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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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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1年7月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三),在很大程度对夫妻财产的认定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虽然明确界定了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范围的界限,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有益的指导,但由于部分条文本身存在缺陷和人们理解上的偏差,仍然造成了法律适用的混乱和学理上的争论.加之,我国的婚姻财产制度系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双轨制,立足于现阶段的基本国情和文化传统,我国法定财产制系采用婚后所得共同制.因此本文着重试图从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角度来厘清我国夫妻共同财产概述、范围、认定、认定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  相似文献   

2.
我国现行《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采取了将法定财产制(婚后所得共同制)、约定财产制、特有财产制相结合的做法,因此大多数情况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存在个人财产、共同财产两种财产形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清偿是司法实践一个常见而重要的问题。对这一问题,《婚姻法》第41条确立的原则是,夫妻双方所负共同债务以共同财产偿还,男女一方所负个人债务以个人财产偿还。  相似文献   

3.
我国夫妻财产制立法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新近征求全民意见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草案凸现我国夫妻财产制立法存在诸多问题。我国现行法定夫妻财产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对法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界定应遵循婚后所得推定共有的准则,其法理依据是夫妻之间存在的协力关系。夫妻财产制契约是夫妻之间就采用何种类型的夫妻财产制所订立的协议。夫妻财产制契约与一般财产契约不同,其直接产生夫妻财产法上的效力,即以双方当事人选定的财产制度替代法定财产制的适用。无论法定共同财产制还是约定共同财产制都存有一定缺陷。在我国夫妻财产制结构中增设非常财产制可以弥补共同财产制之不足。  相似文献   

4.
夫妻团体与个体行为的主要财产基础分属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夫妻团体不同于"经济团体",《婚姻法》第41条规定的"夫妻共同生活",因具有伦理、情感与私密性的特征,在法技术上难以区分个人债务与夫妻团体债务;法释[2003]19号第24条的"利益共享"虽符合法定婚后所得共同制,但是仅具有形式正当性,引发了夫妻团体取代个人的经济自主与人格独立的实质非正当结果。在强调人格独立与意思自治的背景之下,立法上应该以"家庭利益"作为界分夫妻团体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法技术标准,通过日常家事代理权、共同财产管理、合理证明责任以及债务清偿、补偿规则等制度的构造,达到既维系和增进夫妻团体关系,同时保护个人的独立人格与市场交易安全的社会目标。  相似文献   

5.
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所生利益之权利归属一直是婚姻财产关系中颇具争议的问题,《婚姻法解释三》第5条出现的“收益”、“孳息”和“自然增值”这些用语之间内涵和外延并不明确,影响司法实践判定和操作.本文在梳理夫妻个人财产婚后所生利益具体内容形态,指出其区分的逻辑矛盾和立法旨趣抵牾而主张予以抛弃此类区分之后,提出以“家务劳动价值理论”和“夫妻协力原则”作为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个人财产所生利益之权利归属标准,同时借鉴美国规则中的凡营原则和帕蕾拉原则,借此设计一套婚后所生各项利益的权利归属方案.  相似文献   

6.
夏吟兰 《法学杂志》2005,26(2):71-74
自1950年<婚姻法>颁布以来,历经50余年,婚后所得共同制一直为我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度,在实践中也为绝大多数夫妻所使用①.学术界的通说认为,婚后所得共同制符合<婚姻法>男女平等原则和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原则,符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因而,1992年4月3日颁布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和2001年4月28日修订的<婚姻法>均肯定了这一财产制度.但是,如果我们从女性的视角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作一深度探究,就会发现在平等光环下的性别盲点.  相似文献   

7.
关于完善我国夫妻财产制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宋立娥 《山东审判》2004,20(1):51-52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目前我国的夫妻财产制从产 生根据来看,是法定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的结合;从主 体来看,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和个人特有财产制的结 合。通常说来,以婚后所得共同财产制、约定财产制和 个人特有财产制构成了我国"三位一体"的夫妻财产制 度结构体系。这种夫妻财产制,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 展和夫妻间财产内容、性质、种类的变化,出现了许多 新的情况和问题,亟需从立法方面进一步健全完善。  相似文献   

8.
一次性住房补贴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此,婚姻法及相关解释均未作明确规定,但在审判实践中,这一问题已随着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而日益突出。正确认定该财产的性质,对于此类纠纷的处理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一、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特有财产的区别两者基本特性不同。我国法定的夫妻财产制为婚后所得共同制,其内容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一般归夫妻共同所有。该制度表明,取得时间(是否婚后)是划分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的一个首要标准,所以共同财产的基本特性表现在取得时间性方面。当然在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今天,强调对…  相似文献   

9.
完善我国市场经济下的夫妻财产制度陈雪一、现行夫妻财产制的缺陷按照婚姻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我国实行法定夫妻婚后所得共有并共同管理制,并允许夫妻约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是法定财产制的补充。在市场经济下,这一制度所表现的不相适应性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第一,婚后...  相似文献   

