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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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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制度是刑事司法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是保护被追诉人基本人权的一项重要的法律准则。我国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首次引入该制度旨在抑制刑讯逼供、保护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人权。然而该制度的确立在我国特定的司法体制体中,与国际上通行的禁止自证其罪制度有着明显的区别。同时我国的禁止自证其罪制度还处于初创阶段,其与沉默权并不代表同一权利,它只是沉默权确立的一个必要的制度条件。  相似文献   

2.
沉默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不自证其罪 ,可以对司法人员的讯问保持沉默的权利。世界上很多国家在刑事诉讼立法上都规定了沉默权。采用沉默权制度有利于保障人权。随着我国《宪法》的修正 ,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也应该相应引进沉默权制度 ,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有中国特色的沉默权制度  相似文献   

3.
沉默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 ,被追诉者享有对追诉者的讯问保持沉默或拒绝回答 ,不自证其罪的权利。沉默权确立的伦理基础是人性 ,观念基础是权利本位观念 ,理论基础是人权理论和功利主义理论。沉默权具有保障人权、体现程序正义、实现诉讼结构平衡的价值。我国应建立自己的沉默权制度。  相似文献   

4.
沉默权是反对强迫自证其罪权在刑事诉讼中的体现与保障措施。反对自证其罪特权强调控辩双方的平等 ,体现的是程序公正观。反对自证其罪特权使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的人权保护获得了空前提高。我国设立的反对自证其罪特权应有若干例外规定  相似文献   

5.
沉默权在产生运用过程中曾引起很大争论,当前许多国家根据实际情况对沉默权做出相应限制。沉默权不是保障人权、拒绝强迫自证其罪和无罪推定的必然要求与合理延伸,更不是杜绝刑讯逼供的最佳武器。  相似文献   

6.
沉默权在产生运用过程中曾引起很大争论,当前许多国家根据实际情况对沉默权做出相应限制。沉默权不是保障人权、拒绝强迫自证其罪和无罪推定的必然要求与合理延伸,更不是杜绝刑讯逼供的最佳武器。  相似文献   

7.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首次在立法中引入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同时亦保留了犯罪嫌疑人的如实陈述义务,二者都与沉默权有一定的关联,但在理论上存有一定的裂隙。文章对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和如实陈述义务的内涵、价值等进行了分析,阐述了二者同沉默权之间的关系,进而讨论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协调适用这两个制度,以及如何进一步完善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  相似文献   

8.
沉默权即“不被迫自证其罪的权利”,沉默权制度的确立符合世界刑事程序制度发展的方向,是走向文明的标志。确立沉默权,有利于揭示全面案情,防止错案发生,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  相似文献   

9.
新刑诉法明确规定了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该原则反对以刑讯、变相刑讯以及与刑讯相当的其他强制性方法和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背自愿供述的原则作出证明自己有罪的供述。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与沉默权之间关系密切,但存在明显区别,该原则的确立并不意味着对沉默权的认可或默许。反对强迫自证其罪与如实供述之间并不矛盾,不能将不如实供述简单理解为抗拒审讯,进而从严处罚。  相似文献   

10.
沉默权是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所规定的受刑事追诉的人不得被迫自证其罪原则的权利障碍形式.赋予被诉者享有沉默权,是我国刑事诉讼走向更加民主、正义的必然选择.诉辩交易制度较好的解决了赋予被追诉者沉默权所带来的查明犯罪与保障人权、诉讼目标与诉讼效率之间的矛盾,因而有必要在我国赋予被追诉者以沉默权的同时,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诉辩交易制度.  相似文献   

11.
关于证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特权之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也包括证人的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由于我国没有建立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这就使得证人作证制度不够完善,难以在刑事诉讼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因此,在借鉴英、美、日等国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构建我国证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特权,必须确立证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建立证人豁免制度,完善我国的不起诉制度,以此切实保障证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刑事诉讼工作得以顺利开展。  相似文献   

