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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84 毫秒
1.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苏高法[1995]229号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当事人签订的经济合同虽具有明确、规范的名称,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与名称不一致的,应当以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从而确定合同的履行地和法院的管辖权。 二、合同的名称与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不一致,而且根据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难以区分合同性质的,以及合同的名称与该合同约定的部分权利义务内容相符的,则以合同的名称  相似文献   

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为了便于当事人诉讼和人民法院审判,减少案件管辖权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问题作以下规定: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相似文献   

3.
涉外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出于对审理争议的法院以及案件实体结果可预见性的追求,在合同中对管辖法院进行约定是比较常见的。这种约定,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管辖权的积极与消极冲突,并在一定程度上减少管辖不确定所可能引起的法律适用的不确定以及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不确定现象。协议管辖的约定,在某种意义上也是挑选法院的一种方式,是双方当事人合意共同对法院作出了挑选。司法实践中,应当如何认识和看待管辖条款的性质和效力?管辖条款与案件准据法之间关系如何?笔者认为这些问题有待于进一步的探讨和明确。  相似文献   

4.
在民事诉讼中,对以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权和缺席判决、通行裁判、发回重审运用比较多。但由于对在什么情形下适用和如何把握其中的关健问题掌握不够,往往会发生这样或那样的问题,直接影响了案件的质量,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声誉。笔者针对以上几项法律适用谈点肤浅认识。对以合同厄行地确定管辖权的法律适用以合同履行地确定管辖权,是属于民事诉讼中的特别地域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一是可以适用普遍地域管辖,…  相似文献   

5.
当前法院对两地都有管辖权的经济案件执行不一,出现了当事人告状无门的现象.法院不受理的经济案件大致有四种情况:(一)合同签订地和履行地都在本地,而被告在外地。(二)合同履行地在本地,合同签订地在外地。(三)合同签订地在本地,合同履行地在外地。(四)合同履行地和签订地均在  相似文献   

6.
《现代法学》2015,(5):124-136
关于合同案件管辖法院的确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方式选择了特征履行地规则。然而,特征履行地规则由于内容烦琐,容易引发当事人的争议,产生较多问题。于是,一些法院转而采法定履行地规则,导致两种规则在实践中同时发挥作用,进一步加剧了合同案件管辖问题的混乱程度。通过比较,法定履行地规则具有内容简单、标准明确等特点,优势明显。在条件成熟时,法律应当摒弃特征履行地规则,而改采更加简单明确的规则来确定合同案件的管辖法院。  相似文献   

7.
海口C公司诉海口B公司变更手续费纠纷一案,要确定其诉讼管辖问题,关键在于对双方之间法律关系性质的认定:如果认定双方之间系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法律关系,则本案属专属管辖,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4条第(一)项之规定,应由A地法院管辖;如果认定双方之间系别的合同关系,则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之规定,应由合同履行地也是被告住所地的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笔者认为,C公司与B公司之间系居间合同关系,本案应由海口市中院管辖,理由如下:一、本案中,C公司与B公司之间订立的合同名称虽为《土地转让合同》,并且双方还约定…  相似文献   

8.
依法不成立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和其他不成立的合同,其约定的“合同履行地”,能否成为法院进行诉讼管辖的依据,是当前司法实践中必须解决的问题。对于合同成立的要件,不成立的合同与无效合同的区别,合同纠纷的诉讼管辖等等,以现行法律、法规为依据,予  相似文献   

9.
购销合同履行地是指购销双方当事人履行合同规定义务和接受义务的地点。争管辖历来为地方保护主义者或害怕地方保护主义者所热衷,而购销合同履行地因直接涉及购销合同纠纷的地域管辖权问题,往往成为诸多当事人争论的焦点。为定纷止争,解决管辖争议,最高人民法院专门就购销合同履行地的确定问题先后发布了一系列司法解释。这里试作分析、比较。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复[1985]39号《关于国内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农副产品购销合同中的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的批复》和法(经)复[1988]20号《关于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的批复》确立…  相似文献   

10.
朱光烁 《人民司法》2012,(12):82-84
【裁判要旨】居间合同法律关系的内容是积极协助他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居间行为,通常以居间人所在地作为居间行为的实施地,居间合同的实际履行地应当以居间行为地即居间人所在地为准,并以此来确定案件的管辖权。  相似文献   