10.
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制是夫妻婚后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各自保留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的制度。我国在1950、1980两部婚姻法中都没有作出规定,直到2001年重新修改婚姻法时,在保持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法定夫妻财产制的同时,首次设立了个人  相似文献   

11.
李颖  田有成 《法制与社会》2011,(12):48-49,63
法定夫妻个人财产制是《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立足当前社会现实中争议激烈的夫妻个人财产问题,结合相关司法解释,对法定夫妻个人财产范围进行分析,探讨法定夫妻个人财产制在保护个人权利的同时,也应维护家庭的利益,最终维护夫妻家庭和谐生活。  相似文献   

12.
来稿摘登     
《法学》1994,(4)
我国现行夫妻财产制的缺陷 按照婚姻法第13条规定,我国实行法定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并共同管理制,并允许夫妻约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是法定财产制的补充。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一制度所表现出来的缺陷有以下几点: 第一,婚后所得共同财产没有区分为劳动所得和通过继承或馈赠而无偿取得。在世界各国,一般意义上的婚后所得共同制,是指夫妻通过劳作而获得的财产,而通过继承馈赠所得的财产,各国一般都规定为继承人或受赠人单独所有。我国对之不加区分是不科学的。  相似文献   

13.
我国现行婚姻法对法定夫妻个人财产范围予以了规定,但由于某些规定存在的漏洞与不足,使得实践中一些夫妻财产纠纷得不到合理的解决,因此本文拟对夫妻法定个人财产范围的界定问题予以探讨,以期对相关的立法与司法实践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4.
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夫妻共同债务立法,指出夫妻共同债务制度存在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现状、未对夫妻共同债务给予规范的定位、不符合司法实践经验的缺陷,并对完善夫妻共同债务制度提出了立法建议,包括:完善立法结构;修改现行《婚姻法》的相关条款;废除夫妻共同债务推定规则;增补日常家事代理权;建立夫妻债务认可制度;完善夫妻财产约定制度。  相似文献   

15.
2001年我国修订后的《婚姻法》对夫妻财产制度方面增加了祈的内容,明确规定了夫妻财产的三个部分:即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个人财产制、夫妻约定财产制,完善了夫妻财产制度。就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历史演进、夫妻财产制度现状和制度完善等方面作了一些探讨。  相似文献   

16.
《婚姻法(修正案)》关于夫妻财产制的规定体现出力求平衡个人利益、家庭利益和社会利益的价值取向,但《婚姻法解释(三)》的某些规定过于保护个人财产权利,直接适用《物权法》《合同法》规则处理夫妻财产纠纷案件,造成婚姻当事人利益失衡。基于社会调查和现今人们婚姻家庭价值观念的考察结果,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应确立平衡个人利益、家庭利益和社会利益的价值取向,在此基础上构建独立的夫妻财产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17.
夫妻财产制是婚姻效力的一项重要法律内容,也是近现代家庭财产制的重心所在.本文以夫妻财产制度为视角,从实践、理论和立法三个层面分析夫妻财产制度;以夫妻财产制度对私人财产的保护为主线,分析夫妻双方合法财产的权利保护,对婚姻法中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提出构想.  相似文献   

18.
<正> 夫妻财产制,是婚姻存续中有关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制度,包括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财产的分割等内容。其形式,有统一财产制、联合财产制、共同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等。当代各国的法定夫妻财产制,以分别财产制和共同财产制最为普遍。英美法系国家多采用分别财产制,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用共同财产制。 分别财产制,即夫妻双方婚前和婚后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并单独行使管理权、收益权及处分权。同时也不排斥妻以契约形式将其财产的管理权交于夫,或双方拥有一部分共同财产。婚姻终止时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财产制,即夫妻的全部或部分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  相似文献   

19.
界定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根本目的在于确定二者的清偿规则,现行立法在此问题上显有缺漏。共同财产制下夫妻债务的清偿规则既要兼顾交易安全与婚姻安全,也要符合夫妻甘苦与共的伦理期许。夫妻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并不等同于共同财产债务与个人财产债务,夫妻共同债务也并非连带债务。夫妻共同财产既要为夫妻共同债务负责,在特定条件下也要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负责。夫妻的个人财产既要为个人债务负责,在特定情形下也要为夫妻共同债务负责。在夫妻共同债务以个人财产清偿,或个人债务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的情形,产生相应的补偿请求权。共同财产制存续期间夫妻债务的清偿规则较共同财产制结束后应有所不同。  相似文献   

20.
邓世新 《法制与社会》2010,(10):139-140
我国《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制度,夫妻共同债务包括生活性债务和经营性债务,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需要夫妻连带清偿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有多种类型,我国的相关理论和实践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经历了从目的判断到“名义论”推定的变更,以更好保护债权人权利。我国现行夫妻共同债务制度规定存在模糊和简单之处,我们需要在立法申明确夫妻共同债务内容,允许将债权人作为离婚诉讼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且明确建立夫妻分居制度,以更好处理夫妻共同债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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