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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53 毫秒
1.
索马里海盗并非恐怖主义,船东支付海盗赎金解救被劫船货不应被认定为非法。在索马里海盗劫持船货期间,船舶和货物面临共同的真实危险。在公权力救助没有取得效果的情形下,支付赎金是解救船货的合理措施。赎金是船东应尽的法定义务之外的损失,是船东为船货利益作出的自我牺牲,符合共同海损的构成要件。基于保护和平衡船货双方利益的宗旨,应将索马里海盗赎金认定为共同海损,并由船货双方予以分摊。  相似文献   

2.
蒋圣力 《法制与社会》2013,(7):275-276,279
针对近年来海盗劫持船舶现象对国际航运安全所造成的严重威胁,由船东支付赎金换取船货获释成为了当前为应对海盗行为、保障船货安全所采取的最不得已但同时也是最行之有效的通行措施。由于支付赎金是船东在其应尽的法定义务之外所遭受的损失,因此基于对船东利益的保护,由船货双方分摊海盗赎金成为了航运实务发展的趋势;而船货双方分摊海盗赎金的理论依据则在于海盗赎金的法律性质应当被定性为共同海损。  相似文献   

3.
海难救助是鼓励人们去救助危险中船舶的一项重要制度,遇难船舶所有人需要对成功实施救助的船东、船长和船员给予一定的报酬。根据实施救助行为当事人的数量,救助行为可以分为船东、船长和船员之间的分配和共同救助人之间的分配。我国海商法对海难救助报酬分配问题的规定还存在着一系列的缺陷,这对我国海难救助的发展起到了一定的阻碍作用。因此,完善我国海商法的相关规定已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4.
在向海盗支付大笔赎金后,被海盗劫持的船舶、货物和船员通常会得到释放。支付赎金似乎成为当前解决海盗劫持最不得已却最有效的手段。因此,有关海盗赎金的法律性质也就日渐成为国际社会,特别是船东、货主和保险人关注的焦点。作为一个航运法律强国,英国显然在认定海盗行为和海盗赎金的法律性质上走在了海运国家的前列。因此,了解英国保险法下对海盗行为及海盗赎金的认定对于中国航运法律与实务大有裨益。根据英国上诉法院在2011年初对the“Masefield v.Amlin”案的二审判决,对包括海盗赎金的合法性和公共政策,在海盗劫持下的财产是否构成全损,以及是否可以将海盗赎金认定为共同海损抑或是施救费用等问题加以分析和阐述。  相似文献   

5.
刘正江 《中国律师》2000,(10):64-65
海难救助是海商法中特有的法律制度。它是针对海上的特殊风险产生的,但传统的海难救助法律制度的调整对象和范围来包括当前经常出现的国船东弃船所形成的海上特殊风险。被弃船船东的债权人及海事法院对这类海上特殊风险所进行的特殊的司法救助的实践,暴露了现行海上救助制度的缺陷,也为海上救助提出了许多新的法律课题,现就弃船产生的特殊风险来探讨对海上救助法律制度的完善。一、我国现行的海难救助的构成买件我国海商法第九章对海难救助进行了规定,根据海商法的规定,构成海难救助必须满足以下四个条件:1.被救助的标的必须为海商…  相似文献   

6.
随着海上石油化工货物运输的迅速发展,污染遇难船避难救助事件日益增多,沿海国是否给予避难准入对海难救助与海洋环境的影响越来越大。我国对这一问题的决策应当依据对我国有约束力的国际法的规定,但是有关国际公约中关于污染遇难船的无害通过权与沿海国对环境污染的干预权是矛盾和冲突的,我国缔结的双边条约对此问题也没有明确约定。我国应当尽早建立起明晰统一的污染遇难船避难准入制度,以促进通航合作、保护我国作为海上石油进口运输大国的船货利益,保护我国海洋生态环境。  相似文献   

7.
对于如何认识海难救助的性质,目前存在不同的学术观点,海难救助可根据不同标准划分为不同种类。强制救助的形式属于行政救助,具有强制性和公法的性质;契约救助和雇佣合同救助则具有合同的性质;纯救助则具有无因管理的性质。因此,笔者认为,应该根据不同类型海难救助种类来解决海难救助法律冲突,根据它们不同的性质确定所适用的准据法。目前,我国《海商法》和相关法律规范对海难救助的法律适用原则和规则并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亟待填补这一法律空白。  相似文献   

8.
海商法视角内的海盗强索赎金问题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海盗劫持船舶已成为威胁国际航运安全的重要因素,大多数海盗劫持船舶事件最终都以向海盗缴纳赎金的方式解决。虽然海盗行为属于国际刑法的研究范畴,但海盗索取赎金的后果关乎船货双方的风险和损失分担问题,因此,有必要在海商法的视角内对此加以研究。根据海盗索取赎金时所指向的对象,赎金分为船货赎金、船员赎金和乘客赎金三类,应通过赎金的性质确定风险的最终承担者。  相似文献   

9.
海难救助“无效果无报酬”原则的生态化嬗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无效果无报酬原则根源于对海上财产的救助,是海难救助的传统原则,但其却在环境成为海难救助标的的生态文明下遭遇到适用困境。无效果无报酬原则生态化的目标是确认海洋环境为海难救助的独立标的,给予独立的环境救助报酬,以环境救助的效果大小来决定环境救助报酬的金额,并建立起环境救助费用的保障机制。这一变化反映出海难救助的无效果无报酬原则已从传统的单纯财产救助向生态文明下环境救助与财产救助共存的方向发展的趋势。  相似文献   