12.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纳入其中,但对与该原则具有密切联系的沉默权制度却没有提及,并且保留了第118条"如实供述"的内容。这就使得解读相关条文时存在逻辑上的矛盾。通过对国际公约和各国立法的解读,可以得出反对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可以推导出默示沉默权的结论。为解决该原则与"如实回答"条款之间的冲突,第118条应理解为:如果你要回答问题,就应当如实回答;如果你选择沉默,则无须回答。  相似文献   

13.
新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但同时保留了如实陈述义务。二者在内涵上存在一定的冲突。要确保刑事诉讼法规范的社会实效,必须运用法律解释方法对"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和"应当如实回答"进行恰当解读。可以从不得强迫自证其罪与沉默权的切割、坚持无罪推定下的"坦白可以从宽,抗拒不得从严"理念、为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设立相应的保障机制三个方面寻求对二者冲突的平衡。  相似文献   

14.
沉默权制度起源于17世纪英国,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司法人员的讯问可以保持沉默而不自证有罪的刑事诉讼权利。沉默权制度是英美法系中一个重要制度,在我国尚没有明确规定。赋予被告人沉默权是法制化的必然要求和趋势。  相似文献   

15.
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规定入法,是对“沉默权”的初步尝试。但这个“沉默权”又因为“应当如实回答”而没有成为彻底的“沉默权”;将“坦白从宽”明确规定入法,是“辩诉交易”的中国化,试图通过“坦白从宽”来吸引犯罪嫌疑在不被强迫的时候,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但这并不是完善的“辩诉交易”。正因为我国没有完善的辩诉交易制度作为配套,所以不能赋予犯罪嫌疑人完整的“沉默权”,也就必须规定犯罪嫌疑人的“如实供述”义务。  相似文献   

16.
在司法改革的过程中,沉默权制度是否应该引进,在诉讼领域引起了激烈的争论。笔者不赞成引进沉默权制度,主要原因有:实行沉默权与我国刑事诉讼基本目的相悖;实行沉默权违反诉讼经济原则;在我国实行沉默权缺乏相应的理论基础和相关制度的支撑;实行沉默权的主观条件不具备——法律官员理性意识不高;目前我国犯罪状况、社会治安形势不允许实行沉默权。  相似文献   

17.
沉默权制度源于 17世纪英国的利尔伯案件 ,利尔伯以“自己不能控告自己”为由 ,对司法人员的讯问保持沉默 ,得到了最高立法机构的认可 ,被告人的沉默权遂成为英国刑事法律原则之一 ,并在 1898年的《刑事证据法》中得以明确。美国最早移植了这一制度 ,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五条规定 :“任何人不得被迫自证其罪” ,此后又通过判例从程序上对被追诉人的沉默权提供了切实的保障 ,将告知被追诉人有权保持沉默纳入著名的米兰达规。二战以后 ,人权保障问题逐渐走向国际化 ,刑事沉默权制度在各国得到普遍的确立。 196 6年 12月 16日 ,第 2 1届联合国大会…  相似文献   

18.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重点完善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和证人出庭制度,明确规定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面对当前国情,应当设置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告知程序,提高侦查水平,完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建立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保障机制,正确处理适用这些原则可能出现的问题。  相似文献   

19.
不自证其罪特免权的理论基础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无罪推定原则,它是一项国际通行的刑事司法准则。不自证其罪赋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证人抵御被强迫自证其罪的风险,但在我国要使其真正付诸实行,还需要作巨大努力。  相似文献   

20.
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条款赋予被追诉人在接受讯问时保持沉默的权利,确立了口供自愿性规则,使我国刑事诉讼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道路上向前迈进了一大步,但沉默权制度仍未能在我国得到确立,这主要是受我国刑事政策等因素影响,刑诉法第118条"如实供述"条款的保留在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立法者的价值取向。与此同时,构建配套的制度规范,更好地推进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适用也是目前加快司法改革进程的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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