要约具有维护公共利益的作用,且包含合理补偿时,可适用强制承诺规定和公序良俗规定,以判决代替债权人的承诺。  相似文献   

3.
论合同僵局中违约方申请解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合同僵局是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合同法不能通过确认违约方享有解除权的方式打破僵局,但有必要通过确认司法解除制度,允许违约方申请司法解除,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法律必须对合同僵局情形下的司法解除条件作出明确规定,以维护诚信和公平原则,并保障交易的效率。打破合同僵局的要件包括:非违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了诚信原则,非违约方拒绝解除合同对违约方显失公平,且应由当事人提出申请。民法典合同编(二审稿)第353条第2款虽然对打破合同僵局作出了大胆的尝试,该规定是我国民法典的大胆创新,但其关于合同司法解除的条件规定得过于严苛,且与打破合同僵局的现实需求并不完全吻合,因此有必要作进一步的完善。  相似文献   

4.
《法庭内外》2009,(11):57-57
法官:某公司是一家经营海鲜产品的企业,其货物往往供不应求。为防止出现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形,被购方以违约为由追究责任,公司专门制作了《购销合同》标准版本。其中规定"销方对约定的订货数量有权自由增减,销方对订货的增减、拒绝,不构成违约”、“销方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单方决定解除合同”。 前不久,我向公司购物时同样以此为版本订立了《购销合同》,并进行了公证。当我按时前往提货时,公司却表示无法供货,继而单方决定解除合同。请问:公司究竞能否单方解除合同?  相似文献   

5.
《法庭内外》2008,(11):60-60
法官:我公司因生产之需,于2006年元月起租赁A公司的一栋大楼做厂房。合同约定:租期2年;一方在合同期内提前解除合同,应当支付给对方15万元违约金。2008年1月,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续签合同,我公司仍按原标准交付租金,A公司亦未提出异议。  相似文献   

6.
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根据本条之规定,合同当事人一方行使解除积时,应当通知相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无须征得对方的同意。但是,为了保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防止权利人滥用合同解除极,该条同时又赋予相对方对解除的异议权,即相对方如对解除合同有异议,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由此可见,若相对方对解…  相似文献   

7.
【裁判要旨】演艺经纪合同具有一定人身属性,在合同履行期届满前,双方当事人之间对合同履行形成僵局时,人民法院可通过司法解除合同的方式实现合同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在确定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不影响违约方继续履行之外的其他违约责任的承担,如赔偿损失等,以保障对方当事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8.
所谓合同情势变更,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履行期限内,合同成立的基础发生当事人订立合同时不能预见的变化,如仍维持原合同会给一方带来重大损失,法律规定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可免除一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条件:1.适用情势变更的合同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同。由于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重大误解或过错,使订立的合同本身就是无效合同或可撤销合同的是不能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  相似文献   

9.
合同解除权人是否可以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或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不少判决援引《合同法》第96条第1款对这种诉讼请求予以驳回。《合同法》第96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对该条款的理解与适用,有两种观点和做法。第一,否定说。认为根据该法律条文的语义,解除合同是当事人以自行通知的方式进行,排除了裁判机关的参与;只有相对方可以提起解除合同异议之诉,合同解除权人不得诉请解除…  相似文献   

10.
合同履行抗辩权,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对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时,可以享有暂缓履行自己的全部或部分合同义务的权力。广义的合同履行抗辩权还应包括一方拒绝履行合同,以及一方违反合同或有重大过错时,或因合同是由于受对方诈欺或虚伪陈述而订立,受害一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也可通过诉讼,在法律上终止合同,或者将终止合同的意思通知对方当事人,从而有效地解除合同。在我国的合同法中引入合同履行抗辩权制度,有利于增强当事人信守合同,自觉全面地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对合法权益的自我保护意识,也有利于我国合同…  相似文献   