10.
王金玉 《当代法学》2011,(2):137-143
海上保险告知义务表现出的动态发展模式,导致每个海运时代海上保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人告知义务都发生一定的量变,具有纵向阶段性和横向灵活性的特征。《鹿特丹规则》的通过、签字以及后续对相关国家的生效,意味着国际海运业和保险业进入新一轮艰难的调整期。《鹿特丹规则》对海上运输领域责任制度的重新架构,改变了承运人责任基础和责任限制,打破了海上运输业与货主之间原有利益平衡点。《鹿特丹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船方责任,倾向于保护货方利益,船货双方责任的重新划分会不同程度地影响海上保险当事人利益的重新分配,依据风险高低而发生改变的海上保险告知义务也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相似文献   

11.
论小额诉讼程序基本理念及制度建构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许尚豪  阚英 《政法论丛》2006,6(5):87-92
小额诉讼的基本理念除了诉讼效率之外,其更加关注对当事人的程序保障和程序利益的保护,根本的目的在于正义的实现。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建构应当借鉴各国的立法经验,注重对当事人的程序保护,不应当为了程序之简便而忽视正义之保障。在此基础之上,在机构设置、程序进行、能否上诉等方面做出合理的构建。  相似文献   

12.
尤佳 《法律科学》2012,(5):131-137
管理规约及业主大会决议能否对业主专有权进行限制在实践中素有争议。专有权限制条款的存在源于实践的需要,承认其效力有正当性基础。与传统所有权相比,业主专有权具有特殊性,对其施加更多限制并不违背保护业主物权的理念,而业主自治协议则是限制专有权的合理方式。同时,专有权限制条款具有其弊端,有可能损害少数业主的利益,应当借助一定方法对之加以防范。我国应当借鉴美国做法中合理的成分,允许业主自治协议对专有权进行限制,同时确立效力规则对不当的限制条款进行规制。  相似文献   

13.
海上运输散货"合理损耗"短量索赔的抗辩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就海上运输散装货物后经常发生的货物短量索赔,从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角度进行了分析,认为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对散货运输中发生的合理损耗范围内的货物短量不负赔偿责任从定性角度应没有异议,而如何证明个案中合理损耗具体数量或范围的定量举证则是能否成功抗辩的关键。  相似文献   

14.
论沉船打捞中货物保险人的法律地位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当沉船货物随船被强制打捞起浮后 ,会涉及到打捞费用承担主体及货物保险人地位的问题。本文通过对货物保险人接受或不接受委付的不同情况进行分析 ,从而明确沉船打捞中货物保险人的法律地位。  相似文献   

15.
船舶抵押权登记在中国具有"相对的公信力",未经登记不能对抗的"第三人"包括已另行设立且登记的船舶抵押权人以及依法律行为取得船舶所有权的所有权人,船舶抵押权登记日期依申请日确定比较合理,不应允许对抵押金额及抵押期限予以登记,应建立船舶抵押权登记请求权制度和登记错误的补救机制。  相似文献   

16.
蒋新  高升 《河北法学》2006,24(4):99-102
在文化财产国际争议解决中,如何权衡文化财产原始所有人与善意取得人之间的利益至关重要.现有文化财产保护国际公约中的利益平衡机制有其自身的特点,同时也存在缺陷.就现实而言,为便于追索非法流转的文化财产,平息双方当事人利益冲突的最佳规则应给予原始所有人较大的保护而将调查文化财产身份来源状况的责任由潜在的购买者来承担.  相似文献   

17.
论定期租船合同中的船速与燃油消耗量条款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船速与燃油消耗量条款是定期租船合同中的一个重要而且容易引起纠纷的条款。本文从此条款的法律性质、衡量出租人违反此条款与否的客观标准、因出租人违约而承租人进行索赔的原则三个方面详细阐述此条款。  相似文献   

18.
目前,我国已经着手对著作权法进行第二次修改。在考虑我国著作权法的修改问题时,如何从利益平衡的角度思考其中的利益博弈并寻求合作均衡,不但符合博弈各方的利益,对于达到修改著作权法的目的、实现整个社会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事业的繁荣亦具有直接作用。这种利益博弈和利益平衡的辨析正是研究著作权法、探讨其中具体的保护性规定和限制性规定的魅力所在。具体到著作权法修改中的利益博弈和利益平衡来看,应在客观分析利益博弈现实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利益博弈方的理性需求,将著作权制度中的权、责、利进一步明晰化,实现科学的利益分配和均衡,尽可能地避免利益博弈所带来的不必要的成本消耗。  相似文献   

19.
第三人的货物控制权人地位探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下的货物控制权常为合同的第三人所享有,FOB合同下卖方的权益因其货物控制权人的地位而得到保护。第三人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领域中的货物控制权以其在国际货物买卖领域内的对货物间接占有的权利为基础,由此可解决当提单已为买方占有时,卖方是否仍然可以行使货物控制权以完成其中途停运权的问题。第三人所享有的货物控制权较之其以往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这一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下作为第三人所享有的其他权利更为广泛与深入,从而构成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又一突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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