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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20,(3)
自然资源是经济价值和生态价值的双重载体,其分别是自然资源物权和环境公共利益的客体。因此,损害自然资源的行为,既侵害了自然资源物权人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也会对环境公共利益造成损害。对权益进行救济的前提是受侵害人所主张的救济请求须具备正当的请求权基础,即某种实体权利或法律所保护的利益。由于自然资源具有双重价值,因而主张对损害自然资源所造成的后果进行救济时,必然会出现基于自然资源经济价值的物权与基于自然资源生态价值的环境公共利益两种请求权基础并存的情况。由于两种请求权基础所保护的权利(利益)主体并不相同,前者为自然资源物权权利人,后者为社会公众,故两种请求权基础并不会出现竞合。自然资源物权权利人与社会公众得分别依照相应的请求权基础行使请求权,分别请求对因自然资源受损害而导致的财产损失和环境公益损害予以救济。上述结论延伸至程序法中,前者应由物权受损的权利人提起旨在保护私益的民事诉讼,后者应由法律授权的公共利益代表依法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此外,国家政策文件提出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要求,以上述结论审视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应属救济环境公共利益的诉讼救济手段,不应以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为请求权基础构建相应的损害索赔制度,应将其完整纳入现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体系中,并以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为请求权基础构建专门的国有自然资源损害索赔制度,由人民政府对国有自然资源受侵害后的经济价值损失行使索赔权。 相似文献
2.
柯坚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2,(1):101-107
渤海湾康菲溢油污染事件是近来发生的一起重大海洋环境污染事件,围绕着该事件中暴露的生态环境损害法律救济问题,以生态环境损害法律救济的主体识别与赔偿范围的确定为基础,提出建立我国生态环境损害多元化的法律救济机制,包括民事诉讼机制、环境公益诉讼机制、环境行政法律机制以及环境责任社会化机制. 相似文献
3.
胡文华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4)
近年来,精神损害赔偿一直是法学界和司法实物界关注的热点和难点,也是对我国相关法律和法规进行反思性检讨的研究课题.确立并完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出自维护权利的需要,也是权利人维护自身精神利益的必然前提.我国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权利主体、客体和确定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范围规定得不明确、不具体、不完善,不利于司法实务的操作. 相似文献
4.
在国家赔偿中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实属我国法律制度构建完善之大举。于国家赔偿制度中构建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存在必要性,然而我国现行法律规范中仍面临制度之困境,亟待完善。应从拓宽国家精神损害赔偿范围,明确国家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入手,进一步完善我国国家赔偿中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5.
《Journal of Sichuan Police College》2022,(1):108-121
环境侵权中精神利益的权利化表现包括但不限于清洁空气权、宁静权、清洁水权、风景权和亲水权。我国环境侵权精神利益损害的最普遍救济途径是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基于16个典型案例样本的分析显示,目前,我国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的司法适用存在两个障碍,一是司法实践尚无明确、统一的赔偿数额算定方法,二是主体反应差异化障碍效应明显。为加强环境侵权精神利益的司法保护,应构建赔偿方式的多元和多样化救济渠道、加快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算定方法的统一化进程、细化环境侵权精神损害程度认定的标准、采取归责原则上“二元论”的划分、适用合乎理性的环境侵权精神损害因果关系理论、建立社会化机制并重视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体系中存在的特殊问题。 相似文献
6.
梅龙生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25(2):32-37
事故损害的法律救济路径的选择要体现法律的实质正义和形式正义,依据责任保险法律制度和社会保险法律制度对受害人救济体现的是法律的实质正义,依据侵权责任法律制度对加害人加以诘难及其对受害人赔偿体现的是法律的形式正义。我国未来事故损害赔偿法的制定应坚持事故损害赔偿的路径应该多样化,归责原则应该多样化;同时在加害人有过错的情况下,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当包括受害人的精神损失,以此全面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相似文献
7.
三、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理论基础从上面论述看 ,精神损害赔偿作为权利受到侵害的一种财产性责任 ① 的救济方式 ,在各国都得到了普遍的接受与确认。受害人在其权益受到不法行为侵害后 ,为什么有权要求他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呢 ?这就涉及到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基础问题 ,即精神损害赔偿原则在法律上存在的根据是什么。(一 )精神损害赔偿设立的基础在于精神损害是非财产损害 ,有损害就应有救济。财产权与人身权 (非财产权 ) ,是民事主体享有的两大基本权利。前者是自然人生存发展的物质条件 ,而后者 (包括人格权以及身份权 )则是财产权的基… 相似文献
8.
韩卫平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6,(2):74-80
法学意义上的生态补偿是指为了激励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行为,由相关受益主体对特定生态环境建设者和保护者付出的成本或作出的牺牲予以补偿的法律行为。自然补偿说和人地补偿说所理解的生态补偿不符合法学的特点。人际补偿中的负外部性补偿也不应纳入生态补偿制度的范围。应将生态补偿制度与现行的环境保护税费、环境损害赔偿等制度作严格的区分。 相似文献
9.
陈君仓 《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3,(4):89-91
环境侵权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往往损害后果严重,赔偿数额巨大。目前我国的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还存在缺陷,不能及时有效地救济受害人。我们应当顺应现代侵权法的发展趋势,从完善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制度、建立环境侵权损害补偿基金制度、健全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的国家给付制度着手,构建我国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制度。 相似文献
10.
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王志海 《西安政治学院学报》1999,(6)
民事主体受到不法侵害而遭受精神痛苦和损失, 可以要求侵权人通过赔礼道歉、财产赔偿等方式进行救济和保护, 从而获得精神损害赔偿。根据社会伦理道德对精神损害实践赔偿法的基本要求, 反映精神损害本身固有的特征以及精神损害赔偿立法的科学性、准确性、前瞻性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应遵循抚慰为主、补偿为辅原则, 法官自由酌量原则和适当限制原则。其赔偿金的具体算定要制定相对统一的标准, 可参照定量法、概算法、参照法等计算方法。通过修改或增加 《民法通则》中相关精神损害赔偿的内容, 扩大损害赔偿的适用客体的范围, 对具体的赔偿标准作出规定, 不断完善我国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