11.
实践中,我们经常会遇到合同一方当事人认为对方未能依约履行合同,在没有通知对方解除合同的情形下,即向法院提起解除合同的诉讼请求或者向仲裁机构提出解除合同的请求。在这种情况下,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当如何处理?是将"应当通知对方"作为单方请求解  相似文献   

12.
合同的订立是为了履行,而非为了解除,因此要解除合同,非经双方同意,不是件容易的事情。提到英国法中解除合同(如租约)的法律依据,人们常常想到的是一方违反合同中的“条件”(Condition)条款和“合同受阻”(Frustration)。其实,在英国法中,一个明显的趋势是英国法院在解释构成合同条件条款时,愈来愈严格,越来越多的合同条款被视为“中性条款”(Intermediate or In-  相似文献   

13.
当事人一方在未通知对方的情况下,直接以提起诉讼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能不予受理或者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的起诉状可以视为解除合同的通知,其解除合同的诉讼主张被人民法院确认的,该合同自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时得以解除。  相似文献   

14.
戚枝淬 《河北法学》2001,19(6):118-120
根本违约是从英国普通法上发展而来的一项合同法律制度,它以一般违约为前提.只有在当事人一方违约致使另一方订立合同时期望得到并且在正常履行情况下就能够得到的预期利益落空时才以根本违约认定.非违约方可以解除合同,对其造成损失的还可以要求赔偿。根本违约可以与各种违约形态并存;根本违约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限制非违约方滥用解除合同的权利。  相似文献   

15.
根本违约制度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引言根本违约制度作为一般合同法实体规则主要有两层含义。第一层含义是指当合同一方严重违约时,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请求损害赔偿。从这层含义上来说,根本违约是因违约而解除合同的理论,它使无辜一方在另一方根本违约的情况下有法定的解约权。第二层含义是指当合...  相似文献   

16.
本文借助法经济学上的成本效益分析方法以及公司合同理论对公司僵局的理论基础进行分析,以期能够通过一种新的理论对打破公司僵局的路径选择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17.
合同解除权属于形成权。法律规定一方在享有约定解除权的情形下,当条件成就时可以解除合同,但对于享有解除权一方在解除权成就后又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的,法律则无明确规定。此时,解除权是否消灭?实践中应如何处理?  相似文献   

18.
劳动合同中的解约金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傅静坤 《现代法学》2000,22(5):38-41
劳动合同是一种特殊类型的合同 ,当这一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解除合同时 ,另一方当事人所遭受的损害难以事先预见。在这种情况下 ,合同中的解约金条款就缺乏合理的基础 ,也容易引起争议。为此 ,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的性质和特点对解约金的产生、表现形态和性质进行研究 ,从而找出解决有关争议的妥善办法。  相似文献   

19.
山东淄博市吴占灵问:我厂与某公司(定作方)签iT广1份加工承揽合同,要求我方先提供样品,并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成立后,如样品不合格,承揽方则纯属无生产加工能力。”此后,我厂做的样品尺寸有误,该公司便单方提出解除合同。请问:该公司是否可以单方解除合同?本刊法律部答:对于来信所说的这种情况,我国经济合同法上没有明文规定。但对于此种情况,定作方可否单方提出解除合同,从法律上是可以找到答案的。一是可以将合同的约定视为是附解除条件的合同。即“合同成立后,如样品不合格,承揽方则纯属无生产加工能力”这种约定,是…  相似文献   

20.
涉外经济合同一经订立,即产生法律效力,合同当事人必须严格地、全面地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与义务,任何一方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这是各国法律和国际惯例的一项基本原则。纵观当今世界各国合同法和国际惯例的有关规定,对违反合同法律后果的追究可概括为两种:一种是解除合同;一种是要求损害赔偿。解除合同是一种比要求损害赔偿更为严厉的措施和办法,在何种情况下才能解除合同,各国合同法和国际惯例以及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都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这些规定,对行使涉外经济合同的解除采取严格控制态度,对受损害方的解约权予以一定的限制。为了说明问题,有必要把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与各国合同法就有关这方面的规定进行比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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