11.
在经济审判实践中,确认案件事实最主要、最直接的根据是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下同)。如果一份合同内容完备、条款清晰、权利义务约定明确,法院就可依据该合同及当事人围绕该合同的是否作为来查证事实,适用法律,进而划分责任,裁决纠纷。但是,在很多时候,由于当事人的文化水平、法律知识欠缺以及语言文字本身的多义性等原因,往往造成合同中的语言文字表达含混不清、模棱两可、相互矛盾,或是合同遗漏某些条款而使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甚明确,或是合同内容不符合法律要求。在上述情况下,就必须先对合同的内容进行解释…  相似文献   

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民诉法意见》)第20条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也就是说,《民诉法意见》除了规定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外,允许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另有约定。那么,如何认定当事人约定的合同履行地呢?对此,审判实践  相似文献   

13.
编辑同志: 最近,我们对最高人民法院1989年8月8日“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的函”的理解产生不同认识。一种意见认为,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应当按合同约定确定履行地,反之,无明确约定,则由加工承揽方所在地为履行地。另一种意见是,该函已给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下了定义,即无论合同中有无约定,均按承揽方所在地进行管辖。请问哪种意见正确?  相似文献   

14.
《人民司法》2005,(8):6-8
(一)内地法院与港澳法院之间管辖权冲突问题突出,导致司法实践中出现平行诉讼的现象,不利于纠纷的有效解决。当前涉港澳民商事审判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内地法院与港澳法院在管辖权方面没有建立起任何协调机制,在对纠纷行使管辖权时,各方根据各自的既定规则行事。在内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对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规定了被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产地、代表机构所在地、侵权行为地七种管辖根据,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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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汉川县肖生宜问:某基层法院受理了一件存款合同纠纷案,在开庭审理调解未果情况下,所属中级法院要求该基层法院按本省级别管辖的规定移送此案给中院审理。但该基层法院在未移送时就分别对双方当事人作出了收缴手续费的民事制裁决定。请问:对案件没有管辖权的法院有权作出这种民事制裁决定吗?答:根据《民法通则》第134条第3款的规定,各级法院虽然都是享有审判权的审判组织,不等于每个法院对任何违法行为都有制裁权。各个法院的审判权是以对案件的管辖权的确定而确定的。因此,对法院来说,“无管辖权即无审判权”是一个基本的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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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管辖权给当事人带来的诉讼效益不同以及我国各地区之间的地方保护主义,当事人在技术合同纠纷中常常利用技术合同纠纷的特殊地域管辖制度,来达到减轻诉累的目的。而技术合同纠纷司法管辖权制度确实存在立法上的缺陷。同时由于技术合同纠纷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合同纠纷司法定性不同,经常导致合同的履行地出现不一致。因此,针对这种立法不足带来的司法实践混乱,有必要进一步理清合同履行地制度与合同案件的具体定性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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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管辖不宜适用默认规则编辑同志:近年,我们在审理一些异地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不少人将默认规则用于协议管辖中,而且大多发生在供方(合同履行地不在供方),即在合同签订时未约定管辖法院,交货后需方签订了付款计划。随之,供方函告需方“如果违约,将由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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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合同中订有仲裁条款,但发生争议时约定的仲裁机构已被撤销,法院能否受理此案?编辑同志:我院受理一起财产租赁合同纠纷,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如发生争议,向某工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该仲裁机构依据仲裁法第十条规定,因该地区没设立市区,而...  相似文献   

19.
为加深对支付令异议的认识,试选择几种异议谈谈看法。一、管辖异议《民诉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这里所指的管辖权,应当是指该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及第二十七条规定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合同履行地、票据支付地法院的管辖权。法院在审查债权人的支付令申请时,应根据管辖规定来确定是否有权管辖。如果债务人对不当管辖提出异议,法院应确定异议成立。如债权人周某向虹口法院申请,要求债务人陈某支付借款五千元。陈收到  相似文献   

20.
高俊华 《人民司法》2023,(32):35-36
<正>【裁判要旨】实践中,当事人签订的合同是否构成劳动合同,常常存在界限模糊的情况。在此情况下,应当严格根据合同约定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内容来确定双方是否形成劳动合同关系,而不能仅仅以支付报酬、办理社保手续作为认定劳动合同的标准。一审法院发现不构成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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