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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这种“提前介入”审查的方式不符合法律精神,也不科学合理,不宜提倡。至于政府在规范性文件出台前征求社会各界人士意见时人大常委会提出意见,不能称为“提前介入”审查,不违背法律规定,但也不宜提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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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作为人大常委会开展法律监督的一个重要形式.一直以来是基层人大常委会的“弱项”.甚至在有的地方至今还是“空白”。随着依法治国进程和民主法制建设步伐的加快,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急需摆上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日程,真正发挥好法律监督职能,在推进民主法制建设和依法治国进程中作出积极的贡献。在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中,基层人大常委会要注意把握和走出三个误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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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和检察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应纳入同级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范围,争议已久。目前对地方“两院”规范性文件采取的内部监督方式,无疑缺乏刚性和公信力。地方人大常委会对同级地方“两院”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正当性一方面基于它的权利属性,另一方面也不存在所谓个案监督、干涉司法权独立等情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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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加强宪法实施.我国《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地方人民政府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职权.按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本级人大常委会对政府规范性文件享有监督权,对不适当的政府规范性文件应予撤销.《监督法》授权省级人大常委会参照立法法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程序,但各地的地方性法规对备案审查范围、备案审查机构、报备期限、备案审查原则、备案审查程序等规定不一致,造成了法制不统一的局面.明确审查原则和机构、统一审查标准和程序,是维护法制统一的内在逻辑,也是确立备案审查制度的客观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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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监察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备案审查全覆盖”要求下的应然之意,但监察规范性文件所内蕴的规范品格会影响其备案审查的体系建构。其政治、法律二元属性的实体交互性,会混淆纳入备案审查的监察规范性文件与未纳入备案审查的监察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等有所关联规范性文件的界限;其内蕴政治属性的勾连性,会在审查标准上造成“对接”的混同;其所根植的“党政合署”效用场景化,会扩大党纪国法衔接的操作性难题。需要回溯国家监察制度的制度逻辑,通过前端识别和后端衔接的完善,有效消弭监察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的制度张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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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监督法明确规定的监督形式.监督法列举了报送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根据监督法第二十八条、三十一条、二十九条的规定,可以把监督法列举的报送备案审查的规范性文件分为二大类.一类是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另一类是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做出的决议、决定,政府做出的决定、命令.此类规范性文件如何报送备案,监督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由省、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做出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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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完善规范性文件、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健全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通过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备案审查等积极回应社会关切"。省委、省人大常委会对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也都提出明确要求。强化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监督,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至关重要,任重道远,更须积极作为。近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九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了《安徽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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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立足于政府法制机构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实践,简要阐释了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历史沿革,考察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实践现状和困境,并从厘清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范围、扩充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之原则、完善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结果的处理、完善违法行政规范性文件报备、审查责任追究制度等方面展开了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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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活动第三阶段工作,岚皋县人大把创新体制机制作为学习实践活动取得实效的重要抓手,下功夫,抓落实。在日前举行的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酝酿已久的《岚皋县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获得全票通过。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监督法》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监督职能,为切实履行好职责,充分行使好这项职能,岚皋县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积极探索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在2008年的第十一次主任会上,常委会领导就人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进行了一次专题辅导讲座及探讨,当年6月县人大常委会对县人民政府提请审议通过的《岚皋县建设用地统征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进行了认真审议,提出了9条备案审查意见,县政府完全予以采纳,社会反响较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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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规范性文件如何进行备案审查,监督法没有具体规定,只明确地方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命令,至于如何撤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具体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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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经国序民,正其制度。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这一论述为新时代备案审查工作指明了方向。在近四十年制度积累与实践基础上,备案审查工作由“鸭子浮水”到“扬帆启航”,已逐渐被熟知和认可,为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优化法治营商环境,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发挥了重大作用。本文立足司法行政实务,简要介绍福建省司法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主要做法和成效,分析实践中存在的困境和问题,并以此为基础提出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思路,旨在推动备案审查工作补齐短板、破解难题、改革创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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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学刊》2021,(3):35-41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标准体系是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的核心部件和关键元素。然而,法律与法律、法律与实践、国家机关与国家机关之间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标准的规定并不统一,个别甚至存在矛盾与冲突,从而严重影响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功能的正常发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具有维护法制统一、保证中央令行禁止、保障人民权益和提高规范性文件质量四大制度功能。从实现制度功能需求出发,合法性、合宪性、政治性和合理性应当成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四大审查标准。这四大标准既各具独自丰富的内容,又相辅相成、缺一不可,共同构成了一个统一、科学、完整、可操作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标准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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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在备案审查工作中对规范性文件进行政治性审查,其保证党中央令行禁止、维护改革方向和精神、落实政策贯彻功能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保证党中央令行禁止是备案审查工作的首要功能;借助备案审查确保党和国家相关政策得以落实亦是中国共产党的执政经验;维护改革方向和精神是国家处于转型期的治理需求。但由人大常委会从事政治性审查缺乏法规范上的依据,功能配置上又不妥当,加上政治性标准模糊、宽泛,导致备案审查缺乏客观性、可预期性,进而损害备案审查的权威性,还有可能僭越执政党的领导权,增添审查机关的工作负担,加大备案审查的纠错难度,减损备案审查的实施效果。因此,人大常委会应专注于依据宪法和法律开展备案审查工作,以合宪/法性审查吸纳政治性审查的方式来落实政策贯彻功能,将宪法和法律无法吸纳的政治性审查移送党的部门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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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活动第三阶段工作,岚皋县人大把创新体制机制作为学习实践活动取得实效的重要抓手,下功夫,抓落实。在日前举行的县第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上,酝酿已久的《岚皋县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获得全票通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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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推进依法治县进程,强化法律监督实效,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勉县人大常委会采取抓报备、抓审查、抓队伍、抓规范四条措施,从源头上强化备案审查,力促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上水平。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